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解释和预防

2015-02-28 10:16王肖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假劣犯罪团伙纽带

王肖飞

(昆明理工大学 质量发展研究院,云南 昆明650093)

跨省食药犯罪①食药犯罪团伙所跨的省份也包括直辖市和自治区,文中统一表述为“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团伙是跨省食药犯罪行为发生的前提性条件之一,由它们实施的食药犯罪往往涉及的食药品种较多、涉案金额巨大、涉及的不同省份被害人较多,所以,为了有效地预防跨省食药犯罪,就必须研究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分类、特点、概念和内外部的联系纽带等问题,以便于提出更有效的预防措施。

一、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分类、特点和概念

公安机关2012年6月12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侦破跨4省,涉案价值1.01亿余元、犯罪团伙20个的黄某等人特大制售假酒案;6月13日侦破跨7余省、自治区,涉案价值2.4亿余元,犯罪嫌疑人62名的雷某等人特大制售假药案;2013年也侦破了多起类似案件,典型的如:江西、山东、河南、湖南4省特大制售假药案,江苏无锡卫某等制售假羊肉案,丹东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鞍山制造10吨伪劣香肠案等。虽然,它们在涉案人数和所跨地域等方面存在不同,但依据不同的标准还是可以进行类型划分的:依据假劣食药商品从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的大致流程,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可以分为为假劣食药商品生产提供原料或包材的团伙、从事假劣食药商品加工的团伙、销售假劣食药商品的团伙。依据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存在的形式,可以分为跨省设立黑作坊的食药犯罪团伙和与其它省份的食药犯罪团伙合作的团伙。

通过对跨省食药犯罪的研究,发现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人数、联系纽带和地域性方面。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特点:(一)不同的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在组成人数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例如江苏无锡卫某等制售假羊肉案涉案人员63名,而丹东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涉案人员5名;(二)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内部和团伙之间的联系纽带存在多样性;(三)处于不同省份的食药犯罪团伙具有明显的地域毗连性和相互影响。确定作为我们认识之对象的共同特点是形成概念的方法和目标。[1]在界定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概念之前要先明确犯罪团伙的概念,犯罪团伙是有三人以上结成一定组织或纠合比较松散的共同犯罪形式。[2]那么,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概念就可以界定为跨多个省份从事假劣食药商品的加工、销售以及原料或包材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具有合作关系的犯罪团伙。

二、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组织系统模型解释

当面对描述一个组织系统的任务时,我们通过询问下面四个问题开始——它有什么构成(composition构成)?什么环绕在它的周围(environment环境)?哪一个是使它连在一起(hold it together)的联系(structure结构)?它如何起作用(mechanism机制)?下面是对CESM组织系统模型的概述:

(s)=< C(s),E(s),S(s),M(s)>,Where;C(s):构成(composition):结构的元素集;E(s)=环境(Environment):结构元素集之外的,有结构的部分或全部组成元素作用的事物集合;S(s)=结构(Struc-ture):结构的组成元素之间或它们与环境中的事物之间的关联集合,尤其是联系;M(s)=机制(Mechanism):让结构实现其具体功能(s)的方法集。[3]

(一)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内部解释

跨省食药犯罪团伙是由自然人组成,但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这些人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一个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内部的组成成员存在分工,大致分为假劣食药商品原料或包材的采购、假劣食药商品的加工、假劣食药商品的运输和假劣食药商品的销售。但这种分工并不能单独成为一个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内部的联系纽带,它需要建立在利益互补的基础之上。这种以利益互补为基础的分工(平等地位)是不具有任何先在社会关系的陌生人之间合作的联系纽带。其它三种联系纽带是近亲属关系、同乡关系和雇佣关系(不平等地位)。这四种联系纽带之间又存在下列三种结合形式:近亲属和雇佣;近亲属和以利益互补为基础的分工;近亲属和同乡。

图1食药犯罪团伙生长模型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生长原因。联系纽带解决的问题是为何一个人会参加这个跨省食药犯罪团伙而非其它的跨省食药犯罪团伙,但是个体为何要实施跨省食药犯罪呢?这取决于一种社会背景即食药犯罪亚文化和个体不利的经济条件。这里分为几种类型的食药犯罪亚文化传播:(1)居于异地的食药犯罪团伙向原籍地传播犯罪亚文化;(2)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就地传播食药犯罪亚文化。那么,是否存在异地的食药犯罪团伙向异地(非原籍地)传播犯罪亚文化呢?这里存在两种解释,一是基于跨省食药犯罪团伙成员的社会关系网即私人纽带,使得食药犯罪亚文化得以在异地传播,但这种传播会随着社会关系层的增多而减弱。另一种是异地的个体或者群体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学习异地的食药犯罪亚文化,这说明犯罪行为是通过各种途径(例如亲密人群间的交流互动)学习得来的。[4]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食药犯罪亚文化传播都是为了使潜在的食药犯罪人认识到存在适当的犯罪机会,这在本质上与增加潜在犯罪人对实施犯罪的困难程度和被发现风险的认知相反。[5]例如宣传食药犯罪可以带来巨大收益、不会被抓、实施此种犯罪较易等。

那么,食药犯罪亚文化的出现需要哪些条件呢?首先,原籍地的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就地输送的食药犯罪亚文化要想成长必须具有两个条件:当地民众认为食药犯罪亚文化宣称的内容是有用的和控制食药犯罪亚文化的力量弱化。而居于异地的食药犯罪团伙向原籍地输送的食药犯罪亚文化是已经在异地成型的食药犯罪亚文化,它并非一个重新生长的过程,异地的食药犯罪亚文化的原籍化就是当地民众接受的过程。但是从原籍地流出的个体或群体又是如何在异地形成食药犯罪亚文化呢?这必须建立在三个前提性条件基础之上:有流出人口、缺少相应的生存技能、存在食药犯罪机会。当一个人或群体到异地时,他们并不会很快地融入到当地的主文化之中,这是由于不同地域主文化之间存在部分的冲突或相互排斥,这使持有原先主文化的人或群体被孤立,但是像他们这样的人或群体会有很多,通过一定的方式(联系纽带)就会导致他们聚集,从而在当地形成一种具有原先主文化影子而又受到本地主文化影响的特殊亚文化。而维护邻里凝聚力的集体效应的作用力,也由于这种特殊亚文化的影响而被削弱,因为集体效应①集体效应是指邻里间基于共同的利益和意愿而形成的聚合力,邻里间集体效应弱化的标志是邻里无序。是以社会联系的形式出现的,社会联系的建立需要纽带,包括私人纽带和社会纽带。由于亚文化对主文化的拒斥导致亚文化群体与主文化群体联系的社会纽带受到削弱。但是,也不要误解文化冲突(规范冲突)对犯罪的解释,亚文化不是犯罪的标志,文化冲突既非致罪因素也非致罪原因,文化冲突背后反映的是两种判断犯罪的规范标准的冲突,置于某一地域的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则取决于哪种文化居于主文化的地位。文化冲突的程度或范围只是影响犯罪种类的数量,况且,多数文化之间具有“和而不同”的本性而非冲突。同时也不能简单地把食药犯罪亚文化的形成归因于社会主文化控制力的弱化,因为社会主文化控制力强的地域同样存在食药犯罪亚文化。一个主要的背景性因素是机会结构紧张,由于实现经济目标的合法性手段分配不均,导致那些缺少合法机会的人或群体被迫采用非法手段[6]。另外,食药犯罪亚文化之所以能够持续存在的关键性要素是实施跨省食药犯罪并能够达到目的,具体而言就是图1运转的条件。

(二)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外部解释

跨省食药犯罪团伙之间的联系纽带主要包括基于利益互补的合作和地域毗连性。经研究发现跨省食药犯罪团伙之间的合作并非是任意的而是存在一定规律性的,这些跨省食药犯罪团伙所在的省份主要以“东部+中部”的模式①当然,存在个别例外情况,但是比例是很小的,东部与中部的结合是占绝对多数的,所以,研究这种模式对于预防跨省食药犯罪是有意义的。出现,表1是以公安部公布的部分食药犯罪案件为例,对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分布情况进行说明。这些跨省食药犯罪团伙案件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一个较大的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在不同的省份设立窝点或黑作坊;二是几个跨省的不同食药犯罪团伙之间建立一种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合作关系。

表1跨省食药犯罪案件团伙所在省份的分布情况

那么,为何会以此种模式出现呢?这主要是跨省食药犯罪团伙考虑到生产假劣食药商品的成本收益和销售市场,一个大背景是由于东部的劳动力、土地和自然资源成本上升,而中西部地区又具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运输成本低廉、拥有大量的市场和原材料等条件[7],这客观上增加了东部与中西部的互补性。但是这两个原因又是置于具有地域毗连性的地域空间之内的,图2是表1中几个跨省食药犯罪团伙所在地在空间上的关系,可以清楚地看出跨省食药犯罪团伙所在地域具有地域毗连性的规律。原因之一是降低实施犯罪的风险是成功实施犯罪的重要条件,选择相毗邻区域的食药犯罪团伙合作会降低因长距离运输而被查获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降低运输成本。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利于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在制售假劣食药相关资源和价格上的信息共享。这就是跨省食药犯罪团伙会在与其相毗连的省份选择采购原材料和包材、加工和销售的重要原因。基于相邻地域的生态学特征,跨省食药犯罪团伙之间的犯罪行为也是相互影响的。一个食药犯罪团伙要实施何种类型的食药犯罪行为是受到与其相毗邻区域食药犯罪行为的影响。也就是说,一个食药犯罪团伙可能实施何种类型的食药犯罪取决于其所处的周边环境。这些环境包括存在生产某种假冒包材的犯罪团伙;存在生产某种假劣原材料的犯罪团伙;存在从事某种假劣食药商品销售的犯罪团伙;居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等。

图2跨省食药犯罪团伙所在省份的关系

三、有效的预防措施

预防犯罪的措施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受到措施本身的针对性强烈与否的影响,如果能够根据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特点和对其的解释制定预防措施,就会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一,建立相毗邻省份公安机关的区域性联合执法常态机制。目前在打击食药犯罪中,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模式是省内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食药监等部门联合执法。遇到跨省的重大食药犯罪常常是公安部督办,而缺乏一个常设的协调跨区域警务合作的机构。为什么要建立相毗邻省份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机制呢?这不仅仅是因为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具有地域毗连性的特点,更是因为跨省食药犯罪团伙遭到公安机关的打击时会转移到毗邻省份继续实施犯罪,那么,是否会转移到远离原来毗邻省份较远的省份呢?除非食药犯罪团伙发现其它省份具有与原来毗邻省份相似的环境,否则不会转移到毗邻省份之外。大卫·威斯勃德(David Weisburd)在关于地点警务的研究中认为犯罪是在一定的位置(例如街道、建筑物)上集中即“犯罪热点”,并且基于理性选择而不会发生转移,在一个地方打击犯罪的效益还会扩散到周边地域。[8]尽管大卫·威斯勃德(David Weisburd)的研究是对像街道这样相对较小的区域进行的,但是我们发现他关于犯罪转移的理论是可以适用于一个较大的区域(毗邻省份)的。而且这种机制可以保障对跨省食药犯罪进行“全链条、摧毁式”的打击。

第二,重视对东部与中部相毗邻省份之间运输的食药成品、原材料和包材的查控。跨省的食药犯罪团伙从东中部相毗邻省份购买用于制造假劣食药商品的原料和包材,加工成成品之后,运到相毗邻的省份,由当地的食药犯罪团伙负责销售。当前,公安机关侦破的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线索来自于地方轻微食药违法犯罪案件(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下家”),这种从下至上的层层侦查发现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做法不仅不经济而且易导致因跨省食药犯罪团伙察觉而逃匿,而查控运输就可以快速高效地找到跨省犯罪团伙,打掉跨省食药犯罪团伙,“下家”的犯罪行为多数就会自然停止。

第三,加强食药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发挥亲属和邻里的控制作用。当前部分省份的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提供食药犯罪线索,但是却忽视了亲属(特别是父母)和邻里在控制食药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亲属和邻里的控制作用可以有效地遏制跨省食药犯罪团伙的生长,所以执法机关要重点做好对父母和邻里的宣传工作。

第四,改造食药犯罪亚文化和切断其传播途径。具体措施是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帮助创业等,食药犯罪亚文化得以生根发芽的基础就是民众的经济生活水平较低。所以,改造和切断犯罪亚文化的根本举措就在于发展地方经济和提高民众收入及生活水平而并非简单的严打。

[1][德]莱因荷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M].金振豹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5.

[2]马克昌.论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J].法学杂志,1984(6).

[3]Per-Olof H.Wikstrm,Robert J.SampsonA.The Explanation of Crime:Context,Mechanisms,and Development[M].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10-11.

[4]张杰,傅跃建.萨瑟兰与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6.

[5][澳]亚当·苏通.犯罪预防:原理、观点与实践[M].赵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78.

[6][美]乔治·B·沃尔德.理论犯罪学[M].方鹏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72.

[7]杨毅.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分析[J].理论月刊,2009(7).

[8]刘建宏.国际犯罪学大师论犯罪控制科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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