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 林铭铭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呈现较快的增长。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数据显示,从2010年至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一直维持在10%左右。但在通胀压力和利率市场化的共同推动下,手头有钱的老百姓对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的需求更加强烈。
据中国人民大学公布的《2014年中国财富管理报告》(下称“报告”)预测称,截至2020年,中国私人财富管理市场规模将达到227万亿左右,其测算的基数是2013年私人财富管理市场规模130万亿为起点,综合测算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增量,并考虑了城镇化率提高带来的推动作用。
这一趋势随着中国互联网的普及而更加热火。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兴起,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宝宝类产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众筹、微众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改变着我国三十多年来的金融版图。
不过互联网金融骤然兴起,投资者对其了解不深,容易产生不信任情绪,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且在风险把控上远不如传统金融成熟,出现部分违约跑路事件更是引起投资者的关注,随着问题的相继发生,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成为日趋重要的命题。所以本文将谈谈在这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我国征信体制的建设。
目前,互联网金融比较普遍使用的定义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比较明确地定义互联网金融一词是出现在《互联网金融手册》(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3)中,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涵盖因为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包括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金融业态过渡到无中介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
互联网金融体现的是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因为互联网分享、公开、透明等理念让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的游走,会非常的直接、自由,而且违约率低,金融中介的作用会不断的弱化,从而使金融机构日益沦落为从属的服务性中介地位,即金融中介脱媒行为。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信息及相关技术,加工传递金融信息,办理金融业务,构建渠道,完成资金的融通。从本质上看,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还是其金融属性,本质上还是金融。
相对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仍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中进行资源的时间和空间配置,以服务实体经济。具体表现为:支付清算、资金融通和股权细化、为实现经济资源的转移提供渠道、风险管理。
金融契约的内涵也不变,本质是约定在未来不确定的情形下的各方权利义务,主要针对未来现金流。金融风险、外部性等该概念的内涵也不变,监管的基础理论不变。变的是互联网对金融的渗透,比如互联网技术的影响。包括三个技术趋势:信息技术的数字化;计算能力的不断提升;网络通信的发展。体现在大数据、移动支付等。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最基本的功能是融通资金,但在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定理的经典表述中,金融中介和市场都不存在。美国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米什金(Frederic Mishkin,2013)指出,金融中介和市场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他们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第二,他们有专业的信息处理能力,能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所以风控仍是互联网金融的重点。因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行使的金融机构的职责,而金融的核心是风险和安全。所以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风险控制。
诺思提出,决定社会和经济演化的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都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诺思,2008)。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还要边走边看。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投资者对其的了解程度较浅,容易产生不信任的情绪,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且风险把控上远不如传统金融成熟,随着违约等问题的相继发生,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成为日趋重要的一环。
谢平谈到互联网金融在达到理想情景之前,即市场参与者是理性的,个体自利行为使得“看不见的手”自动实现市场均衡,均衡的市场价格全面和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信息。仍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大量非有效因素,使得自由放任监管理念不适用。
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外的一些监管经验,美国是通过把互联网金融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英国则将其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 ,通过行业自律引领行业发展,通过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进行规范;欧盟则无出台专门法典约束,主要细化监管要求维护消费权益。
目前,关于P2P监管是有十大监管原则的,分别是不得建立资金池,资金流向要清晰,打击冒名非法经营,P2P要有行业门槛,要进行第三方托管,P2P自身不得担保,要有明确的收费机制,要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还要坚持小额化普惠金融,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而且在2015年1月20号,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新成立普惠金融部。这个部门是负责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融资担保机构、小贷、网贷等,意味着P2P将划归于普惠金融部管理。这也就是说P2P将有对口的管理部门。除此之外,两会期间,银监会也针对P2P的准入门槛,就是杠杆倍数等问题召开了闭门会议。
但是除了监管以外,P2P还有一个问题,就在于P2P行业的征信体系并不完善,如果要完成全行业的征信体系是需要结合全行业的征信数据,然而对于一个单个平台而言,其实它们并没有特别大的意愿去贡献出自己的数据,如何建设征信体系而言,对我国来说还有一段路要走。
征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行为特征、行业环境、信用记录等信息对客户的贷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评估。
目前美国在个人征信领域,益百利(Experian)、艾可菲(Equifax)和全联(TransUnion)成为美国最主要的3家征信机构;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Dun & 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四家征信公司占据美国征信业约70%的市场份额。基于个人征信空间巨大,加上其在现阶段的作用建议完善征信制度。
尼古拉·杰因茨(2009)在著作《金融隐私一征信制度国际比较》中,深入分析了金融隐私的经济学及其监管,并比较了美国和欧盟的征信制度,从设计到功能全面评估了公共征信制度和私营征信制度两种征信模式,基于信息和隐私理论,以及信息市场的竞争,讨论了征信业的历史和组织机构,最后实证分析了征信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目前只有央行征信中心及其下属的上海资信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提供个人征信服务。传统征信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数据采集,来源包括几方面:银监会批设的授信机构产生的信贷信息;非银监批设的授信机构产生的信贷信息;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备信用交易特征的数据;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立案、诉讼、判决、执行等信息。
美国方面最大的P2P公司Lending Club则是利用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的机制。Lending Club是全球最大的撮合借款人和投资人的线上金融平台。通过使用Facebook社交网络和在线社区,利用社交网站的高传播性及朋友之间的互相信任,聚合出借人和借款人,根据不同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采用不同的固定利率。通过对借款人的FICO信用分数、信用记录以及收入情况的审核,得到借款人的初始评分等级,再综合借款金额和年限,将借款人的贷款等级归入35个最终子级中,并根据最终子级来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的范围为6.03~26.06%。自2007年成立以来,Lending Club每年的贷款金额的增长率都在100%以上,贷款数量的增长率(除2011年为70%以外)均大于100%。
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崛起,大量P2P公司涌现。由于我国在征信系统工作上的欠缺和不完善,长久以来,P2P 公司严重依赖公司线下员工数据采集来搭建内部的用户数据库,缺乏行之有效的征信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增加了投资者和P2P 平台的风险隐患,对收益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所以建议我国尽快完善个人征信业务,取得更全面、更精确的信息,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可以更快、以更低的成本完成资金的周转,同时可以降低资产的不良率。目前监管层亦已经考虑到个人征信的重要信,于是在2015年1月5日,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这一通知意味着第一批征信牌照或将产生于这八家机构。和传统征信数据主要来源于借贷领域有所不同,脱胎于互联网的信用数据来源更广、种类更丰富,时效性也更强。互联网产生数据最大的特征是实时,留有痕迹,容易追踪,相对于传统线下的采集和整合更加全面和准确。国外的贷前征信数据线上系统较为完善,从贷款的申请—投标—风险审核—审核完贷款的到位,这也就意味着国外的P2P公司需要相对较少的人力成本。依赖完善的征信系统,其风险暴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通过征信系统来给借款人给出信用评级,再根据评级和贷款期限来评定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目前国内的P2P台则会加入小贷或者担保公司来为借款人提供资金担保,这种操作不仅效率较低,也不利于不良率的控制。
[1]弗雷德里克·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尼古拉·杰因茨,万存知译.金融隐私一征信制度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3]谢平.互联网金融报告连载7: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 络 贷 款[EB/OL].http://01caijing.com/html/gdpl/1445_3454.html,2014-4-22.
[4]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5]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