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从政府和合作社的角度
◎刘婷
法国农业合作社十分发达。在介绍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概况的基础上,分析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类型及特点。然后分析法国政府在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合作社自身的创新和改组。最后,从政府和合作社自身两个角度提出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法国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国家,由于土地过于细碎使得法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步履艰难。二战后,法国农业的发展取得了质的飞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农业强国,这与法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法国通过对小农经济的改造并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它的成功经验对于有着同样小农经济背景的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国是世界主要的农业大国,其农业生产率很高,目前已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法国是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和世界第一大农产品加工出口国,也是世界主要农副产品出口国。法国农业的发展现状与其在二战结束初期农产品供给匮乏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与法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及不断进行生产和经营组织的创新密切相关。
法国的合作社兴起于19世纪。二战后,法国农业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然而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将个体家庭联合起来,通过规模经营和集体的力量来解决这些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对法国的农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立农业合作组织,将家庭农场联合起来也是科技革命对农业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
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国合作社进行兼并活动,数量减少,但规模逐步扩大,综合性也不断加强,经营内容扩展到加工、贮藏和销售领域。目前,法国各类农业合作社约有3500个,总营业额约670亿欧元。全国90%的农业经营户都至少加入了一个合作社。全国60%的农产品直接销售给农业合作社。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法国合作社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成为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各项服务的综合性互助组织。
法国合作社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自成体系,合作社类型全面,涉及到农业生产的前、中、后各个阶段。法国农业合作社也有自己特有的运行机制,保证了合作社能够健康、有序、长久地发展。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类型。按组建模式不同,法国农业合作社可分为基层农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基层农业合作社是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直接参与组建的,又可分为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产品生产、流通、服务合作社等。合作社联盟是由多个基层农业合作社参与组建的合作社联合组织,其目的是解决单个基层农业合作社无法解决的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等问题。按服务功能不同,法国农业合作社可分为农产品生产、服务、购销合作社,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保险合作社。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法国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作社的股份。社员以与合作社的预期交易量交纳股金,而不以土地作为股份入股。股金不参与分红。
社员的入社与退社。自愿加入是合作社组建的基本原则之一。社员入社只需提出申请,理事会批准之后便可入社。但是退社有一定的限制。
社员的清退。如果社员不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如不按合作社规定种植或者不将初级产品销售给合作社,则可能出现被合作社清退的情形,这就意味着社员将失去合作社提供的所有服务和保障。
合作社的内部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权利机构。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聘请总经理和工作人员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作。
财务制度和盈余分配。法国合作社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一般分成两块:一部分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返还,另一部分留存在合作社内部作为以后的发展基金。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与法国政府的扶持、引导是密不可分的。法国政府通过立法、发放补助、提供优惠贷款、税收支持、监督等途径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排除了障碍,引导其走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道路。
制定符合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法国政府总会适时颁布符合农业合作社发展需求的法律。1947年颁布了《合作社总章程》,1960年出台了《农业指导法》,1962年出台了《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1967年出台了《合作社调整法》并修改了合作社章程,1972年出台的法律赋于农业合作社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全民事权利;合作社的资本和社员可以随时变动;合作社的主要交易对象是社员,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营业额的20%。这些法律共同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规范与健康发展。
对农业合作社的补贴和优惠贷款。法国政府在农业合作社创办之初以及进行生产投资之时都会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居马”(CUMA)为例。居马在成立时,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启动经费,金额根据其会员数量多少而定,通常在2.4~4万法郎之间。对于居马购买的机械设备,政府根据类型的不同提供机械购买费用15%~25%的补贴。此外,政府还为居马提供优惠贷款。以1996年为例,法国居马的总投资额为15亿法郎,它的投资来源有三个渠道:7%是政府补贴,28%是自有资金,剩余的65%都是优惠贷款。
对农业合作社的税收支持。由于农业合作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国政府为农业合作社提供低税、减税、免税等税收方面的支持。法国政府规定:如果农业合作社只与本社会员发生业务往来,并且遵循合作社组织原则,合作社可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会员有业务往来,该部分业务按33%的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对谷物合作社缴登记印花税,免征合作社50%的不动产税等等。
对农业合作社的非资金支持。法国政府同样会给予合作社一些非资金方面的支持,如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以教育为例,法国非常重视农业教育。目前,法国有八百多家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教育,形成了高等农业教育、中等农业教育和农民在职培训互相衔接而又完整的农业教育体系。这些教育机构每年培养四五十万名学员。
对农业合作社进行监督。在农业合作社的运行过程中,有关政府机构负责检查和监督合作社的运作是否符合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是否符合规范。合作社、合作社联盟等要定期向农业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各农业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查。农业合作社每年还要想农业部递交“控制文件”,以便农业部评价合作社的运行情况。
从法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国家政策的引导是促进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外部力量,而农业合作组织按生产力与经济环境变化不断进行改组和创新是保持农业合作组织活力的内生力量。
从政府角度。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在借鉴法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结合自身的国情和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探索适合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
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我国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明确了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地位,规范了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当前应做好普法工作,加强农民的合作意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通过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断进行完善。政府应不断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制定优惠的财政和税收政策:从法国经验来看,优惠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起到杠杆作用。我国政府也应根据自身的国情财力和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制度适合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推动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在财政方面,要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农业合作社基金用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针对农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减轻农业合作社的税务负担。
完善金融、教育、科研等服务体系:融资是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难题,我国应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优惠贷款。也应积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业合作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支持其发展。在教育科研方面,要加大投资力度,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完善的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体系;同时建立深层次的研究体系,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养,引导合作社技术的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监督和引导:政府要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引导合作社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合作社的发展,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组织效率,引导合作社走规范化发展道路,促使其又好又快地发展。
从合作社角度。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内因是合作社自身不断进行生产和经营组织上的创新,使合作社能够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求。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需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定位,为我国早日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一份力量。
建立农业合作组织机构体系:纵观法国的农业合作社体系已基本形成了由基层到高层的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不同层级的合作组织有不同的职责和分工,且相互之间联系密切。我国的合作组织相对分散,相互之间没有形成很好的沟通和交流。在农业合作组织数量急剧增长的今天,合作社必须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制度改革和组织创新,最终才能适应市场变化形成良性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应关注组织的创新,在市场和国家政府的引导下,逐步形成完整的组织体系。
健全农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我国农业合作社存在组织化程度不高、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坚持民主管理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吸引更多的农户入社。同时建立合作社内部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保证合作社的稳步运行。
完善农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法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一部分是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返还,另一部分留存在合作社内部作为以后的发展基金。农业合作社要完善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农户和合作社形成利益共同体。实践中坚持合作社自愿加入、经济独立、民主管理、互助共赢的原则,把合作社的各项事务和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联结起来,最大限度地为农民谋利益,只有这样,合作社才能得到农民的认可和拥护,才能长久地发展下去。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