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敏,葛颜祥,耿翔燕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泰安 271018)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加剧。水源地作为取水源头,影响着整个流域取用水的质量,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关系着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对流域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起到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对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2007年,为了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国家制订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与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2008年国家在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又明确规定了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内的行为规范。《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水源地的生态保护在制度保障的同时,还要关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居民与企业的利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开始从经济学角度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研究,生态补偿便成为了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也成为公众及政府关注的焦点。生态补偿最早源于生态学领域,它是一种调节各利益相关方关系并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可持续利用的制度安排,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外部性的矫正[1]。建立与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利于缓解不同地区因环境资源禀赋、生态功能定位导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2]。有的学者以饮用水源保护区为研究对象,对财政转移支付、征收水资源费、开展优惠信贷、鼓励公益性资金投入等4种生态补偿途径进行了探讨,并从生态效益“生态建设成本”补偿主客体的参与意愿及支付能力等角度对生态补偿额度的测算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了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的具体策略与建议[3]。有的学者以量化生态价值为思路结合大汶河流域案例进行了相关研究,制定了针对水源地生态系统的生态补偿标准核算体系,并制订了包含发展性机会成本的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给出了水源地间接成本的计算方法[4]。还有学者分析了苏州市滨湖地区水源地水质保护行为与发展权价值损失的关系,应用区域比较法,在地理要素修正的基础上评价了太湖东部水源保护区发展权价值损失,以此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5]。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研究大多在补偿标准测量方面,而对其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偏好尚无研究。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研究大多在补偿标准测量方面,而对其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偏好尚无研究。
为了保护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环保相关政府部门要对保护区内的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监管,对他们的环境破坏行为予以惩罚,对他们的保护行为给予奖励。在这种惩罚与激励的制度安排下,水源地企业与居民将根据自己经济活动的收益与制度约定的生态补偿相比较,按照个人利益最大化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形成补偿者、被补偿者及政府三方博弈。有的学者应用进化博弈的双种群博弈理论,研究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合作的演化方向,发现其演化路径主要受到水源地不保护及下游不补偿受到的惩罚、下游对水源地的补偿额度等八个因素的影响[6];有的学者通过对黄河水源地牧民、政府、企业及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各方的利益博弈分析,提出了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的相关措施[7];有的学者运用博弈分析的方法,对流域生态补偿各利益相关体进行了分析,发现只有在政府的干预下,补偿主体最终才能够形成水源地保护、下游补偿的混合纳什均衡[8]。有的学者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生态补偿理论相融合,并以湿地生态补偿为研究案例,构建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框架[9];还有的学者首先运用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界定出核心利益相关者、次核心利益相关者及边缘利益相关者,选取鄱阳湖区其中3个县作为典型区域,调查农户对土地利用变化后经济损失的受偿意愿,算出生态补偿分担率[10]。
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及其行为选择不同,影响到生态补偿方案的制订与实施。因此,在生态补偿方案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分析各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充分考虑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对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同时进行规范,解决好利益相关者及利益联盟间的利益再分配问题,只有这样,生态补偿制度才能起到激励流域生态服务供给、提高流域生态质量的作用[11]。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的有效工具,而辨明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偏好,对于水源地生态补偿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至关重要。文章首先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并分析其利益诉求,然后运用博弈理论与方法,构建受偿者与补偿者的行为优化途径,希望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措施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利益相关者”这一词最早被提出可以追溯到1984年,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演进来看,该理论是组织的一种制度安排过程与管理实践过程,其核心在于合理协调与管理涉及 (或影响)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来实现组织目标[12]。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具有外部性特征与公共服务管理功能,在其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政府起到核心主导作用,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生态补偿是使生态环境外部性内部化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效途径。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运用于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中具有理论上的适用性。
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科学的识别是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设计与实施的基础。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理解,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与群体”。弗里曼不仅将影响企业目标达成的个体与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也将受企业目标达成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体与群体看作利益相关者。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的过程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生态补偿中的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及第三方3种类型[13],如各级政府及水源地管理者、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居民及企业、用水户 (包括社区用水居民、生产经营企业及公共事业单位)等。这些利益相关者都是理性人,也就是说他们都能够判断在生态补偿过程中自己的利益目标与福利状况,而且也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性选择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要达到组织目标,管理者就要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为了保证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率,保障用水安全,政府就要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中起到主导作用,从而确保生态补偿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有效地实施。首先对于各级政府部门来说,由于目前生态补偿资金大部分还是来自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所投入的生态补偿资金有限,在此约束下,政府部门就希望能够达到修复与改善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障合格水质与水量,同时还希望能够保持国家、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从这方面来看,各级政府部门在对水源地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时,其利益诉求就是要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而实现全社会福利的提高。其次,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居民、企业及用水户,他们作为理性人,在生态补偿中的利益诉求主要在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上,而将全社会的福祉作为实现其自身经济利益的伴生物,而媒体、社区等不光是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实现,同时还十分关注全社会经济利益的实现。
从以上分析来看,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过程中,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就要协调好各利益群体的关系。各级政府与水源地保护区居民、企业间存在个人成本及社会成本的不对称,虽然各级政府通过生态补偿方式,让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村民搬离库区、退出耕地及对其生活与耕作提出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让企业搬离水源地保护区并禁止排放污染物,但是由于存在生态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保护区内的村民与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不是很高,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村民随意排放生活垃圾、滥用化肥农药,企业偷排污水污物,尤其是在周围还保有一些从事养殖的土地利用者,这些行为对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影响。因此,分析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偏好,研究补偿标准、惩罚标准及政策导向对各主体行为演变的影响,对于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者尤为重要。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部门与参与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者 (该文主要指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受偿者)存在着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者的行为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与政府部门在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竞合情况下的行为决策过程,即博弈过程。文章试图利用博弈论方法,探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者 (以下简称受偿者)与政府部门 (以下简称补偿者)的行为选择机理及其优化途径,以促进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的顺利实施。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中,补偿者是倡导、实施生态补偿活动并提供财政支持的一方,起到监督监管的作用。目前来说,政府是补偿款的主要提供者,承担了补偿者角色,同时又要对生态补偿保护行为进行监督监管;而受偿者是在此过程中得到补偿的一方,需要根据相关生态补偿规定与要求来具体实施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
水源地生态补偿的过程,就是一个受偿者与补偿者之间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由于受偿者与补偿者之间的利益诉求是不一致的,受偿者既希望拿到令其满意的生态补偿款,又希望自己的生活与生产方式不受太大影响,而且尽可能少的付出治污成本。而当地政府则希望控制排污与治理污染,希望保护好水源地保护区的水资源,以给下游及周边用水户提供合格水源,即“少补偿,多收益”。总之,补偿者不管是基于保护水源地保护区水资源的责任,还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它都会积极通过政策或者其他措施监管生态补偿受偿者,由此,矛盾双方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博弈行为。
(1)假定水源地保护区的受偿者的行为选择是一个有限次重复动态博弈问题,重复博弈次数为N。
(2)假定补偿者严格监管,不存在不作为现象,且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中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只要补偿者监管,受偿者的排污、滥用化肥农药等行为就会被发现;受偿者的污染行为 (排污、滥用化肥农药等)被发现后,会有经济惩罚,又有信用损失。
(3)理性的受偿者会根据所能获得的总收益来决定自己在第T期是否排污、滥用化肥农药等不保护行为。为简化模型并不失一般性,假定受偿者只在第T期决定是否排污、滥用化肥农药等;补偿者只在第T期决定是否监管,并假定潜在损失与信用损失具有延续效应。
假设补偿者与受偿者每期的正常收益分别为R和I;受偿者生态保护成本为C1,生态补偿者的监管费用为C2;受偿者污染行为 (设定受偿者排污、滥用化肥农药等行为是不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反之是保护)超长收益为K,给补偿者带来的潜在损失为W(包括水环境治理费用、补偿下游及周边供水城市的费用、下游及周边供水城市给付的潜在补偿费用);受偿者排污被发现后惩罚为F,并由此导致的信用机会损失为L(该文设定政府财政拨款会根据保护信用来决定是否补偿及补偿额度)。得到如表1所示的支付矩阵。
显然,补偿者与受偿者行为选择的博弈中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
表1 补偿者与受偿者行为选择的博弈支付矩阵
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中,若受偿者在第T期的不保护概率为β,补偿者的风险偏好为λp,假设补偿者仅仅在第T期选择监督或者不监督,则在第N次重复博弈过程中,补偿者第T期监管与不监管时的期望收益现值分别为:
由Ep(1,β)=Ep(0,β)得受偿者不保护的均衡点:
若政府在第T期的监管概率为α,受偿者的风险偏好为λα,保留效用为I0,且I0<I,则在N次重复博弈过程中,受偿者第T期不保护和保护时的期望收益现值分别为:
由Ea(α,1)=Ea(α,0)得到补偿者的监管均衡点:
(α*,β*)是补偿者与受偿者行为选择博弈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点,对应着双方的最佳行为选择。在这一点上仅靠单方改变策略不会增加自身的收益,即在一方行动不变的情况下,理性的另一方没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
在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补偿中,如果补偿者与受偿者积极保护水环境,下游及周边用水城市需要补偿水源地保护区,否则,补偿者要向下游及周边用水城市做出补偿。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为使实际收益大于均衡期望收益值,补偿者会根据受偿者的排污、滥用化肥农药等状况选择相应的监管行动。当受偿者的实际不保护概率小于β*时,补偿者的最佳选择是不监管;当受偿者的实际不保护概率大于β*时,补偿者的最佳选择是监管。Vp={β|β∈ (β*,1)}即为补偿者的监管空间。
表2 生态补偿中补偿者监管空间与主要影响因素间的关系
受偿者也会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将根据补偿者的监管概率选择自己的行动。当补偿者的监管概率小于α*时,受偿者的最佳选择是排污、滥用化肥农药等,即不保护生态环境;当补偿者的监管概率大于α*时,受偿者的最佳选择是不排污和滥用化肥农药等,即保护生态环境。称Vα={α|α∈ (0,α*)}为受偿者的不保护空间。
通过对式 (2)求偏导数,得出受偿者不保护空间与主要影响因素间的关系,见表3。
从博弈的角度看,补偿者为提高向下游及周边用水城市提供水资源的质量,增加生态补偿收益,必然会采取措施扩大监管空间 (减小β*)。受偿者与补偿者之间合作程度的提高意味着受偿者履约状况的改善,从而减小生态补偿补偿者的监督均衡点α*,即受偿者违规排污、滥用化肥农药等行为空间缩小,进而改善水源地保护区的水资源质量,提高生态补偿收益。可见,补偿者会扩大监管空间Vp、缩小排污空间Vα,优化受偿者的行为。
根据表2和表3中监管空间、不保护生态环境空间及主要影响因素的关系,得出优化受偿者行为的主要途径:(1)降低补偿者的风险偏好λp、受偿者的风险偏好λα;(2)降低监管成本C和违规排污、滥用化肥农药等行为的超常收益K;(3)增加违规排污、滥用化肥农药等行为的惩罚F、不保护生态环境的潜在损失W、不保护生态环境的信用损失L;(4)增加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内外收益差ΔI(即I-I0)以及补偿者和受偿者的合作期限N。
表3 生态补偿中受偿者不保护空间与主要影响因素间的关系
健全监管体系,强化风险意识。风险偏好指的是行为主体在对待风险时所表现出来的态度,不同的行为者对风险的态度是存在差异的。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中,补偿者的风险偏好体现在企图通过花费监督成本,来监督受偿者履约状况。而受偿者的风险偏好则表现为通过偷排污、滥用化肥农药等不保护行为,企图获取超常收益。因此,补偿者就必须要强化风险意识,可以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实地调研来积累监督管理经验,并聘请相关决策专家给予咨询指导,健全监管体系,从而降低风险偏好;同时,加强对受偿者信用状况的调查,随时掌握受偿者保护环境的行为,提高监督力度,以降低受偿者的风险偏好。
健全诚信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方式。诚信是个体的一种自我约束力,只有信用制度健全,才能提高生态补偿的效率与综合效益。为此,水源地保护区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环保机构及媒体等应该联合起来,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建立生态补偿信用制度,并设立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加强对受偿者的信用评估,从而强制性地增加不保护信用损失。
在生态补偿的过程中,不同的补偿方式会影响到受偿者的行为选择,因此,可以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不能依靠实物补偿与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更多地要采用项目补偿、产业补偿及技术与智力补偿等方式,增加受偿者采取保护行为所获得的正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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