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希,化振红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210097)
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种谷》有这样一段话:“良田率一尺留一科。刘章《耕田歌》曰:‘深耕穊种,立苗欲疏;非其类者,锄而去之。’谚云:‘回车倒马,掷衣不下,皆十石而收。’言大稀大穊之收,皆均平也。”其中“回车倒马,掷衣不下,皆十石而收”这句农谚,一些学者对其意义进行过热烈的讨论,但至今悬而未决。
综观众家观点,影响最大的有三种:缪启愉先生认为这句农谚是说农作物株丛极稀与极密的两种情况,“十石而收”不好理解,疑“十石”有误[1],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广西农学院《齐民要术选注》以及葛能全《〈齐民要术〉谚语民谣成语典故浅释》①《齐民要术校释》第二版和第一版对农谚前两句的解释基本一致,不过缪先生在第二版的注释中还补充指出:“十石”若作为亩产来说是高产,但前面所说的极稀极密的庄稼又不可能亩收十石,可见缪先生已注意到了其中所隐含的矛盾,但仍存疑。《今释》、《选注》与缪注、葛注的不同在于前两者都表明了“十石”是亩产量。;马宗申先生认为前两句是形容“苗全苗壮”的用语,这样的苗稼甚至能绊倒车马,且长势好的庄稼才能亩产十石谷子,并认为小字注是伪注[2];倪根金先生则认为应该把这一谚语放到区田法的特殊条件下去认识种植密度与产量的关系,如此就可以突破这样的两难局面:缪注、石注、《选注》等释义的前后矛盾与马注不理会小字注的不当做法[3]。以上解释都存在一定问题:缪先生没有说明“十石”的产地面积,从笼统地说“收获不相上下”到后来认为“十石”或有误字,都未根本解开疑惑;《今释》和《选注》的解释前后存在逻辑矛盾,正如马先生和倪先生所指出的:极稀、极密的庄稼怎么可能亩产十石的谷子呢?因为在任何时代,任何度量衡换算条件下,亩产十石都属于高产[3];葛先生也没有说明出产的土地面积,他对“石”的解释也很有问题。马先生认为小字注是“伪注”,但其证据不充分,他对农谚前两句的解释也不太恰当。倪先生引用了一些有关区田法极高产量的文字记载,因此认定“十石”是区田法的低产,但他似乎没有对那些惊人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深究,这也影响了他对农谚的理解。基于已有研究和尚存的问题,要弄清这条农谚的确切含义,就必须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回车倒马,掷衣不下”到底是在描写种植密度还是在形容禾苗的良好长势?“石”在《齐民要术》中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十石”在北魏时期属于高产还是低产?区田法的极高产量记录,其可靠程度到底有多高?在理解与阐释运用了修辞手法的农谚时,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
缪启愉先生和马宗申先生对“回车倒马,掷衣不下”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或认为是描写株丛密度,或认为是形容庄稼长势。单就前两句而言,造成分歧的关键在于“倒”是一个多音多义字:读去声时,常用义是把事物的方向、位置等颠倒过来,在此农谚中义为“调转方向”,“回车倒马”即调转车马行进的方向,使之掉头回转,这符合缪先生的解释;读上声时,常表示人或物的跌倒、倒塌,或为使动用法,使人或物等倒下,放在这句农谚中就是“绊倒”、“使……倒下”的意思,这符合马先生的解释。实际上缪先生是将“回车倒马”看成了一个互文短语——“回倒车马”,并非像马先生说的“没有看到‘回车倒马’一语中的‘马’是驾车的‘马’”、“故意漏掉‘倒马’”[4]。
到底应该采取哪种观点呢?这就要联系该农谚出现的具体语境进行综合考量了。农谚前面的文字是“良田率一尺留一科”以及刘章的《耕田歌》,这些都是讲种植密度的;后面小字注的前半句“言大稀大穊之收”,显然也是涉及种植密度的。因此,“回车倒马,掷衣不下”既位于两者中间,也应理解为描写种植密度的句子,如此,农谚所在的这个段落前后各句的意思才能相互协调。需要指出的是,马先生认为小字注是伪注的观点值得商榷。《要术》中的夹文小注,虽然确实存在后人搀杂的成分,但这还不足以成为判定此条小字注就是伪注的依据,不能以偏概全;他的另一理由是“盖以注言与谚语原意完全不合,有违贾氏引用此谚之旨趣也”,他说的“谚语原意”及“贾氏旨趣”其实都是从他本人的理解角度——“苗全苗壮”,而非“过稀、过密”——出发的,当然会与小字注有冲突,故此理由也不能使人信服。
笔者基本同意倪先生将视角转向区田法的新思路,但又与缪、倪等先生的看法有所不同,即不把“回车倒马,掷衣不下”当作是对“极稀与极密”的不当种植情况的写实,而认为是艺术化地描述了区田法的不同种植密度,不带有否定色彩。查阅《齐民要术》中关于《氾胜之书》“区种法”的引文可知,根据所种农作物的不同,每亩的植株总数、株间距等都有变化。例如,种禾黍时,两行的间距为“五寸”,种麦时只有“二寸”,种大豆时相去“一尺二寸”,种胡麻时为“一尺”,种荏时则达“三尺”之宽。种植同一种作物,由于上、中、下三等地肥硗的差异,各等地的区块间距也差别较大,分别是“九寸”、“二尺”、“三尺”。这样看来,不同作物和不同质量的田地的种植密度确实会有稀有密,差距可能还比较大。从常理上看,假如这句农谚的生产背景是一般的耕作方式,暂且同意前面说的是苗稼极稀、极密的情况,但要说这样不科学种植的庄稼能获得十石的亩产,显然是讲不通的;区田法是一种精耕细作、高度集约的生产方式,从田亩的长宽和面积,到区的大小、区间距,乃至用种量、植株行距和株间距等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人们使用区田法是想要在干旱的环境中、有限的土地上夺取高产,那就必须按照区田法的规矩来耕作,而不太可能随意地把苗稼种得太稀或太密,只是会随具体的客观要求而对种植密度做出合理调整。后面“十石”产量的定位也可以支持这一说法。
总而言之,“回车倒马,掷衣不下”既非写苗稼的良好长势,也非说过稀、过密的不合理种植,而仅是描述了区田法的不同种植密度,只不过采用了比较夸张的手法来表现罢了。
要弄清楚“十石”产量的高低,首先就要明确“石”的确切含义。作为最常见的古代量词之一,“石”的用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计算容量的单位,十斗为一石;一是计算重量的单位,一百二十斤为一石。笔者认为这句农谚中的“石”应该是容量单位。首先,《齐民要术》在计算用种量和粮食产量时,通常是用容量而非重量表示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判断依据。如《齐民要术·种谷》引《氾胜之书》曰:“上农夫区……亩用种二升。秋收,区别三升粟,亩收百斛……十亩收千石”,“中农夫区……用种一升。收粟五十一石”,“下农夫区……用种半升。收二十八石”。《要术》中较多地使用了“斛”、“斗”、“升”,它们都是计算粮食容积的单位,因而与之出现在相同语境中的“石”也同样应该是容量单位。其次,农业史的多项成果也支持这一推论。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引用的文献材料中以及考察历代人均用粮和亩产量、讨论区种法的产量时,均是用容量的石;在折算重量时,都经过了比较严密的换算,也没有直接用重量单位的石来表示。林甘泉《中国经济通史》秦汉卷和高敏《中国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卷在分析包括区田法的亩产量时,也都是用容量的石。还有一个问题,汉代有大小石之分②汉代的大小石之比为5∶ 3,关于二者的量值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小石为二万毫升,大石约为33,333 毫升;另一种观点认为大石是二万毫升,小石为一万二千毫升。吴慧先生根据出土文物的实际度量数据进行推算并予以证明,认为第一种说法比较符合实际。北魏时期的石是汉代小石的2 倍,汉1 小石约为今0.2 市石,北魏1 石约为今0.4 市石。参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1985年,第34-41 页、第235 页。,《氾胜之书》区种法中的“石”是大石还是小石呢?吴慧先生认为是小石,他主要是根据三段记载了古代口粮数据的汉代材料以及《居延汉简》的部分材料来进行论证的③吴慧先生引用的三段材料分别是《汉书·食货志》中记载的战国魏人李悝所说的农家粮食收支账、《盐铁论·散不足》“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的记载、《氾胜之书》“丁男长女治十亩。十亩收千石。岁食三十六石,支二十六年”的记载。参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1985年,第48-49 页、第56 页、第57-58 页。。一定容积的粮食有其相对应的重量,汉小石约为二万毫升,合今0.2 市石,这样,先确定了汉小石的实际容积才能将区田法亩产的容量折算成今制的亩产重量,才能进行古代与古代、古代与现代的产量比较。
再看看葛能全先生的注释:“石(dàn):重量单位,一百二十市斤为一石”[5]。这里有两个不当之处:其一,“石”应是容量单位而非重量单位;其二,即使是重量单位,也不应直接等于“一百二十市斤”,因为古今之“石”、“斤”的具体值都有不同。在古代,二者的换算有一个相应的比例,比值为一百二十,如班固《汉书·律历志》中记载:“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葛注将古今同级或同名的度量衡单位简单等同的做法是很不可取的。若将北魏一石换为今制应该约为六十市斤④汉一斤约合今市秤半斤有零,梁陈北魏的一斤约合今制247 克,相当于今0.49 市斤。参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1985年,第43 页、第236 页。。“石”在《要术》中的概念是首先需要明确的要点。
至于农谚的“十石而收”,已有释义基本上都是按照字面或小字注来解释的,缺乏综合、深入的考察。缪注的“十石”始终是没有明确面积限制的产量,马宗申先生就曾指出过这一问题,他认为“古今皆是用亩作为计算粮食产量的单位面积”,且肯定十石亩产是高产[4]。要辨别“十石”的高低,还需弄清楚它相当于今时亩产多少斤,在北魏时期是否属于高产。马先生曾对这一产量进行过粗略换算,他认为北魏离汉还比较近,所以在计算北魏十石亩产时,均直接采用汉代的度量衡,如此做法恐怕还欠严密。区田法采用的是二百四十步的大亩制⑤按照《氾胜之书》对区田的布置,一亩之地长十八丈,宽四丈八尺,六尺为步,则区田一亩的面积刚好为240 方步,可知区田法是就大亩来说的。一般的小亩是百步制的,在汉武帝将小亩改为大亩后,以往小亩的概念仍然为人们长期使用。参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1985年,第17-20 页。,由于汉代23.1 公分的尺和北魏29.596 公分的尺长度不同[6],因此大亩面积也不同,北魏一亩约等于1.642 汉大亩,汉1 大亩约合今0.692 市亩;又根据《春秋左传注疏》卷55 中孔颖达的正义:“魏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即吴慧先生说的北魏“大斗即相当于汉量两倍之斗”[7]146,得出北魏十石/亩等于汉制20 小石/1.642 汉大亩,最终折合为现今的475.479 市斤/市亩⑥汉1 小石=2 市斗=0.2 市石,1 市石粟约为135 市斤,1 市石麦约为145 市斤。万国鼎先生也是按小石来计算的。参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1985年,第121-122 页;万国鼎《氾胜之书辑释》,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92 页。。根据吴先生的研究,汉代主要粮食粟的一般亩产量约为3 小石/汉小亩⑦《中国经济通史》秦汉卷与《中国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卷关于汉代粮食产量的结论比较接近,但与吴慧先生的研究结论有较大出入,均比吴先生的数据低1 至2 石。综合考察这两类资料,吴先生的研究更加系统全面深入,特别是还针对汉代粮食低产论者的观点进行了驳斥,兼顾各方面因素,最终得出了3 小石这一汉代的一般亩产数据,其结论应更为可靠,故采用吴先生的研究数据。参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1985年,第111-117 页、第123-141 页。,合今制约为281 市斤/市亩,而北魏时期的亩产量可折合为汉代的2.926 小石/汉小亩,合今制约为274 市斤/市亩,是接近汉代亩产平均水平的,故农谚中的“十石”要比北魏时期的一般亩产多出约73.53%。后来,李文涛、杨廷俊认为北朝时期粮食亩产量相当于汉代的2 石,约合今亩产188 斤[8],如果据此来看,“十石”在当时更无疑是属高产了。
关于区田法的产量,历来众说纷纭。《氾胜之书》、《齐民要术》记载了主要粮食作物粟的产量:上、中、下农夫区分别可亩收百斛、五十一石、二十八石;兖州刺史刘仁之以七十步之地收粟三十六石,一亩可过百石;“验美田至十九石,中田十三石,薄田一十石”⑧吴慧先生认为这些数据不是区田法下的产量,万国鼎《氾胜之书辑释》将此句收在“溲种法”一节中。按,根据《要术》征引《氾胜之书》的内容排列来看,其前后都是区田法的相关内容,故这段文字应该还是关于区田法的。石声汉先生和刘驰先生皆认为此句属于区田法的内容。参见石声汉《从〈齐民要术〉看中国古代的农业科学知识——整理〈齐民要术〉的初步总结》,《西北农学院学报》,1956年第2期;刘驰《区田法在农业实践中的应用》,《中国农史》,1984年第2 期。;“氾胜之奏曰:昔汤有旱灾,伊尹为区田……收至亩百石,胜之试为之,收至亩四十石。”⑨《齐民要术·种谷》有此句,但无“胜之试为之,收至亩四十石”之文。《太平御览》卷821“田”有比较完整的句子。在这些数据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百斛”、“百石”,倪根金先生几次引用了含有这一高产数字的文献材料,除了同句中同时出现的“四十石”之外,对小于百石的数据则基本不提及,因为倪先生想要证明他的观点,即“十石”是区田法的低产,以此来化解众学者对农谚释义的分歧。然而,这些十分喜人的高产数据真的可靠吗?据吴慧先生计算,汉亩亩产百石折合今制为产粟3 904市斤/市亩,产麦4 193市斤/市亩[7]122。万国鼎先生算出的数字也与此很接近,他还运用现代农业技术对这一亩产量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当时不可能达到“亩收百斛”的产量[9]。至于汉代亩产十九石,合今741.7 市斤的亩产,石声汉先生认为这是可以达到的[10]。相应的,中田十三石粟约为今507.479市斤/市亩,薄田一十石粟约为今390.368 市斤/市亩,均比北魏时期的一般亩产量要高,还是氾胜之称自己“验”过得出的记录,相对来说较为可信。而《要术》中记载刘仁之以七十步之地为区田,收粟三十六石,那么当时二百四十步的一亩地可收123.429 石,折合今制为5 868.773 市斤/市亩,这比氾氏所说的“亩收百斛”还要惊人!尽管这个数据似乎是贾思勰听当时人说的,但毕竟不是他本人亲自试验得出的结果,传闻本身不一定可靠,所以还是很值得怀疑的。
再说其他一些数据,“五十一石”、“二十八石”、“四十石”换算成今制,均在一千市斤到二千市斤之间,这些亩产量在当时又是否可能达到呢?我们可以再参看一些实例。王毓瑚先生选辑了《区种十种》一书,书中收录了十七世纪初到十九世纪中期的十家关于区种法的著述[11]。历代提倡区田法的人很多,但亲身实践者很少,清人王心敬为实践派之一,他尽心尽力耕种,获得了亩产五六石的收成⑩王心敬通过亲身实践,认为“一亩能六十石及三十石之说”并不可信,此说“或古人诱人力务区种之旨”。除王心敬以外,潘曾沂也称自己亲身试验过区田法,但他只提供了传闻中他人的产量数据,并没有明确给出自己实行区种法后的实际产量。就他听说的数据而言,清代“十六石”、“三十石”的亩产量合今制为2 344.908市斤/市亩、4 396.702市斤/市亩,然而这样的高产即使在今天也是难以达到的。参见王毓瑚《区种十种》,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第57-58 页、第122 页。,这算是比较可靠的记载,相当于今亩产732.78 市斤至879.34 市斤,在当时也属高产了。再看解放后的一些区种法亩产实验记录:1952年河南安阳和平农业社的粟亩产636 斤;山西临汾永济等所种低畦水浇地的小麦亩产一千斤左右;山东田日香在沟内种谷,与氾氏的带状区种法很相像,亩产量达1203 斤[7]231。刘驰先生还曾汇集了张履鹏、杜豁然两位先生在解放后试验及调查区种法所了解的情况,亩产量并不理想,有些竟低至汉代一般水平的281 市斤之下[12]。这样看来,在当时的生产水平下想要达到氾胜之收获的“十九石”并非易事,几十石已近乎玄谈,更不用说理想中的“百斛”、“百石”了。
总的来说,关于区田法的亩产量至今还没有一个大致的结论,各种数据起伏变化很大。面对如此情况,我们暂且可以这样来看待古代区田法的亩产量:以现代可能达到的高产水平作为上限,并对古代比较惊人的高产记录采取保守态度;区田法产量的下限不好作限定,因为各种因素影响,极低也是可能的。其实,即使是氾氏所说的“薄田一十石”,也可看作是当时由区田法产生的高产,因为一般情况下薄田的产量甚至还远达不到汉代的一般亩产水平。最后再回看倪根金先生的文章,经过分析,那些用来支撑其观点的极高的产量数据是不符合实际的,很可能只是氾胜之理想中估计的产量,这些惊人且诱人的高产数据或许也成为了一种劝农躬耕的精神手段。然而,倪先生可能并没有做一些深入的考量,仅仅看到“百斛”、“百石”等简单的大额数据,就认定北魏十石是区田法的低产。材料中那些漂亮的数据看起来虽远远超过了农谚中的“十石”,但其不可靠性使它们不能作为有力的依据将北魏十石置于区田法的低产之列。
前面分析了农谚“回车倒马,掷衣不下,皆十石而收”中的关键词句,在完整阐释这则农谚的意义之前,还有必要把握好一些理解古代农谚的方法和角度问题。古代农谚因其创造群体的特点和受众的客观要求,常常具有鲜明的口语性、通俗性。农谚生动形象,易于记忆和传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农谚都运用了修辞手法,如比喻、夸张、对比等等,赋予了它们独特的表达效果,令人感到生动活泼,乐于接受。关于谚语的语义、修辞特点,孙维张《汉语熟语学》和温端政《谚语》都进行了一些探讨,指出许多谚语通常具有浅层的字面义和深层的实际义。孙维张先生还强调:“我们要了解、掌握一个熟语的意义,必须透过词语的表面意义,从整体上去探求,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单位来看待”[13]。对于运用了修辞的农谚当然也是如此。农史学家游修龄先生曾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千浇万浇,不及腊粪一浇”[14],他认为这里运用了铺张手法来强调油菜腊肥的重要性,并非实指只需施一次腊肥,且一次就胜过其他时候的“千浇万浇”之功效。因此,想要正确地理解农谚,不仅应关注其浅层义,更需要从中抽象、概括出深层义,若是拘泥于一字一词的意义落实,很可能适得其反,这就需要对农谚进行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探讨。
“回车倒马,掷衣不下”,一些前辈学者理解不同也与他们的把握方式有关。缪先生在《齐民要术校释》中对这两句做了直译,并进行了提炼:“形容植株极稀与极密”;马先生则不同意,他说“诚如缪注所言,谷子的株丛稀到可以在庄稼地里,使车马自由掉头的程度,一亩地究竟还有几株谷子?”[2]若真这样理解,未免太过机械,其实这只是一种夸张化的说法。马先生释义不当,问题在于没有整体兼顾上下文语境。“回车倒马,掷衣不下”的字面意义是一种生动形象的具体描绘,我们还要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抽象,认识到其实际意义是描述区田法下或稀或密的不同种植密度。又如“稀谷满麦,棉花行里好请客”[15],只是为了突出像棉花这样的分枝作物的行株距要适当加大一些,而非真要大到能在地里摆席请客的程度。因此,对运用了修辞手法的农谚,字词的微观分析是基础,从宏观上联系相关背景知识、句子语境,对整句进行提炼概括才能揭示其深层意义。以缪注为代表的第一种观点之不足正在于从宏观上对这两句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深入。
“十石”亩产的定位,学者们看法也不一。通过对农谚前两句的意义、修辞的分析以及对众多产量数据的探讨,笔者认为同样不能把“十石”理解得太死,对此也应该将微观与宏观视角相结合来看待。根据前面的分析,北魏亩产十石在可能实现的区田法亩产量中虽不是最高的,但也不算最低的。因此,“十石”是作为区田法的一种普通高产代表来说的,在农谚中相当于一种意义泛化了的高产代名词,而非不科学种植方式导致的低产结果,这样理解相对来说是比较恰当的处理方法。再者说,若真要字字落实,那又怎么能保证产量刚好“皆”为十石呢?由此也可佐证先前分析得出的结论:既然北魏亩产十石不宜认为是区田法的低产,那么“回车倒马,掷衣不下”也不应看成是描述不合理种植密度的句子,而是反映了区田法背景下不同种植密度的相对比较与区别。
综上所述,“回车倒马,掷衣不下,皆十石而收”可以阐释为“在区田法耕作方式下,种植或稀或密,都可以获得较高的亩产量。”区田法有一套独特的耕作规则,农作物种类和田地肥瘠的差异会造成植株间距和区块间距的变化;区田法是一种精耕细作、充分施肥的田园化的高度集约耕种方式,可以在干旱的环境中、有限的土地上有效地提高粮食产量。基于这些特点,实际上还可以这样理解此农谚所要传达的信息:前面“回车倒马,掷衣不下”的夸张化说法,也正是为了突出区田法在提高产量方面的特殊功效,即不论是种得稀还是密,区田法都是可以获得高产的有效耕作方法。因此,这条农谚反映了“高产”是人们对区田法的一般认识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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