温州市数字财政(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陈晓峰
电商经济的内涵较广,广义上来说是指以互联网、外联网等网络平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而狭义的电商经济则指的是在互联网上的一般性交易活动。电商经济具有无国界性、流动性、虚拟性、隐蔽性以及无纸化等特点。电商经济的出现与介入,打破了原有利益平衡机制,其飞速发展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更多的带来了考验和挑战。
我国的电商经济税收征管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形成“电商经济税”这一新税种及征管制度。现行的税收模式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商务模式制定的,对新兴的电商经济模式并不适用。
电商经济令人叹为观止的发展速度和虚拟性下征管技术难度大等因素,导致税务部门未能及时研究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征管举措。国家工信部、商务部电商经济和信息化司等多部门交叉管理,权责不清,无法系统立法以规范电商行为。税收管理缺位、错位,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和市场的无序。
首先,传统的征税有发票凭证为依据,纳税人缴纳税款可通过发票来计算;而在电商经济过程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修改,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其次,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计账的电子货币可以避开税务部门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无从下手。另外,计算机的加密技术高速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隐藏有关信息,这样使税务机关搜寻信息更加困难。
税收监管机构对于具有全新运作特点的电商经济难以做出有效的监管行为。首先是难以有效监控电商税源,所有交易产品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征税时需要考虑征税人、征税对象以及国家税率选择等问题;其次是难以确定电商交易地点;再次,难以针对电商税收违规行为作出有效处罚;最后,税收监管部门难以准确、全面地获取电商交易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交易信息。
电商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建立在传统商品交易基础上的税收征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我国对电商经济税收征管在法律上几乎是一片空白,中国税制在设计上还未对电商经济作出明确的规定,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真空和缺位。因此,制定电商经济税收征管制度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的电商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网上交易的比重还是绝对数额都很低,但从电商经济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笔者认为我国加强对电商经济进行合理的税收征管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
电商经济的诞生与发展导致传统商务运作模式发生改变,而电商所具有的新特点也导致税务征管部门难以发现交易主体的经营收支情况,同时由于电商税收规则尚未明确,因而导致国内电商处于免税状态。显而易见,这与税收公平原则是不相符的,不管是征税公平,还是税赋公平,我们都应针对电商经济开征新税。在制定税收规则以及运作税收制度过程中,都应重视构建健康的市场环境,为纳税人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条件,因主体交易方式存在差异而有选择性地征税显然是不可取的,而免税理由也并不包括交易形式的差异。
在政策层面上,坚持中立原则,大范围深入调研,制定符合实际的合理政策,稳步推进,设立缓冲期。在技术层面上,可借鉴澳大利亚电商经济税收征管相关经验,建立电商经济税收征管平台和相关配套服务,同时开通防黑客防病毒监管,加强系统安全防护。
电商经济税收征管措施与手段的完善离不开法律保障,需要对我国现有有关税收法律进行补充和调整,同时建立并规范电商经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构建我国电商经济税收征管法律框架。首先,必须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税收管辖权;其次,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增加电商经济企业税务登记的规定;再次,税收实体法的确定是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其制定和完善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税收征管实旌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
随着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电商经济也得到了极大发展。与传统商务运作模式相比,电商经济是一种全新的、区别较大的商务活动。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利于促进电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刺激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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