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区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有效对策

2015-03-18 01:33冉朵
花卉 2015年15期
关键词:公益林管护补偿

冉朵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贵州贵阳 550003)

完善区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有效对策

冉朵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贵州贵阳 550003)

森林生态补偿是环境改造与保护的重要制度,其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情况执行对策。结合贵州地区森林生态补偿工作,从生态补偿法律、生态补偿管护、生态补偿监督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偿制度对策。

森林;生态补偿;法律;管护

为了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需求,对森林区域采取生态补偿制度,不仅保护了原始生态植被面积,也从经济上创造一定收益。基于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完善区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具有先进性意义,可从多个方面实现区域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构建生态、和谐、持久的生态机制。

1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现状

森林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据悉,今年上半年,全国已完成造林6481万亩,占全年计划的72%;义务植树4.4亿人次,植树19.5亿株;完成森林抚育6159万亩,占全年计划的58.7%。未来,要制定公益林分类管理政策,同时制定生态补偿费征收政策,对消费生态的林产品加工、水电开发、矿物开采等及旅游景区、建房用地等项目征生态补偿费,以充分保障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制定区域性补偿政策,通过计划、立法、市场等手段建立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经济补偿机制。另外,提高林农经济收益,解决林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2 健全森林生态补偿法律

有关森林生态补偿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其内容来看主要分为公益林管护立法和森林生态补偿立法。公益林的建设、维护与森林生态补偿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森林生态补偿应当服务于公益林管护的主要目的。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对1042万亩宜林荒山造林做出科学合理安排,省林业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县乡村造林绿化规划(2014~2017年)》,2014年10月下旬,省政府予以批复,规划到2017年,总投资20.5亿元,在全省完成荒山造林绿化任务1042万亩,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同时,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将对水质改善较好、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县(市、区)加大补偿。据了解,为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及时修复和补偿,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林业局及州森林公安局共同协商,制定出台了《关于黔东南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工作的意见》。根据规定,生态补偿适用于森林失火、盗伐、滥伐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复绿补植和缴纳生态补偿金两种生态补偿方式。对自愿签订并积极履行生态补偿协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依照量刑规范化规定,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3 健全森林生态管护机制

涉及到森林补偿的乡镇要充分认识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宣传相关规定和制度,使更多的林区群众了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有关的政策、规定。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加快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进度。要加强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划定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形式,明确管护标准,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使生态资源得到保护,发挥生态效益。正是缘于这样的历史担当,贵州紧紧抓住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历史机遇,强化底线思维,加紧划定生态红线、水资源红线、耕地红线,为绿色贵州扎牢底线篱笆,为子孙后代留下永续财富。省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上,省干部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并不是不要发展,也不是延缓发展,而是强调换一种思维抓发展,推动发展理念、发展方式、发展模式的提升,追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从这个理念出发,贵州强调对农业再认识、再出发,以“百县百园”为平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跃上品质、品牌新高度。从这个理念出发,贵州提出“像抓工业化、城镇化那样抓旅游”发展理念,推动旅游强省战略风景独好。也正是从这个理念出发,贵州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互联网+”建设,让现代科技拉近时空距离。基于这样的认识,贵州以创新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了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加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权重。研究出台贵州省流域生态补偿试行办法,率先实施覆盖全境的流域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湿地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等制度研究取得进展。建立县(市、区)级以上三级“河长制”,明确了对辖区内河流污染治理的责任制。积极开展“多规合一”试点,提高规划执行水平。

4 加快神探补偿监督体制改革

森林生态补偿从根本上还是服务于公益林管护的,有补偿无管护的制度现状不利于贵州森林生态补偿效益的发挥。贵州应该总结经验,完善公益林管护的相关立法,提升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立法层次并完善其制度构造,制定统一的《贵州省公益林管护与生态补偿条例》,这样可使公益林管护和生态补偿更好的结合起来,使生态补偿更好的服务于公益林管护的补偿目的;提升立法层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有利于加强公益林管护与生态补偿的实施力度,避免了以往仅有效力较低的政策性文件时无所适从的窘境。《贵州省公益林管护与生态补偿条例》可以包括总则、建设、保护管理、补偿、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章节,在内容设计上可以参考有关省份的立法经验,如在“建设”一章可以借鉴贵州省的做法涵盖公益林区划的界定、公益林建设、公益林标志等内容;在“补偿”一章则可将公益林管护与补偿结合起来,公益林管护效果明显的可以得到充分补偿甚至提高补偿标准,管护不当乃至失职给公益林造成较大损失的,管护性的补偿可予以减少甚至予以一定处罚,从而严格责任制,提升公益林的管护效益。贵州西部山区生态脆弱,经济相对落后,同时又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固碳释氧等重要的生态功能,降水量在贵州尚属偏多,造林成活率相对较高,因此可以将西部山区划为一类补偿区,实行较高补偿标准,贵州其他各县市为二类补偿区,实行较低的补偿标准,以此来促进贵州西部山区的生态建设,也能为提高当地林农生活水平发挥更大的作用。

5 结论

总之,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不仅要考虑权属关系进行分类补偿,还要着重考虑了生态区位因素,如对自然保护区实行较高补偿标准,并将公益林分为三类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只有严格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才能实现森林生态补偿的和谐发展,创造更加理想的生态化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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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6.2

A

1005-7897(2015)10-0125-02

2015-10-15

冉 朵(1982-),女,汉族,贵州人,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林业及园林方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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