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财政局 文静
浅析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
河南省开封市财政局文静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财政法制建设,包括积极开展或推动财政转移支付在内的立法工作。本文提出了构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研究归纳了改进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几个建议。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法治
2014年8月31日,我国新修订的预算法首次将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列入,随后,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强调了财政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制度保障”作用,将财政从一个经济概念、收支问题的观念,提升到公共治理和国家根本制度建设高度。这就要求我们对转移支付进一步法治化,有更加具体的专门立法。本文通过分析构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几个建议。
2013年,我国人均GDP为6904美元,已经接近中高收入需求转变的状态。从排行榜来看,内地人均GDP最高克拉玛依市,人均GDP达36671.75美元,最低的市州来自新疆和甘肃,低于2000美元,差距约18倍,区域经济不平衡突出。面对任何一个大国都曾经历的发展不平衡问题,避免“拉美陷阱”在我国出现,就要在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的同时,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
从法学角度理解,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即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通过法律对资源进行再分配,实现地区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公平正义。虽然我们强调注重社会公平正义,但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更不是什么养懒人的政策。它对各地区公平的目标是有合理限度的,财政转移支付一方面为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确保财政富裕地区的财政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仍优于财政较贫困地区。这样在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就可以鼓励各类地区都积极致力于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和依法加强收入征管,防止挫伤先进地区的发展积极性,避免落后地区安于现状,坐享其成。
自我国开始采取分步走的发展战略,首先鼓励东部率先富起来,然后再带动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以来,到如今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差异比较明显,且呈日益加重的趋势。这种地区间的严重差距如果完全依靠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缩小差异,实现社会公平,不仅使中央政府在资金上力不从心,而且会增加政策的行政成本,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这时,适当采取横向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横向不均衡问题,不仅可以解决经济落后地区公共财政支出的不足,而且可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重建过程中,以什邡市为例,按《什邡市灾后重建总体实施规划》统计,恢复重建的总投资为600亿元,其资金结构,排第一位的是中央财政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约80亿元,约占全部重建投资的13.3%;而排第二位的则是对口支援的北京市,他们将提供75亿元,占全部投资12.5%,其支持力度足够强大。以重建资金供给的对口支援——其实质就是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当然,由于横向转移支付的技术要求较高,操作过程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实践取得丰富的经验后,再将这种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充实到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关系的执行主体分为支付主体和接受主体。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关系的支付主体,在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中是中央政府和地方上级政府,在横向转移支付中即为贡献资金的地方政府。支付主体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审批权、资金拨付权、监督权。当然,支付主体的审批权是指在决策主体审批的幅度范围行使的有限的审批权。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其本身也是一种履行义务,对应有依法审批的义务、依法拨付资金的义务、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只涉及到了接受主体的义务,而缺少其权利的相关规定,这是很不合理的。接受方的义务主要有依法申请的义务、依法使用资金的义务、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告诉我们,接受方的权利应和义务同样得到我们的重视。我们认为接受主体应有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权、资金使用权和复核申请权。国外这种规定已很普遍。例如,在日本的《地方交付税法》的第74条中就规定了,地方团体可以就交付税额的计算,经由都道府县知事向总务大臣提出意见,总务大臣受到意见后,必须认真处理该意见,并在地方财政审议会听取意见后,向其报告结果。芬兰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补助的法令》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外的这些成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接受主体的复核申请权带来的积极作用应得到我们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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