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6月2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从退税商店的备案和变更与终止、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和变更与终止、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信息传递与交换等方面对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退税问题进行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6月2日,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制定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对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并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但其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
3、《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6月3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决定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教材价格(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等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其中: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4、《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6月3日,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坚决严明各项纪律和规矩,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切实解决补课乱收费、择校乱收费、违规招生转学、收受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制定发布 《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就做好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实施意见》明确,2015年将重点采取七项措施来切实规范教育收费治理和教育乱收费工作。一是重点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二是深化高校违规招生等突出问题治理;三是严格规范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调整;四是持续巩固规范教育乱收费问题治理成果;五是深入开展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治理;六是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七是加强中央教育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5、《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2015年6月7日,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制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42号),就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注册资本、公司营业场所、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名称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可一并报送公司章程修改的请示;但因公司组织形式变更而变更名称的,应单独报送章程修改请示。
6、《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的通知》。2015年6月8日,根据《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有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的通知》(建金[2015]78号),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根据《2014年年度报告》的规定,截至2014年末,全国设区城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设立342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业人员3.66万人;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2956.87亿元,比上年增长12.41%;全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7581.96亿元,占全年缴存额的58.52%;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22.51万笔、6593.02亿元,分别比上年减少13.14%、14.18%;全年收回个人住房贷款2786.90亿元,比上年增长12.16%。
7、《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6月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并且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同时,税务机关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并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对减免税风险管理进行动态监测和应对。
8、《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15年6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进行明确,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5年6月9日,为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号),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等原则,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及电网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原始资料为基础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
10、《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6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 《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11、《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2015年6月11日,为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决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特殊原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又没有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退(免)税。
12、《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2015年6月16日,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制定发布 《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从总体目标、主要原则、具体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对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进行安排和部署。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6月17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澳大利亚贸易与投资部长安德鲁?罗布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国家美术馆分别代表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14、《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2015年6月19日 为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和引导外资积极参与,进一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工信部制定发布《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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