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1、《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5年)》。2月2日,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商务部制定下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5年)》,并自2015年1月起实施。根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定》的有关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以外的专项调查统计,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
2、《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2月2日,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决定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等项目审批,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月3日,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间接股权转让问题的配套执行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公告》适用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适用于被转让的境外企业在华拥有特定应税财产(在华设立机构场所、在华拥有不动产或不动产公司、在华拥有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情况,不适用于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权转让方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情况。
4、《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2月3日,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促进国际商业贷款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推进外债管理改革进程,国家发改委制定下发 《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23号),决定将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试点省(市)国际商业贷款总规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在总规模内,试点省(市)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申请的审批,由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5、《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月3日,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决定实施万能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6、《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月3日,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财产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明确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
7、《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月4日,为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对税务系统督查行为进行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从系统督查的原则、系统督查的任务、系统督查的程序、系统督查的组织和纪律等方面对税务系统督查行为进行系统规范。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系统督查主要分为实地督查、案头督查,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其中实地督查工作主要包括确定计划、实施准备、现场检查、交换意见、总结汇报、整改反馈等环节;案头督查主要通过文件、电话等方式开展,包括立项通知、跟踪催办、反馈审核、总结报告等环节。
8、《关于印发新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2月4日,为进一步提高拍卖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准确掌握拍卖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依法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新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拍卖企业经营数据报送、行业数据统计查询、企业设立与变更和行业服务等功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2月10日起,启用新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新拍卖系统),并使用新的登陆地址(http://auc.mofcom.gov.cn),原拍卖系统届时将停止使用,原有数据将在2月9日晚间迁移到新拍卖系统。
9、《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月4日,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月9日,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改委制定下发《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 [2015]47号),决定自2015年2月10日起提高成品油价格。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6920元和597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11、《税收遵从合作备忘录》。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召开座谈会并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双方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税务审计后续管理与税收合作遵从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为进一步达成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奠定良好基础。此外,《备忘录》还对双方税收遵从合作的常规安排和税收风险专项工作后续事项安排作出了规定。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月11日,为了规范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修订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并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 [2010]2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0]2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09]106号)同时废止。
13、《关于启用新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2月4日,为进一步提高拍卖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准确掌握拍卖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依法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对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了拍卖企业经营数据报送、行业数据统计查询、企业设立与变更和行业服务等功能。
14、《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2014年以来,面对经济税源增速放缓的严峻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影响,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保持了税收收入平稳增长。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收过头税、空转等虚增收入现象,严重违背了依法征税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通知。
1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的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2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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