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正河 胡利方 唐志强 刘思琪 秦瑶
(长江大学法学院 湖北荆州 434025)
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马正河 胡利方 唐志强 刘思琪 秦瑶
(长江大学法学院 湖北荆州 434025)
我国现代商事仲裁制度是在移植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仲裁制度。其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支持,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国内外经贸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商事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长。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正面临着重大机遇和挑战,要想适应越来越复杂的经济形势就必须要完善我国现行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商事仲裁 现状 存在问题 完善
1.仲裁及仲裁制度的定义
1.1 所谓“仲”,是居中、居间的意思;所谓“裁”,是剪、割和决断的意思。那么所谓“仲裁”,就是当事人双方发生民商事纠纷后,根据其事先或者事后的协议约定,将纠纷交由双方认可的、公正的第三方予以裁断,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在法院诉讼之外通过非官方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1.2 我国自古就有类似于“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乡间邻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邀请共同信赖的第三者,如某个家族的族长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到了汉代,我国已经有了一些解决乡里百姓之间纠纷的制度,如“三老会”制度,其性质相似于今天所说的“仲裁”或者说与“仲裁”比较接近;一般认为,在我国,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清末民初的北洋军阀时期才完全得到有关立法的确认。国民政府建立后,1912年颁布了《商事公断处章程》,次年又颁布了《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商事公断处在商会内设立,专门解决商人之间争议。
在西方,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也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它发端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发展于欧洲的中世纪。
1.3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我国仲裁的整体现状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仲裁法》,虽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发展创立了基本制度、开辟了前进道路,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行《仲裁法》已不能解决当前社会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且由于观念认识、主观努力、客观条件、经济发展等等各不相同,因此依法可以设立仲裁机构的城市虽然都在同一个法律起跑线上建立仲裁制度、发展仲裁事业,但发展很不平衡,各城市之间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差距;尤其是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实际主事者的一些认识和工作误区,严重阻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
2.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仲裁立法不完善、发展极不平衡,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
2.1 立法层面上的问题。当前,我国仲裁制度在立法方面有待完善。仅有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仲裁法》。这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无法适应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
2.2 仲裁定位上的问题。我国仲裁界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争论的核心,是关于仲裁的属性定位问题,也就是“民间化”还是“行政化”的问题。
2.3 理论指导上的问题。我国仲裁之所以出现一些严重问题,其根源就在于理论指导上出了偏差而且怪论多多,有些所谓“理论”并没有什么理直气壮的论点,但却给仲裁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甚至可以说是灾难性的负面影响。
2.4 政策配套上的问题。这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仲裁机构财务制度的适用界定。
2.5 法律执行上的问题。这方面最突出的,是法律尊严被藐视、甚至被亵渎!其具体表现,是仲裁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最基本、最基础的原则和制度,在执行中被人为扭曲。
1.发展趋势
民商事仲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诞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因之而它必须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体现着这个国家社会成员间信赖合作的能力,这种能力直接反映着这个国家的竞争力;而信用制度的发达与否,则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又使得民商事当事人愿意通过比较平和的、相对私隐的方式去解决民商事纷争。因此,作为独立于行政和司法之外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仲裁”通过调动社会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裁断纠纷、化解矛盾,具有当事人自愿、简便、快捷、经济、保密等等特点,所以深受民商事当事人的欢迎,也为各国政府所重视。这是世界仲裁的发展趋势,同样也是我国仲裁的发展趋势。
2.完善措施
2.1 加强仲裁立法,完善相关制度。
加强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起以宪法为基础的商事仲裁法律框架。修改、完善《仲裁法》,使其更能适应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使法律规范在商事仲裁方面体系化,做到有法可依,引导和完善仲裁制度。
2.2 准确合理定位,反对行政干预。
我国仲裁界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争论的核心,就是关于仲裁的属性定位问题,也就是“民间化”还是“行政化”的问题。这个问题根本不存在任何争议的价值。而作为一种民商事纠纷非官方解决机制,仲裁的民间性本质属性是由“仲裁”所具有的功能、规则、程序和适用范围所决定的,是其与生具来的;况且,《仲裁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已经就仲裁的去行政性和独立性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我国《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这就明确了其地位,摒弃行政化,反对行政干涉。并以相关立法来保护这种关系。
我国现代商事仲裁制度是具有有中国特色的商事仲裁制度。其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支持,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国内外经贸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商事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长,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将面临更加复杂的经济环境,为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现行仲裁制度现状以及发展完善的方向,才能更好解决实际的经济问题,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谢石松.商事仲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王玮.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研究.理论前沿,2014年第11期
受长江大学2014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编号201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