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周琳
上世纪90年代,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等通过网络实行的金融业务交易。开启了互联网金融的先河;进入本世纪,随着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通过网络开展的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迅速膨胀起来,近几年,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愈发紧密,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一个强大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速度过于迅速,以至于至今对其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在这迅猛发展的背后,因为业务边界与监管规则的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其显现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做一些解析,对其风险监管做一些探讨,使互联网金融彰显更大的正面效应。
通常是按照功能对其进行划分的,一般划为三种类型。
1、支付结算类
支付结算平台,以淘宝、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代表,用于直接支付结算。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推出多币种、跨地域、跨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以快钱为代表。
2、融资类
中介平台,从事供借贷双方的资金匹配业务,以无担保线上融资平台为代表。电商介入型融资平台,从事对融资方的信用评级、实施放贷等业务,以阿里小贷、京东供应链金融为代表。
3、投资理财保险类
是将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放到金融网站上进行销售的业务模式,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线上交易为代表。
1、实现了全天候交易
依托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只要有网络信号,互联网金融可以突破时间与地域的局限,实现全天候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用户,可以快捷地为用户提供周到的个性化服务。
2、更有利于散户理财
互联网金融可以把用户的账户余额与货币基金对接,通过线上商业活动,将许许多多散碎的资金粘合在一起,在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的同时,有效地实现了小额资金的增值。余额宝的业务,就是一个突出的事例。
3、使用上的快捷、低费用
纵观余额宝、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都具有动态报道金融供需的功能,消弱了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弊病;都具有通过方便的操作流程,实现了资金的转出与转入,实现了无费用的快捷转换。
4、经营上的低成本、低门槛
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省去实体店的多种费用,经营者只需关注客户数据流,就可以很方便地参与到金融业务之中,间接地降低了经营的门槛,可以获取更为广泛的行业合作机会,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
互联网金融在实际操作方面,不具权威性的资格审查,相对简单的认证方式,不能完全到位的监管力度,这些弱点都容易被划拨“黑钱”、转移资金等不法经济活动利用,加大了国家对资金的监管困难。
操作性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顽疾,由于网络扩散性能量的巨大性,一旦有操作不当或恶意操作行为被付诸实施,必将会在金融界引发动荡,严重者极易造成社会问题。2013年光大证券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从购物平台逐渐转化为融资平台、贷款平台的,在业务升级换代的过程中,随着用户的增多,其中的虚假宣传、金融诈骗层出不穷,已经成为网络监管的重点问题。正如马云所说“500万商家,哪怕只有1%在捣乱,也是5万家,确实是一个大问题。”
不论采取哪种使用工具,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高风险,始终是不可避免的。互联网因为其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信息量杂乱等特点,一旦出现金融市场风险问题,由一点而引发的“蝴蝶效应”是很难预防和把控的。
虽然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上众多风险问题,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实事求是地及早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让互联网金融更好地为公众服务,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事业发展。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征信机制,建立信用数据库,强化实体银行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在这方面的有效合作,利用网络的快速、方便、信息存储量大的特点,堵住利用网络从事经济犯罪的漏洞,“以快打快”,化作斩除经济犯罪的利剑。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落实业务许可证监管措施,在第三方支付许可、基金销售许可等业务的核准准入方面强化管理力度,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协议、网络设备标准、业务范围、交易记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等管理措施进行细化,统一管理口径,避免出现“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低门槛,吸引了众多中小企业加入其中。但是,金融业的高风险特点并没有因此而降低,反而更加容易引发由损失而产生的大范围经济动荡,一旦出现这个情况,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构建金融救助机制,涵盖风险教育、信息沟通、受理投诉、依法追责等过程,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有力的保护。
通过设定互联网金融行为规范,细化管理准则,引导该行业的众多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提升自身管理意识,发挥行业自我监督的优势,构筑行业风险防范体系,净化行业竞争环境,促进该行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总之,互联网金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监管部门,应该冷静而清晰地分析该行业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促进发展,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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