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国家及意识形态学说新论

2015-03-17 22:59杨思基孙婷婷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9期
关键词:资产阶级阶级历史

杨思基 孙婷婷

(苏州大学 哲学系,江苏 苏州 215123)

马克思主义国家及意识形态学说新论

杨思基 孙婷婷

(苏州大学 哲学系,江苏 苏州 215123)

马克思主义国家及意识形态学说是在其唯物史观及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学说基础上阐发的科学而系统的理论,它们发端并逐渐完善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到列宁主义阶段达到系统成熟和成型,而在毛泽东思想阶段又在中国革命建设中获得新的发展,直到今天,依然是我们分析认识国家和社会意识形态问题的科学工具。它们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职能、演变发展规律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国家意识形态的基础、本质属性、作用和发展演变等一系列基本观点。正确把握国家与意识形态的性质及其演变规律,科学说明国家的阶级关系结构及各阶级的地位和相互作用,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与科学社会主义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国家;意识形态;政治

一、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若干不同解释

美国学者利昂·P·巴拉达特经过多年研究,在其著作《意识形态的起源和影响》一书中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演变过程作了详尽的介绍。巴拉达特认为,“意识形态”概念是由法国人特拉西(1754—1836)在19世纪初首次提出的。*利昂·P·巴拉达特:《意识形态的起源和影响》,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0年版,第7页。在特拉西看来,思想的产生来自物质环境的刺激,因此理念的形成是一种物理过程,而意识形态是对理念形成过程的研究,因而也可以称之为“理念的科学”。1845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反驳了特拉西的观点,他们认为:意识形态不是什么“理念的科学”,而是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特殊利益集团为自身特殊利益辩护而把它们说成共同利益的一种观念形态的虚构。概言之,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为其利益辩护的主观观念形态的理论建构。因此,在任何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政治理念,尤其是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均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是资产阶级根据其利益需要而对其政治国家架构和政治本质的错误诠释。

此外,德国著名学者曼海姆(1893—1947)也对意识形态有所研究。曼海姆虽基本同意马克思的观点,但他比较了某一历史时代与另一历史时代的意识形态,认为除非我们能够厘清这种历史关系,否则我们无法完全理解意识形态。换言之,除非我们能够理解先前时代的理念,并且探究先前时代的意识形态对当前意识形态的影响,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意识形态。所以,曼海姆认为意识形态是具有历史继承关系并具有各个不同历史时代特征的观念形式。曼海姆的这一观点实质上并没有超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界定,他们认为剥削阶级意识形态就是这样一种具有历史继承关系而又各具其历史特点、为不同时期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剥削和阶级统治进行辩护的虚假虚幻的意识形式。

试图维护剥削阶级既得利益关系格局的资产阶级当然不会赞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上述说法和界定。他们从维护现状的保守主义立场出发,认为意识形态是来自政治极端主义的乌托邦假设。如沃特金斯在其《意识形态的时代》中就认为,意识形态主张对现存秩序进行剧烈的变革,通常以好战的、革命的、暴力的行动来进行以乌托邦式理想社会为目标的社会革命,对人类生活现状和未来前景作出了错误的评估与憧憬,脱离实际过分理想化地误导人们以极端激进的方式打破现有社会秩序进行社会重建,结果是这个重建的社会未必就是比被取代的先前社会更加美好的社会。他认为,如果人们正确地使用理性,当代社会大多数问题和矛盾都可以迎刃而解,并不需要通过暴烈的行动和急剧的社会动荡。他的这种说法在资产阶级思想家中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主张改良主义的资产阶级保守主义者基本都赞成他的这种说法。

萨金特则认为,现代社会是日益复杂且经常是意见分歧的,因而建立在现代社会各不同价值体系之上的意识形态也往往是一个复杂的理念体系,存在着多种相互对立或者具有重大分歧的多种意识形态体系,但人们在认识解决意识形态问题时却往往采取简单化的处理方式,都试图把自己的意识形态强加于别人。他指出:“意识形态为其信仰者提供了这个世界‘是如何’及‘应如何’的图像,并借此将这个世界惊人的复杂性组织成极简单且可理解的事物。”*L.T.Sargent,Contemporary Political Ideologies,rev.ed.,Homewood,IL:Dorsey Press,1972,p.1.鲍尔认为,意识形态并非由各种精确的元素组合而成,它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含义,而应以更有弹性、更有学术性的观点来看待它。他说,意识形态“是一种议程,它包含了待讨论的事项、待诘问的问题与待提出的假说。我们可以应用它来思索理念和政治之间的互动关系”。无论何时,只要政治行动是由智识而非偶然的冲动所促动,便存在意识形态。*利昂·P·巴拉达特:《意识形态的起源和影响》,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0年版,第9页。

从上述当代资产阶级学者对意识形态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显然是把意识形态当作代表各不同利益集团的思想代言人为团结号召本利益集团的群众统一行动而制造的虚假虚幻的观念体系,且认为这些意识形态歧见纷纭有着迥然不同的含义和行动纲领,其动员群众的旗帜和口号也各各不一,所以他们借此拒绝对意识形态作明确界定。

尽管如此,巴拉达特最后还是通过研究意识形态在不同时代背景条件下的解释,概括出了意识形态的一些普遍特征:第一,虽然“意识形态”一词经常被用在其他背景中,但它首先而且主要是一个政治术语。第二,意识形态包含了对现状的看法以及对未来的憧憬。这个未来被描述成在物质上优于现状,而且根据意识形态的说辞,这个值得期待的未来境况通常在人的有生之年可望达到,因此意识形态的另一显著特征便是提供希望。第三,意识形态是行动导向。它不仅描述现实状况,提供一个美好的未来,最重要的是,它提供了达成目标所必须实行的明确步骤。第四,意识形态是群众导向的。由于意识形态是以群众为对象的,因此往往以一般人都能理解的简单语词来陈述且具有鼓动性,它鼓舞人们尽最大的努力来实现意识形态所设定的目标。因此,巴拉达特认为,“政治意识形态”通常是政治领袖对国民公众的言简意赅的政见陈述,他们把自己或自己政府的政治目标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宣传为国家的目标,往往以唯物主义的、鼓动性的并且经常是迫不及待地诉诸和动员群众通过集体行动来完成和实现其追求的目标,而意识形态就是这样一种组织宣传动员群众的工具和手段。*利昂·P·巴拉达特:《意识形态的起源和影响》,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0年版,第9-10页。因此巴拉达特认为:“政治意识形态是我们这个时代独一无二的现象,因为它是针对一连串独特的经济、社会、政治环境所作的响应。”*利昂·P·巴拉达特:《意识形态的起源和影响》,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0年版,第6页。可以说,利昂·P·巴拉达特的结论是基于历代学者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对意识形态所作的概括性说明,主要是以意识形态概念的社会历史演进为线索而进行的一种具有总结性的研究。但就意识形态发展的根源来看,巴拉达特的结论则偏向于现象表面的描述和这一概念的形成与演变,而并未真正深入到意识形态起源的深层社会基础和社会历史条件,即没有对意识形态起源的物质基础和发展演变规律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揭示。而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意识形态归根到底还是应溯源于社会的经济基础与整个社会存在的基本状况。脱离它的社会经济基础,是无法对它作出科学解释的。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产生发展的关键。

当前,人们关于意识形态的解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往往把意识形态作为一个含义非常广——几乎无所不包的泛化的广义意识形态概念来使用,认为意识形态就是一切上升到理论和观念层面的固定化、模式化甚至是物化的社会意识形式,而且每个社会都存在内容极其不同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多种社会意识形态。但马克思主义认为,尽管在私有制阶级社会,整个社会分化为多种利益关系主体,不同社会利益集团都有着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实现机制,因而有着不同的价值关系和思想观念体系,有着不同的经济政治主张和社会意识形态,但只有那些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相联系,与政治上层建筑相适应,并且在这种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基础上所产生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们才属于体现该社会性质并在该社会占主导地位对全社会具有导向性的社会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对社会意识形态的这一科学界定,为我们科学认识社会意识形态尤其是与国家学说相联系的国家意识形态提供了科学的认识方法与认识基础,我们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及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学说、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才能真正厘清国家意识形态的起源和发展,并使我们在社会主义历史发展阶段真正将意识形态掌握在工人阶级劳动人民的手中,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真正加强和做好党的意识形态工作。

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阶级分析阶级斗争学说与国家意识形态学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

马克思主义国家及意识形态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学说最为核心的理论组成部分,但如果不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的观点来看问题,就不可能真正科学地认识社会形态尤其是国家意识形态。国家意识形态与国家的经济基础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不承认这一点,绝不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马克思、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及意识形态学说的创建者。《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1848—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2年3月5日马克思致约瑟夫·魏德迈的信》,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及意识形态学说发端萌芽并初创的标志性著作。《资本论》、《反杜林论》、《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90年9月恩格斯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及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历史学笔记”等,则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国家及意识形态学说的逐渐成熟和发展。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继承人对于全面系统地阐述马克思主义国家及意识形态学说作出了巨大贡献,他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国家与革命》、《论国家》、《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经济和政治》、《怎么办?》等著作,堪称马克思主义国家及意识形态学说系统成熟的代表作,也为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工人阶级利用资本主义矛盾的发展及资产阶级统治的薄弱环节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毛泽东则在比西方资本主义远为落后的中国如何进行工人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进行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成功探索,并以《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地说明了中国革命阶段论与不断革命论的辩证关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不断革命论,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及意识形态学说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它们是生产力有所发展但又不够充分发达的必然历史产物,并且是伴随私有制和固定的社会分工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生产力不够发达,有限的财富只能由一部分人所掌握并支配而进行有组织的社会生产和满足人类生存发展需要,这种局面势必造成人们对资源和财富的争夺,而且形成特定的分工,造成人类的阶级分化和利益对立,从而造成一部分人不劳而获而另外的劳动者却劳而少获这种阶级矛盾的产生,并有可能发展到矛盾不可调和的地步。这时,为了使那些无法调和的阶级矛盾得到暂时的缓解和控制,就需要有表面上代表各个阶级利益的国家组织和国家机器这种强力组织凌驾于社会各个阶级之上来进行各种关系的调节与规范,来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与有秩序的发展,这时,“政治国家”便应运而生。而“政治国家”或阶级国家也就是这种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依靠其经济政治及军事上的实力取得胜利而成为占国家社会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需要确立一定国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管理治理社会进行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和手段。国家社会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社会的经济基础,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决定着整个国家的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实质是在阶级斗争中获胜的阶级在取得统治地位后所确立的国家政权、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由它们所肯定和倡导的思想文化及其社会意识形式。

在整个社会有机体的运行演变过程或者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构成社会有机体的各个层面、各种因素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现代国家”仍然不过是阶级国家,它不是资产阶级国家就是工人阶级国家。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雇佣劳动经济基础上的“现代国家”,不管资产阶级怎样推行所谓的民主和法治,由于这时人的自由民主权力仅限于其金钱资本拥有的多寡所限定的财产权、商品交换权及与其相应的政治权力,所以它实质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总代理或“政治代理人”,它们归根到底是为资本家攫取剩余价值和利润并为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社会秩序而服务的,也就是说,它们是为维护和发展资产阶级的统治与剥削而服务的。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国家主权领土的捍卫与经济社会秩序的维护职能实质都不过是为特定性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在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或物质利益关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也是在国家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国家和社会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和手段。人类历史的发展表明,每当旧的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不能有效管理控制国家社会的阶级关系和矛盾,导致阶级矛盾日益尖锐且完全失控时,整个社会的阶级斗争就上升发展为严重的社会动乱和激烈的阶级大搏斗。各个阶级经过激烈的斗争和实力对比最终根据其胜负与利弊权衡决定他们重新确立各自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国家政权及其组织这时也随之发生改变或易手而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和历史发展周期,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新的统治阶级来主导国家社会,确立新的国家社会秩序与意识形态。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最终影响决定着人们的阶级关系结构和阶级关系演变,影响决定着这种阶级关系的性质和力量对比,进而影响决定着各个阶级之间的斗争和斗争结局,从而在这种意义上影响制约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和发展阶段及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形态及其社会历史属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和生产方式是历史的最终决定因素。

因人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不同,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力不同,因而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也存在分化对立,其物质利益的实现机制——即构成他们收入来源的财富分配机制也各各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生产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也要利用其在经济中的统治地位谋取其在政治法律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统治地位,使来源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政治法律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成为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工具,使国家政权成为其政治附庸并为其整个阶级的利益需要和各项权力与目标的实现服务。人们因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生产关系的不同所形成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是不可回避、不可抹煞的利益矛盾和分歧,因此而划分的阶级差别和对立也是不可回避、不可抹煞的客观存在,这就决定着阶级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实际上始终伴随并反映着各个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的状况。在阶级社会,任何人、任何党派都不可能真正超越这样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不可能真正超越存在利益冲突与矛盾的各不同阶级关系之上,而只能是根据其处境和社会地位按照本阶级或利益集团的需要去思、去决策、去行动,凌驾于全社会之上代表所有人——那只能是幻想或自欺欺人之谈。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历史上并不存在所谓超阶级、超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和政府,也不存在以执掌国家政权为目标的超阶级、超历史时代的党派。任何党派与国家权力都隶属于一定的阶级,人类社会若没有阶级的划分与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谓的政党纷争与国家权力之争。政党与国家政权的思想政治路线、经济政策、国家社会的管理治理大政方针、发展道路、发展战略、发展方向目标的不同与分歧对立,实质体现的是它们所代表的阶级政治路线与利益需要的不同,体现的是阶级的矛盾和对立。国家在思想政治路线、发展路线、发展战略、发展政策、发展道路、发展方向目标方面的斗争及国家权力的争夺,实质体现的就是不同阶级为确立建立有利于本阶级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利益关系格局而进行的斗争。尽管剥削阶级国家统治阶级都把自己的利益需要、权力及其意识形态与价值观打扮成普遍的利益需要,打扮成社会公权力及其化身,把自己的思想观念宣传为所有人的思想观念并在全社会推行倡导,甚至依靠权力强制人们遵行,但其意识形态照旧不能超越其阶级与历史的局限,其虚假虚幻性是欲盖弥彰显而易见的。剥削阶级这些虚假虚幻的社会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以假乱真而且是具有历史继承性而代代遗传不断发展的,它们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存在基础都是剥削阶级的私有制经济及极少数人剥削奴役多数人的生产生活社会秩序,而且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及严重的社会不公,剥削阶级思想家无疑都要人为地、有意识地掩盖这些关系的实质。他们人为地把统治阶级的思想和统治阶级本身分割开来,把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各种观念形式同产生它们的经济基础、生产方式、所有制形式、分工和人们的交往形式分割开来,从而使这些思想和观念具有抽象的、普遍性的“纯观念”的虚假外观和虚幻形式,而且“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是一些具有某种秩序能够“自我规定着的概念”,用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话来说,那就是它们在本质上都没有伴随时代的发展而历史地本质地发生改变,只具有虚假虚幻性的抽象的思想形式和“非历史性”的外观,似乎可以适用于任何一种场合和历史时代,而只是需要变换一些说法。“例如,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但马克思、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意识形态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恩格斯指出:“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通过意识但是通过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它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此,他想象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因为这是思维过程,所以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他从纯粹的思维中——不是从他自己的思维中就是从他的先辈的思维中引出的。他只和思想材料打交道,他毫不迟疑地认为这种材料是由思维产生的,而不去进一步地研究这些材料的较远的、不从属于思维的根源。而且他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他看来,一切行动既然都以思想为中介,最终似乎都以思想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6页。

1891年3月18日,这一天是巴黎公社革命20周年纪念日,恩格斯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写了导言,在这篇著名的导言中,恩格斯说,国家意识形态来源于剥削阶级制造的哲学的对国家的迷信,“按照哲学概念,国家是‘观念的实现’,或是译成了哲学语言的尘世的上帝王国,也就是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所借以实现或应当借以实现的场所。由此就产生了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物的盲目崇拜。尤其是人们从小就习惯于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像迄今为止那样,由国家和国家的地位优越的官吏来处理和维护,所以这种崇拜就更容易产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于是人们在唯心史观的影响下,误认为人的思维、观念和想象是支配人的生产生活的决定性力量,而人自身则成为了思维的附庸,这样人类的全部历史就都变成了存在于观念之中的虚无缥缈的东西,从此人们不再从物质生活中去寻找自由和解放的途径,却对国家意识形态惟命是从,意识形态因此便取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恩格斯说:“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但要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个在所有国家至今都不可避免的现象,抛弃国家这个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废物,就需要消灭一切阶级剥削和奴役,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就是需要借助无产阶级专政的手段来实现消灭阶级的历史任务。这当然是试图垄断国家权力继续剥削奴役劳动者的一切剥削阶级包括资产阶级化了的社会民主党所竭力反对的。恩格斯说:“社会民主党的庸人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就吓出一身冷汗。好吧,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巴黎公社的国家组织形式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崭新的国家组织形式,它为避免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也就是按照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巴黎公社所采取的以上措施就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在要求,而且为防止人们追求升官发财找到了可靠的办法。不过这些措施自然会遭到那些投机革命寻求官僚特权的社会民主党庸人的反对。

唯物史观从根本上否认了唯心史观,指出了其彻头彻尾的关系颠倒。社会意识作为社会存在的精神方面,它们只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而不能决定社会存在。社会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同样必须由社会存在决定,由社会生活的物质力量——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等决定,并且它们还受人的精神文化总体状况的影响。生产方式才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真正决定力量,它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其他一切活动的首要前提;物质生产活动及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的结构、性质和面貌,制约着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等全部社会生活;并且,物质生产活动及生产方式的变化发展还决定着整个社会历史的变化发展,决定着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的更替和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郑重地告诫人们,自阶级和国家产生以来,以往历史的所有“社会共同体”都不过是“虚假虚幻的利益共同体”,每个人的特殊利益、私人利益都是互相矛盾、互相对立而难以完全相互包容的。以个人私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所谓“市民社会”不过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残酷竞争斗争的私有者阶级社会”,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个人怎样隶属于阶级和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也就怎样隶属于各种各样的观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119页。而在阶级利益对立无法调和的阶级社会,在强权即真理、即法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任何人都只有取得社会支配地位、具有社会支配权、控制一定社会传播渠道才能具有真正影响社会的发言权,顺利表达自己的利益需要和意志,甚至会利用行政与司法权力将自己的需要和意志强加于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政治权力与法律怎样貌似客观公正,怎样要求人的所谓“自然权力”、经济政治法律权力人人平等,个人意志思想言论如何自由,也根本没有条件和可能实现真正人人平等的“公民社会”,不能建立真正“自由人的联合体”或“社会共同体”。这时,人类社会只能完全由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决定,按照“类似自然历史过程的进程”来实现其发展和演变,人类由此也就只能处于由“铁的历史必然性”所决定的“必然王国”发展阶段。这时,尽管有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不断反抗和革命,但人类历史总难跳出类似于“恶性历史循环”的“历史周期律”,使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每前进一步都要付出巨大的有时甚至是惨痛的代价。

上述历史状况只有到了资本主义历史发展阶段才出现新的历史转机。造就资本主义文明的资产阶级是现代科技、现代工业、现代交通通讯、现代教育、现代思想文化等一系列现代文明的开拓实践者,同时它也是利用现代文明将私有制剥削压迫制度及其奴役性经济关系发展到极端——发展成世界性的最为发达的雇佣劳动现代奴役这样一个最文明同时剥削奴役也最为残酷的剥削阶级。因此,这不仅使得资产阶级曾经是世界历史上最富有创造力、最激进、最具有革命冒险精神和科学真理追求精神、拥有最先进社会化生产力并拥有超过以往所有富豪财富的新剥削阶级,也使得资产阶级迅速成为世界上最奢侈、最荒淫无耻、最伪善虚伪、最腐朽反动凶残的反动阶级。另外,资产阶级在创造发展了资本主义文明的剥削奴役新形式、新制度的同时,他们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制造了根源于这一生产方式的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和周期性发生的经济社会危机,而且自己为自己造就了埋葬自己的掘墓人。它使得工人阶级除了可供剥削者剥削奴役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使得这个劳动者阶级在私有制社会除了自由地遭受剥削奴役再也得不到其他任何东西,使工人阶级成为人类现代文明与财富的最大创造者和最大牺牲品,使工人阶级既接受了资本主义现代文明的教育和洗礼,成为拥有先进文化、先进技术而且接受了现代社会化大工业生产洗礼与锻炼的有文化、有组织、有纪律的劳动者大军,同时也使得他们在这个社会成了世代遗传的最没有希望和前途而只能接受奴隶般待遇的雇佣劳动者,使得他们不消灭一切人间的剥削奴役与不公就不能实现他们自己的最后解放。因而,工人阶级最容易接受揭露与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与历史发展规律指出工人阶级历史使命的马克思主义,最容易在资本主义已经创造了极为发达但资本家阶级自己却无力驾驭的生产力而引起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矛盾不断加剧引发资本主义全面危机时成为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掘墓人,成为以劳动者自由联合体公有制经济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雇佣劳动经济——从而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的最富有彻底革命性、组织纪律性、最富有民主自由精神和科学精神、勇于为探索新的人类文明而献身的革命阶级。工人阶级在历次资本主义危机中是首当其冲的资本主义受害者,所以每次资本主义危机都必将激起工人阶级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剥削奴役制度的重新认识和反抗。而每次革命斗争的失败都只能是促使工人阶级进一步地觉醒和成熟,迫使他们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更好地在革命时机来临时继续进行革命的反抗和斗争,直至他们夺取最后的胜利。

三、正确把握国家与意识形态的性质及其演变规律,科学说明国家的阶级关系结构及各阶级的地位和相互作用,这对于说明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正确的政治路线与社会主义国家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既然国家与其意识形态是伴随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发展变化而演变的,国家和意识形态的性质又取决于该国家统治阶级的阶级性质和历史作用,那么,以透过现象把握本质的历史的科学抽象方法并结合经验实证的历史发展逻辑分析、超验的理性分析、生产方式分析、阶级分析等具体历史的分析方法来反映说明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逻辑或历史辩证法,反映说明国家和意识形态本身发展演变的内在本质和客观逻辑,并对国家的现实生活及其理论的意识形态进行切合实际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反思和批判,就不仅是现实可能的,而且自然地成为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意识形态学说的重要理论内容,从而也是我们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所必须承担和解决的理论任务。这不仅对于丰富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意识形态理论具有重要学术理论价值,同时也对科学说明各不同性质国家、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阶级关系的结构和变化,各阶级的地位和历史作用,尤其是对科学说明现当代政治国家的国家关系,阶级关系的性质、结构和变化特征,现当代国家意识形态的演变和演变规律,提供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的依据,从而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定和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的政治路线、政治战略和策略,为社会主义国家防止和平演变制定和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工作战略和策略,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这显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现在一些人主张要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实现所谓“由党国体制转到国党体制”,“由人治走向法治”,这实质上不过是割裂“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将本来有机联系的两者割裂对立起来,用以否定共产党领导、否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全面颠覆否定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否定人民当家作主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德法兼治”国家社会综合治理,以名正言顺地实现资产阶级专政,为全面复辟资本主义寻找借口和说辞。试问,在现代国家有哪个国家的国体、政体能脱离阶级及其政党的操纵和控制,能凌驾于阶级和政党之上进行超阶级的国家社会管理治理和所谓法治,世界上迄今为止有超越阶级、超越一定阶级政治的国家治理和法治吗?有不体现统治阶级阶级利益需要和其意志的法律和法治吗?任何政治国家它不是剥削阶级专政就是劳动者阶级专政,有超越任何阶级的民主与专政而进行无阶级统治的国家和国家政权吗?

我们不否认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契约国家学说”比起封建社会的“君权神授”有着巨大历史进步,而且资产阶级国家意识形态自霍布斯、洛克、卢梭创立“天赋人权契约论国家学说”以来,也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但这些变化归根到底都没有超出资产阶级国家学说以个人利己主义和“天赋人权”为核心的唯心史观“超阶级国家学说”。目前很多人鼓吹超阶级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认为西方现代国家是在“公民社会普选”基础上而形成的“民主法治、秩序、规范性的超阶级国家”,是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依照法律和“自由平等博爱人权民主法治精神”为全民服务进行社会秩序化管理并保护每个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国家,实际上这是在为否定工人阶级政党和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制造舆论。历史上自私有制阶级分化出现以后,从来就没有介于国家和经济社会之间的人人自由平等的所谓“公民社会”或曰“市民社会”,这个所谓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社会共同体”,实质不过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关系基础上而形成的时刻处于分化与对立的阶级社会,是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以阶级斗争及通过斗争所达成的共识和协约与道德规范来协调与规范个人行为的一种非政府性社会组织。

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成为社会的最高主宰,有没有资本和掌握资本的多寡决定个人的社会地位、身份和权力,任何人都逃脱不了资本增殖与逐利的经济过程和运动对他个人命运的影响,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只能屈从资本的驱使奴役和安排,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哪里会有人的自由平等与民主,所谓的“普选”只不过是资本金钱的选举罢了。在这样的经济基础条件下,国家所有的职能与任务始终也都不过是作为“总资本家”要为维护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及资本主义剥削奴役社会秩序而服务,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超越这个范围。在资本主义国家,任何政府及政府官员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或损害了资产阶级某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便会立即受到来自整个资产阶级或特殊利益集团的反对与驱逐,政府和政府官员或者被赶下台,或者被解散、暗杀,总之国家和政府官员若是不为资产阶级服务是根本无法存在下去的。所谓“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社会共同体”、“自由、平等、博爱、人权、民主法治、公平、公正、正义、秩序、规范”等这些被神化、被标榜为“普世价值”的国家意识形态,实质也不过是脱离实际而被抽象的观念化和神化——而颠倒事实本来关系真相的虚假虚幻的意识形态。大量历史事实足可证明,西方现代国家实质仍然只是以资产阶级的全面统治为其全部内容的资产阶级国家,即便是那些被渲染为美好无比的抽象的国家意识形态,如“自由平等普世价值的人权”,一旦它们为工人阶级用来反对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的剥削奴役与统治,它们就会立即被资产阶级无情地当作假面具而撕掉,使国家和政府露出资产阶级专政血腥的狰狞面目。

资产阶级作为资本家所最关注的人权无外是他们对资本的所有权、管理支配权、利润享有权、财产收益权与分配权,以及与此相联系而享有的自由支配剥削奴役雇佣劳动者的各种权力,他们丢掉了资本就等于丢掉了他们的所有权力。至于工人阶级的各项民主自由平等权力和人格独立与尊严,因为那恰恰是与资本家源于资本的各种权力相抵触、相矛盾的,所以无不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和政府所无视和极力排斥的,尤其是当工人阶级使用这些权力威胁到资产阶级的剥削压迫统治秩序和资本所有权时,资产阶级便会毫不犹豫地血腥镇压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权力的反抗,剥夺工人阶级的这些权力。

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条件下,通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手段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这时才会有以劳动者自由联合体形式组织起来的所谓人人自由平等的真正的社会利益共同体即“公民社会”,但这种公民社会已经完全不同于原来的“市民社会”。没有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不光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和政治上层建筑难以立足,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难以成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意识形态很难立得起来,就是真正人人自由平等的所谓“公民社会建设”也是毫无希望和可能的。

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国家阶级性和政治性的本质体现。“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由谁行使法律,才是最为关键的问题。而在一个阶级社会里,由于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社会各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而只能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反映。因此,法律决不是什么超阶级的,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阶级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所具备的其他属性,则是从属于其阶级性的。”“十九世纪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专政的建立和阶级斗争的发展,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学说因不再适合资产阶级的需要而日趋衰落,逐渐为以胡果、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和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所取代。历史法学派并非真正要用历史观点来研究法律,而是打着‘历史’的招牌,妄图翻转历史的车轮。功利主义法学反映了资产阶级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阶级本质。分析法学派的锋芒已经不是指向封建制度,而是指向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到了帝国主义时代,为了适应垄断资产阶级的需要,出现了众多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社会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前者主张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学,认为法学应以影响法律的各种社会因素或社会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并且主张在行动中研究法律,把法律的适应过程看作为最重要的。后者则把法律和政治、经济等社会现象割裂开来,主张从逻辑形式上分析所谓‘法的外壳’。这些思想观点都是垄断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反映,是维护垄断资产阶级统治的精神武器。”*http://www.wyzxwk.com/Article/shidai/2015/02/338796.html

人类社会只有到了科技文化充分发达,现代工业技术普遍应用并得到不断创新和发展,人们对自然、社会和现实生活的认识均已达到本质规律性认识而且能够利用这种科学认识有效地改造世界,并且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即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才能使每一个人都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使他们摆脱以往人的各种关系限制和束缚,摆脱各种剥削和奴役,能够自觉地利用各种符合客观规律的认识来改造世界、改造自我。而只有在这时,真正的“自由人联合体”或真正的社会共同体才能最终建成,人类也才能最终从“必然王国”进入到自觉地创造自己历史的“自由王国”历史发展阶段,而这显然有一个社会主义不断发展完善并最终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发展过渡的历史过程。

以上历史事实与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推论说明,国家社会的性质与人的自由解放和权力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脱离其客观物质条件及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等客观历史条件和人的主观精神条件的限制和制约。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说”、“契约国家说”,资产阶级抽象人性论,抽象人道主义、个人主义和资产阶级法权理念,无一不是资产阶级思想家为掩盖资产阶级剥削占有关系、所有权关系本质而推出的唯心主义社会历史观。他们以这样一些观念来论证资本主义社会是“自由平等、自愿合作、民主、宪政、法治、人权的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不过是自欺欺人的谎言,是毫无事实根据与历史根据的,在逻辑上也是违背唯物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不能自圆其说的思辨唯心主义主观主义荒谬逻辑。资产阶级思想家根本无法说清人权为何是“天赋人权”而不是人经过各种现实可能的斗争为自身争取到的各项权力,传统国家以至发展到“现代国家”为何都只能是“契约国家”而不是经过多种多样的阶级斗争最终是经过决定胜负的阶级大搏斗而建立的阶级国家或“政治国家”,并且这些国家的所有法律或契约实质不过是根据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需要和意志而最终确定和建立起来的。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无论是“自然赋予”、“上帝赋予”还是别人赋予的权力,那能是资产阶级宣扬的不可予夺的“天赋人权”吗?根据自由平等自愿的原则而制定的所谓契约或建立的“契约国家”能具有天然合理的“国家理性”合理调节与约束人们间的利益博弈及阶级斗争,使之成为受国家法律和“国家理性”绝对约束限制而符合“国家理性与秩序”所确定和规范的阶级斗争与利益博弈吗?如此的假设和理论推定能成为人类历史发展、国家形成发展、人的权力的形成发展之历史事实吗?这样的国家和人权还不是可以随着人们的思想原则及人们理性的改变而任意改变的吗?它能有逻辑的说服力和事实根据吗?若资产阶级国家都是根据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宣扬的所谓“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原则”及其“国家理性”确立和建立的,而且是超阶级超历史的“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国家”,那资产阶级及以往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国家及其政权还会覆灭吗,还能有改朝换代的历史兴亡与更替吗?资产阶级国家学说自始至终对这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认真作出过科学回答吗?事实是他们根本不能科学回答上述任何一个问题。尽管资产阶级国家意识形态已经演变了300年,但我们至今也没有看到资产阶级思想家在上述这些问题上有任何作为。

什么都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看问题肯定不行,肯定是有讲不通的时候。但丢弃阶级分析这一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方法,任何问题都使用超阶级的抽象人性论来分析认识问题,那更是不行,更是有很多问题讲不清楚,而且会使我们有关政治阵线、政治路线、政治原则以及敌我友的认识陷入非常混乱、模糊不清的局面,甚至连依靠谁、团结谁、将斗争矛头指向谁这类关系我们事业发展非常紧要的问题搞得一塌糊涂,由此而犯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工作路线等方向性的错误,那就更是要不得。马克思主义及其科学社会主义是在联系实际及充分认识一切现实的可能条件下科学现实地批判和否定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不是在只讲学习和继承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形成发展起来的。对资本主义只有学习和继承,没有科学现实的批判和否定,甚至把资产阶级“超阶级国家意识形态”之说教毫无批判地搬到中国,把他们的私有制市场经济和雇佣劳动制度当作发展经济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根本出路,这只能是继续走资本主义弱肉强食两极分化的道路,根本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所以,脱离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对资本主义科学现实的革命批判,脱离各个国家革命建设的实际条件和现实可能的科学分析、具体分析,没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具体实践的具体结合,只讲自己的所谓“理论创新”,那往往是照搬照抄别人已有的经验和教条,而不会有马克思主义的真正创新。而只准学习不准批判资本主义,更不会有真正的科学社会主义,也不会有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与任何特色。

(责任编辑:周文升)

2015-07-15

杨思基(1958—),苏州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婷婷(1992—),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思想政治专业2011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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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5]09-0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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