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娟
(五邑大学 广东侨乡文化研究中心,广东 江门 529020)
民国时期台山县的家族自治
黄海娟
(五邑大学 广东侨乡文化研究中心,广东 江门 529020)
家族自治是中国传统社会实行乡族事务自我管理的主要形式,但家族有自治行为却无自治概念。清末宪政思想传入中国,家族开始适应新的政治话语。以民国时期侨乡台山为例,探讨家族如何运用自治旗帜,随着中国政局变迁、行政区域的分合而嬗变,以及如何创造出一定的自治模式适应新的政治环境,最终与民主政治并存。
家族;自治;政治
“自治”是民国时期中国政治话语的一个主题,家族却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单位,家族具有自治的行为没有自治概念。①直到宪政思想传入中国,地方自治成为国民政府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在地方的出版物中我们才看到大量“家族”与“自治”的讨论。
关于家族自治,学界对明清时期的家族自治已有深刻的探讨。郑振满著的《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强调了明中叶后,政府把原属自己管理的一些事情交给乡族管理。家族以各种形式进行组合、办团练、置乡约等是得到政府的同意和支持的,通过乡族的自治来实现政府的社会控制。郑振满以福建一地的族谱、碑铭、地契、分家文书等民间文献对福建家族组织作了深入的研究,指出自治化是家族组织变迁的重要特征之一。近年来,民国的乡村建设和乡村自治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既有国家层面的整体研究,也不乏地区个案的研究。然而,讨论民国乡村中的特殊类型——侨乡自治的成果却十分有限。已有的研究还是从政府层面探讨地方自治,民间自治的运作鲜有论及。②笔者认为,民国时期侨乡的地方自治主要是通过家族自治的方式去实现的。本文探讨的问题是掌控着地方权力的台山各姓家族如何利用“自治”这面旗帜,整合“侨”与“乡”的力量,并随着中国政局的变迁、行政区域的分合而嬗变,最终得以与民主政治并存。
台山的地方自治是随着晚清政府的宪政改革而实行的。清政府颁行的自治制度是城镇乡的区域自治制度,受过新式教育的新宁③(台山)人认为地方成立自治团体要以行政区域为基础,家族的组合标准是“以人不以地”,超越地域边界的限制,其实会妨碍地方自治,更不利于将各族的祖尝公尝纳入到地方公共事务中。《新宁杂志》撰稿人余觐光指:(新宁)各有行政之区域,以一定之区域,为团体之基础。其势力仅行于区域以内,非若族界、房界之以人不以地也,吾宁自治行,而房族大而强者,势以有分而轻,小而弱者,势以有所合而重。将恃族势挟房分之私见,可渐化矣……吾宁行自治,则祖尝公款,在在可为公益之用,而保守性质亦渐化矣。[1]余氏指出新宁地方自治的实行,就是通过划分行政区域,重新整合各乡族的力量,可打破地方原有权力格局。然而,实际的情况却与余氏的想法大相径庭。清末的新宁只有某几个区成立了自治会,区自治会的作用也相当有限。
民国肇建,政权的变更并没有为新宁县的自治带来生机。新宁各乡镇陆续成立自治会,但民众对民初自治组织的兴趣和支持度还不如清政府,《新宁杂志》主编赵拱宸在都斛镇自治会开幕演说中指出:在清代自治是专制君主笼络人民的手段,共和制下的自治是人民参政议政的初基,但是捐款之数,既不如前,选民之额,亦逊于昔。即今日之会,其视昔之兴高采烈者亦相径庭。[2]虽然赵拱宸一再强调民国的政治体制已从专制变为共和,但民初的自治措施,只是沿袭清制。局势的动荡,县乡镇各级自治会的不作为,已令民初自治会与往日公局相若,议员与士绅无异,更甚者还借自治之名罔利营私。
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粤省地方秩序陷入紊乱。自此莅任的台山县长大部分为外江人,只闻台山富名,不谈自治建设,做官“只为扒钱”[3]。台山缺乏真正主持大局者,民军、绿林、港商各路人马争相夺取台山的控制权,不惜动武,官府却不敢过问。
尽管清末公局士绅形象负面,但在基层社会的治理中,士绅却有效地应付了地方秩序的缺失,维持了地方的稳定。1916年,莘村李氏李滋大堂改良其之前定下的乡约,新的乡约被赋予一个时髦的名字《家族自治规条》。《规条》的序言是这样说的:“溯吾乡旧有约章,赏罚兼施,法良意美,久已视为信条,行之称便。惟是人事随时会为转移,世变因古今而异辙,昔之良法,今日或窒碍难行者矣。昔之美制,今日或湮没不彰者矣。循斯以还,不加整顿,行见沧海横流,世风日下,隐为人心世道之忧,显为桑梓闾阎之患。”莘村李族士绅指出自治规条与往日乡约的性质一样,只是社会环境变了,乡约的内容因应改变,因此家族总是主动地适应和配合着政治环境的变化。
在改元复元后,为了加强对族人的管理,整合族人力量,台山各姓家族开始成立大小各异的自治组织处理族务。1916年端芬梅族筹办家族自治会,族中“志士梅俊甫、梅清池以伊处族大人多,诸事待理,欲设立家族自治机关,以办理族事,维持族势……”[4]梅俊甫又名梅衍钧,毕业于县高等学堂;梅清池又名梅光锡,毕业于广府中学。家族成立专门的自治组织强化了其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功能,自治组织的创立者和领导者已不全是以科举功名取得官衔的传统绅耆,获得过新式教育的知识分子成为了主要的组织者。
家族自治会整合族人的范围不断扩大,从组织一地一姓族人扩大到组合邑中各地同姓人士。如台山谭氏族人则以姓氏为纽带,把地理上分隔的台山各处同姓族人组织起来,形成更大规模的阖邑同姓家族自治组织④。阖邑谭氏家族自治会由附城白水堡谭族保卫团发展而来,保卫团始创于清末,其后为了联合全邑的谭姓族人于1917年组织了阖邑谭氏家族自治会。《新宁杂志》对此事有报道:附城白水堡谭族,反正后设立家族自治会,随因办理团防,即改为保卫团,自开办以来,成效卓著,迩后该族人士,以该团限于白水一区,未能联络阖邑宗族之感情,故拟将该团专办白水族团务,另行联合全邑谭姓,组织一大自治会,划分区域,核计人数,计四百人,选出议员一名……[5]阖邑谭氏家族自治会采用民主议事的组织架构,按人口比例选出代表任自治会议员,族人中一些具有革新思想、对族务有所贡献的士绅和商人就成为了家族自治会的主要成员。首任谭氏家族自治会议长谭毓之,是台城白水游鱼村人,清代秀才,谭氏族校育英学校首任校长,又是《新宁杂志》创办人兼首任编辑,清末新宁自治研究所的成员。在谭毓之的领导下,谭氏族人变卖了田产,在香港购置了楼业,以楼业每年的租项作为族校的办学经费。[6]谭毓之还提出了统一阖族教育的计划,各区谭氏族人办学校只能办初等小学,育英学校为各区学校统一机关,只办高等小学。族内各校经费由学务专员督同各乡学董联合筹措,如有不敷,由阖族学款项下,酌量拨充。遇到顽固反对者,由学务专员呈请县长拘案惩戒。可见,阖邑家族自治会通过民主议事制树立了其政治权威;通过自筹族校经费,树立了教育权威。
为加强海内外族人对自治会的认同,谭氏家族自治会于1918年创办了族刊作为宣传喉舌。族刊命名为《自治杂志》,由育英学校负责编辑。《自治杂志》以台山各处谭姓族闻和革新族务的报道为主,鼓吹海内外的族人支持家族自治会兴办各项事业。族刊的发行地囊括了海内外族人的聚居地。族刊的编印制造了一种舆论的导向,引导族人深信谭氏的族务要在家族自治会的领导下才能日臻完善,海内外的谭姓族人对族中之事都有参与的义务。
在各姓氏忙于组织家族自治会时,台山侨寓省会军政学界约四五十人于1920年组成旅省台山自治促进会⑤,联请大元帅孙中山准予台山试行自治,经孙中山答允,刘栽甫被委任为台山自治县长,一连3任,前后经营约10年。孙中山特许台山试办自治的办法据广州《民国日报》的披露如下:(一)台山县署因行政利便,对于调查户口……等及革除迷信奢侈等陋习,得强制执行。(二)台山县署因扩充地方行政……得就地筹款,增加新税……(三)统一全县财政,除原属县署直接管理经受外,其余一切征收机关及征收委员等隶属于中央政府或省政府管辖者一律划归县署办理……(五)台山县署为保全自治之尊严计,对于军事机关……概用咨文。各客军因军事之必要驻扎台山者,其军需由省库或中央支给,县署不任供应,并不得在县内就地筹饷……[7]孙中山提出的自治计划并没涉及其自治内容的核心思想“主权在民”,但给予台山政府更独立的财政空间。不少粤省台山籍人士认为台山有财力和有条件办好各项事业,足以为粤省各县树立一个模范。孙中山特许台山试办自治顺应了广大台山华侨的民心,既以台山为自治区域尝试放权让其发展地方事业,又可限制各路军队特别是陈炯明部下客军在台山的就地筹饷,鼓动台山县政府与地方驻军抗衡。
县政府挂着自治的招牌名正言顺在台山开征杂捐,偶尔应付来自粤军的筹押军饷足以令地方各族绅耆、商民疲于奔命。 县政府想方设法征收各种捐税,刘栽甫任内县署大收烟赌罚款,各项捐税据统计共四十余万。[8]令人不解的是县财政依然十分拮据,县民从来就不知道政府收取各项税捐的用途为何。台山县被特许自治以来,大搞建设,建学校、修公路、整饰墟市等等,台城一地旧貌换新颜,被附上“小广州”的美誉;但是这些建设基本上不依赖县政府财政,主要还是靠民间的集资。因此海外台山人质疑台山县长有中饱私囊的嫌疑。旅居新加坡台山人黄璧持指出:民国十年,先孙总理特许我台山为自治县区,盖大有爱于我台山……讵虚挂自治招牌,实为包办政策,自欺欺邑人,远以欺彼金山客,近以欺我南洋伯,缘其内幕有县长股份公司之组织,收买各区土豪恶劣为羽翼,垄断全台利益……名为自治,实则自私自利自肥。[9]台山自治的表面繁荣不能平息海内外台山人对县政府的抱怨,他们对政府的极度不信任令县政府产生了管治的危机。
县长刘栽甫也知道要办好各项公共事务就要得到地方势力的支持,因此县政府对家族自治并不排斥,刘栽甫有时不免也因陋就简,号召绅商等接受自治的感化,以减少管治的阻力。县政府乐于承认家族自治会等组织,只要向县署申请立案,自治会的名称、组成方式等都可以自行决定。如1928年谭氏自治协会筋坑分会组成,选出了委员,就会章及委员名册,函请公署立案,不久就获得了批准。[10]
家族自治组织在刘栽甫执掌台山期间,获得了充分的发展。被国民党人和政府视为民主羁绊的家族自治组织得以发扬光大。家族自治组织可以不靠政府之力,发展台山地方的教育、实业、物质建设、公益事务等,可以办到政府办不到的事情,是台山县政府求之不得的。早在1923年,台山县城大修马路的时候,台山白水谭族就已经倡议自办家族马路。谭氏族校校长谭拔实认为家族主导办公路比政府有优势,家族“不似官办公路,政府只知道案人口征收股本”,令修筑公路成为“怨府之业,筹办者乃众矢之的”。[11]家族马路所需经费可以由各村派股和向旅欧美侨胞劝募。公路的收益一部分用于族中公共事务,一部分作为股东的利益。由此可见,谭氏家族自治会倡议的修筑公路强调的是以族人之财办族中之事,回馈族人的利益。这种“自治之精神”与县政府的只知索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特许试办自治期间,各姓家族争相配合“自治”这股潮流,成为了其中主要参与者和组织者。合族联宗的各姓自治会相互效仿,以“人有我有”的精神先后在台城修建大宗祠,设立自治会所,编印族刊,设立族校。由雷方邝三姓合族举办的《溯源月刊》说:“试观各族,或设月刊,或立自治会,自为宣传,自求进化,此何故欤?良以姓氏一日未除,则宗法社会,不能一日废弛……聚会之所,则莫如台城之地,较为适中,盖台城为近今繁盛市场,舟车辐辏,马路新僻,铺户整齐,有小广州之名称。”[12]各姓族为表明进步创立了一种模式,会所、族刊为该模式的必要配置。
各姓族刊都以说明和证明家族自治并非民主政治的羁绊为目的,各族的知识分子在讨论“家族”与“自治”的关系时都言之凿凿,论证了家族在新的制度下应继续存在的理由。《黄氏族刊》创刊号指:“创为特别之说者曰,以今日潮流之所趋,当先铲除家族主义,而以个人为主体,苟各标族姓,奚以云大同。嗟乎,孰是说也,岂非我国家莫大之危机乎?夫家族者,一小部分也,由小部分而推之大部分,是即一国家也,人人有家族之思想,即人人有国家之思想,是则家族制度之不能破坏也明矣。”[13]
各姓族刊着重报道台山各地的族人族事,紧扣自治主题,彰显本族在教育、交通、实业、治安中的成绩,同时也暴露族务乡务的一些鄙陋,为海内外的族人参与族务提供了一个平台。为了争取族人特别是海外族人对族刊和族务的支持,各姓族刊几乎每一期都刊载征信录和自治会、族刊、族校的财政收支表,回应海外族人对各项事务财政的关心。海内外的族人对乡族自治会的财务状况有所了解,必然增强他们对自治的信心。
透过族刊,海外族人与居乡族人产生了互动,共同推进家族自治的进程。由于家族自治经费有部分来自海外,家族自治会不得不就海外族人的一些诉求作出回应。台山烟赌盛行,地方政府视烟赌为收入之重要来源,并不真心禁止。海外族人生怕居家子弟染上烟赌之癖,不敢指望政府,反而向家族自治会提出在族中严禁烟赌的要求,请求自治会替他们约束子弟。有家族自治会明确表示严禁烟赌是其工作的首要任务。1926年的《溯源月刊》有这样的报道:“昨该乡绅耆修振翁等,特召集父老会议,组织家族自治会,实行禁烟禁赌,订立严则,倘自后有敢故违者,从重惩罚,以儆效尤,而维风俗。”[14]通过族刊的报道,海外族人产生了支持家族自治的希望。更有甚者,亲自回乡组建自治会。1925年《溯源月刊》的报道称:岭背堡(邝氏)所办大小事务,皆有始无终,……前月该堡兆源、子照、修莪、华修、文洽、群敬等,由外洋旋里,探悉内情……召集族人在云岫祖祠磋商组织自治会,办理族务,即日宣告成立……选议员修莪、兆源、子照、泮敬、群敬、廪德、文洽等二十一名……[15]
海外族人的不定期自愿捐款不足以维持自治组织的长远发展。家族自治会便想出更多的办法筹措自治经费。这些经费不是直接向族侨收取,也是间接来自于族侨。1929年,朱洞泡步组建了邮务处,自治会人员均为邮务董事。从《泡步邮政统一简章》中可知,邮务处强行管理族中银信赤纸及一切邮局来往信件,并从中谋利。获利中的大部分用于自治会管理的团务和学务,邮务处成了自治会筹集自治经费、自行向海内外族人征收费捐的机构。[16]谭氏家族自治会曾动员族人开设育英林场,林场的收益用于补助家族自治会、团防局和育英各校的常年经费,其余归私人股东所得。开办资金以入股方式筹集,除公家股本外,鼓励私人入股。[17]显然,能入股者都是经济条件较好的,族侨和侨眷是入股的群体之一。
至1930年初,台山的大小家族自治会已是遍地开花。家族自治成了台山乡村自治的特色,家族自治会设会所、办族校、办族刊的自治模式成功整合了海内外族人的力量,替县政府解决了地方学务、团务、交通、实业建设等问题,证明了在国民政府“民主”“自治”的话语体系下其有协助地方政府治理的能力。
无论家族自治组织多么努力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粤省政府始终认为家族自治是“民主”政治的障碍,建立在宗法主义之上的地方自治应该被取缔。1928年,陈济棠以西区善后委员的身份到台山视察,他对台山县民训话说:“兄弟今日见欢迎场中,有黄氏中学、李氏中学等旗帜,又查各姓均设有某姓月刊等等甚多,此皆宗法社会的观念,对于自治前途,实为莫大之危险,盖自知者,为人人以全县为目表,人人要关心全县事务,万不宜有此等姓氏的观念,留为自治的障碍,台山知识阶级的人,需注意此点。”[18]陈济棠的说法得到了一些台山知识分子的附和,他们也认同以家族为基础的自治使族人只知族事、不知县事。台山各姓家族在自治旗帜下成功整合了海内外各地族人的力量,家族力量的膨胀始终被认为是粤省各地械斗频发的根源,抵消了地方政府的治理权威,因此粤省政府推动的地方自治都以打破家族和宗法为目标。台山县政府在试办自治多年后,也尝试改变已形成的乡族自治格局,在地方建立政府的自治架构。
台山县政府开始奉行新的地方自治条例。自1928年起,台山陆续组织了县区乡三级自治委员会。首先,台山撤销县团总局,将其改组为县自治委员会,地方财政交由县自治委员会负责。由富商谭蔚亭任县自治委员会主席,他同时也是台山谭氏自治会的主席。县政府希望利用行政区域的自治机构冲击家族自治会,但是县区乡各级的自治机构与各族各姓的自治组织人员的重叠说明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接着,台山各区自治委员会也成立,然而,区自治委员会管理其辖下乡镇事务却十分困难。如那扶区成立自治区公所,名义上是全区的总机关,对区内事务却难以插足。《那扶区乡土志》指:“民国十八年春,组办自治区公所,取委员制,为之长者称主席,是为地方之正式自治团体……唯各乡局(今改称乡自治公所),历来办事,类多不经全区之总机关,而直接迳呈县署(县政府)者,素无系统,至近年筹办地方自治,例不能越级迳呈,故于手续上始由区公所总其成耳。”[19]有些区自治组织因缺乏日常运作经费,形同虚设。海宴自治区委会便是如此。
乡自治机构随着区自治机构的组建而成立。1930年,台山划分为13个自治区,区下设乡,各乡的自治委员会先后成立,乡自治委员会后皆改为乡公所。台山各姓族的分布情况较为复杂,有一乡内既有一姓同居,也有异姓同居的;有同一乡内同姓异房分村居住的,也有同姓异房同村居住的;有一姓分布数村而与异姓同乡的;有一姓同住一乡与异姓为邻乡;有一姓连在数乡的。各村更有大姓小姓、强房弱房之分。乡的设立对各村的析并作了一次重新的规划。但乡的设立仍然不能完全打破聚族而居的格局,各村在析并于乡的处理上“属地主义”的原则未完全取代“属人主义”,1936年的《端芬杂志》指:“如以现在区乡而论,区自治,尚能取属地主义,以区域之分界为主旨。若乡自治,则反区域之精神,仍袭属人主义为多。如上泽(乡)美隆村,归入端芬乡,此只合称宗族自治耳。尚有一村,而分属三区者,如长墪下村是也,梅姓则属端芬(乡),陈姓则属上泽(乡),其余周冯各姓,则属冲蒌(乡)。苟该村有事故发生,处置未免烦难。在政府岂不预知其烦难?无如各挟其宗法之积重,势成而不可返者而!今各利其所归属,故政府听其自择,以息纷扰。”[20]也就是说乡名义上是区域,但实际上有不少村与村组合成乡仍然以姓氏为主要标准,地方政府权宜利弊后,只能暂听其便。因此有不少的乡公所其实是家族自治组织的别称而已,其辖下的乡民多为族人。
在某些乡村中,乡公所的管治力度有时候还不如家族自治会。家族自治机构宣称以整合各房力量、消除各房畛域为宗旨,就在台山县新行政自治区域进行重组之时,家族自治组织仍陆续成立。海外各姓族人仍以为家族自治乃是乡村自治的最好形式。家族自治机构变成乡公所后,反而消除不了各房的畛域。有数百曾氏族人聚居的稔坪乡,乡公所办公地一年搬迁一次,由于房界分明,各房害怕借出祖祠或闲馆做自治机关,即永被据为公物。另建新的办公场所,族人又不愿意捐款。[21]
家族自治会大多采用族正族副集体议事制。依照1934年的台山县自治法,各乡公所由正副乡长各一人,职员若干人组成。在聚族而居的乡中乡长选举往往由族中强房包办,弱房反而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如浮石乡的乡政就受到乡中人的批评,他们认为第一届选举乡长,就发现有舞弊的活剧;第二届也被他们包办。第三届乡长也如此,只是任期延长一年,[22]长此下去,选举的乡长怎能代表公意。
抗战期间,台山有不少族校、族刊停办,但家族自治组织由于有海外宗亲社团的支持在乡务中仍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家族自治会在交通梗塞、谷米价格昂贵的情况下,尽力维持海内外族人的联系,带领族人抵御饥荒。如1940年,海外社团纷纷与家族自治会联系救济台山米荒。美国舍路埠(西雅图)曾氏三省堂发起捐款赈济台山本族米荒,付回大洋仄六千元,交自治会办理。曾边家族自治会有条不紊地安排各项赈济工作,为慎重起见,还召开会议,定出措施帮助有需要的族人,防止有能力者侵占赈济资源。为解决饥荒问题,曾边家族自治会还领导、督促、指导族人开展冬耕。
抗战结束后,台山各项事业有待重建和恢复。各乡族产的清算和管理的恢复被提到议事日程。各家族重拾自治旗帜,重组力量,成立家族自治组织协助县区乡等政府行政机构办理地方公共事务。从家族自治组织的功能上看,其与战前并无多大区别,只是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家族自治组织大多采用了代表选举的理监事制,加强了组织的民主性。
合族联宗的家族自治会完善了组织的民主架构,此外还注意吸纳熟悉海外情况的族人进入组织。如余氏武溪自治促进会在战后重组,采取理监事制,由台山各地各房乡公所选举代表若干名,再从代表中选出理事和监事若干人。从1947年余氏武溪自治促进会第三届当选的代表中可知,当时敦睦房当选代表有19名,秩祜房代表有20名,光大思始堂代表有21名,60名代表选出得票最多9人为理事,3人为监事,当年有华侨分会常务理事3人当选为该届理事。[23]武溪余氏促进会规定,理监事的任期为一年一任,只要理事长的决定遭到其余任何一位理事的反对即被否决。
因此,战后的家族自治组织的重建和恢复只是战前家族自治的延续。族校的重建、族刊的复刊,这些都意味着战后的家族自治重复着战前的模式。家族组织合族联宗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合族联宗的形式更多样化可被看作是家族自治模式的发展。
台山侨乡大致形成于清光绪年间,晚清民国实是台山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时期。在地方出版的刊物中,家族与宗法主义常常被联系在一起,家族在地方自治中所充当角色的问题在台山人中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但无论如何,台山的家族把“属人不属地”主义发挥到极致,成功将“侨”与“乡”两股势力引导到社会的转型中,发展出一套侨乡自治的模式。该模式在民主的政治话语中与党国的理念不完全吻合;但在地方秩序并不井然、国家机器并不完善的民国乡村中,家族自治却是相对合适的自治模式。
注释:
① 参见冯尔康:《十八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中对家族自治的论述。
② 参见陈志国、倪根金:《政府主导下的华南乡村建设——民国广东“中山模范县”的个案研究》(《中国农史》2010年第3期,第102-115页)等研究。
③ 广东台山县前称新宁县,于明弘治十二年(1499年)立县,民国三年(1914年)为避免与湖南新宁县同名,更名为台山县。
④ 阖邑同姓的家族组织或者是若干异性组合的家族组织成为联宗组织或合族组织,参见钱杭:《血缘与地缘之间:中国历史上的联宗与联宗组织》(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和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的有关论述。
⑤ 参见李奕楫:《海宴乡土史》(香港余中焕发行,永德印务承印,19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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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夕菲]
2014-10-15
本文系江门市201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清末民国时期台山侨乡的地方自治与权势之转移”(批准号:2012B05)、五邑大学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近代台山人构筑的海内外资源网络对侨乡教育的影响”(批准号:201210230009418)的成果。
黄海娟(1979—),女,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岭南区域文化、近代广东侨乡社会研究。
D634.1;K258
A
1009-1513(2015)01-0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