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振宇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由于电信业的行业特点及业务复杂性,营改增不仅直接影响着电信运营商等企业的税负,同时对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带来了巨大挑战,全方位地影响和改变着企业以往的工作习惯、管理流程及经营模式。本文从电信企业营改增主要对策、电信企业行业特点、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的影响以及对策等角度进行论述。
关键词:营改增 电信企业 影响 对策
营改增工作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决定。营改增有利于建立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消除重复征税,增强现代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专业化分工。根据财税[2014]43号文件《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电信行业继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之后,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营改增。
一、电信企业营改增主要政策
根据43号文的主要内容及各省陆续发布的政策指引及解释,电信企业的主要政策包括分类销项税率确认、促销赠送视同销售、增值税就地预缴及汇总清算、发票开具管理等几大方面,具体如下:
一是根据电信企业业务复杂的特点,经过反复研究磋商,最终将电信企业服务划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两大类,分别确定了11%及6%的两档税率。其中基础电信服务指电信企业提供传统的语音通话服务或出租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服务,属于电信企业传统的、较为成熟的业务范畴;增值电信服务指电信企业提供短彩信、数据信息传输及信息化应用、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属于电信业新兴的、处于快速成长发展期的业务。具体业务划分根据工信部目录而定,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二是对电信企业的业务促销确定了基本原则,规定对企业提供电信服务的同时提供电信终端、SIM卡或服务赠送等典型促销行为,按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先确认高税率的赠送终端的销售行为,再按剩余收到价款确认电信基础及增值服务销项税。这一政策结合了视同销售及折扣销售、混合销售的多方因素。对于电信企业常用的积分兑换赠送的电信业服务,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符合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的特点。
三是根据电信业全程全网运营及管理模式高度集中的特点,明确了电信企业以市、县分支机构按月属地预缴、省级公司按季度汇缴的征收模式;并同意各分支机构可以统一使用省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四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各省也陆续出台具体的细则明确了具体执行中的一部分政策细节。从公布的各省政策来看也存在着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分支机构预征率(预征率多数在1-1.8%之间,少数省则为3%)、对促销赠送电子券及积分兑换实物赠送是否视同销售、总机构增值税汇缴范围(主要是手机终端这块货物销售是否纳入汇总范围)及清算模式、预售有价卡的发票开具时点、押金等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等方面。
二、电信企业的行业特点
(一)电信企业成本结构中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比例较低
电信企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信息服务行业,前期投资大,固定资产占企业比例高,属于“重资产”企业。由于建筑安装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而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安装等经营成本约占到资本开支的五成,目前尚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增加了税负成本。另外电信企业也是属于劳动相对密集的服务性企业,为提高服务水平,除了自身星罗棋布的营业厅外,还依靠数量更为庞大的代理网点发展用户及销售业务。同时,电信企业庞大的基站及传输网络设备遍布城乡各地,为保障通信安全,需要投入大量的、高频次的维护力量,而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引入专业的外部代维合作单位。属于以上业务的酬金及劳务代理成本是电信企业除折旧外的最主要成本,目前也暂无法取得专票抵扣。根据测算,目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成本占比不足30%。
(二)电信企业全程全网、管理模式集中度高
分级的集中采购制度,将大量的采购行为集中在集团、省级公司层面。另外,国内三家电信运营商都实现了财务集中,在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结算及发票管理上高度集中在省级公司,相当一部分服务结算及采购成本还集中到了集团公司。为适应管理模式及业务特点的需求,电信企业IT化程度高,收入的确认、工程进度核算、成本结算等通过系统管理的程度高,流程规范,管理集中。
(三)电信企业业务复杂,销售收款及促销模式多样
信息产业处于高速发展及不断创新过程中,新的业务不断涌现替代传统业务。由于客户需求的多样性,电信企业的产品设计丰富多样,计费方式也包括了包月套餐、按量计费等多种方式,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对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服务两档税率的业务进行拆分,过程复杂。另外,电信企业客户量大,为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防范欠费风险,普遍采用预收款或购买充值卡的方式,同时也存在部分用户按月消费后结算付款的模式,从而形成多种发票开具模式。以上业务及结算模式的多样化,对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增值税发票开具等管理带来新的特点和要求。
三、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的影响
电信业之前实行的营业税,操作相对简单,而增值税上下游环环相扣、层层抵扣的机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后对企业产生的正面影响非常巨大。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力度非常大,过去营业税下无需考虑供应商的一般纳税人资质及发票类型,营改增后,势必促进对供应商信息的管理,在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引入含税、非含税的比价机制,以降低采购成本。这一方面促进了企业对上游供应商的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促进将零散的采购行为进一步集中,发挥集中采购价格优势。其次,增值税严格的专用发票管理模式,对规范开票时点、开票范围提出更高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现金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触犯刑法入罪,制度上的规范及严格要求,将促进企业提高发票及税务管理水平;增值税发票、货物(应税行为)、资金三流一致的管理要求,也将促进企业业务、财务的融合一致,防范业务及财务风险。再者,增值税最大的好处是避免了重复征税,这与电信企业集中化、专业化运营的战略目标一致。在营业税下,专业化分工、内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市场化结算环节的增多,将增加企业的税负,而增值税则仅对产品流转中增值部分征税,只要最终售价不变,内部专业化分工及市场化结算环节就不会增加税负。另外,营改增后,电信企业销售裸机(不捆绑电信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拓宽了经营限制,使得电信企业营业厅可以直接销售终端裸机及配件,增加了用户的感知,有利于业务发展。
同时,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短期带来的负面及经营管理的冲击也非常大。首先,由于电信企业成本结构复杂,供应商众多,在目前营改增尚未全行业推开情况下,短期对企业税负造成增加。根据测算,营改增后电信企业税负将提高1-2个百分点,具体影响程度将取决于企业对销售业务的准确划分及进项管理的有效性。其中,电信企业的大量固定资产投资中基建及设备安装占比高,用户及产品销售大量采用社会渠道业务代理、网络运营维护中采用代维等模式,造成不可抵扣成本占较高比例,使得企业进项税增加远远小于销项税增加,导致应交税金的增加。其次,电信企业IT程度高,大量用户、海量数据都依靠BOSS系统管理,用户的计费模式包含包月套餐或按量计费等多样,缴费方式也包括预缴及按月后结算等类型,特别是11%与6%两档销项税率的存在,使得税务上按公允价值划分业务与产品打包销售方式之间产生矛盾。因此,营改增电信企业所做的IT系统开发非常复杂,这也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及风险,一旦出现系统配置差错,造成的影响将是普遍性及长期性的。再者,由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考虑,企业原来的子公司、专业公司之间的大量结算需要互相开票;即使是省内的分公司由于存在计划单列市等独立的税收管辖区,省与单列市之间的集中采购、货物运输及资产调拨都需要互相开具专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内部管理成本、影响了企业原有的管理流程。最后,增值税管理的严格要求,使得电信企业在业务口的发票管理、系统开发维护、税务管理等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适应增值税管理的要求,这也极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按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票要求在提供服务环节开具,如果先开具发票则需要先交税。电信企业销售产品中采用预收款的模式较多,目前税局规定预收环节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票,如需要专票则在提供收款时提供收据,后续提供服务环节再按实际月消费提供专票。这对集团客户采购缴费卡等用于当期经营成本,而抵扣只能以后分期实现或者无法取得专票抵扣造成了成本影响,不利于业务发展。
四、营改增的对策及方法
首先,电信企业要充分研究产品销售模式的转型及创新,顺应传统语音业务不断下降,新兴的互联网流量及信息化产品快速发展的趋势,在产品设计上推陈出新,实现产品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升级转型。以优质的体验应用鼓励用户使用新业务比例,适应国家鼓励创新的政策目的,充分发挥高低两档税率的政策优势,不断降低综合销项税负。
其次,电信企业应该加强采购集中管理,加强对供应商的一般纳税人资质等信息的登记管理,充分掌握上游行业的税务特征信息;在招投标中引入规范的比价机制,合理、尽可能的获取进项抵扣凭证;整合零星供应商的分散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积极研究自购设备替代包工包料、促进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推进IT化手段降低人工成本耗用,促进与上游客户合作模式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从而降低资源耗用,建立成本竞争优势。
电信企业还应该不断加强对政策的研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获取财税政策的辅导,制定完善税务管理及内控制度,防范税务及发票管理风险。根据税务政策对促销赠送终端及电信服务、积分兑换电信服务不视同销售等具体规定,电信企业在营销案设计上要改实物赠送为折扣销售为主,降低税负成本的影响;同时,在销项税确认、不同税率业务的核算及划分上要准确及时,发票开具必须规范严格。进项抵扣业务要严格保持业务与发票的一致,加强对进项发票获取及认证的时限管控;加大增值税的宣贯培训、做好IT系统开发维护,降低税务管理风险。
综上所述,营改增短期内给电信企业带来结构性的税负增加,给电信企业的营销模式、管理流程、采购管理等带来较大的冲击。一方面,电信企业要积极研究、主动通过创新转型,化不利为有利;另一方面,也需要税务机关根据电信业IT化程度高、管理集中化,互联网产品升级换代快的特点,积极研究创新征管手段,建立起行之有效、顺应信息化发展的科学的税务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2]国家税务总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26号).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14]98号).
[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问题解答.
[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4]140号).
[6]岑夏芬.浅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J].浙江财税与会计,2014(8).
(作者单位:中国移动浙江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