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子湄
在罗马的法律传统中,法律被认为是由国家宣示的全体人民的意志。但另一方面,由于希腊化时期斯多葛学派的哲学理论对罗马统治者阶层和知识分子的普遍影响,法律应该遵从自然,同时这种自然的规律又能够为人的理性所把握的观念,不仅深刻影响了如西塞罗这样的罗马政治家和学者,还得到了他们进一步的阐发和论述。由此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结果,就是使自然法观念进入罗马的政治传统,而且成为罗马为后世留下的最重要的思想遗产。
在古希腊思想家眼中,自然就是事物本身的目的,是独立于人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自然是一种完美的状态,因为每个事物都有自身的目的。斯多葛派则主张禁欲主义,认为清心寡欲、静坐沉思才是符合自然的状态。
在古罗马思想家中,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贡献最大的是西塞罗。他的思想主要来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他认为人的理性能够把握自然的规律,这种自然规律构成了“真正的法律”的基础。在他看来,自然法是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自然法由神创造,是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是衡量人的行为的准绳。人类的一切法律,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都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
中世纪的代表人物是阿奎那,基督教神学理论中对政治和法律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的积累,在这样的条件下他成为了基督教神学理论的集大成者。在阿奎那看来,永恒法是其他所有法的基础,自然法源于永恒法和神法。他认为法的本质是“受理性节制”的意志,其目的是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以其强制性为特征。自然法适用于全体人类。
近代第一位具有重要影响的自然法理论家是荷兰政治学和法学家格老秀斯。他提出,自然法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人人都有理性的天赋,自然法是一种客观的存在,高于神法。这改变了中世纪神法高于自然法的理解,降低了神法的地位。他初步提出了自然权利观,认为权利包括自由权、财产权、要求赔偿债务权;将生命、躯体、自由看作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样,格老秀斯就把自然法,演化自然权利的原则,主张保护私有财产。他创立了近代自然法理论,并为近代人权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另一位重要的自然法理论家是荷兰的斯宾诺莎。他主张哲学与神学分离,强调人是自然的有机组成部分。人的生存权是最高自然权利。人性是永远、到处同一的,人的自我保持理论构成了其伦理学基础。一个人的幸福在于其能保持自己的存在,为了自我保存,必须求助于人的理性。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的自然欲望来自于人的理性。理性的本质在于每个人都尽最大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人只有在理性的指导下才能实现自我保存。
霍布斯作为西方政治学说理论的系统阐发者,17、18 世纪自然法和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提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他主张人人平等,对同一事物有同等的权利,可以保全自己的生命。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种物体却又不能共同拥有时,他们则会成为仇敌。他将引起人们斗争的原因归为三类:利益上的竞争、对他人可能伤害自己的猜忌、对名誉的追求。在霍布斯看来,自然律是基于人的理性的,但是,由于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独立的裁判者,人们在发生纠纷时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法官,这就使得客观公正的判断毫无可能,在自然状态下,和平与安全缺乏真正的保障。因此他主张必须有一个大于一切人的个人权利的公共权力作为自然法的后盾,这个公共权力即为国家。国家和主权者的建立就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这也是他主张建立全能的“利维坦式”的国家的原因。从霍布斯开始,自然权利正式从自然法中脱离出来,奠定了近代西方国家学说的基本模式。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方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自然法引导着全人类,其核心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洛克的理论中,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以财产权为基础;生命权是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由权是个人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洛克较早提出了财产的“劳动起源论”,为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依据。
就政府的起源、性质和目的而言,洛克认为,政府起源于克服自然状态的缺失。在自然状态里,自然法由每一个人行使,有着诸多不便。有人因为利害关系而存在偏私,或对自然法缺乏认识而不遵守自然法。而且缺乏明文规定来解决纠纷,也没有公正的裁决以及一种保证裁决进行的公共权力。因此,人们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力,将惩罚权集中赋予被指定的一个或者一群人,从而产生了政府。而政府的权力的性质不是专断而是保护人民。国家的权力在于保护人们的最基本权利。政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尽管政府享有最高权力,但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拿走任何人的任何财产,即使征收国家运行所必需的赋税也必须征得人民的同意。洛克认为人们有足够的理性在政府的有限干预下实现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至此,自然权利观正式确立。
尽管洛克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最早代表之一,但他始终未得出“人民主权”的原则,人民不能直接行使立法权。他较早主张“议会主权论”,政治思想较为温和,第一次用民主形式建立国家,为资产阶级政权提出理论依据。其分权学说为启蒙运动和美国的独立运动打下了基础。
卢梭也论述了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理论。他认为自然法的观念就是关于人的本性的观念。他提出人生而平等,而不平等起源于私有制,主张自然道德、自然教育和自然宗教等,对文明加以谴责。他的思想建立在批判主义思想上。而他的社会契约理论就是在这些自然权利思想上建设起来的。为了保存这些自然权利,人民通过缔结契约,建立国家和政府来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在建立社会契约的过程中,自然权利从一种道德权利转变为了人民的基本权利,这成为近代宪政理论的基础。
从这些自然权利的理论中不难看出,自然权利的初期功能主要是防御性的,旨在划定国王或者政府权力或者议会权力的界限。因此,自然权利大多与财产权、人生自由的权利等有关。美国的《独立宣言》正式宣布人权原则,杰斐逊在洛克的基础上,把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他主张追求幸福的权利从原有的财产权扩充为包括财产权、选举权、受教育权、反抗暴政的权利等的人民主权思想。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来自于自然权利,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了发展和扩充,从而保证了人民的更多权利不受侵害。
自然权利是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前身和基础,其演变过程是一条曲折而上升的道路。自然权利起源于人类的本性,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人类社会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自然权利并不会消亡,而是会继续作为基本权利扩充的基础,为各国宪政的发展提供方向。
[1]孙家明,李寒梅.近代西方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渊源与实践发展[J].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2]俞丹,张海斌.西方自然权利思想的演变[J].高校讲台,2007
[3]刘亚明.自然权利理论及其局限——兼论边沁功利主义权利观[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4]俞田荣.自然法·自然权利·自然的权利[J].浙江社会科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