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2015-03-13 10:12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汪华江
中国商论 2015年16期
关键词:协调会计准则差异

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汪华江

试论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汪华江

摘 要:本文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深入研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两者之间的差异具有可协调性,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提出协调对策,对两者之间的差异与协调进行了深度探讨。

关键词:会计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协调

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显著,《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体系日益与国际规范接轨。但是税收法定原则和会计职业的主观判断之间的差异正在发生新的变化,税收征管工作和会计之间的问题亟待解决。

1 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具有多样性,分析视角不同,差异性表现不同,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是从利润债务法的视角进行分析,应纳税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是所得税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视角下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新型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可以分为三大类:原则性差异、目标导向差异与税基保全差异。

1.1 原则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实现的是不同目的,由于它们遵循的原则不同,导致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产生差异,即原则性差异,会计和所得税法对相同业务不同的判断依据和处理方法是原则性差异的主要表现。会计核算准确如实反映企业经济状况是会计原则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在确定企业应纳税额时,会计核算只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经济业务的真实记录是征税的客观依据,税法具有严肃性,这决定计税依据必须客观、唯一,会计原则具有很强的主观判断性,这就使所得税法和会计原则之间发生冲突,决定了会计原则只能是征税活动的参考,而不是依据。“有利则用,不利则弃”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原则关系的写照。

1.2 目标导向差异

税收是重要的经济杠杆,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税收政策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此外,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许多限制或者鼓励企业经济行为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在在公平收入分配上发挥着重大作用,税率不同,税负不同,企业所得税通过在进行不同的税率设计,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

1.3 税基保全差异

保证及时取得财政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目标,因此保全税基,防止税款流失是所得税法重要的工作目标。企业所得税法在许多细节上对企业经营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和标准,会计准则只是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有利会计信息,原则上的判断标准是会计准则对各事项确认的特点,经济业务类型不同,采取的核算方法也应不同。

2 差异原因

国家实行的税法目标和会计目标之间的差异决定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国家采用的会计模式决定税法目标和会计目标之间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等是影响国家选择何种会计模式的重要因素,此外还与政治经济、通货膨胀等因素紧密相关。

2.1 会计与税收目标差异

经济体制的变化是导致会计与税收目标分离的重要因素,会计与税收目标分离,自然产生目标差异。8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对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事先进行计划的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方向和财政收入分配都由国家进行规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是计划经济的三个基本问题,计划经济中的大部分资源是由政府所拥有的,政府通过指令分配资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说,税收几乎没有任何作用,这种体制下的税收与会计作用基本相同,尤其是在资产、负债、费用等要素的确认方面。八十年代后期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转移到宏观调控方面,税收日益发挥着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会计活动必须如实反映企业营业状况,监督企业经济活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和税收目标日趋分离,彼此发展方向不同,这就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差异性。

2.2 指导思想之间的差异

美国会计准则是我国制定会计准则的重要参考,自从我国推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全面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所以和国际会计准则一样都是原则导向型,我国的准则数量并不多,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美国这么多,因为美国是规则导向型的,很多东西都规定得非常非常细来规范执行。原则与规则最大的区别就是判断可以存在的空间,规则导向型判断得很少而原则很多,所以原则导向型更需要财务人员有很清晰的判断,原则导向既定下一些很灵活的规则,落实到具体业务上,要求会计人员不违反这些原则,具有宏观性,指导性,比较简略,规则导向非常具体,不仅要求会计人员不能违反规则,而且只能按特定的规则来执行会计实务,相对细化,繁琐。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先是为了保证税负公平,改革开放之初,对外商投资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三免三减半,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存在差别,不利于企业之间进行公平市场竞争,新型企业得税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有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

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从整体上降低税负,原先33%的税率降低至25%。

再次,新型企业所得税还体现了对民生,环保,高科技项目的支持。从事这几类业务的企业在纳税方面都有政策优惠。

最后,保全税基,防止税款流失是所得税法重要的工作目标,这是其与会计准则指导思想之间最大差异。

2.3 遵循原则不同

会计原则又称“会计准则”。它建立在会计基础理论之上,是具体确认和计量会计事项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概念和规则。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选择都需要跨级原则进行指导,一般认为,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客观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等原则。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等是税法突出强调的原则,通过对比可知,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遵循着不同的原则,每个原则都有自身的特点,这就导致了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3 具体表现

业务招待、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开支,会计上没有限额,税法有限额;福利费的开支,税法规定部分福利费要并入工资计算个税;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新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与税法有很大差异;关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会计上会直接进入权益,而税法规定必须列入收入;关于收入确认时间,会计上只有按照合同时间、实际取得、暂估收入三条,税法上加上了取得索取凭证这一条。对于所得税,税法确认收入而在会计准则上不确认收入,如房地产企业预收销售款。所得税法不确认收入而在会计准则上确认收入,如企业对企业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等。

4 差异协调的对策构想

4.1 加强准则制定者之间的沟通

我国目前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制定者主要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在制定过程中缺少沟通交流,意见征集流程不完善,公开征集程序缺失。政府是税法制定的主体,相反纳税主体很少参与税法制定,这就容易使税法的制定与具体经济发展状况脱节,导致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各种实务问题,使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愈发增大。缩小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必须加强准则制定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对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进行综合性考虑,积极协调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冲突。

可以选择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内容的研讨,开辟信息渠道,如微博、电话等,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样有利于全面考虑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定的因素。准则制定者之间不断加强交流,积极沟通,是差异协调的保障。

4.2 会计准则对涉税信息进行公开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当互相遵循对方意见,积极联络交流。会计所对涉税信息进行公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充分利用公开的涉税信息是提高税收工作效率的有效保证。对于会计所不愿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强制要求其进行公开,提升税收征管效力。会计涉税信息公开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多种因素都影响着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会计涉税信息公开工作具有综合性特点,必须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如积极组织会计界和税务界进行相关会计和税收知识的学习活动,只有相关人员具备与会计工作和税收工作相符合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才能真正实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的协调。从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方面加强培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积极贯彻涉税信息公开原则,积极配合政府税务部门的需要。

4.3 税法适当缩小与会计准则差异

在保证税收工作稳定进行,不妨碍征管工作的前提下,税法可以从细节上适当缩小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如国家税务局对税法中租赁的分类标准改革,使税法在细节上与会计规定达到统一。以营业税为例,比如说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会计准则当中是在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而税法当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税法可以在这些细枝末节上适当进行改革,缩小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4.4 增加税务会计核算

会计有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分,财务会计是会计人员利用会计准则来核算监督企业资金的,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加之税务知识,为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财税信息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两者在会计主体、记账基础等方面有相同之处,存在密切联系。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提和基础,税务会计资料大部分来自财务会计,在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分录后,再融入财务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表中;税务会计是依据税法规定,对财务会计的合理加工和必要补充。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财务会计外增加税务会计的核算,即按照税法要求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为税务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相信这是效益大于成本的。

4.5 积极采纳会计主体的纳税人的合理意见

税务部门应当贯彻为民务实、立行立改的工作理念,积极采纳会计主体纳税人的合理意见,为纳税人解难题,办实事,根据纳税人的合理意见改善税收工作,丰富税收工作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税收知识和政策,与会计主体的纳税人实现征纳互动,贴心服务纳税人。拓宽纳税人建议渠道,如开通微博、微信等实时交流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并责成专人定期收集纳税人意见,将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做到突发问题及时解决、热点问题高效解决、难点问题重点解决,通过税务部门与会计主体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有效协调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5 结语

本文通过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进行研究,认为两者之间的差异性是可以通过相应方法达到协调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必须紧跟经济发展,不断变化创新,虽然两者之间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相关努力,积极缩小差距,协调差异,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科学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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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黄福基.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处理研究[J].中国商贸,2012(15).

作者简介:汪华江(1977-)男,会计师,本科,主要从事独立审计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6(a)-0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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