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祥
(西北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陕西 西安710127)
所谓社会捐赠,不仅是指富人对穷人的施舍、社会资源占有者对弱势群体的帮扶,而且包括富裕阶层为促进社会进步而做出的公益捐献,以及个人或者团体向专业的慈善组织所做的捐赠,包括捐赠服务和资本两种形式。社会捐赠的基本行为要素是捐助者和受助者,一般认为捐助者是行为中的主体,而受助者是客体。捐助者一般是社会的既得利益群体,掌控社会资源的绝大部分,是赠予者;而受助者由于自身或者其他原因,一般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是受赠者。
依据主体同性理论,强弱之意,是对慈善捐助主体一个不甚公允的判定。人生而平等,在社会生活中又有着不同的需求,单就慈善行为来说,受助者拥有社会救助(包括物质、精神方面)的权利需求,而赠予者负有向社会捐助的义务需求,两种需求在行为意义上具有平等性。双方皆有自身的存在价值,捐助者与受助者在此种意义上互为主体,相互使社会的运行达至平衡。
中世纪时期,西方慈善事业开始发展,鲜明地表现为对穷人的救助,主要表现形式是宗教慈善。贫困本身是无法消除的,基督教信徒认为穷人本身就是社会的一部分,所以这一时期的贫困救济,并不打算创建一种新的社会秩序或者消除贫困,只是单纯通过鼓励慈善行为对穷人进行救济,实现共赢,即受助者(穷人)既减轻了痛苦又得到了生存意义上的救助,捐助者(富人)既增加了社会荣誉又得到了心灵上的满足。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当资本主义从神权的束缚中脱离出来,清教徒成为基督教新生力量之后,新兴的中产阶级认为导致贫穷的原因不应该归咎于社会,而在于贫穷者个人,所以作为社会资源掌控者的中产阶级提倡区别对待穷人,鼓励穷人自助[1]74。为了维护既得利益,以求得社会的稳定发展,富人必须对处于社会贫困阶层的人施以救助,但对于身体健康又游手好闲的贫困者应加以惩罚。这一观点集中体现在英国《济贫法》的“劣等处置原则”之中:“任何游手好闲者的生存状况,不应该明显好于最低收入阶层的独立劳动者的状况,以保证社会的公正。为保证接受救济者的生活状况低于独立劳动者,停止一切户外救济,将一切救济活动集中在济贫院内进行,以使救济更有针对性。”[2]283-284然而,新济贫思想从一诞生起就存在缺陷。强行实施院内救济本身就是一项苛刻的要求,为穷人贴上了弱势的标签,并强制穷人进行劳动,严重伤害了贫困者的自尊与摆脱贫困的积极性。实事求是地说,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过多强调了社会捐助过程中捐助者的主体性,而忽视了受助者的主体性。
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壮大,资本主义的伦理观日渐成熟,“真正的资本主义精神存在于新教伦理之中,新教伦理表现为对天职观的信仰,人们获得财富并不是行为自身的目的,而是荣耀上帝的手段”[3]122-123。人们日常的善行,从宗教的维度解释就是对上帝负责的体现。富人对穷人的捐赠,并不是一种施舍的行为,而是一个资源的共享过程。穷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不能以某种性质或者缺少某种东西来规定,从社会关系和交往的视域出发,捐赠一方的富人与受助一方的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4]98。穷人有权利得到社会帮助,这种权利减轻了其在受赠时心理上的痛苦与不安,捐赠者有义务帮助穷人,这也使得富人在行善时放低姿态,虔心行善。捐助者与受助者如果秉持此种权利义务观,在整个捐赠过程中,双方平行而视,互为主体,具有了一定意义上的主体间性。现代社会的慈善捐赠,无论是传统的个人或者组织慈善捐赠,还是慈善资本主义所倡导的商业慈善,抑或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的企业社会捐献,要想获致良好的社会效果,都应兼顾主体间性。
现代社会的慈善捐赠一般可以归为两类:一是实物捐赠;二是志愿服务捐赠。实物捐赠指捐助人向受助人捐赠衣食、钱财等物质层面的资源,以保证其生存需求。服务捐赠是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产物,指的是捐助人为满足受助人的生活需求,依托于专业的慈善组织向受助人提供的志愿服务,如敬老、抚孤、助残、助医、扶弱、环保等。
“主体间性”由德国哲学家胡塞尔提出,属于现象学的重要概念,表现为自然态度与超验自我的现象学还原在特性中互为主体[5]40。它一方面意味着“自我”和他人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意味着我和我们的关系,涉及主体之间的共同性和它们沟通的可能性。主体间性的根据在于生存本身,生存不是在主客二分的基础上进行的主体构造和客体征服,而是主体间的共在,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交往、对话。在现实存在中,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它要以主体间的关系为中介,包括文化、语言、社会关系。主体间性的另一含义涉及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的共在。捐赠行为的主体间性主要表现在捐赠行为双方之间的关系,捐助者与受助者互为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权威与服从的关系。从主体间性的视域出发,捐助者与受助者本是在进行平等的、有秩序的、有逻辑的社会交往,这种交往使得慈善捐赠的文化得以传承,也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在生活世界中,无论是以捐赠时间、服务为主的志愿捐赠,还是以捐献实物为主的志愿捐赠,捐赠双方都应该体现主体间性,特别是志愿服务更应体现主体间特性。
德国当代哲学家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是人类生活于其中,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拥有的、一组庞大而并不明确的社会文化背景,正是在生活世界中人们理性地进行沟通[6]69,共同使得日常生活协调发展。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在日常生活世界中,善行随处可见,公车上让座于老弱病残孕,街道旁献爱给乞食者,将旧物捐于贫困山区,把爱心用在敬老服务之上……这些行为在广义上都属于慈善捐赠的行为,是有秩序和内在逻辑性的,也是人们经过理性地思考之后采取的行动。这些善行,无论是何种形式,捐助人在做出行为选择的时候并没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甚至在更多的时候是出于对对方的尊重才做出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节点上,捐助者与受助者双方是平等的,是互为主体的,捐助者并非不可一世,受助者亦不必感恩戴德。当然,并不是说受助者此时应该理所当然地接受别人的帮助,基本的感谢不可或缺,捐助者也会因此得到心理上的愉悦,同样也应该感谢受助者能够使其拥有捐助的机会(当然这一点不必刻意追求)。
现代社会组织向有需求的人捐赠服务,倡导建立对服务对象的服务意识,鼓励采取专业的服务方法与技能,以期帮助需求群体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而不仅仅是保证其生存需求。根据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类对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最为基本的需求,除此之外,还有安全、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自我实现是人生的高级需求,意指自我能够与他人和谐相处,适应社会的发展,实现自我价值,使生活更有意义。需求层次理论是众多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性质突出的社会公益组织所秉持的服务理念,所谓“授人以渔”“助人自助”。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一般是社会工作者,在对某一对象的服务过程中扮演着使能者的角色,因为服务的目的是使需求群体增能,规避先天的不足、铺筑人生的坦途、刷洗不堪的回忆,使其重新回到社会的正常轨道,增加其面对生活的勇气和正能量。在服务的过程中,服务的提供者并不是高高在上的社会权威,而是坚持着专业价值理念,用同理心的方式方法服务于求助对象,对其进行系统的、全面的专业服务,体现着鲜明的主体间性。
生活世界本是一种有意义的文化世界,其特征在于天然的意义性,而与此并存的特征则是与他人的共存性和天然的相互理解性[5]42。生活世界也是一个文化上的主体间性的世界,我们居住其中,经由共同的工作和沟通了解他人,同时也成为他人了解的对象。在慈善捐赠行为中,我们遵循着文化的导向,包括自身优良的传统文化,也包括外来优秀文化,践行属于每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作为一种社会事实,慈善捐赠本身具有天然的意义性,加之能够协调人们之间的沟通交往,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使之又具有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双重意义。
在理论层面,慈善捐赠行为在学理上不同于源于恻隐之心的救助行为,它是具有主观意义且涉及他人的行动,是一种包含社会关系在内的行动。这里所说的主观意义是指从良善的社会动机出发。因此,慈善捐赠行为兼具目的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无论是捐助人主动捐赠自己的时间、钱财或是服务,还是受助人选择是否接受捐助,都是理性思考之后的行为抉择。所以合理的捐赠行为对慈善捐赠主体来讲都是具有主观意义的,而一旦行为发生,势必产生一定的客观意义,即对捐助人和受助人产生的实际帮助。但是,强捐、被迫接受捐赠的现象在当今的社会中屡见不鲜,这种形式的慈善捐赠其实是目的合理而实质不合理的社会行为,不具有真正的主观意义,即这些行为方式并不是从内向外的善,只不过是打着慈善的幌子谋求自身的利益,属于投机取巧的功利主义。
慈善捐赠主体间性在哲学和社会学的学科视域下,提出要尊重捐赠主体之间的价值,明确慈善捐赠双方的存在意义,即既肯定捐助者个人或组织做出的社会贡献,又不忽视受助者个人或单位的人格尊严和存在价值。双方是在一个平等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适宜的沟通与交往,各取所需,互为主体,共同为促进社会的进步贡献正能量。
在实践层面,捐赠作为一项既成事实的社会行为,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实际的效用,具有实然的意义。社会中的个人对事物采取的行动,是以他对事物赋予的意义为基础的,而这些意义产生于互动过程中,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通过自我解释过程得到修正[7]80。如果社会行动失去了它的意义性,人们大致不会强行去做,但凡想做的事情定是认为有意义的事情,但是这种事物的意义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事件发展情境的变化而发生着改变。这样的改变产生于当事人不断进行着主观的解释,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以社会捐赠为例,当我们将爱心奉献给社会困难群体的时候,我们首先自认为做这样的事情是有意义的,至少能在某一个时间的节点上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至于捐赠物资的流向监督、捐赠服务的连续性、捐赠产生的时效性等相关问题,则需要捐助者进一步认知与参与,在捐赠行为产生后的一系列活动中,捐助的最初意义会得到不断修正,这种意义的升华也是互为主体的当事人自我认知的发展。
捐赠服务领域最能体现捐赠主体间性,因为服务的提供者与服务的接受者之间往往体现着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双方能够互相尊重,达至共赢。社会工作是一门实务性与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运用个案工作、团体工作与社区社会工作三大工作方法为需求人群提供专业的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充当使能者角色,秉持同理心,针对不同人群需求,视帮扶对象为平等主体,以求助人自助、授人以渔。在现代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觉醒,人权与公民社会的呼声不断,越来越需要用社会工作的方法与理念来解决社会问题、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社会捐赠服务并不等同于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是专业的服务也是职业化的服务,需要服务的需求者或者其支持者给予服务的提供者合理的服务性报酬。作为生活世界中的慈善行为的一种,捐赠服务带有强烈的志愿性色彩,是公益的社会行为,不是职业化的服务,但是志愿捐赠服务要向职业服务学习,特别是在服务的理念和服务的专业性方面,同时应视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为平等的主体,实现服务双方的互利共赢。
2014 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创建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的构建,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对慈善捐赠主体的认识。捐赠主体间性的提出为明确这一认识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可能,它所强调的捐助方和受助方互为主体的理念,既符合捐赠方播撒良善之心的愿望,又尊重了受助者“食人之惠”的情感,特别是在志愿服务领域,彰显了现代化的志愿服务精神,对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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