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在解除承包合同后能获得投入补偿吗

2015-03-18 21:32湖南省农业委员会410005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5年4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荒地承包方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410005) 聂建刚

承包方在解除承包合同后能获得投入补偿吗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410005) 聂建刚

【案例】张某是某县力江乡石口村村民。1999年 11月,经公开协商,张某与石口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包该村10公顷荒地开挖鱼塘,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费为18万元,年均0.9万元。1999年12月,张某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承包费。此后,张某共投入100万元,将10公顷荒地建成了水产养殖示范基地。自2009年起,石口村的部分村民看到张某发了财,开始眼红,反映张某的承包费太低,要求调整承包费或者将土地收回来重新发包。2010年,石口村换届选举,新当选的村委会以承包费太低为由,要求变更承包合同,增加承包费。但张某认为村委会要求增加的承包费过高,不同意变更承包合同,双方协商无果。2010年10月底石口村村委会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张某的承包合同。在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同意解除承包合同,但张某同时请求对其多年的投入进行补偿。法院聘请鉴定机构对鱼塘的现存价值进行了评估。经鉴定,该鱼塘价值120万元,其中地上、地下设施价值80万元。据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承包合同,村委会于2011年1月1日收回鱼塘,并于同日支付给张某80万元作为投入补偿。

【评析】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后,承包方能否获得投入补偿。农业生产特别是渔业生产,具有周期性长、前期投入大、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影响且收效缓慢的特点。为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本案例中,张某的承包收益大与前期投入大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强是紧密相关的。双方解除合同后,村委会给张某支付投入补偿是合法合理的。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鱼塘的价值是120万元,而村委会却只需支付给张某80万元作为投入补偿呢?因为,投入补偿并不等同于经济赔偿,不能按历年投入总和来计算,也不能按照土地的自身价值和自然增值来计算,而应参照投入的现存价值来确定。具体到本案例中,张某承包荒地后,其主要投入是在荒地上建设了地上地下设施,使荒地成为鱼塘,土地生产能力因此大幅提升。所以,该鱼塘的地上地下设施的现存价值才是确定投入补偿的参考。此外,还要说明的是,如果解除承包合同给张某造成了其他经济损失,那么张某在请求支付投入补偿时,还可以要求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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