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楠楠
(上海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上海 200234)
公德先行的逻辑
肖楠楠
(上海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上海 200234)
摘要:在公德领域,采取“双重标准”来对待 “自己人”和陌生人,这种不分公私区别待人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公德的公平性原则,形成了公德的“真空地带”,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公正,成为危及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文章首先通过阐明“公德”概念,区分公德与私德;其次,指出社会结构的转变给公德先行提供了契机;最后,通过教育学的思考来为公德先行的实践指明方向,从而走出公德的“真空地带”。
关键词:公德;公德先行;先行的逻辑
日常的生活道德应该是“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的银律, 但我们的道德教育不仅超越了作为基础的道德银律, 甚至超越了“欲人施诸己, 亦施于人”的道德金律,转而追求至高的道德“白金律”——“不欲人施诸己,专施于人”, 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无私奉献”、“毫不利己, 专门利人”等道德准则。[1](P52~55)公德定位太高,让人看的到却接触不到,是造成公民公德“真空地带”的主要原因之一。公德的“真空地带”造成公德、私德的相互替代或僭越,导致道德判断错位继而影响公德。在公德领域,采取“双重标准”来对待 “自己人”和陌生人,不分公私地对人区别对待,极大地损害了公德的公平性原则,形成了公德的“真空地带”,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危及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若区分公德与私德,走出公德的“真空地带”,公德的来源不再是私德的扩充,而是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公民必须拥有的道德,也是生活在公共领域中人与人相处的契约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他律性,那么公德先行,不但能保证社会的公正,也能成为夯实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
一、何为公德
随着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公共利益的不断扩充,社会公德逐渐成了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没有厘清什么是公德的情况下去谈公德,难免会众说纷纭。显然,明晰公德的概念应成为第一要务。
梁启超提出的公德外推,“从根本上说,公德与私德只是道德的一体两面”,“同样的道德规范表现和实施于社会生活领域即为公德,而内化为个体德性即为私德”。[2](P57~60)作为道德的一体两面,公德与私德又是相互转化的:私德外推即为公德;公德内敛于己即为私德。知私德而不知公德,所缺者只有一推,但事实是并没有推出公德,因此“仅凭外推式的心理联想,不能实现创建新道德和塑造新民的理想”。[3](P54~58)
目前大家又如何来区分公德与私德呢?何为公德?何为私德?一般会通过明确规定某些道德内容来界定公德、私德,如合作、互助、尊重、诚信、责任、奉献、公正、爱国、文明礼貌、遵守秩序、爱护公共环境等涉及“公共关系”、“公共场所”、“社会生活”的道德,会被界定属于公德;相反,那些诸如勤奋、谦和、勇敢等限于私己修养的道德内容,以及处理个人爱情、婚姻、家庭问题的道德内容则是私德。[4](P80~86)以上是根据德目来划分的,我们暂不作评论,先来判断一下小区卫生是公德还是私德?对于家庭来说,小区卫生是公德,但相对于社会来说,则是私德。从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将德目划分为公德或私德所存在的问题——绝对化,公德或私德的归属皆由其本身属性所决定,与它们的对象和使用场所没有关系。公德是处理公共领域的道德,私德是处理私人领域的道德。公德、私德各守其位,否则之间的混淆将造成不良后果。但我们又必须认识到,“公”和“私”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概念。公德是个体对于自我圈之外的公共事务履行的道德;为“自己人”所表现的道德就只能是私德。另外,“公域”和“私域”也是一对相对转化的概念。作为一种主观精神,公德与私德无法以道德条目本身来界别,任何道德,既可能是公德,也可能是私德,它们在被实践化之前,我们无法从概念判定其公德、私德性质。[4](P80~86)
二、公德先行的社会学依据
传统社会的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5](P34)传统社会所盛行的是儒家所倡导的“私德”亲情伦理,所表现的是由己及人的等差之爱。在中国传统社会,在今天看来是完全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被理解成了“家庭关系”,以至于“国”被理解为我们大家的“家”。无可否认,这种理解方式表达着人类心灵中最美好的期待和愿望,具有非常强大的感召力。确实,如果每一个人真的能够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如果人类真的能够像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以真情相待、相知和相守,那人间就是天堂了。但是民族生活的历史实践却告诉我们,这种把“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等同起来,从而区分出不同的身份等级、以“在下者对在上者的绝对依附和服从”为伦理原则的理解方式产生出非常残酷的现实后果。[6](P129)
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发出对公德的共同呼唤,因此公德教育在今天能够强势凸显。社会对公德的呼唤,为我们开展公德教育提供了社会基础。社会生活愈发达,人和人之间往来也愈繁重,人们从而进入了地缘结合的社会。在地缘结合的社会中,单靠人情不易维持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所以需要呼唤具有契约性质的“公德”出场。“公德”是社会关系发展和人际交往不断扩大所产生的结果。《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与个人的私生活和“隐私”相对应的意义上,现代社会出现了一个公共生活和“公德”的领域。由此,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是社会性的,即涉及到与他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情况下才是社会给予评价和规范的恰当对象,也就是成为“社会公德”所规范和评价的对象。其中的要义在于,在现代社会,一个人的私生活和私德仍然是能够给予某种道德评价的,但是社会没有权利规范它;而在共同的社会生活领域,也就是人的社会性行为的领域,社会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加以普遍性的规范限制。现代道德以承认个人在“私域”中的自由和自主为原则,而把自己严格地限制在“公域”——人与人发生互动或者集体行动的领域,现代道德首先就是“社会公德”。[6](P126)
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社会中所形成的熟人间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不足以应对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化社会,传统社会中的私德在现代化进程中处处产生流弊。市场经济建立的今天,已使社会性质从血缘结合转变到地缘结合。[5](P94)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现代社会只能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因为被市场——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整体架构——所承认的只是个人。无论是一个自然人,还是一个企业、一个“单位”、一个政府组织等,在市场中、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都会被理解为一个个人。从由身份等级相区别(并且由此相结合)的“群”本位到“个人“本位,从“家社会”、“国社会”到“个人社会”,标志着中国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伟大进步。社会公德就是在“个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道德原则以及具体的行为规范。但是,正如现代社会是建立在社会的经济生产方式(即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德也只能从社会的经济生产活动的基本架构(即市场的“本质”)出发才能得到恰当的说明。[6](P135)“社会公德”生成的前提已经存在——一个不同于家庭的、以个人为本位的基础性的公共生活领域,社会公德就是这一领域中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道德原则以及具体的行为规范,并且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性的价值规范。[6](P130)
在血缘结合而形成的社会中,更多的是熟人之间的交往,情感支配着人们的交往活动;而地缘结合所形成的社会面对的更多的是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人们也进行着频繁的公共交往活动和公共生活。仅靠情感支配的活动是会出问题的,这时则需要理性来协助支配人们的活动——一种契约和合作的理性精神。私德中重视的是情感,理性则是缺乏的,因此,私德伦理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它的局限性和狭隘性。私德是建立在血缘亲情的可依赖性和可回报性基础上的,而脱离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群体,进行着更广泛的公共领域中的交往,这大大超越了私德所关切的范围。用私德来衡量公共领域中的得失,人们看到的往往是用牺牲自我来维护公共整体利益。在这种认识下,公共领域中的私德很容易发生异变而出现自私自利的行为。无论就经验事实还是理论推断来看,都证明私德主导不可取。故应呼唤公德,以一种契约和合作的理性精神为基础,遵循既定的原则和规范。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显出来,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社会公德作为社会生活、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层次,是社会公共秩序中要求遵守的准则,它能够反映社会生活的文明程度,因此,社会道德建设中首先需要研究的课题便是社会公德。[7](P194)
三、公德先行的教育学思考
公德概念的明晰是公德先行的逻辑起点,社会性质从血缘结合转变到地缘结合为公德先行提供了舞台,那么公德如何先行呢?笔者提出了一个避免、三个倡导。
1.避免公德私利化
在传统道德的影响下,教育中依然存在重私德、轻公德的现象。我们未必是概不重视对公德的培养,而是将公德降解为私利来进行教育,采用的是私利外推出公德的教育方法,从而形成偏重私利而轻视公德的传统。以遵守交通规则为例:教师在给学生讲为什么遵守交通规则时,讲的理由是闯红灯很可能会造成生命危险,为了自身的安全我们不能闯红灯。这通常也是我们公民遵守交通规则的理由。遵守公共交通规则是公德教育的内容,但对于为什么遵守交通规则我们的依据是一己私利。将公德的基础仅仅归结为一己私利所形成的是“伪公德”——形为公德、实为私德。“伪公德”并不能长久持存下去,闯红灯的例子就能充分说明。既然公民已经养成了遵守交通规则的公德,为什么还会闯红灯呢?那是因为公民认为既然不闯红灯是为了自身的安全,那么,如果路上没有车辆通过,如果小心躲避车辆,或者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是否就可以闯红灯呢?这便是从一己之利出发形成的“伪公德”。 以公德看,不闯红灯是对对方行路权的尊重,闯红灯则是对对方行路权的侵犯。公德需要把人“抽象”对待,要求平等地、无条件地尊重所有人的权利。[4](P80~86)从一己出发,将家庭(个人)生活的道德经验延伸到公共生活领域,这种“家庭伦理与公共道德同构”式的论调似是而非。公共道德发生的哲学基础与心理学原理,与家庭伦理相去甚远,根本不可能从家庭伦理合理地推衍出公共道德。[8](P48~52)
2.公德、私德无好坏之分
公德、私德的相互替代或僭越会导致道德判断错位继而影响公德。我们可以按照生活领域的具体要求,通过区分公德与私德,使公德与私德各归其位,在公德与私德领域分别采取相应的行为模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德与私德的区分不是绝对性的,是相对而言的。
虽然有了公德与私德的区分,但并不意味着公德可取、私德不可取,公德为褒,私德为贬。我国对于公德与私德的区分最早源于梁启超先生,通过《论公德》与《论私德》两篇文章,可以看出在梁启超的视野中,公德、私德的区分并没有明显的价值褒贬意味,甚至可以说就是一种中性的划分。在外在对立的公私观那里,德行不会给行为主体带来幸福,因为主客体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统一。在主客没有融合时,对主客的兼顾只能算是一种无奈之举。由于客体没有主体化,没有变成主体的本性部分,所以对外在“公”的照顾并不会让行为主体(私)感到是在肯定自己的本性。他可能迫于外界的压力表现出某些利于公的行为,但他无法在这种表面化行为中超越自己。一旦没有了外在的压力,他将毫不犹豫地回到自私利己的原点。[9](P11~22)“私”从字面上讲是指“个人的或为了个人的”,应该说它是一个中性词。“私”可以是自爱,也可以变成自私。自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是一切个人美德的基础,也是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基础。自爱和自私的混淆和不分化是导致人们仇视“私”的观念性原因。[9](P11~22)就道德个体的存在而言,无私德则无以自立,必将失去作为一个“人”的资格;无公德则无以立于社会,亦必将失去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资格。公民道德建设应该是公德建设与私德涵养双管齐下,良性互动,不可偏废。[2](P57~60)
公德与私德不是对立面,而是道德的一体两面。有私德然后才能有公德,因为传统的私德代表着现代公德建设的文化根源和思想基础。公德与私德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不讲私德的公民也不会去遵守所谓的公德,即使遵守了也是表面上的“作秀”而已,不讲公德也阻碍公民良好私德的形成。正确的道德观是公私皆可取,需要做的就是要分清具体的场域即可。
3.权利与义务是公德的一体两面
公德养成中,倡导权力义务的对等性。在研究中,许多学者往往只宣扬遵守公德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而忽视了其与义务对等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界说——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义务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表明,“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的范畴,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权利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10](P170)马克思曾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1](P137)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受权利的同时需要履行义务,而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权利。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成为公德意识讨论中的盲点。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只要求公民履行道德义务而脱离公民的权利意识,要求公民只付出而不求回报,即使一时做到了,也是不可能长久的,公民最终也不可能养成真正的公德。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则必须赋予公民相应的权利,反之则亦然。在公德领域,就好像在大机器生产链,任何人的个人行为都属于社会系统中的要求,会对他人发生影响。私德可以是自己的自由,就好像自给自足时期的农民早点出工与晚点出工那是他的自由,但是,自从有了协作,人就不能任意自由了。必须赋予公民权利,才能要求公民履行其自身的义务,让其承担起社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只享受权利会营造人人为己的私德,只履行义务最终也只是形成公德的外壳,而不能让公民发自内心的认可与履行公德的义务。因此在公德养成中,应注意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担当。
4.倡导公共精神
公德与公共精神是一对相互包容、相互依存的概念。公共精神是公德的内核,公德是公共精神的体现。公共精神是存在于公民社会当中的一种关心公共事务,并愿意致力于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构,以营造适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伦理道德规范、政治价值和社会制度的思想和行为品格。它是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而关怀公共事务的精神境界和行为态度。它孕育并镶嵌在特定的社会架构和文化土壤当中,并不断地影响、修复、变迁着特定的社会结构。以公共责任意识为实质内容的公共精神有着丰富的社会内涵:它不仅体现在公民与国家、政府之间相互尊重、彼此共融和合作的精神态度,譬如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公共权利的监督;也体现在公民对公共事务所持有的自觉态度与情怀,譬如对公共秩序的维持、公共生活的参与、公共环境和财物的共同呵护等;还体现在公民之间的相互尊重、包容与理解、平等相处、合作共事的精神气度和行为习惯。[12]
这种公共精神在公德中体现的是一种意识。以会场选座位为例:先到会场的人如果选择中间的位子坐,这样会方便后来的人,这就说明其具有公共精神。公共精神即公德意识,其不是对别人的爱,而是换位思考,不妨碍别人。公德就是与外界接触而表现出的行为,它是公共精神的外在表现,公共精神则是公德的价值引导,是公民表现出公德行为的动力来源。因此,我们要倡导公共精神的培养,为公德提供动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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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ogic of Public Morality Being First
XIAO Nannan
(College of Education,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34)
Abstract:In the field of public morality, taking the “double standard” to “own” and strangers, which makes a difference between people regardless of public and private, greatly damages the fairness principles of public morality, forming the “vacuum” of public morality,leading to social injustice, becoming endanger the moral foundation of social harmony.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concept of “public morality” to distinguish between public morality and personal morality; Secondly,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structure gives the opportunity to public morality; Finally, the pedagogical thinking indicates the direction for the practice of public morality being first, thus getting out of the “vacuum” of public morality.
Key words:public morality, public morality being first, the logic of being first
作者简介:肖楠楠,山东临沂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学原理、德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