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收入的多元化结构特征及其增长对策

2015-03-11 04:35
中州学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创业创新

陈 自 芳

城乡居民收入的多元化结构特征及其增长对策

陈 自 芳

摘要:我国居民的收入结构近年来呈现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而经营收入比重上升;农村居民的经营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下降,而工资收入比重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也不断提高,这种有利于收入提高的多元化结构,可称之为“优势收入结构”。这是民间创业创新行为、民营经济、城市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的结果,它有利于缩小城乡之间与区域之间的差距。政府应更大程度地支持民众创业创新,优化经济环境以利于投资,并让转移性收入成为支持创业创新、增强造血功能的手段。

关键词:居民收入多元化;优势收入结构;创业创新

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众的收入以提高民众的福利水平,因而如何通过科学的途径和合理的收入模式,使经济增长能够更多地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来源结构的特征及其所反映的规律性的分析,探索提高我国居民收入的有效对策。

一、居民的收入增长与多元化的收入来源

为探索有利于城乡居民提高收入的制度和路径,有必要分析什么样的收入结构能够促进收入的增长,而收入增长又趋向于形成怎样的收入结构。笔者首先计算从2004年到2013年全国各省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占当年总收入的比重,将计算所得与对应年份该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相关性分析,计算出相关系数。除了计算10年中全国所有省区的整体相关数据外,为分析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的异同,我们将这10年分为2004年至2008年和2009年至2013年两个时期,将全国分为东部(11省区)、中部(10省区)和西部(10省区),分别计算两个时期全部省区和三个区域10年中的上述相关系数。用相同的方法,分别计算农村居民各种收入来源比重与人均纯收入的相关系数。全部分析结果参见表1。

表1 各种收入来源的比重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关系数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下同),未考虑价格变动因素,但不会影响横向比较的有效性。

表1的数据表明,全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工资收入的比重呈现负相关性-0.242,其中东部地区负相关性是-0.064,中部地区较强,负相关性是-0.574,西部地区负相关性是-0.251;相反,全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经营收入比重的相关性则是正的0.268,其中东部地区是较弱的正相关性0.150,中部地区是较强的正相关性0.577,西部地区的正相关性是0.386。对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而言,由于其传统上工资水平较高,对工资的依赖度也比中部地区高,从而只呈现微弱的负相关性。对于西部地区而言,其负相关性低于中部地区而高于东部地区,反映出其既没有较强的工资收入增长效应,也没有较强的经营收入增长效应。再看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比重的相关度,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0.353、0.315、0.525、0.274和0.034、-0.034、0.151、0.085。可以看到,中部地区的经营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的比重与收入增长的正相关度均为三大区最高。

表22004—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数及各种收入来源的平均比重

(单位:%)

注:1.将10年分为两个期间,前期为2004年至2008年,后期为2009年至2013年。2.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数是以2004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货币值为1计算的各期间内的最后一年(前期是2008年,后期是2013年)的货币值的指数。3.收入来源的比重指该项收入来源与人均总收入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前期及后期的比重是前后期各5年的平均值。

再从分项收入比重的具体数据(参见表2)来观察,在2004—2008年(前期),作为城镇居民传统主流收入来源的工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为68.9%,到2009—2013年(后期)降为65.29%,下降了3.61个百分点。而此期间其他三个方面收入的比重都明显上升:经营收入从6.20%变为8.28%,财产性收入从1.72%变为2.26%,转移性收入从23.18%变为24.16%。再从三大区域来看,中部地区是这10年之中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最高的地区(指数从前期的1.664提高到后期的2.855),而其工资收入的比重缩小也是三大区域中最显著的(从前期的68.13%缩小到后期的63.30%),经营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分别从7.01%、1.53%、23.33%提高到9.20%、2.15%、25.35%,分别提高了2.19、0.62、2.02个百分点。在三大区域中,除了经营性收入比重提高幅度略低于东部地区的2.24%外,中部地区的其他两项指标都是最高。这与前述相关性分析的结论(工资以外的三个相关系数,都是中部地区为最高)相一致,证明除占主流的工资以外的收入多元化是促进城镇居民收入提高的基本因素。

表3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指数及各种收入来源的 平均比重

(单位:%)

注:本表注释与表2相同。

再分析农村居民的分项收入比重与人均纯收入的相关性。如表1所示,与城镇不同,全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与工资收入的比重呈现明显的正相关为0.6126,其中东部地区的正相关最强为0.645,西部地区次之为0.347,中部地区最弱为0.119;相反,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与经营收入比重的相关性则是负数为-0.721。其中东部地区为最强的负相关-0.751,西部地区次之为-0.470,中部地区则是相对较弱的负相关-0.340。可见,总体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与经营收入比重减少而工资收入比重提高密切相关。这种特征在发达的东部地区尤其明显,因为东部地区农村的非农化十分明显,参见表3,东部地区农民工资性收入的比重(48.38%)超过传统的以农业为主的经营比重(40.03%)。而对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而言,虽然其工资性收入比重(32.15%)远低于经营收入比重(56.53%),但由于其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人数比中部地区多,纯收入与工资比重的正相关度(0.347)高于中部地区(0.119)。再看多数农民人均纯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正相关相当的高,全国是0.552,东部地区是0.678,中部地区是0.199,但西部地区却是-0.106,财产性收入并没有成为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加的优势因素。

再从分项收入的比重观察,参见表3。2004—2013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数从前期的1.61提高到后期的3.02,而此期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从前期(2004—2008年)的平均数55.51%,下降到后期(2009—2013年)的平均数46.55%,下降了8.96个百分点。相反,此期间农民其他三个方面收入的平均比重都明显上升:工资收入比重从35.81%变为40.88%,财产性收入比重从2.99%变为3.36%,转移性收入比重从5.76%变为9.15%。再从三大区域看,西部地区是这10年之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最高的地区(指数从1提高到3.21),其经营收入比重缩小也是三大区域中最显著的(从61.38%缩小到51.68%),而工资性和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分别从29.20%、6.55%提高到35.09%和10.28%,分别提高了5.89和3.72个百分点,在三大区域中是最高的,这也印证了收入的多元化是促进居民收入提高的基本因素这一判断。但值得注意的是,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没有上升而是下降的,从2.78%降为2.60%,降低了0.18个百分点,无论是与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收入比较(提高0.40个百分点),还是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农民的收入比较(分别提高0.83和0.43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提高都相对滞后。

图12004—2013年各收入来源分别占居民总体收入的比重变动

图1是笔者根据城镇和农村居民在10年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重变化绘制的数据图,能较直观地看出主要收入之间的相互关系:上部较细的折线分别为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和农民的经营收入比重,都是下行的趋势;中部较粗的两条折线分别为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比重,都是上行趋势,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以自主经济行为,取得新的收入增长点,并逐步壮大的过程。这也是我们注重深入研究的经济亮点。最下面两条是城镇与农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曲线,10年间略有抬高,但数值多在2%—3%之间,亟待进一步提升。

值得重视的还有转移性收入在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中的作用。转移性收入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救济,各种货币与实物补贴等。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增长的幅度相当高。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增长了576.7%、594.4%、640.2%和681.4%,但由于基数较低,农村转移性收入增加的绝对额并不高,全国和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669元、1284元、589元、661元,分别占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纯收入增加额的11.2%、14.9%、10.27%和14.46%。能够增加到这一水平并不容易,这是2000年以后各地政府大力促进农民收入提高,加强扶贫济困和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结果。虽然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增长的幅度远不如农村,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增长了202.1%、172.6%、213.7%和186.15%,但由于基数较高,城镇居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绝对额却比农村大得多,2013年全国平均为7010元,比2004年高出4690元;东部地区为8479元,高出5369元。两者分别占全国及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额的26.7%和26.4%,其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收入增长中的作用相当重要。

二、“优势收入结构”对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意义

笔者认为,市场机制激励下城乡居民收入来源呈现的多元化趋势,是居民收入提高的重要动因。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生产方式及收入分配制度决定了城乡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城市居民的工资和农村居民的家庭经营收入)是相对稳定的,如城市居民的工资可能几年都基本不变,多数农民家庭经营收入虽然随年头好坏时高时低,但总体变化并不大。而实际收入的增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主要收入以外的收入是否有较多的来源,如城镇居民的经营收入,或农村居民的工资收入,以及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这些收入多、比重高,使总收入的量增加,却会使传统主要收入的比重相应减少,主要收入的比重与总收入量出现负相关。

虽然城乡居民收入来源中都有“经营”的收入,但城市人的经营与农村人的经营是不同的概念。农村人经营的大多是农业,且基本是小生产的农业,而城镇居民的经营可横跨各类二三产业,形式包括创业创新的投资项目、传统或新兴的现代企业,或大小不一的服务业等。与城市居民的经营相对应的,是农村居民在城市人(包括进城农民转化的城市人)创办经营的经济体中从事劳动生产,赚取比小农经营明显高的工资。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则源于银行储蓄、理财、房产出租买卖、证券交易等。当然,城镇居民中的经营及财产性收入是很不平衡的,相当一部分人的高收入拉高了平均数。而农村居民的工资收入相对均衡,可以是其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的报酬,也可以是外出打工赚来的工资等。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除了与城市人一样的存款、投资收益外,还有房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收入等。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将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的经营收入和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以及两者的财产性收入增长较快的态势和与居民的总收入增长形成显著正相关性的结构,称之为“优势收入结构”。理由如下。

第一,这样的收入结构是有利于居民的总收入保持较高水平或能够实现较快增长的结构。根据表4所列的10年增长比例计算,城镇居民的经营收入年增长率和农村居民的工资收入年增长率分别为21.2%和16.8%,财产性收入年增长率分别为19.7%,16.0%,均高于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及纯收入增长率12.4%和13.1%;而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和农村居民经营收入的年增长率分别为11.4%和9.0%,均低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年增长率(以上均为名义年增长率,但不影响横向比较)。

第二,这是由居民内生性因素驱动、自主行为决定的收入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的主动经营、外出打工、财产投资等由内生的理念导向的自主经济行为,产生了不断增长的收入效应,形成充满活力的增长点。诚然,目前城镇居民的工资从绝对额来说仍是收入的最大来源,但其水平主要由政府的政策及大环境决定,是居民自身无法控制的,多数意义上属于外生变量;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虽然是由农民的自身行为所决定,但家庭承包制下普遍的小农经济收益水平过低,往往拖累收入的增长,因而不具有收入的优势。而城乡的转移性收入同样是由体制和政府所决定的外生变量,不是普通民众可以自主追求的。

第三,只有在正常的市场机制下,经济主体的自主行为才具有普遍的导向意义,才有利于构建活力强、成长性好的就业与收入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凡是经济增长超前,群众脱贫致富迅速,社会发展出类拔萃的地区或经济体,都是遵循“不靠外力靠内功,不靠上级靠自身,不靠政府靠市场”的原则发展起来的(如东部沿海的广东、浙江、江苏等地的农村都是典型)。强调居民收入的“优势结构”,毫无疑问都遵循以上原则。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形成“优势收入结构”的原因,首先是市场经济体制和多种所有制的建立,形成蓬勃的新增长点,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和收入来源的迅速扩大。相当一部分城镇居民先是从原有单纯依靠国有和集体经济的工资收入,转变为以工资为主、不同形式的经营及财产性收入为辅的收入结构,更有部分市民告别公有制经济单位,放弃固定的工资收入,自主创业创新,从事个体私有经济的投资和经营,也获得了丰厚的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农村中则有一些善于“闯市场搞经营”的农民带头,或在农村就地兴办小型企业,又当老板又当工人赚钱致富;或进入城市各类民营或公有企业打工赚钱,很多人久而久之也成为投资经营者。其次,各类市场的不断完善,为居民的经营和投资行为创造了不可或缺的良好条件。商品市场、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繁荣,既改变着城乡居民的理念,也成为各种收入来源成长与扩大的温床。人们将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通过投资、交换,获取经营和财产性收益。最后,我国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是形成多元化收入结构的强大催化剂。由于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大量农村居民从小生产农业中脱离出来,进入非农产业和城市建设中,为城市居民的创业和创新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劳动力。虽然农村劳动力与城镇职工相比是“廉价”的,但对进城的农民而言,在城市务工比从事小生产的农业劳动所获得的报酬高得多。国家实行鼓励农民进城和城乡一体化的政策,推动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成倍提高的。

从更深层面来看,城乡居民的“优势收入结构”是突破旧理念及旧的分配模式的产物,是全社会从城乡二元结构下依靠“外在约束”的运行状态,转向城乡一体化趋势下充满内在活力的良性循环的体现。在传统的城乡发展模式(城市人靠工资,农村人靠小农经营)下,城市人如果不在“正规”单位赚工资而去搞各种经营,就会被人看不起;农村人如果不好好种地养家而外出打工赚钱,以及城乡百姓利用财产“投机”赚钱,就很可能会被视为不务正业,甚至被扣上资本主义帽子。改革就是在冲破传统体制及观念的进程中,推动城乡民众创业创新,既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也必然提高了各类收入。而它们又是相辅相成的:经营收入的提高使经营者能够给予劳动者更多的工资收入,而工资收入提高增强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增加经营者的经营收入或企业盈利。工资和经营收入的增加使居民有更多财富进行投资,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又转化为投资和经营资本,从而保障收入增长的良性循环不断扩大。

三、多元化收入结构对区域差距的调节效应

我们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指标,分别计算了2004年和2013年,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对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倍数,东部地区的城乡人均收入分别与中西部地区城乡的人均收入的倍数,结果见表4。

表4 2004年至2013年城乡与区域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 (单位:倍数)

可以看到,以上所有的倍数,除了区域比值的“城镇(东部/西部)”是2013年倍数大于2004年的以外,其他全部都呈现2013年小于2004年的状态,即产生了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的作用。另外,笔者2014年用锡尔系数计算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居民收入的差距,结果是全国的总体区域差距从2004年的4.337降为2012年(可取得数据截至此年)的3.309,三大地带间的差距从2004年的2.936降为2012年的2.272。②

笔者认为,差距的缩小,是与以优势收入结构为主导的多元化收入增长态势相关联的。优势收入结构的强化,依赖于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了人的内在动力,加上各种资源要素的潜力和效率产生新的收益,因而有利于后来者居上,产生后发效应,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差距的作用,其在低基数、相对欠发达的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产生的效应更强。

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看,主要表现为优势收入结构在农村比城镇更为突出。2004年到2013年的10年中,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提高3027元,提高了303.0%,占全部纯收入提高额的50.78%。2013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收入绝对额为4025元,占全部纯收入的45.2%。而城镇居民人均经营收入虽然提高的幅度为466.2%,但由于其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小(2013年为10.38%),提高的绝对值仅为2303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额的13.13%,效应明显低于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收入的提高。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相对于城镇居民是滞后的。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10年中从1.7%提高到3.0%,而农民是从2.6%提高到3.3%;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人均增加的绝对值为644元,比农村的216元高得多。

笔者将农民的工资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城镇的经营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分别加总,再加以比较。经计算,两者增加的绝对值,农村和城镇分别为3243元和2952元(农村比城镇人均多增加291元),分别占农村与城镇总收入10年提高额的54.4%和16.8%。显然,总体比较,农村优势收入结构对于提高收入的效应比城镇强,也就为城乡收入差距倍数的缩小作出了贡献。尽管2004年后的10年中,就绝对数而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17534元)远高于农民(5960元),但增加的幅度则是农村(203.0%)高于城镇(186.1%),使城乡收入的倍数从3.21倍减少为3.03倍。

再看三大区域的差距。前文已经表明,中部地区是10年之中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最高的地区,工资收入的比重缩小及财产性、转移性收入比重的扩大都是三大区域中最高的,只有经营收入提高幅度略低于东部地区(低0.05个百分点)。同时,中部地区城镇居民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比重与总收入增长的正相关度也均是三大区域最高。优势收入结构使得中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提高较快,从而为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作出了贡献(东中部地区差距从1.45倍缩小到1.40倍)。相形之下,西部地区城镇没有中部地区的相应优势结构效应强,而出现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东西部地区差距从1.46倍扩大到1.48倍的情况。再看农村,前文也已表明,西部地区是这10年之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最高的地区(指数从1提高到3.21),而其经营收入比重缩小也是三大区域中最显著的,其工资性和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在三大区域中也是最高的。西部地区的优势收入结构使得东、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差距从2.20倍缩小到1.98倍。这也印证了收入的多元化是促进居民收入提高的基本因素。

区域差距的调节还有赖于政府的转移支付,世界各国都将其作为缩小差距的重要手段。2013年,我国的转移性收入在城乡居民收入中分别占到26.0%和8.8%,比城乡的财产性收入比重都高得多,但笔者并不将其纳入优势收入结构,原因是转移性收入与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一样,属于外生性的因素,由政府的政策性因素决定,而不是居民的内生性、自主选择行为所决定。对于转移性收入的巨大作用,前文已作阐述,但不能不重视其中的问题。目前最明显的问题是:一是城乡差距极大。城镇居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远高于农村居民,全国城镇居民2013年的转移性收入人均为7010元,而农村居民人均仅为784元;从变动趋势看,2004年至2013年,虽然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的倍数从20.0倍缩小到8.9倍,但人均绝对数的差距从2205元增加到6226元;10年间城市居民人均提高了4690元,但农村居民人均仅提高了669元。二是地区差别明显。2013年城镇居民东中西部地区人均转移性收入分别为8479元、5883元和5243元,农村居民东中西部地区人均分别为1500元、681元和758元。东部地区比中西部地区高出50%至100%。

以上数据显示,越是收入较高的城镇和东部地区,取得的转移性收入越多。目前我国转移性收入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支付的约占到60%—70%,政府调控的重要目标应该是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但是现实反映出的特征却相反。客观地看,这种情况与我国过去长期存在的计划经济及城乡、地区分割的体制相关:政府对城市人口的基本生活给予充分保障,包括养老、救济、价格补贴以及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待遇,而对农村居民则基本没有保障;同时大量需要转移支付的事务基本由地方财政负责,而各地发达程度及财政收入的极大差异必然造成保障程度的天壤之别。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施行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例如政府对农村的养老、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投入,扶持“三农”的资金、支持扶贫脱困的财政拨款、价格补贴等,已经缓解了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但目前实际差距之大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优化居民收入结构促进收入增长的对策

在探索收入结构变动的趋势性规律基础上,应根据不同收入来源的形成特征和制度现状,强化“优势收入结构”,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虽然目前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和农村居民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是逐年下降的,但其作为传统的“收入主渠道”的地位总体并没有改变。未来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长期稳定的既全国统一、又符合地方实际的工资制度,建立规范、持续的工资增长与贡献、与能力、与任职年限等挂钩的制度,使工资成为动态的内生变量,真正起到激励人的创新正能量的作用。而提高农民收入的关键在于,发展规模化、高效益的农业产业。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增长的多元化结构,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鼓励城乡居民自主创业创新,构建更多、更强的新经济主体,是持续提高城市居民经营收入和农村居民工资收入的根本途径。在城镇支持市民创业和创新,无论是个体经营还是创办公司企业,都能形成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农村,鼓励农民或就地、或进城务工经商,取得工资收入。城乡居民这两种收入来源的壮大,就是在最广大民众的收入来源上构建起新的增长点。要采取多种方式为城乡经营户提供专业的产品技术和营销指导,提升科技含量,增强竞争力。制定相关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加大银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创业的支持力度。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点之一,应该是最大程度地支持那些能够对民众的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对农村居民来说,要从依靠传统的家庭经营收入逐步变为依靠工资收入或产业赢利。从对传统农业的市场化、规模化、企业化、科技化改造着手,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发展家庭农场,以科技和现代管理保障农业效益的提高,是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所在。

第二,广泛开辟城乡居民进行财产投资的渠道,普及投资及金融知识,增加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潜力极大的收入来源。虽然就全国而言,居民收入增长与财产性收入增长具有为较明确的正相关关系,但是在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这种相关性并不稳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产权基础、投资渠道及知识技能的不明确不健全是根本问题。应在全国城乡形成更为良好的投资和要素开发利用环境,深度发掘资产要素潜力,提高资产收益。如应加速农民土地产权的证券化,使农民的土地权能够在货币形态上得以实现,成为农民提高收入的重要来源。应加强银行、证券机构、信托机构、小额存贷款公司、投资基金等网点的建设和普及,也应加强在中西部和农村地区普及理财理念和投资知识。经常有报道称农民赚了钱藏在柴堆里丢了或埋在地下烂了,如果投资渠道畅通,就不至于出现此类事情。农村基层的金融机构负有普及知识、提供帮助的责任,为居民开辟投资收益渠道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拓展业务,提高经营效益。

第三,政府和社会的转移性收入要更多地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创业创新能力,转化为提升居民收入增长的“造血功能”的原动力。加大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措施。目前转移性收入主要还是用作直接扶贫济困,这自然是必不可少,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欠发达地区和穷困人口的生活问题,还应该形成基于个人及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财富积累方式,也就是增强“造血功能”,形成有源之流。如支持贫困地区特有的自然或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兴办更多提供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工厂;以一部分转移支付资金为基础,建立农村扶贫帮困的互助组织,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持久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注释

①城镇居民工资增长仍然是可支配收入增长的主体,全国此期间工资提高了11777元,为原有工资收入的164.65%,占可支配收入增长额17534元的67.2%。但必须认识到,工资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工资总水平增长受到整个制度约束,无法由民众自主行为而变动(机关事业单位是所谓“铁工资”;企业工资虽然是浮动的,员工可以通过积极工作增加企业赢利使自己有可能提高收入,但工资水平主要还是由国家工资制度和经济大环境决定)。而城市居民的经营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则是通过居民自主选择的行为可以提高的收入,因而与受“外部约束”的收入具有十分不同的意义。10年间经营收入增加的绝对额虽然仅为2303元,只占可支配收入增长额的13.1%,但提高的幅度达到466.2%。同样,财产性收入增长额仅为649元,占可支配收入增长额的3.7%,但提高的幅度达403.1%。显示出这两种收入在市场经济下的增长前景。②陈自芳:《以收入标准判断的我国区域差异研究》,《中州学刊》2014年第4期,第30页。

参考文献

[1]祝伟,汪晓文.我国省际间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实证研究——基于收入结构的视角[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1).

[2]王志平.中美居民财产性收入比较及启示[J].上海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3]陈磊.中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决定因素——基于收入结构的角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21).

[4]苏东坡.城镇居民收入结构的城市化效应研究——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门槛模型分析[J].城市发展研究,2014,(10).

[5]徐会奇,周建帮.东部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与增长问题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管理观察,2014,(22).

责任编辑:晓立2015年8月

作者简介:陈自芳,男,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杭州310012)。

收稿日期:2015-05-10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8-0023-07

【经济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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