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体育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模式、机制与启示
——基于郎溪县篮球协会的案例分析

2015-03-07 03:41汪敏毅
中国体育科技 2015年1期
关键词:篮球赛教体局供给

刘 峥,唐 炎,倪 鹏,汪敏毅,王 博



社会性体育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模式、机制与启示
——基于郎溪县篮球协会的案例分析

刘 峥1,唐 炎2,倪 鹏3,汪敏毅4,王 博5

以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为价值导向,以社会性体育组织如何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为议题,综合运用文献资料调研、访谈、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研究,并得出以下结论:1)恰当处理“官民二重性”,加强监管是社会性体育组织为公众服务的关键;2)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供给需要重视体育教师群体的作用;3)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应该考虑群众体育需求的差异性;4)重视部门结构重组,促进业务协同是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发展的制度保障。

体育组织;公共体育服务;模式;机制

前 言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指出,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这不仅指明了社会性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责任义务,而且,明确了社会性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合法地位。就公共体育服务来说,各类基层体育协会参与组织群众体育活动的实践,就是体育类社会性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中的具体行动表现。那么,基层体育协会帮助政府提供了哪些公共体育服务?它是如何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它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带着这些疑问,也是为了探寻地方政府与社会性体育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中的合作关系,本课题组以安徽省郎溪县篮球协会作为研究对象,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4月先后两次通过实地考察和访谈的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选择郎溪县篮球协会作为案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1)郎溪县群众篮球的历史悠久、基础厚实,有两个“篮球之乡”;2)郎溪县的篮球赛事种类众多,包括学生赛事、农民赛事、职工赛事、俱乐部赛事和节庆赛事等;3)郎溪县篮球协会成立以后,承办、协办了多种篮球赛事。总体而言,对社会性体育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展开研究,郎溪县篮球协会具有典型意义。

1 郎溪县篮球协会的组建

1.1 组建篮球协会的动因

篮球是郎溪县群众最喜爱的项目,也是开展历史最为悠久的项目。以“篮球之乡”姚村乡为例,姚村乡的盛村下辖7个自然村,20世纪50~60年代,7个自然村几乎没有一幢楼房,但7个自然村却有7个篮球场。每逢节庆假日,7个自然村轮流举办农民篮球赛,并多次组队代表姚村公社参加芜湖地区的篮球比赛,屡获佳绩。提起盛村,人们自然就会与篮球联想在一起,盛村是郎溪县名副其实的“篮球村”。21世纪以来,虽然村里的部分青壮年外出打工,但是,村民的篮球热情依然浓厚,为了满足村民的篮球需要,村里不仅翻修了一个旧篮球场,且在新华村民组和柯村村民组又新建了两个标准化水泥篮球场,3个球场的总投入20余万元,郎溪县群众对篮球的喜爱程度由此可见一斑。2010年,郎溪县初步完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原来分离的教育、体育部门进行了机构调整,合并为郎溪县教体局。教体局成立以后,便大力抓群众性体育组织的建设,于2010年10月成立了郎溪县体育总会。此后,一些单项协会,如太极拳协会、登山协会、老年健身协会、健身舞蹈协会等相继成立,但郎溪县群众最喜爱的篮球却没有协会组织成立。由于缺乏专门组织管理,篮球比赛的举办基本上是群众自发行为,比赛缺乏规范的参赛规则约束,在比赛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因为裁判执法水平低下、判罚不公、运动员资格作假、争夺场地而引发的争执、打架、闹事等现象。矛盾出现以后,由于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参照和专门组织的协调,纠纷只能通过社会上有威望的“中间人”调节或是群众自己进行内部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群众对篮球的参与热情,也给群众之间人情关系的维系带来潜在危机。

篮球比赛是郎溪县群众所热衷的公共体育产品,而群众自发组织篮球赛事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供给主体失效、责任义务不明、组织协调乏力等弊端。因此,不具备公信力的个人或自发组织是无法完成此公共体育产品的持续、有效供给的。于是,组建一个有力的赛事供给组织就成了各方利益的共同述求。

1.2 组建篮球协会的过程

2011年,在郎溪县体育老师KTY、YGR、LMM、LJ等人的倡议下,篮球协会的组建被提上了日程。作为篮球协会的发起人,KTY等人首先向郎溪县体育总会提交了《关于要求成立郎溪县篮球协会的申请》。2011年11月,郎溪县体育总会对倡议进行了批复,同意成立篮球协会,并报送郎溪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备案。2012年1月,召开的篮球协会成立大会标志着篮球协会的正式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篮球协会理事;选举产生了郎溪篮球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了篮球协会名誉主席、顾问。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郎溪县篮球协会章程》,章程对协会的宗旨、目的、会员的权利义务、经费使用、活动组织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

按照章程的规定。篮球协会被定位为“篮球爱好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但在我国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的现实约束下,篮球协会并非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是依托在县体育总会架构内的二级协会组织,它的合法性也是在体育总会的授权和认可下实现的。值得注意的是,郎溪县体育总会也并非是完全自治组织,它和郎溪县教体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所以实际上,授予篮球协会合法地位的真正“婆家”是作为政府机构的教体局。现实中,教体局正是以体育总会作为中介将篮球协会这样的社会性体育组织嵌套在了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中。这种嵌套关系使教体局可以顺理成章地利用篮球协会实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也使篮球协会可以利用其“官民二重”的身份,通过游说、倡议等方式利用政策资源开展活动,二者通过嵌套所形成的互动方式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相得益彰。

2 郎溪县篮球协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现实状况

2.1 郎溪县篮球协会参与的公共体育服务

2.1.1 参与篮球俱乐部组织的供给

郎溪县拥有大批的篮球爱好者,在篮球协会成立之前,这些篮球爱好者基本上是处于无组织或是自发组织的状态,这种局面不仅不利于郎溪县群众篮球的有序、健康发展,而且与全民健身计划所提出的“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之目标背道而驰。为此,篮球协会在成立伊始就积极抓篮球组织建设,大力倡导篮球爱好者、机关、企事业单位组建篮球俱乐部。这些篮球俱乐的组建必须首先要向篮球协会提出成立申请,得到篮球协会的批复同意,并报送郎溪县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体育总会备案后,它们才具有合法性。在篮球协会的实际管理过程中,篮球协会实行的是会员制,各个篮球俱乐部作为团体会员参与相关活动。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郎溪县共有篮球俱乐部18家。从地理位置分布上看,县城内的俱乐部共有8家,占总数的44.4%;开发区范围内的俱乐部共有4家,占总数的22.2%;乡镇范围内的俱乐部共有6家,占总数的33.4%。可见,县城内的篮球俱乐部具有数量上的优势地位。从经费来源上看,以会费作为经费来源的有1家,占总数的5.6%;以集资作为经费来源的俱乐部有8家,占总数的44.4%;以政府、事业单位拨款为经费来源的有5家,占总数的27.7%;以企业赞助为经费来源的有1家,占总数的5.6%;以个人出资为经费来源的有1家,占总数的5.6%;以会费、集资、企业赞助混合方式为经费来源的有2家,占总数的11.1%。可见,郎溪县俱乐部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以集资为主。从俱乐部的性质上看,集体所有制的俱乐部有10家,占总数的55.6%;政府、单位所有的有5家,占总数的27.7%;私人所有的有1家,占总数的5.6%;混合所有的有1家,占总数的5.6%;企业所有制的有1家,占总数的5.6%。可见,郎溪县俱乐部的性质主要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上述数据说明,郎溪县的篮球俱乐部分布较为广泛,基本上覆盖了全县各类区域,篮球俱乐部的组建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从18家篮球俱乐部的不同性质可以看出,对于篮球俱乐部的组建,篮球协会并非是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没有要求篮球俱乐部的组建形式是按照标准化的模式进行,而是充分尊重俱乐部组织者的意愿,给了俱乐部组织者完全的自主权,体现了社会性体育组织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主体,在组织供给中的“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的灵活性策略。在我国群众体育需求差异性、多样性普遍存在的现实背景下,这种策略对于基层群众性体育组织的建立,对于健全健身组织网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1.2 参与篮球赛事的供给

群众性体育赛事作为公共体育活动类产品,它对于激发群众体育热情,带动全民健身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按照郎溪县篮球协会章程的规定,“组织训练和比赛”是篮球协会的一项日常工作,这样的角色认知和功能定位使篮球协会成立以后,便积极承担起了组织篮球赛事的职责。

表 1 郎溪县篮球俱乐部组建情况一览表

表 2 郎溪县篮球协会参与组织的赛事情况一览表

表2显示,2012年全年篮球协会共参与组织了7项篮球赛事,赛事的类别包括机关赛、乡镇赛、企业友谊赛和俱乐部赛;参赛队伍累计达到了55支,赛事的参与人群包括乡镇村民、机关职工、企业员工和社会篮球爱好者,赛事的受众面几乎覆盖了郎溪县的全体群众。在篮球协会的组织下,郎溪县各项篮球赛事呈现了良好发展的态势,过去经常出现的打架、闹事等恶劣现象没有再发生,而这种良性的局面与篮球协会采取的激励机制是密切相关的。例如,由郎溪县县委宣传部主办,县教体局承办,篮球协会具体组织的郎溪县首届男子篮球联赛的供给过程中,篮球协会提出一项严厉的措施,即参赛队伍必须尊重裁判、尊重对手,严禁辱骂、殴打裁判及参赛队员,如果有参赛队伍出现打架、闹事等恶劣现象,则取消其下一届联赛参赛资格。这种措施对于各参队伍来说,形成了一种“选择性诱因”,即只要想持续参加篮球联赛,就必须要为维护联赛秩序的集体目标做贡献,这种贡献对于每名参赛队员来讲就是要表现出友好的赛场行为。因此,可以说,篮球协会提供优质的赛事供给是在对参赛队伍的选择性激励条件下实现的。

2.1.3 篮球竞赛人才的供给

郎溪县篮球协会对篮球裁判员的供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组织篮球裁判员的培训。2012年,郎溪县教体局和篮球协会共同举办了“中小学篮球教练员、裁判员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其中,教体局负责发布通知和受理报名,并要求各中、小学必须派1~2名体育教师参加,不得空缺。篮球协会负责培训活动的组织,对篮球裁判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进行具体落实;二是对篮球裁判进行统一注册和选派。过去在自发性组织篮球比赛的情况下,选择何人进行篮球裁判的执法并不是由裁判的资质决定,而是通过熟人关系实现的,这种选择方式在进行执法之前就容易使参赛队员对裁判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加之缺乏专业的技能培训,大部分所谓的裁判执法水平不高,给篮球比赛中不良事件的出现埋下了隐患。为了对篮球赛事进行规范管理,篮球协会对全县的45名具有裁判员资质的人员进行了注册,实行统一管理,其中,一级裁判员5人、二级裁判员7人、三级裁判员33人,所有正式的篮球比赛裁判只能通过篮球协会统一选派。

在组织赛事的过程中,篮球协会首先根据赛事的需要选出一定数量的裁判员,但一个现实问题是这些裁判员都并非是专职裁判员,他们都是某一单位或企业的员工,是否能够真正参与赛事的执法,还需要裁判员本人所在单位的同意,但篮球协会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抽调权限,这使篮球协会陷入了行动困境。在这种情况下,篮球协会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教体局实现裁判员的抽调,而教体局作为篮球协会的“婆家”,也理所当然应该为篮球协会提供政策支持。因此,抽调裁判员的任务自然就落到了教体局的身上,教体局下发抽调通知后,篮球协会选择的裁判员便进入到执法环节。指派裁判员执法哪一场比赛则由篮球协会根据参赛双方的地缘、业缘情况,按照回避原则确定。由此可见,在裁判员人才供给的过程中,篮球协会发挥的是选人的功能,而教体局发挥的是调人的功能,二者通过嵌套所发挥的效力得到了充分体现。

2.2 郎溪县篮球协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面临的困难

2.2.1 现有场地条件增加了赛事的供给成本

在郎溪县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投入与支持下,近些年,郎溪县的篮球场地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目前,郎溪县共有7镇2乡,总人口约33万,郎溪县共有标准室外篮球场156片,累计面积65 520 m2,分属于全县的7镇2乡,场地分布实现了全县覆盖,其中,郎溪县城的篮球场地最多,有36片,占总数的23%(表3)。通过访谈得知,县城的篮球场地并非是针对全体群众的公共场地,这些篮球场地主要分布在学校和机关事业单位,它们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学生和内部职工。由于这些场地并不属于教体局管理,篮球协会无法直接从教体局获得,在需要使用某些场地之前,往往要依赖篮球协会中的能人或是教体局发文协调借用,才能实现共享。虽然场地的共享一般不需付费,但是在实际的组织过程却增加了篮球协会供给赛事的时间和“关系”成本。

表 3 郎溪县标准室外篮球场数量分布情况一览表

按照人均计算,郎溪县的人均篮球面积约0.2 m2,虽然与全国最高水平辽宁阜新市的人均近1 m2还有着不小的差距,但按照篮球协会副秘书长KTY的说法,在目前郎溪县篮球的发展水平下,这些场地在数量上是基本够用的,但如果要进一步提高篮球赛事的质量,打造群众体育的品牌赛事、精品赛事,现有的场地条件就满足不了需要了,其原因主要是,郎溪县的篮球场只有郎溪中学是塑胶的场地,其他大多数是水泥场地,且没有配套的看台,群众在观看篮球比赛时往往是站在篮球场的周围,观众的热情在增加赛场气氛的同时,也造成观赛秩序的混乱,由于观众过于靠近场地,也出现过参赛队员因为飞身救球与观众相撞而发生的争执,这不仅影响了赛场正常进行,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篮球协会的工作人员和裁判员在组织比赛的同时,还要常常通过口头提醒、画限制区、专人看护等方式维护赛场秩序,实际上增加了赛事供给的人力成本。2.2.2 融资方式单一使现有经费无法满足供给需要

融资是获取资金以支付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成本的过程。对于融资方式的选择表明了由谁支付和如何支付的基本问题。按照《郎溪县篮球协会章程》的规定:“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会员会费、社会赞助等部分组成,会员会费100元/年”。篮球协会的融资主要是通过缴纳会费和社会捐助两种方式实现的。篮球协会成立的时候,得到了县里几个企业的赞助,共获得了10万元的活动经费。有了这笔经费以后,篮球协会没有再向会员收取会费,按照篮球协会副秘书长KTY的说法,没有收取会费的原因是觉得10万元应该能够满足篮球协会活动的需要,为了刺激更多的会员加入,扩大篮球的受众面,就没收取会费。但是,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证明,现有的活动经费并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篮球需求。在郎溪县篮球赛事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部分群众对篮球赛事的水平有了新的要求,希望篮球协会能够组织一个精英队加强对外交流,举办县与县之间、县与市之间的交流赛或者互访赛,这种需求对原有的融资方式和经费筹集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仅如此,在实际的赛事组织过程后,篮球协会提供的服务是无偿的,既不收取参赛费,也不收取任何报酬,也就是说,目前篮球协会通过组织赛事没有任何资金上的收益,这不仅造成了篮球协会服务的成本和收益之间不平衡,而且更加重了经费的紧张程度。可以说,篮球协会目前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靠向企业“化缘”获得,自身缺乏“造血功能”,使现有经费筹集无法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篮球需要。

3 郎溪县篮球协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行动模式

郎溪县篮球协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实践隐含了模式化的行动过程,这种行动模式如图1所示。

图 1 郎溪县篮球协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行动模式

图1显示,郎溪县篮球活动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是在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部门、第二部门的私营企业和第三部门的社会性组织篮球协会共同作用下完成的。在这一行动模式中,县教体局作为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县的公共体育服务进行宏观策划、指导、调控和监督。县体育总会与县教体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所扮演的角色是教体局的“抓手”,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具体实施者。篮球协会作为体育总会下属的单项体育协会组织,所扮演的角色是篮球类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执行者、组织者和倡导者。在实际的供给中,县教体局和体育总会主要对篮球协会提供政策支持,通过发通知、牵头开会、颁布政策等行政手段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所需的资源进行配置,例如借用场地、调用人才等。篮球协会除了发挥组织、实施篮球赛事的作用之外,还由下至上地将群众的体育需求通过倡议、提议的方式反馈给县教体局,使群众的体育需求有可能变为政策问题,进入政策决策过程。其他政府部门主要指的是乡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它们所提供的政策支持除了场地的借用和人才的调用之外,还扮演着篮球赛主办者的角色,通过财政投入直接供给公共体育服务。篮球协会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关系主要是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倡议者和组织者。例如,“庆国庆,美好乡村杯篮球赛”就是在郎溪县“美好乡村”建设的政策背景下,由篮球协会提议,由县宣传部发文举办,由篮球协会组织实施的。私营企业与篮球协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通过资金供给公共体育服务。这种资金供给有两个方面:一是赞助,包括赞助篮球协会,赞助比赛;二是通过资金投入直接主办比赛,例如,郎溪县益华双语学校和洋成私立学校出资举办两校之间的篮球友谊赛。

郎溪县篮球协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行动模式体现了多主体参与的特征,这既是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多元化的理论诠释,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群众体育发展坚持走社会化道路的实践回应。但是,在这样的模式格局中,各供给主体之间是如何形成合力的,为什么公共体育服务的集体行动目标能够得以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对它们之间的作用机制进行剖析。

4 郎溪县篮球协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各主体的作用机制

4.1 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篮球协会成立之前,郎溪县群众习惯了自发性的、无组织的群众体育活动方式,如何使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化,如何通过有组织的公共体育服务来实现供给,单靠体育爱好者的热情、自愿是很难实现或者需要长时间的等待才能实现的。个别篮球爱好者即使有组建篮球协会的意愿,但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也要考虑组建行动所付出的各种成本与个人收益之间关系,因为组建篮球协会属于集体目标,实现的是集体利益,而个别篮球爱好者组建付出的却是个人成本,显然,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回报很难刺激他们产生行动的动力。正如学者奥尔森所说:“集体行动的成功,除非有强制性或者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是不会采取行动去实现他们共同的和集团的利益。”[3]因此,本案例说明,这种组织化的来自行政权威的强制性导向,才能促使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化发展在短时间内快速地发生。

在实践中,郎溪县教体局对于篮球协会的成立及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发挥了强制性的导向作用。2010年,郎溪县教育局和体育局合并成立教体育局以后,在群众体育的发展方面,主要确定了两项工作任务:一是建立群众性体育组织,让教体局开展工作有“抓手”;二是建立各类赛制,通过比赛带动群众体育发展。其中,建立群众性体育组织的重要举措就是组建县体育总会,鼓励各体育爱好者群体建立单项体育协会,并降低登记门槛,简化报批程序。郎溪县篮球协会就是在县教体局及其体育科的主导下,发动篮球爱好者成立的,成为了教体局开展全县篮球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有力“抓手”。

4.2 精英群体的聚合作用

任何一个组织总是需要一些有能力办事、议事的人,在群众中有威望、有号召力的精英就往往成为了组织中这样的人。这类精英主要是指社会群体的优秀分子,其优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体在群体中的某种能力十分突出;二是拥有权力和影响力。精英的这两个特点使他们在某一地区或某一活动的行动中不仅具有较好的号召力和聚众能力,且容易利用掌握的资源促成集体行动目标的达成。郎溪县篮球协会在组建的过程中吸纳了大量的社会精英,他们对于篮球协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

郎溪县篮球协会的领导机构设有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篮球协会聘任了县常委、副县长ZQH担任名誉会长;选举了郎溪县TL公司董事长LJ担任会长;选举了郎溪县某矿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服装厂和某运输公司的负责人作为副会长;选举了县教体局体育科科长FSY担任秘书长;选举了群众篮球明星、郎溪中学体育老师KTY担任副秘书长。从中可以看出,篮球协会的领导层主要是由郎溪县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体育精英组成的。在实践中,政治精英主要以支持发布通知、颁布政策、调配资源的方式帮助篮球协会为群众体育服务;经济精英主要以个人资金赞助或号召其他企业赞助的方式支持篮球协会;体育精英主要是以技术、信息、劳务的方式落实篮球协会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例如,郎溪县首届篮球俱乐部联赛就是在县常委副县长ZQH、教体局局长XQA、副局长TXW的政策支持下;在县实验初中校长QGZ对场地的支持下;在白茅岭饮品有限公司总经理ZGZ的资金赞助下;在郎溪中学KTY等体育老师的组织下共同完成的。这些精英通过相互协调、配合,促成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目标的实现。

4.3 融资激励机制

政府部门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理所当然者,其供给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公共财政的投入。但是,在实际的供给过程中,由于公众对公共服务的种类、数量、范围需求的不断增加,使政府因自身资源的有限性而出现“政府失灵”。因此,就需要市场这只手进行弥补。与政府追求公益最大化所不同的是,市场追求的是个人或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市场供给主体如何愿意提供资金给追求公益最大化的公共体育服务,这就必须要靠融资激励来实现。

在郎溪县的案例中,县里企业出资供给公共体育服务主要是基于两种原因:一是个人偏好。这种个人偏好主要体现在出资赞助篮球协会或是篮球赛事的企业负责人往往是篮球爱好者,因为个人喜好才愿意赞助;二是企业产品营销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赞助篮球赛事所获得的收益是赛事给企业“冠名”所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冠名”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对打造产品的品牌效应有积极的作用。

目前,这两种机制在郎溪县篮球赛事的供给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两种机制的效力是有限的,都缺乏可持续性。其原因是,这两种机制都是来自个人或企业的自身需要,当需要得到满足以后,在企业逐利的前提下,它们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动力就大大的下降了。因此,两种机制都具有“暂时性激励”的特征,这恐怕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没有出现某个个人或企业多次赞助不同赛事的情况。从长效的角度讲,要实现个人或企业持续地供给公共体育服务,还需要制度化的激励机制。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出台一些激励政策,例如,对为公共体育服务做了实际贡献的企业采取减免税收政策、生产特惠政策等,使企业在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有现实收益,从而形成长效动力。

4.4 监督约束机制

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推行公共体育服务,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是,无论是经济性的企业组织,还是公益性的协会性组织,它们都有自身发展的需求,或者说,它们都有组织自身的利益问题,既使是属于政府机构的乡镇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问题。因此,在多种供给主体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政府应该确保公共利益处于支配性的地位,确保公共问题的解决方案本身及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都符合正义、公正和公平的民主规范。为了实现公利的最大化,避免因追求私利而出现不公的现象,郎溪县政府对其下级政府部门和篮球协会采取了不同的监督措施。

对于乡(镇)政府的监督,郎溪县政府主要采取的是年度考核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将公共体育服务纳入到乡(镇)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中,这些指标包括:群众体育活动的内容、活动形式、次数、场地建设情况、人均经费投入等。对篮球协会的监督主要采取的是听取篮球协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县教体局安排专人参加篮球协会的年度工作总结会,听取篮球协会关于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的报告。这两种监督方式都体现了“以评价代监督”的性质,都属于“终结性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的优势在于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结果是否公平有较好的监督作用;其劣势在于,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程是否公正缺乏监督效力。因此,加强“过程性监督”机制的建设,使终结性监督和过程性监督有效结合,共同发挥监督效力,应该是郎溪县政府从顶层设计上着力解决的问题。

5 郎溪县篮球协会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与启示

5.1 恰当处理“官民二重性”,加强监管是社会性体育组织为公众服务的关键

在郎溪县,县教体局是县体育总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两者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篮球协会作为体育总会的二级组织,无论是组织的依附上,还是组织内部领导的选派上,都与政府部门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具有“官民二重性”的特征。对于社会性组织这种亦官亦民的性质,理论界一直有种观点认为,社会性组织应该脱离政府的控制,走一条完全独立的社会化道路,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社团的自治性,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但是,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具有“官方色彩”既是篮球协会的鲜明特征,也是它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一大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获取政府资源。为当地老百姓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既是地方政府的应然职能,也是基层体育协会的理想使命。对于政府部门来讲,在公共体育服务资源的控制和动员的能力上具有优势地位,但是在具体活动的组织上往往力不从心,无法满足群众的多种体育需要。对于基层体育协会来讲,在具体活动的组织上拥有大量的人力,往往得心应手,但是在强政府的现实国情下,它们在资源的控制和动员的能力上却十分薄弱。本案例显示,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郎溪县教体局需要篮球协会组织活动的本领,篮球协会则需要教体局动用资源的能力。两者功能和需要的互补,使教体局有意把篮球协会纳入到其组织架构,以便更好地指挥和控制它完成活动任务,而篮球协会也愿意紧紧依附在教体局的组织架构内,作为政府部门的代理执行机构,以便获取政府资源开展活动。

二是获取社会资本。郎溪县篮球协会官方色彩的另一个重要体现是协会的部分领导者具有官方身份,而非纯粹的民间人士。如果说依附在政府的组织框架内是篮球协会和教体局两厢情愿的结果,那么,选择具有官方身份的人士担任协会的领导者则是篮球协会单方的主动选择。正如篮球协会发起人KTY所说:“政府领导认识的人比较多,关系比较多,需要的时候好办事。”篮球协会选择官方背景的人作为协会领导,其主要意图就是把这些具有强社会关系、多社会关系的人纳入到协会的组织框架内,通过角色的扮演和身份的确定,使这些官方人士成为协会的“自己人”。在实际的运作中,这些“自己人”的关系网也就成为了篮球协会最容易获取的社会资本。由于这些官方人士拥有社会资本的强度和数量远远大于一般的民间人士,使篮球协会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利用更多的社会资本。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具有官方色彩是郎溪县篮球协会开展活动的一大优势,但是,这种优势的发挥应该是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前提,而不能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在以篮球协会为名义举办的收费性培训活动中,也曾因追求私利,出现过借用篮球协会的官方色彩和社会影响力所采取的“搭便车”、不规范等行为,给篮球协会的“非营利性”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利用好官方色彩的优势,积极突出公益性是篮球协会长效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还需要通过建立协会民主机制,组建监督理事会,配合政府纪检监察部门,从内、外部双管齐下,对协会成员、部门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有效监管。

5.2 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供给需要重视体育教师群体的作用

郎溪县篮球协会在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它主要扮演的是公共体育产品生产者的角色,或者说它主要是篮球赛事这类公共体育产品的具体生产者。而篮球协会生产赛事产品所依靠的人力资源主要是当地学校的体育老师,协会内部的业务骨干基本上都是体育教师。以往一般认为,体育教师作为从事体育教育的专门人员,其功能的发挥主要集中在学校体育范畴,而属于群众体育范畴的公共体育活动,则主要是由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组织的。郎溪县的体育教师成为篮球赛事产品生产的主力军使我们有必要讨论其中是否有其必然性。

首先,体育教师对参与体育活动有着天然的热情。对体育的热情是体育教师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在动力,他们愿意投身到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去。正如篮球协会的发起人KTY所说:“篮球协会的骨干大多是学校的体育老师,大家都对篮球比较热爱,加入篮球协会,参与篮球赛事的组织是因为大家都喜欢篮球,我们是不计报酬的,都希望郎溪的篮球开展得更好。”其次,体育教师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有着专业的技能。篮球赛事属于专门性的体育活动,它的组织需要遵守专门的程序、步骤和规范,体育教师正是这样一类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群,他们自然成为了赛事的首选组织者。最后,篮球协会的成立为体育教师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了平台。实际上,在篮球协会成立之前,个别篮球打得好的体育教师也受邀参与一些篮球赛事的组织,但没有形成体育教师群体的合力,他们作用的发挥是有限的。篮球协会的成立将体育教师凝聚在了一起,由过去的“单兵作战”变成了“集团作战”,功能得到了整合,发挥的作用也进一步增强了。另外,在篮球协会的组织下,这些体育教师有了归属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个人的价值得到了体现,这对他们愿意参与篮球赛事的组织形成激励效果。可见,在郎溪县体育教师成为篮球赛事产品生产的主力军有着必然性和优势。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应该重视体育教师的社会功能,为体育教师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搭建平台,使体育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满足公众的体育需求服务。

5.3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应该考虑群众体育需求的差异性

群众体育需求的多元化与差异性是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面临的现实状况。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向公众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提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专门性人才,满足群众的多种体育需求是他们应有的义务。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功能的发挥,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专门颁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并制定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技术等级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按照《大纲》的规定,培训内容分为规定、选择和自设三类,其中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规定内容占65%、选择内容占20%、自设内容占15%;一级和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规定内容占70%、选择内容占20%、自设内容占10%。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处理规定、选择和自设内容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培训更具有实效性,使社会体育指导员通过培训所获取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更好地满足群众的不同体育需要,恰恰是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组织者面临的难题,而郎溪县对这一难题的解决办法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郎溪县,篮球是第一运动,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篮球需求自然需要更多的具有篮球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此,2012年8月郎溪县教体局和篮球协会专门举办了“中、小学篮球教练员、裁判员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与篮球裁判员的培训进行了有机结合,在完成规定内容、选择内容培训的前提下,将自设内容设置为《篮球裁判法》和《篮球竞赛规则》,并专门邀请了安徽大学的一名国家级篮球裁判员,对学员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了培训。按照教体局体育科科长FSY的说法,“这种结合更重视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专项技能,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专项性’的社会体育指导培训。”在我国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标准化和群众体育需求差异化的现实矛盾下,郎溪县创新性地进行“专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做法无疑对缓解这种矛盾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不仅如此,这种做法还可能是解决“获得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际发挥作用不足”[2]的有效措施。

5.4 重视部门结构重组,促进业务协同是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发展的制度保障

2010年郎溪县初步完成了县级政府的改革,其中将原来分离的教育局和体育局合并为教体局,实现了教育和体育事务在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上的重组。机构合并以后,行政力量得到了整合,业务指导更为集中,执行也更加顺畅。行政权利整合使郎溪县教体局的公共体育服务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不仅面向农民、职工、企业员工等群众,而且,将学校青少年体育纳入到了其服务范畴。针对青少年体育,教体局委托篮球协会在每年的10月份举办小学生篮球赛,每年的11月份举办中学生篮球赛。此外,郎溪县教体局还专门颁布了《郎溪县学校竞技体育实施办法》,对有篮球特长的青少年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入学优惠政策,以激励更多的青少年参与篮球运动。青少年体育作为公共体育服务的重点领域,通过赛事带动,通过政策激励不仅对青少年体育发展有着重要价值,而且对促进公共体育服务的均衡发展、持续发展也有着深远的意义,而这些做法之所以能够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并和权利的有效重组是分不开的。

[1]陈振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J].中国行政管理,2004(12):52-55.

[2]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EB/OL].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18/n33598/2589089.html,2005-07-11.

[3]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4]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www.pkulaw.cn/,2006-10-11.

Community Sports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ng in Public Sports Service Model,Mechanisms and Inspiration—Case Analysis based Langxi Basketball Association

LIU Zheng1,TANG Yan2,NI Peng3,WANG Min-yi4,WANG Bo5

To improve public sports services as the value orientation,how do social sports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e in public sports service as the topic,integrated use of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interviews,case studies,this paper carried out research and drew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1) proper treatment,"the official public duality"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is the key to community sports organizations as a public service;2) the effective supply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 need to focus on the role of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er groups;3) social sports instructor training should consider mass sports need differences;4) emphasis on sector restructuring,promote business collaboration is an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

sportsorganizations;publicsportsservice;model;mechanism

1002-9826(2015)01-0096-08

2014-07-25;

2014-11-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ZD06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BTY03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SWU1209408)。

刘峥(1981- ),男,辽宁绥中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政策与发展战略,E-mail:Lzhswu@126.com;唐炎(1974-),男,四川蓬溪人,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E-mail:tybsh2011@126.com。

1.西南大学 体育学院,重庆 400715;2.上海体育学院 体育教育训练学院,上海 200438;3.紫荆小学,上海 201805;4.上海桂荣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200438;5.复旦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上海 200031 1.South 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2.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Shanghai 200438,China;3.Bauhinia Primary School,Shanghai 201805,China;4.Shanghai Guirong Sports Technology Co.Ltd.,Shanghai 200438,China;5.Fudan Hospital Logistics Service Co.Ltd.,Shanghai,200031,China.

G80-0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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