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朝巡检体系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015-02-28 21:04何娇
邢台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上海古籍出版社盗贼中华书局

何娇

(河北大学宋史中心,河北保定 071002)

论宋朝巡检体系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何娇

(河北大学宋史中心,河北保定 071002)

宋朝巡检体系是维护地方治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宋朝社会治安有了更进一步的保障。但巡检体系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巡检官员重复设置、执行力不强和各种人为因素对巡检体系的破坏。这影响到巡检体系维护社会治安作用的发挥,从而进一步影响宋朝治安状况。

巡检体系;执行力;问题

巡检体系①是宋朝治安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宋朝治安扮演着重要作用。对于宋朝巡检体系,目前学界关注较多,其论点多正面的观察与评价。②需要注意的是,巡检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冗员、执行力有限等问题,这成为宋朝治安的负面因素。笔者在此不辍鄙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宋朝巡检体系运行中的问题予以论述,以期对宋朝巡检体系及治安问题有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一、巡检重复设置,冗官冗员

巡检作为专职的治安官员,其设置较为灵活,所遵循的原则是根据地方治安的实际需要,不受州县界至的限制,所谓“或从道路便宜,不限境土。”[1]巡检的设置是对治安状况的应急反映,有力的维护了社会治安。一旦治安状况恶化,便增设巡检以强化治安,但如果治安状况好转,巡检闲置,造成大量冗员的出现。

仁宗年间,内外局势紧张,治安形势严峻。州路级巡检的设置达到了极点,史载“庆历二年二月,敕:诸州留巡检一员,专管本州界内巡营,于要害处安置廨宇,时本路同巡检五员,都巡检二员。”[2]庆历三年在县设置巡检,“置开封府诸县巡检各一员,又分东西两路置提举捉贼各一员。”[3]嘉佑三年对巡检员额进行清理,诏:

诸路每一州军巡检有至三五员者,又三两州至八九州有都同巡检或驻泊捉贼,员数过多,非惟军马势分,兼遇惊劫,罕能获贼,惟逐县弓手习知贼所匿藏而捕获之。其一州军止留巡检一员,数州留都同巡检一员,其沿边沿海及河汴江湖险僻之地,旧有巡检处并留之。”[4]

由此可看出,在治安状况不好的州县,设置多名巡检,造成“员数过多,非惟军马势分,兼遇惊劫,罕能获贼”的局面。北宋后期,朝臣纷纷建议“省巡检之冗员,明其兵力,以防大寇。”[5]

北宋后期,治安任务更为严重,一县境内有两员巡检的情况已经出现,比如元丰二年以后,福州的闽、长溪两县境内分别驻有巡检两员。熙宁九年二月,“诏罢开封府界东西路巡检二员。以提举常平司言,府界县各有巡检,又有都巡检分总两路,遇盗贼至十人以上始出兵,近诸县已教习保甲,各有巡检,专职与县尉巡捕,其都巡检可以减罢,故有是诏。”[6]南宋时期,巡检设置更为密集。“今剧县巡检至四五人,小县亦一二人”[7]的状况。嘉定五年十二月一日,广西诸司奏:“梧州苍梧一县谭甫山则有巡检,西岸则有同巡检,在州则有都监、都巡,以郭言之,不过三百余户,而有都巡检使,将安用乎?乞将都巡检除罢。”[8]宋代按行政区划,设置路州县巡检,或打破州界,“数州、数县设置巡检”[9],也在江、河、淮、海置捉贼巡检,还根据其名以修举职业,设置专职巡检,如巡河、巡捉私茶盐巡检。这密如蛛网的巡检体系,使宋朝治安多了一层保障。但部分地区巡检的重复设置则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及办事效率的低下,逐渐超过实际治安的需要,对宋朝巡检体系运行产生了乃至较大的影响。

二、巡检执行力有限

巡检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一度发挥了较好的效果。吴建璠先生高度评价宋朝巡检系统,认为巡检在维护两宋三百年的封建统治中起了重要的支柱作用[10]。但巡检系统的设计是基于制度层面,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受特殊情势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程度不同的差异,从而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些巡检在捕盗时,或是不尽全力抓捕,或是退避自保。天圣七年八月开封府界提点诸县镇公事张仲宣言:“府界诸县颇有贼徒,盖巡检使臣只于廨宇端坐,并不用心。”[11]欧阳修也多次上奏:臣窃见方今天下盗贼纵横,王伦、张海等所过州县,县尉、巡检有迎贼饮宴者,有献其器甲者,有畏懦窃走者,有被其驱役者。[12]“王伦所过楚、泰等州,知县、县尉、巡检并不斗敌,却赴王伦茶酒,致使被夺却衣甲。”[13]高宗建炎年间,社会动荡不安,兵戈之后,盗贼时发,究其原因是巡尉不及时进行追捕,导致啸聚[14]。并且在一些偏远地区,虽有巡检,但也是形同虚设。史载:

“东阳为婺州难治之县,而永宁又为东阳难治之乡,盖缘此乡都分阔远,跨涉绍兴,诸邑风俗慓悍,人户积年税赋不输,……官司遣人追逮,则聚集殴击,巡尉亦望风奔避,前后如此者屡矣。 ”[15]

对于这种巡检不捕盗的现象,宋朝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应当。如对捕盗不力者,进行惩罚。大中祥符五年九月癸酉,诏知天雄军寇准都大提举河北巡检。时河北颇有盗贼,而奏报不实,又不即时擒捕,故命省之[16]。嘉祐四年,江南盐贼戴小八杀虔化县令,虔州巡检也因此革除一切职务送广南编管处分,究其原因,“不即掩捕也。”[17]一些大臣纷纷建议,完善巡检的选拔,选取得力有才干之人。元丰五年,张世矩乞“不拘常制,选有心力使臣代不得力巡检。”[18]绍兴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江淮荆浙都督诸军事吕颐浩言:

“据知常州俞俟札子,本州边临大江及太湖,地分阔远,全藉巡尉防托。本州四县见任巡尉共一十二员,数内有怯懦不可充捕盗官、可以干办场务之人,其监当官却有材武不谙场务职事,欲乞许令本州两易,其候过防秋依旧。”[19]

巡检体系在实际运行中的执行力有限,除与巡检官员有关之外,也与巡检武装力量的战斗力有着密切联系。

巡检的武装力量,在北宋前期和中期,一般是厢兵或禁兵,后来渐渐演变为以土军为主。宋仁宗时范仲淹指出:“诸道巡检所统之卒,皆非本城武士。使之禁暴,十不当一。自京畿甸千里之间,或多寇盗,创置巡检,路分颇多,而卒伍至羸,捕掩无效。”其建议缩减巡检数量。非要害者,宜悉罢之,所存之处,用禁军参与巡检,“训练既精,寇盗如取。”[20]范仲淹的建议被采纳,北宋中期后巡检所统领的禁军由于多是外地人,但禁军实行轮戍制,对驻扎地区内的山川地理、人情风俗均不娴熟,战斗力不强,对社会治安的维护十分不利。对此,苏辙论述曰:“国家设捕盗之吏有巡检,有县尉。然较其所获,县尉常密,巡检常疏,非巡检则愚,县尉则智。盖弓手乡户之人与屯驻客军异耳。”[21]可见,禁军巡检也有其不可避免的问题。

宋神宗元丰年间,试图改变这种现象,令以土军替代。但在实际运行中其效果并不明显,仍是“诸处捕盗巡检下兵士,捕捉不行”[22],并导致新的问题的出现。孙览上奏说,他在京西“巡历诸州,见所招士兵多老弱,堪被甲、可擒盗者十无三、四,仍未必皆土人。”[23]宋哲宗元祐二年枢密院亦奏:“土兵本以谙悉山川地里,易于捕寇,今岁久,以亲戚乡里之故,或庇其为奸。”[24]并且土军待遇很低,也产生一些消极影响。比如,土军离开驻地去巡检,“自来不给口券”不能从沿途得到补给,只能自带粮食,“既将带不多,则沿路必致饥饿逃窜作过”,带的粮食吃完了,便不得不打道回府,“缘此,巡检虽出,不过旬日便回,多不遍由地界警捕。”[25]可见,土军巡检在维护治安的效果如何,可想而知。但从徽宗之后一直至南宋,除极少数例外,宋廷均以招募本地人为土兵,维护地方治安[26]。可能是两者相较,土军更有优势,“禁军所至,往往一心惟望替期,又不谙习彼处道理”,故仍依元丰之法,招置土军。[27]

三、各种人为因素对巡检体系运行的破坏

巡检系统是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平行的专责治安系统。[28]故而,巡检在履行巡逻、捕盗等具体职能的过程中,与各级官员的交往非常密切,特别是基层巡检,常与县尉合作缉捕盗贼,私人关系非常复杂,而巡检也是品行、才能各异。固然有众多巡检忠于职守,同样也存有大量的懦弱无能、贪赃枉法者,这些都影响巡检体系实际作用的发挥。

巡检担负治安管理、巡捕盗贼的职责,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巡检不安本职,利用手中巡捕、缉拿的权力,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所至需索鹅酒。有些巡检下乡途中拿百姓的物品,责令保正副为其准备饮食器用,“巡、尉下乡,责以人从、酒食、排办之费”[29]给百姓带来骚扰。胡颖在《细故不应牒官差人承牒官不应便自亲出》文中,就明白指出巡检周氏不仅因催科引惹民间反感,更利用乡民彼此因细故兴讼的机会,亲自差弓手、土军下乡,任意捉拿百姓,将当事人以重案方式加以处理。[30]更有甚者,一些巡检打着捉贼的旗号,祸害百姓,“以捉贼为名,捉搦平人,执缚拷决,逼取资财”[31]这些巡检率领吏卒下乡,食用均取之百姓,形成地方上极大的负担,因此,“所过之处,鸡犬皆空,无异盗贼。”[32]而一些巡检对其吏卒管教不严,这些人违法作乱,也影响巡检体系的运作。史载,当职恶吏卒骚扰百姓,如恶仇雠,前后施行,未尝少恕,都巡检岂不知之。[33]嘉泰四年十月,担任浙西提举茶盐的史弥远在奏疏中也说“产盐地分,弓手。土军与亭户相为表里,庇其私煎、盗卖,后以巡捕为名,横行村落及私贩,巡、尉玩习,全不举职。”[34]

巡检及其武装本是为维护社会治安,但随着局势与时空环境的转变,一些巡检反而成为地方的一大祸患,大多巡检兵士,多不能捕贼,反与州县为患。[35]仁宗年间,益州有巡检所领龙猛军人溃为群盗。剽悍善于斗争,连续攻入数州。州县不可不能抵制[36]。欲迦一巡检,致使兵士喧噪,几至生变。[37]当然,也有巡检同盗贼勾结,“广西备白札子所陈牒报,本路全州,有盐田峒秦小九窟穴在其中,此事诚有之,陈廵检者与贼通。”[38]

巡检也会同地方的州县官进行勾结,相互包庇,欺瞒朝廷。如包拯就说:“近闻京东济、浑、博,淮南宿、亳等州,盗贼充斥、所在窃发,州县不时擒捕,颇甚凶猛。究其原因,“盖长吏与巡检、县尉罕得其人,上下蒙蔽,不以实闻,必恐稔成大患、为朝廷深忧、不可不速行处置也。”[39]《名公书判明清集》 也载:本司昨以石佛久缺正官,辟江巡检者,为本寨设也,乃不安本职,经营权摄……欺惑州官,以某官是其亲戚,某官是其故旧。某州官无见识,与之结交,恣为明害。[40]一些巡检未能捉到盗贼,往往率众劝和,备尝所失,尽力掩盖事实,甚至巡检设法赔偿被盗之家,阻止他们告官,目的是蒙骗上级,逃脱责罚。[41]其结果是盗贼更加肆无忌惮,治安状况更为严重。

此外,宋朝一些制度规定也影响了巡检系统运行实际作用的发挥。如宋朝为激励巡检更好的履行职能,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巡检在捕到贼盗后巡检也会得到相应的赏赐,如有赏钱、转官、升名次、减磨勘、免试等;如巡检失职,也会有相应的惩罚。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另一番景象,如在北宋中期由于社会治安不太良好,尤其是京东、河北一带盗贼横行,朝廷大多是只要捕到盗贼就给与赏赐。史载:宝元二年,河北一都巡检捉杀浊流寨溃散兵士二三十人,京东都巡检李知和捉得劫贼七人,富弼认为,这些贼徒,不过是草窃之辈,不是强劲之徒,杀之不足震天威,纵之不能成大患,而王守琪则骤迁十余级,李知和亦超转两资官。[42]蔡襄也论述:“臣切见捉杀军贼王伦、李熙古等,并与酬赏,恩泽甚厚,足以惊动百姓耳目。然捕贼之人赏之,既优失贼之人,所罚固宜重治。京东、淮南、经历地分知州、知县、廵检、县尉并未谪罚。”[43]景祐年间,宜州巡检“妄增贼数”,真宗却诏令“特释之。”[44]可见,对于巡检的赏罚具有随意性,有的赏赐过于优厚,对该惩罚巡检却未能按规定执行,这些都影响了巡检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宋朝为督促巡检恪守其职,实行多重监察体制。监察由各级监司、州县长吏与上级巡检共同实现。监察的主要方向是巡检是否履行职责,如是否定期巡历辖区,是否尽责于捕盗。毫无疑问,加强对巡检的监察,其目的是使巡检恪守其职。但是事实往往并非如此,洪迈就曾指出:巡检和县尉,本是以捕盗贼、督奸猾为其主要职责。没有要求他们恭迎上级官员和巡察人员。但最近出现“惟事趋走,漫不复以职事为意”现象。而最甚者“如都巡检使所部或连三州,或跨两路,凡监司、守贰之去来,必候之于境上……若所除监司又或改命,往往空行空反,动涉一两月。”其结果是,巡检所管辖的区域一些不良和鼠窃狗偷之人,由谁去逮捕?为什么有这种现象,究其原因是巡检、县尉一旦不迎接,则上官以为失礼,因缘,使不安位,故相承为例,欲罢不能[45]。更有甚者,一些倨横的监司更不把巡检放在眼里,其巡历郡邑,巡检、县尉必须公裳危立,如遇桥和道路不平整,则驱之车前,使徒步与卒伍齿者。[46]在此情况下,一些巡检为巴结、逢迎权贵,往往是不得不惜牺牲地方百姓的利益,这不利于巡检作用的发挥。

四、结语

巡检体系在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在具体运行中,具有巡检重复设置、执行力有限、人为因素对巡检体系破坏的问题,反而又使得社会治安进一步恶化。期间,宋朝采取了一些措施应对,但收效不大。巡检体系是宋朝治安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主要是捕盗维安,但却不是“万世良法”[47],所谓“廵检、县尉但能捕盗,而不能使民不为盗。”[48]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肯定宋朝巡检体系的同时,还应理性的认识到巡检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注释:

①宋代参与边防的巡检已被纳入都部署体制之中,成为边防常设的“缘边巡检”。区别于“捕盗巡检”(详情见赵冬梅:《文武之间:北宋武选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页本文所讨论的即是在内地负责捕盗的巡检.

②吴建璠:《宋代的警察机关—巡检司》,《国际政治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吴建璠:《宋代的巡尉两司制》,载中国社科院法制史研究室编著:《中国警察制度简论》,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74~182页;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页;肖正文:《论宋代“巡检司”设置的作用及意义》,《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0年第1期;陈鸿彝主编:《中国治安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175页;胡旭宁:《宋代巡检制度》,河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赵冬梅:《文武之间:北宋武选官研究》第六章第二节《巡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17~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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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44

A

1672-4658(2015)04-0096-04

2015-07-15

何 娇(1988-),女,四川南江人,河北大学在读历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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