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吉义,杨海华
(1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 300193;2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 300240)
美国公立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司法保护的新危机
——从加西堤案引发的公言论与公职言论之争谈起
崔吉义1,杨海华2
(1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 300193;2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 300240)
[摘要]在美国,学术自由在获得联邦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之前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阶段,学术自由案件判决的重心逐渐集中于公私言论的辨别之上。联邦最高法院对加西堤案的判决,使公职言论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从此开启了公言论与公职言论竞争的时代。
[关键词]美国公立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加西堤案公言论公职言论
一、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司法保护历史沿革
(一)学术自由获得第1修正案保护阶段
学术自由进入司法系统并逐渐引起法院的关注。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成立之初,就把保护教师的学术自由看成其组织的一项宗旨,并为此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但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规章制度很大程度上,属于预防性保护,保护的力度有限,学术自由真正的保护来源于一系列的判例,特别是那些影响深远的经典判例。1925 年美国田纳西州禁止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人是从低等动物进化来的”,作为学术自由重要构成部分的教师的教学自由受到严重破坏, 直到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教学自由才逐渐受到保护,作为学术自由核心的研究自由日益受到重视。1940 年,当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想在美国寻求教职时,因其学术著作及其观点而不被聘用,为此罗素将应聘学校告上法院,地方法院虽然没有做出对罗素有利的判决,但是在判决中历史性的提到学术自由的概念。此外,罗素案还引起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的关注,他充分肯定了罗素所声称的学术自由的价值。
学术自由的司法概念渐渐明确并逐步获得联邦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1952年“阿德勒案”( Adler v.Board of Education)[1],公立学校教师阿德勒因为被举报“参加颠覆性组织”而被学校解雇,大法官认为对教师的忠诚审查是“对学术自由的恣意破坏”。在阿德勒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提到学术自由的概念,并把它界定为一种“宪法权利”。5年之后,在 1957 年的“斯威齐案”(Sweezy v.New Hampshire)[2]中,学术自由的涵义第一次在美国最高法院得到阐释。直到1967年“凯西安案”( Keyishian v.Board of Regents)[3],学术自由才逐渐受到联邦宪法第1修正案的“特别关切”。
(二)公言论与私言论竞争阶段
公立学校教师的公言论受到保护。1968年“皮克林案”(Pickering v.Board of Education)[4],公立学校教师皮克林因为在当地报纸上写信批评教育当局对高校的经济计划而被解雇。法院对教师言论自由和各州保持教育系统有效性进行了权衡,并提出以下5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教师和他所批评的人员之间是否有比较密切的工作关系?二是这封信是否涉及到公共性?三是这封信对教育系统的管理是否具有有害的影响?四是这个教师的日常责任是否受到影响?五是这个教师写这封信的身份是什么,教师还是普通公民?通过认真的分析,法院发现皮克林和董事会没有密切的工作关系;这封信涉及到公共性;而且对学校没有有害的影响;皮克林作为教师的责任并没有因为这封信而受到影响;皮克林是以公民的身份而不是以教师的身份写的这封信。法庭判定书说:“皮克林发表言论为国家作出贡献比他不发表言论为学校作出贡献更重要……缺少证据证明皮克林是故意的或不计后果的发表错误言论……教师对公众所关心的话题发表意见不能使他从公共部门中解雇。”类似的案件还有1972 年“塔斯基案”(Starsky v.Williams)[5],大学教师塔斯基因为在电视节目中公开批评学校董事会中的行政人员而被解雇。法院判定塔斯基是“以公民身份对公共话题发表看法”,最终塔斯基的公言论受到法院的保护。
涉及到过多个人利益的公言论不受保护。1983年“康尼克案”(Connick v. Myers)[6]中,地区助理检察官迈尔斯因不服从上级的调动安排而制作调查问卷,问卷中涉及到领导的信任、调动的政策等内容,并在同事之中发放,迈尔斯因此被解雇。法院认为本案“不涉及公共性,只涉及到雇员私人的利益”,法院还强调:“第1修正案并未规定公共机构可以要求员工绕桌而坐,不分主次地抱怨内部事务。”因此,公职人员出于个人利益的目的而发出抱怨不受联邦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
公立学校教师的私言论不受保护。1991年“尤伯案”(Ayoub v.Texas A&M University)[7]中,大学教授尤伯经常抱怨他的工资太低。领导非但没有给他增加工资,还调换了他的办公室,为此尤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尤伯“不是以公民身份而是以雇员身份仅仅对个人感兴趣的事务发表看法……”。法院最终判定尤伯的言论不受保护。在1991年“多赛特案”(Dorsett v.Board of Trustees for 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8]中,法院判定一名教授的言论“主要针对学校内的个体,而并没有上升到有关于学术标准、学校管理或院系内公共讨论的范围”。另外,1992年“科尔伯恩案”(Colburn v.Trustees of Indiana University)[9]中,法院判定两名教授“主要是出于个人的利益而不是以公民身份发表言论”。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立大学教师表达私人言论不受联邦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
二、加西堤案介绍与分析
“加西堤案”(Garcetti v. Cehallos)[10]。2006年,洛杉矶检察官办公室职员塞瓦略斯对检察官加西堤及另外两名办公室职员提起诉讼,声称加西堤等3人因为他递交备忘录而在很多方面报复他,调整他的工作并且否决他的晋升等。塞瓦略斯认为他在备忘录中的建议应该受到第1修正案的保护,但是,加西堤等人声称他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地方法院作出了对加西堤等3人有利的判决,法院认为在备忘录中没有第1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因为塞瓦略斯是以单纯的公职身份而不是以公民身份写了这份备忘录。相反,第9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备忘录属于第1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因为它是公众所关心的事件;塞瓦略斯发表言论的利益高于政府部门提升工作效率和避免中断工作的利益”。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同意塞瓦略斯的观点,并最终判定:“如果公职人员依照公职身份发表言论,就不会像以公民身份发表言论那样受到第1修正案的保护,并且宪法也不能把他们的言论同雇主所制定的规范隔离开来”。依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定,塞瓦略斯的上级有权惩罚他,因为他的备忘录“是依照塞瓦略斯的公职身份而写的”。
在加西堤案的判决过程中,苏特大法官(1990年-2009年在任)认为“加西堤案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公立大学教师的教学”,并表示“希望法官们没有危及第1修正案保护公立学院和大学学术自由的意图,因为公立学院和大学教师必然会‘依照公职人员的责任’表达观点”。大多数法院以所谓的“加西堤保留”作为对苏特大法官的回应。“加西堤保留”是指“存在一些争论,这些争论涉及到学术学识或者教室教学,暗含有附加宪法利益的表达,这种宪法利益不能完全被法院‘公职言论’的法理所解释”,“加西堤保留”使得法院能否将第1修正案应用到公立大学显得不再明确。如果可以,应该如何界定第1修正案保护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范围?大学教师对大学管理的批评(“涉及到学识和教学的言论”)是否包括大学教师在以下方面的言论:大学教师的任命和晋升、安置进程、行政政策等。不管怎样,有一点无置可否,即“加西堤保留”削弱了第1修正案对公立大学教师学术自由保护的力度。
三、公言论与公职言论之争
加西堤案对公立大学教师学术自由产生的影响,主要在于它引发了一场公言论与公职言论的竞争。公立大学教师的本职工作是从事教学或研究,但也难免会卷入到其他校内事务之中,公立大学教师在发表职务相关言论的同时也可能会以公民身份发表一些非职务相关的言论,这就使得公立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司法保护变得复杂。通过对一系列加西堤后的学术自由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辨明学术案件中的公言论和公职言论逐渐成为法院做出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
(一)职务相关的言论
1.教学与学术言论
(1)作为研究者的公职言论不受保护
“伦克恩案”(Renken v. Gregory)[11]。2008年,威斯康星大学教授凯文·伦克恩因为一个团队研究项目而获得国家科学基金会的拨款。然而,伦克恩却在如何使用这项拨款问题与系主任发生了分歧,并宣称学校违反了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规定,在系主任的倡议下,学校最终把拨款返回了国家科学基金会。伦克恩对此提起诉讼,宣称:“学校减少了他的工资,而且学校返还国家科学基金会的拨款是出于对他批评拨款使用方式的报复。”地方法院援引联邦最高法院对加西堤案的判决,驳回了伦克恩的诉讼。伦克恩进而上诉到第7巡回上诉法院,然而,上诉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判决基本一致,认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伦克恩是作为大学教师雇员(公职人员)而不是作为普通公民发出的言论,因为作为主要研究者管理这项拨款属于他履行教学和服务的责任”。在加西堤案中被强化的“公职”概念被证明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法院判定伦克恩发出的是公职言论,本案与加西堤案具有共同的逻辑起点。
(2)课堂上发表公言论受到保护
“科尔案”( Kerr v. Hurd)[12]。2010年,赖特州立医学专科学校的助教科尔,在其附属医院的妇产科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科尔还是迈阿密山谷医院妇女中心的主任。学校因为科尔在迈阿密山谷医院中未能维护有效的权益而将其解雇。科尔为此控告学校领导对她采取了报复行为,并侵犯了她的第1修正案权利,因为她曾经在课堂上和附属医院中公开支持顺产而反对剖腹产。俄亥俄州的一个地方法院判定科尔支持顺产反对剖腹产属于公众所关心的话题。法院驳回了校方所声称的科尔的言论不受“加西堤保留”的保护,宣称:“认识到加西堤案分析中学术自由例外是保护第1修正案权利的重中之重,大学应该是思想市场中活跃的交易大厅”。
2.校内事务相关的言论
(1)对学校管理规定发表意见的公职言论不受保护
“格兰特案”(Hong v. Grant)[13]。2007年,加州大学欧文分校终身聘任制教授胡安·洪在学院内对一些涉及到大学教师雇用和晋升的规定表达不满,并对领导过分依赖于助手去分配下级部门课程的做法提出异议,并表现出一些在校方看来是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随后,在一次以业绩为基础增加工资的考核中,他被判定不合格,于是胡安·洪对学校和个别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宣称:这是对他批评言论的报复,并限制了他的言论自由。地方法院驳回了胡安·洪的诉讼,并引用了最高法院对加西堤案的裁决,声称“通过加州大学政策可以看出胡安·洪所有争议性的行为或评论都属于他的‘公职’”。用法官的话表示就是:“大学教师的公职不是限制在教室教学和专业研究之中…胡安·洪的职业责任…包括一个学术的、管理的以及与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自我管理原则一致的人事职能的范围”。为了缓和这种裁决范围的任何可能的不确定性,法官认为学校“当它限制雇员依照他的职业责任对工作作出评论时,学校有资格自行裁定”。本案表现出两个特点,首先,法院扩大了教师“公职”言论的范围;其次,法院赋予学校更大的自主决定权。本案高度迎合并发展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加西堤案的判决精神。
(2)出于个人恩怨的公职言论不受保护
“昆仑案”(Gorum v. Sessoms)[14]。 2009年,特拉华大学终身聘任制教授温德尔·昆仑与研究机构主席艾伦·赛索姆斯在很多方面观点不一致,并且发生过公开的冲突。赛索姆斯开启了解雇昆仑的程序,声称昆仑利用他作为系主任的身份在未经过任课教师允许的前提下修改并提高了几个学生的分数,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昆仑最终被解雇。昆仑认为他的言论自由受到侵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第3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昆仑所声称的受保护的大学教师的言论。2009年3月末,全体上诉法院一致呼吁把加西堤案作为一项排除裁定的基本原则,即每一个类似于昆仑案中“不是以公民发表言论”而是“以‘公职’身份发表言论”的诉讼,不能为了寻求皮克林平衡测试的帮助而宣称“就公共事务发表言论”。第3巡回法院还规定:在昆仑案中,任何可论证的保护性言论不是“赛索姆斯涉嫌报复性决定背后的因素”。本案不但应用了加西堤案的司法原则,还对此进行了延伸。所有上诉法院对加西堤案在学术自由领域内的意义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3)出于私人利益的公职言论不受保护
“麦克达菲案”(Isenalumhe v. McDuffie)[15]。2010年,纽约城市大学的两名教师批评他们的部门主席,认为她有意避开大学委员会的程序,并插手大学教师的评估。这两名大学教师还声称部门主席因为他们的控诉而报复他们,违反了第1修正案对他们的保护。纽约地方法院认为依照加西堤案的判决,这两名大学教师关于委员会事务的控诉属于不受保护的言论,因为他们“属于雇员言论,而不是公民言论”。法院认为原告所控诉的人事的决定不具有公共性,因为他们“所控诉的只是影响到他们自己的事务”,而且他们控诉的动机“很明显是在发泄私人的不满”。
(4)对学校行政决策发表意见的公言论受到保护
“德默斯案”(Demers v. Austin)[16]。2014年,德默斯因为公开批评学校的行政决策以及他的出版物问题而在学校的年度绩效评估中被降低了等级,并且遭受了一次没有根据的内部审查,德默斯认为这是学校对他的报复行为,为此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地方法院没有引用加西堤案的判决,而是引用了第9巡回法院提出的一个“五部分测试”,这个测试是针对一系列公职人员言论判例而提出的,地方法院认为德默斯不是以公民身份就公共事务发表言论,因此它的言论不受第1修正案的保护。德默斯接着向第9巡回法院提起了诉讼,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和托马斯杰斐逊中心出于对表达自由的保护,而提供了一份非当事人意见陈述以此支持德默斯,这份陈述表明学术自由不应该受加西堤案解释的支配,应该接受皮克林平衡测试,第9巡回法院最终判决:“第1修正案保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第9巡回法院同时也表明联邦最高法院注意到加西堤案对学术自由带来的潜在的威胁,并对加西堤案应用于学术和教学言论有所保留。出于对学术自由的重视,第9巡回法院认为加西堤案不能应用于教学和学术,即使学校做出依照“教师和教授公职人员的责任”的承诺。正如在非当事人意见陈述中所讨论的那样,第9巡回法院认为学者言论应该受到皮克林平衡测试的保护。
(二)非职务相关的言论
1.在校外对学校态度发表意见的公言论受到保护
“亚当斯案”(Adams v.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Wilmington)[17]。2011年北卡罗来那州立大学威尔明顿分校终身聘任制副教授亚当斯在很多场合批评学校对待宗教的态度是不宽容的,包括他和其他教师的政治讨论、公开的政治评论(包括他在市政厅网站上开辟的一个专栏)等。同时,他还出版了一本政治性的书籍。亚当斯声称学校因为他的政治性言论以及批评学校的言论而对他进行了报复,导致他不能被评为正教授。第4巡回法院认为加西堤案对于公立大学教师的学术言论的适用性预留了空间,即“公职”能否应用于“学术或教学”。巡回法院认为“在公立大学教师的学术环境中应用加西堤案基于的事实是‘案件处于第1修正案所保护不到的地方’……”。考虑到教授任命的特殊性,相比较于一般概念下教授应该参与到著作、公职演讲、服务社会等方面,法院宣称亚当斯的言论并没有太多的特殊性或者是直接涉及到雇员的责任。第4巡回法院断定:“亚当斯的言论很明显属于普通公民的公共事务言论”。此种言论受到第1修正案明确的保护,巡回法院反驳了地方法院的逻辑(亚当斯因为他的出版物而不应受到第1修正案的保护),宣称地方法院把受保护的言论转而变为不受保护的言论是一种法学上的错误。
2.在校外发表基于研究成果的公言论受到保护
“希尔登案”(Van Heerden v. Board of Supervisors of LSU)[18]。2011年,沿海地质学家和飓风研究者希尔登和其他科学家对新奥尔良发生大面积洪灾的原因展开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希尔登公开发表言论:“美国陆军工程部队没有合理的设计新奥尔良的堤坝,导致灾难性的结构损坏,最终造成城市的洪灾”。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监事会对希尔登的此番言论做出回应,勒令希尔登停止发表公开的评论,并把他从负责研究新奥尔良洪灾的科学家团队中开除。学校通过剥夺他的教学任务以及拒绝更新他与学校将近20年的聘任合同,以对他的行为作出进一步回应。希尔登将学校告上法庭,声称学校恶意中伤、报复他,违反了第1修正案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法院判定学校管理层的做法是对他公开批评美国陆军工程部队所发表言论的报复。法院特别提醒要注意加西堤原则在学术自由领域的误用。法院特别强调:“正如苏特大法官所担心的那样,大批量地将加西堤案应用到类似于希尔登案中可能会削弱学者对不流行的、令人不舒服的、非正统的观点进行深入研究的能力。允许一个专注于教学和研究的机构对他们整个学术团队进行惩罚(因为他们没有遵循学校管理层制定的规则)将是一件坏处多于好处的事情。”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调查委员会对希尔登案作了一份报告,报告显示“管理层决定不再雇用希尔登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报复行为,因为希尔登与学校在新奥尔良洪灾以及损坏的堤坝的观点不一致,由此侵犯了希尔登的学术自由”。在联邦陪审团宣判几天之前,希尔登与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了争端,据报道希尔登从学校那得到了435000美元的赔款。
四、结论
通过对加西堤后一系列学术自由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新时期法院对公立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案件的判决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言论较公职言论受到更多的保护。从公言论与私言论之争到公言论与公职言论之争,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原则从未改变、从一系列法院的判决及无数大法官的分析中可见,第1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所指的主要是公言论。这里的公言论主要是指公民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切而发表的公共事务相关的言论。对公言论的绝对保护是实现民主的前提,是对公民积极参政议政的维护,是建设法制国家的保障。而公职言论主要是指公民所发出的职务相关的言论,与公民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公言论的范围较公职言论的范围要广,涉及到公共事务的可能性会更大,所以会受到更多的保护。
第二,公共利益的公言论较私人利益的公言论受到更多的保护。许多美国学者在研究学术自由时,将大学教师的言论分为教室内的言论和教室外的言论,以此辨明大学教师在不同地点发表言论的区别,并得出教室外言论受到更多保护的结论。同时,还有学者依照言论发出者的身份判定言论保护的力度,即大学教师以公民身份发表的言论较以教师身份发表的言论受到更多的保护。以上两种论断的依据是大学教师在教室外或者以公民身份发表的言论更接近于公言论。随着学术自由司法保护的日渐成熟,法院对公言论的保护变得保守起来,法院开始对公言论背后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对一些以私人利益为出发点的公言论采取不保护的态度,而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公言论。
第三,教学与学术言论受到特殊的保护。公立大学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学和研究,法院有理由相信他们在本职业内发表的言论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公立大学教师专业性的言论离真理的距离更近一些,法院也会通过案例的判决鼓励公立大学教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这些意见中通常会散发着智慧的光芒。甚至在加西堤案通过公职言论削减第1修正案对学术自由的保护时,也不忘加一句“教学与学术言论例外”。作为学术自由保护核心的教学和学术言论受到特殊的保护,也理应受到第1修正案更多的关照。
参考文献:
[1]沈文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学术自由判例及其法律意涵[J].比较教育研究,2007,(1):7-11.
[2][3]崔吉义,马立武.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司法保护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2(4):123-127.
[4][5]林杰,刘萍.美国学术自由的重要判例及意义[J].学园,2009,(2):31-33.
[6][7][8][9]Kaplin, William A. The law of higher education: A Comprehensive Guide to legal implic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making[M].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1995:305,316,318,317.
[10][11][12][13][17]Ross,Lauren K. Pursuing Academic Freedom After Garceta v.Ceballos[J].Texas Law Review, 2013,(4): 1253-1281.
[14][15][16][18]http://www.aaup.org/get-involved/issue-campaigns/speak-speak-out-protect-faculty-voice/legal-cases-affecting-academic
(责任编辑:刘爽)
The New Crisis in Academic Freedom Judicial Protection of American Public Faculty
—— From the Debate between Public Speech and Public Employee Speech Caused from Garcetti Case
Cui Jiyi1, Yang Haihua2
(1TianjinUniversity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Tianjin300073,
China; 2TianjinForeignStudiesUniversity,Tianjin300270,China)
Abstract:In America, academic freedom has experienced a long period before obtaining the protection of federal constitution's first amendment. The center of judgment in the academic freedom case becomes concentrated in distinguishing the property of public speech or private speech. The judgment of Garcetti case by the U.S. Supreme Court pushes public employee speech to the stage of history, which open a competition era of public speech and public employee speech.
Key words:American public faculty; academic freedom; Garcetti case; public speech; public employee speech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5)05-0165-05
[作者简介]崔吉义(1984-),男,山东莒县人,天津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实习员,硕士;研究方向:比较教育、教育管理。杨海华(1985-),女,山东鄄城人,天津外国语大学图书馆馆员,硕士;研究方向:文献计量。
[收稿日期]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