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主流化视角下的女性平等就业实现机制研究

2015-03-17 22:59刘建花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9期
关键词:机制政策

刘建花

(济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全国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山东女子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社会性别主流化视角下的女性平等就业实现机制研究

刘建花

(济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全国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山东女子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女性的平等就业遭遇了法律保障的性别盲区、就业保障政策的设计缺陷、与女性平等就业相悖的文化环境和性别歧视干预环节缺失的挑战,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日益凸显。本文借鉴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观点和策略框架,分析了社会性别主流化嵌入女性平等就业实现机制的节点,并提出建立基于性别分类的就业统计和就业监控系统,构建嵌入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就业政策制定模式,完善政府、社会组织和媒体联动的就业性别歧视干预机制,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就业。

社会性别主流化;平等就业;实现机制

平等就业是女性发展过程中的基本利益诉求,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转型的逐步升级,女性不得不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歧视的双重困境,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与男性相比均有较大差距。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0年16—59岁女性的就业率为69.9%, 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下降了7%,比同时期的男性就业率低13.8%*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编:《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版。。与此同时,女性的职业层次和就业质量总体偏低,面临较严重的职业性别隔离,与男性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在此背景下,女性的就业率持续走低,让女性回归传统家庭角色的意识回潮。基于这一现实背景,学者们对女性的平等就业问题展开了广泛研究,大多可归为两大类:一是从法理解释的视角对女性平等就业从实然和应然层面进行了解读,探讨法律法规的缺位和修改建议;二是从公共政策视角探讨女性平等就业的实现机制,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女工劳动保护成本的补贴或社会统筹、社会服务体系的构建等*潘锦棠:《向公共家庭政策要妇女公平就业权利》,《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1期。。诚然,这些研究对女性的平等就业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法理解释视角的相关研究往往将落脚点定位于女性就业的形式平等层面,难以实现向实质平等的过渡,公共政策视角的研究又往往因为提出向女性利益倾斜的政策招致政府过度干预和有失公平的批评。为了规避以上研究的不足,本文引入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观点和策略框架,分析社会性别主流化嵌入女性平等就业实现机制的节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女性平等就业面临的挑战

在国内现行的制度框架下,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也根据生理特点对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特别利益需求进行了保障。如《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都规定了女性享有和男性同等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并在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作时间和禁止裁员等方面制定了针对女性劳动者的保障条款。除此之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保险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也对女性在职场的性别利益予以了特别保障。遗憾的是,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和政策,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平等就业权却往往被无视,显性和潜在的就业歧视仍然存在。究其原因,女性的平等就业遭遇了法律保障的性别盲区、就业保障政策的设计缺陷、与女性平等就业相悖的文化环境和性别歧视干预环节缺失的挑战,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日益凸显。

(一)相关法律保障的性别盲区

公正严明的法律法规是在实践中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真正实现女性平等就业的首要保障手段,但在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则中尚存在一些漠视女性就业利益诉求的性别盲区。最突出的表现是就业性别歧视缺乏法律层面的认定标准和保障机制。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就业性别歧视的分类、判定标准、例外条件、被侵害劳动者的救济以及用人单位应担负的法律责任,并依此标准披露和打击直接和间接的性别歧视。而我国虽然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原则,但至今依然没有明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更罔论被侵害女性的救济及违法责任等保障机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从判断是否构成就业性别歧视,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劳动者也大多保持沉默,女性的平等就业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虽然有基于生理特点的女性利益的特别保障,但覆盖范围有限,例如孕期女性有工作时间和禁止裁员的条款,而孕期女性求职的权利保障却依然存在法律的空白。可见,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基本法律制度缺失,仅靠依附于其他法律的颇具原则性规定的零星条文,难以保障两性之间平等就业的实现。

(二)就业保障政策中减损女性就业利益的设计缺陷

就业保障政策应该保证女性有平等的就业和发展机会,并获取适当的就业福利。但在目前的就业保障政策设计中依然有降低女性就业利益的设计缺陷。第一,不同的男女退休年龄及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影响女性在就业中的发展机会与利益分配。差异化的退休年龄本来是为了保护女性,但这一制度设计及受之影响的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的结果却是女性就业难度的加大,发展机会的丧失,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第二,女性生育及劳动保护费用的分担补偿机制的缺失影响了女性的就业竞争力。毋庸讳言,女性生育及劳动保护费用会增加雇佣成本,导致用人单位为规避“性别亏损”而不招或少招女性劳动者,女性的就业竞争力也因此减损。可见,这些就业保障政策的设计缺陷无疑会导致系统性和结构性的性别就业失衡问题。

(三)与女性平等就业相悖的文化环境

传统文化环境下积淀的社会性别观念形成了固有的社会意识形态及行为规范体系,以男性为中心的权力关系得以形成并固化,女性在就业发展领域的话语权和平等就业权被弱化。在这种文化环境中,女性的家庭角色被一再强化,就业利益诉求被忽视。与性别平等相悖的社会性别观念在实践中不断复制,潜在但极有力地影响社会成员的观念和意识,雇主、家庭成员无视女性的利益诉求和发展需求,就连部分女性自身也表示了对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妥协和认同,女性平等就业权和发展权被忽视和被“边缘化”。女性在获取社会资源、权利与收益、社会服务等方面处于劣势,这一劣势在劳动力市场上被不断复制和强化,即使有就业制度的保障,女性实质性的就业平等仍然难以实现。可见,传统文化环境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忽视是导致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直接原因,也是引致制度性就业性别歧视的重要诱因。

(四)就业性别歧视干预机制的缺失

在法律法规和就业保障政策不健全的背景下,就业性别歧视的干预机制依然缺失。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具有维护性别平等就业的专门监管机构尚未成立,一旦出现性别歧视,也缺乏畅通的常规司法干预途径;第二,就业性别歧视的救助机制和补偿机制尚未建立,被歧视的女性劳动者往往是弱势群体,考虑女性现实需求的有效救助机制和补偿机制的缺失是导致就业性别歧视依然横行的主要因素。可见,强有力且高效的干预机制的缺失加剧了女性面临的就业性别歧视困境。

综上所述,在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已经受损并持续面临多方面挑战的背景下,应当运用综合性的视角探索和推进女性平等就业的实现机制。

二、社会性别主流化及其嵌入女性平等就业实现机制的节点分析

(一)社会性别主流化及其策略框架

社会性别主流化早在1995年就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两性平等的全球性发展策略,建立在对传统两性权力分配和由此决定的社会决策模式的批判基础之上,认为应该将社会性别平等的价值观真正社会化,保持对社会性别的敏感,在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两性的知识与经验、权利与责任、机会与利益,评估社会政策、社会资源运用及发展项目对两性的差异性影响*Emilie Hafner-Burton and Mark A. Pollack, “Gender mainstreaming and global governance”, Feminist Legal Studies, 2002(10), P. 285-298.。可见,社会性别主流化标志着实现性别平等的理论和实践范式的改变,改变了原先平等对待、平等机会、积极行动的治理理念,对性别不平等问题提供了更为结构化、更系统化的分析框架。

作为推进性别平等的催化剂,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施策略主要基于三个同等重要的层面:一是解构策略,即要以破除传统文化背景下的意识形态为起点,解构现实中被不断代际复制和固化的性别意识, 重建两性平等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二是替代策略,即用充分考虑可能造成不平等的决策机制和积极的行动措施取代原先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语境;三是参与策略,即通过女性的决策参与破除对女性以平等对待为名的隔离,提升女性在决策领域的话语权,给女性的就业提供平等的对待和机会。*Squires, Judith, “Is mainstreaming a transformative practice? Theorizing mainstreaming in the context of diversity and deliberation”, Social Politics, 2005(12), P.366-388.

随着我国先后加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社会性别主流化也进入了我国的社会决策议程,但目前,由于性别主流化文化发展缓慢,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依然缺乏对社会性别的敏感性,影响着决策层面和执行层面的深入。与此同时,学者们纷纷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观点运用到女性研究的各个领域,如女性贫困*王爱君:《农村改革政策与妇女贫困——一种社会性别主流化视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女性养老保障*李伟峰、李宗华、梁丽霞:《社会性别视域下山东女性社会养老保障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新农村建设中的女性发展*尹旦萍:《新农村建设公共政策的社会性别分析——兼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现途径》,《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5期。、社会性别预算*闫东玲:《浅论社会性别主流化与社会性别预算》,《妇女研究论丛》2007年第1期。、性别平等*刘春燕、杨罗观翠:《社会性别主流化:香港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的经验及启示》,《妇女研究论丛》2007年第1期。等,这些研究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纳入相关决策领域的策略、路径和社会支持网络作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了推进女性平等发展的对策建议,对探索女性平等就业的实现机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二)社会性别主流化嵌入女性平等就业实现机制的节点分析

要保障两性之间共同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发展权利,需要综合的社会性别主流化视角的嵌入。

1.由平等对待转变为平等影响的决策理念

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核心理念是充分考虑两性的知识与经验、权利与责任、机会与利益,评估社会政策、社会资源运用及发展项目对两性的差异性影响。社会性别主流化实现了决策理念的转变,将注意力从个体及其权利的平等对待、针对女性群体需求劣势的特惠待遇,转向聚焦于导致这些特定需求和劣势的体系和结构上*Kate Grosser, Jeremy Moon, “Gender Mainstreaming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Workplace Issues”,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05(62), P.327-340.。这一转变的实质是决策过程的组织、推动、发展和评价由对两性的平等对待转向对两性的平等影响过程。平等就业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消除日益扩大的两性就业差距,推动男性和女性的共同和谐发展。建国以来,我国一直秉承男女平等的理念,明确女性具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但平等对待的理念忽视了不同性别在社会中的特点和差异,看似平等的就业制度却是显而易见的男性取向,对女性的特别保护反而成了其就业和发展的障碍。与给予特定女性群体的优惠相比,社会性别主流化基于更系统的视角辨识出现有政策中的性别偏见并评估其在性别不平等中的影响。只有在就业制度安排上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平等影响的决策理念嵌入就业政策制定的各个层次,才能实现女性的平等就业,推进可持续的社会性别平等化。

2.提升政策效能的决策程序

为保持决策的性别敏感性,社会性别主流化强调决策程序在技术程序和政治程序上的融合。其中,技术程序包括性别分类的统计、性别影响评估、性别防护、性别平等培训、平等发展指标等工具;政治程序则要求提高女性决策的融入和参与,减少女性参与障碍,实现性别主流化的内化*Samantha Velluti, “Promotion of gender equality at the workplace: gender mainstreaming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in Italy”, Feminist Legal Studies, 2008(16), P.195-214.。国内现行的就业政策决策过程尚未与性别统计和分析相衔接,而女性的决策参与比例仍然较低,就业政策的社会性别分析依然缺位。而要实现两性平等就业,应当使就业制度及其他相关政策在科学高效的社会性别分析基础上来制定、执行和评估。综合运用对性别保持敏感的技术程序和政治程序,才能在明确两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前提下,凸显两性差异,提升就业及其他相关政策的效能,最终实现女性的平等就业,推进可持续的社会性别平等化。

3.多方参与的联动机制

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一种推进性别平等进程的规则、过程、战略和政策措施,强调性别平等的理论和实践范式的改变,提出了更加结构化、系统化的性别平等推进框架和目标,强调了多方联动构建合作网络的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就业问题愈来愈复杂,单纯依靠政府治理的模式很难从根本上实现女性的平等就业。就我国目前的就业性别歧视而言,除了政府要担当起其相应的责任外,还应积极调动社会组织、媒体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方联动的模式使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文化嵌入政策制定的各个层次,防止其碎片化,使得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媒体的合作网络更有凝聚力。

三、社会性别主流化视角下女性平等就业的实现机制展望

社会性别主流化为我国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结合我国就业形势和女性就业的现状,将社会性别主流化嵌入女性平等就业实现机制的统计和监控、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环节,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基于性别分类的就业统计和就业监控系统

性别统计是就业政策实现性别平等的基本前提。按性别分类的就业数据统计可以强化决策者的性别敏感度,有助于社会性别主流化在就业政策范畴的嵌入和内化。而我国目前的统计体系中按性别分类的数据统计很少,专门的分性别的就业数据库尚未建立。因此,我们要建立基于性别的就业统计和就业监控机制,确定就业领域性别监测统计的关键指标和核心指标,推进分性别就业数据的调查、分析和信息发布,来比较不同性别群体在就业资源、竞争力、及就业质量与发展权利方面的异同点,展示男女两性在就业领域的优劣势,为决策者和社会各界提供详实的就业性别差异和就业性别需求,提升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社会意识,促进就业政策的性别平等保障功能。

(二)构建嵌入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就业政策制定模式

嵌入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就业政策是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杠杆。针对就业政策的性别盲区及以男性为主导的决策主体等问题,有必要将社会性别主流化嵌入就业政策的制定过程,从而最大限度地纠正就业政策的偏差。首先,通过加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宣传和提高女性决策者的比例,来提升政策主体的社会性别意识,强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中的政府责任,避免政策体系中的性别盲区和设计缺陷,保障女性公平享有社会保障资源;其次,强化女性赋权模式在就业政策中的地位,通过干预项目推动女性公平地获取就业竞争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再次,建立就业政策的审查和修订机制,通过审查机制预测就业政策对不同性别的影响,评估并协调不同性别群体的需求和意见,避免政策条款可能导致的潜在的就业性别歧视,并及时修订出现性别利益矛盾的政策条款,为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就业权益提供保障。

(三)完善政府、社会组织和媒体联动的就业性别歧视干预机制

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宏观逻辑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媒体发挥合力,建立联动机制来执行和监控政策的实践环节,强有力而高效地干预就业领域中性别歧视。政府在干预机制中承担主导者的角色,一方面通过建立专业化的执法和监察机构来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和干预;另一方面,通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救助服务,并承担起构建与社会组织、媒体的合作网络体系的责任。此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媒体在干预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曝光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宣传平等就业的用人理念和维权理念,征询女性就业的需求和利益表达,避免就业性别歧视干预机制中的盲区。只有政府、社会组织和媒体形成联动的干预机制,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两性之间的平等就业。

(责任编辑:陆影)

2015-05-15

刘建花(1979—),女,管理学博士,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开发与就业。

本文系全国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山东女子学院)开放基金重点项目“社会性别视域下城市女性职业生涯阻隔及社会支持研究”(项目编号:2014SDJDA01)的阶段性成果。

C913.68

A

1003-4145[2015]09-00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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