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南生态移民土地经营权转让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以汉中市为例

2015-03-09 14:39唐萍萍胡仪元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5年5期
关键词:经营权移民土地

唐萍萍,胡仪元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汉中 723001)

陕南包括汉中、安康、商洛3市,位于秦巴山区,地质环境恶劣,洪涝灾害频发,生产生活条件极差,属于全国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之一,有24个国家级贫困县 (2012年数据)[1]。为了避灾防险,改善生态环境,提高陕南人民的生活质量,陕西省政府于2011年5月作出实施陕南移民搬迁工程的决定[2]。

陕南移民搬迁后,将移民们原居住点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有效流转,发展高效、绿色、集约化的现代农业,不断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是当地农村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3]。原居住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决策者是搬迁的生态移民们,只有客观分析他们的流转意愿,准确把脉影响他们意愿的具体因素,才能作出合理的流转激励政策。鉴于此,文章利用对陕南地区汉中市6个典型移民安置点258户搬迁农民的调研数据,运用Logistic二元回归模型对搬迁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找出陕南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

1 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意愿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一些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还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的意愿是在考虑多种因素后作出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影响生态移民转让土地意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生态移民的个人特征

生态移民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职业非农化程度等直接影响其是否转让土地经营权。一般来说,年龄对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影响通常是负的,即年龄越大的生态移民越不愿意转让土地经营权[4]。性别对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影响表现为,男性比女性更偏向于转让土地经营权[5]。关于受教育程度对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影响,目前,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生态移民的受教育程度与其是否转让土地经营权呈负相关关系,即受教育程度越高,越不愿意转让土地经营权[6];但也有学者认为生态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与其是否转让土地经营权呈正相关关系,即受教育程度越高,越愿意转让他的土地经营权[7]。生态移民的健康状况对其是否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影响为负,身体健康情况差的移民大部分都选择以农为业,土地是他们最主要的生活保障,他们轻易不会转让他们的土地经营权。职业非农化程度对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影响为正,即生态移民的职业非农化程度越高,他们对土地的依赖性越弱,越可能转让他的土地经营权。

1.2 生态移民的家庭特征

生态移民的家庭特征主要包括生态移民家庭农业人口数量、种植农作物的易打理程度及家庭非农收入比。理论上来说,家庭农业人口数量、种植农作物的易打理程度对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影响为负,即生态移民家里农业人口数量越多,种植的农作物越好打理,搬迁农民越不愿意转让土地。生态移民家庭农业人口数量越多,他们在移入地实现全部就业的难度就越大,这种就业压力使他们不会轻易放弃原来的土地,土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收入保障。种植的农作物越好打理,移民需要花费的时间就越少,土地经营可以作为一种兼业形式存在,不影响他们进行其他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移民们一般不会转让出他们的土地。家庭非农收入比对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影响为正,即生态移民家庭中非农收入所占比例越大,越倾向于转让其土地经营权[8],原因在于非农收入的提高使移民不在将土地看作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前期非农收入的积累与激励使移民会将越来越多的精力放在非农工作上以便获取更多的非农收入,他们基本上无暇经营土地,将土地转让出去的可能性也随着非农收入比的提高而提高。

1.3 生态移民安置点的特征

生态移民安置点的特征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点的地理情况、经济情况和距离搬迁农民原居住地的远近。该文将安置点的地理情况分为平原和山区 (丘陵)两种类型,搬迁到平原安置点的生态移民比搬迁到山区 (丘陵)的生态移民更倾向于转让土地经营权,生态移民安置点的经济发展情况对生态移民是否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影响为正,即安置点经济发展情况越好,生态移民越愿意转让土地经营权。因为平原较山区(丘陵)而言,一般经济发展的要好一些,就业机会也较多些,移民在当地找到新工作的可能性也较大些,摆脱原居住地土地束缚的几率也较大,所以,在平原地区、经济情况较好的安置点的生态移民更愿意转让其土地经营权。移民安置点距离生态移民原居住地的远近对生态移民是否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影响为正,即移民安置点距离原居住地越远,移民越愿意转让其土地经营权。原因在于安置点距离原居住地越远,移民进行土地经营的成本就越大,进行兼业经营的几率越小,移民更愿意将土地转让出去。

1.4 生态移民搬迁后保护体系的完善程度

生态移民搬迁后保护体系的完善程度主要体现在生态移民拥有社会保障情况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价金。一般来说,拥有社保情况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价金对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影响为正,即生态移民搬迁后拥有社保情况越好,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价金越高,其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可能性越大,这是因为当社会保障与土地转让价金收益较高时,就可以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移民们就会转让出他们的土地。

2 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2.1 数据来源

为全面掌握陕南地区农民生态移民后转让土地经营权意愿及影响因素情况,笔者于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搬迁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全面调研,此次调研选取的样本村有汉台区河东店移民安置点、西乡县堰口移民安置点、宁强县舒家坝镇宝珠观村移民安置点、宁强县二郎坝镇天台山村移民安置点、镇巴县渔渡移民安置点及镇巴县兴隆移民安置点,共发出调查问卷280份,其中有效问卷258份,问卷有效率为92.14%。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1。

表1 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表2 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情况

2.2 模型与方法

设因变量Y为生态移民是否转让土地经营权,这种选择有两种情况,一是愿意转让土地经营权 (Y=1);二是不愿意转移土地经营权 (Y=0)。在受访的258户生态移民中,有87人即33.72%的生态移民愿意转让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有171人即66.28%的生态移民不愿意转让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详见表2。因为因变量生态移民土地经营权转让意愿是一个二分类变量,所以,运用Logistic二元回归模型进行影响因素分析,用p1、p2分别表示“转让土地经营权”、“不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概率,用X1、X2、…、Xk分别表示影响因素,由此形成的Logistic回归方程为:

模型解释变量选择及处理说明如表3所示。

2.3 结果分析

使用SPSS软件对258个样本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处理,采用逐步向后回归方法进行变量筛选,并采用-2Loglikelihood、Cox&Snell R2和Nagelkerke R23个参数进行模型的整体检验。最终生态移民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社保条件、土地转让收益、安置点的经济情况和生态移民职业非农化程度等5个自变量进入了模型,得到整体运行效果以及模型参数如表4所示。从模型的整体检验效果看,-2Loglikelihood值达到了48.508,模型拟合度较好;Cox&Snell R2值达到了0.326,而Nagelkerke R2达到了0.416,说明模型可以较好地进行拟合。

表3 模型解释变量选择及处理说明

表4 模型进入回归方程的变量

具体影响因素分析如下:

(1)职业非农化程度。该变量回归系数为正值且通过了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职业非农化程度类型不同的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可能性可以用下述关系式表示:非农生态移民>兼业生态移民>纯农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可能性,原因主要是因为生态移民职业非农化程度越高,其对土地的生存需求就越低,越愿意转出土地经营权而专心从事非农产业。

(2)家庭非农收入比。该变量回归系数为正,并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生态移民家庭中非农收入所占比例越高,其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其原因表现在非农收入比的提高是生态移民家庭突破土地经济约束的重要前提,这一指标数值越大,说明生态移民家庭脱离土地的可能性越大,当然越愿意转让出自己的土地经营权。

(3)安置点经济情况。该变量回归系数为正值且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生态移民安置点经济发展情况越好,搬迁到此地的生态移民转让其土地经营权的可能性越大。这是因为安置点经济条件好的话,移民们会有更多新的就业机会,收入也会比较多,对原居住地土地的依赖也会相对较小,因此,安置点经济情况的好坏是影响生态移民能否转让土地经营权的重要因素。

(4)拥有社保情况。该变量回归系数为正且通过了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拥有社保情况的好坏对生态移民是否转让其土地经营权的影响显著,且拥有社保条件越好的生态移民越愿意转让其土地经营权。主要原因是土地对生态移民们来说具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他们最后的退路,如果拥有较好的社会保险,他们就不会将土地经营权抓得那么紧了。

(5)土地经营权转让价金。该变量回归系数为正,并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土地经营权转让价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生态移民是否转让土地经营权,土地转让价金越高,生态移民越愿意转让其土地经营权。主要是因为转让土地经营权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物权转化行为,具有高资产性、低交易频率性的特点[9],如果生态移民测算土地经营权转让价金收益高于其转让成本时,就会做出转出的决定,如果其判断转让土地经营权的价金收益不足于弥补其所受的风险成本时,他们就不会转让其土地经营权。

3 研究结论与讨论

综合以上分析,文章得出结论: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普遍较低,这对进行生态移民后原居住地的土地整理、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十分不利的,而职业非农化程度、家庭非农收入比、安置点经济情况、拥有社保情况和土地经营权转让价金等5个因素是影响生态移民是否转让土地经营权的主要因素。上述结论对于推进生态移民土地经济权的有效流转具有以下的政策启示。

(1)严把移民安置选点关,努力提升安置质量。在生态移民过程中,应严格选点,尽可能将安置点设在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这些地区公共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产业发展比较好,就业岗位也较多。将生态移民安置在这些地区,不仅可以使移民生活水平较快实现城镇化,还可以使他们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减少其对原居住地的依赖,有利于促进原居住地土地的流转与规模经营。

(2)加强后续产业发展,提高就业容量。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生态移民的职业非农化程度、家庭非农收入比、安置点的经济情况在促进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过程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而这些无不与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促进生态移民土地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就必须依托当地资源特点,发展特色农业,不断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就业容量[10]。一方面,应从内培和外引两个方面积极培育移民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带头人,通过带头人的示范指导,促进后续产业不断发展;另一方面,要提高生态移民的后续产业就业素质,就要建立移民农户劳动就业、创业状况信息库,通过农业院校、网络教育、产业发展带头人带动等多种渠道对安置点中的适龄农民进行农村产业发展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培训,确保生态移民户均一人就业,搬迁后的收入高于搬迁之前的水平。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以及社会各团体的联动互补的多元化金融支持机制,改善移民后续产业的融资条件。通过加强移民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使移民在移入地顺利实现就业,逐渐脱离对原居住地土地的依赖,从而促进土地流转。

(3)建立健全移民社保转续政策,维护移民合法权益。首先,要进一步推进生态移民户籍制度改革,使移民能与城镇居民一样公平地分享社会公共服务;其次,要建立健全生态移民社保转续政策,使搬迁农户搬迁后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待遇不低于搬迁前。通过社会保障政策的逐渐完善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促进生态移民原居住地的土地流转。不仅要建立健全搬迁农民社会保险转续机制,使搬迁农户搬迁后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待遇不低于搬迁前,还要加快土地物权化改革和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保护搬迁农户的土地权益,推动土地合理流转出让,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4)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多样化的土地转让模式。目前,生态移民转让土地经营权一般都是以组或村为界,受让对象大多数是亲朋与好友,就转让价金来说,普通粮田转让价金在3 000~4 500元/hm2,经济田的转让价金在1.2万~1.5万元/hm2。这种小范围小规模的熟人流转形式,很难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也不利于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因此,应开发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模式,通过引入土地股份合作制、托管与抵押机制等新型土地流转方式,不断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再配置,实现耕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保障生态移民应有的利益。

[1]赵丽莉.国家级贫困县名单调整.三秦都市报,2012-03-21

[2]郝俊卿,曹明明,徐雪,等.“迁移——集聚”模式下陕南移民搬迁地区城镇化的发展机制与路径研究.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优秀成果选编 (2012~2013年度),2014

[3]谷树忠,王兴杰,鲁金萍,等.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其效应与创新.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9,(01):1~7

[4]乐章.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及解释——基于十省份千户农民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0,(02):64~69

[5]张林秀,刘承芳.从性别视角看中国农村土地调整中的公平问题——对全国1 199个农户和2 459个村的实证调查.现代经济探讨,2005,(10):17~23

[6]陶然,童菊儿,汪晖,等.二轮承包后的中国农村土地行政性调整:典型事实、农民反应与政策含义.中国农村经济,2009,(10):12~20

[7]李实.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与收入增长和分配.中国社会科学,1999,(02):16~33

[8]张玫,姬亚岚,霍增辉,等.农户土地转出意愿影响因素分析——以浙江省农业园为例.生态经济,2012,(04):87~90

[9]安海燕,洪名勇.农地流转研究综述与展望.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4,(03):21~25

[10]邵景安,魏朝富,杨朝现,等.城乡统筹区产业发展与土地流转协同路径创新.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4,(05):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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