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衔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214153)
校企合作中的各方包括企业领导及其各级团队、学校领导与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教师和学生等。校企合作的成败,不仅取绝于两方的领导,还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每个要素都直接关联。即只有形成系统、全面、完整的合作意愿,才能使校企合作在全要素都积极参与的情况下达到初始的合作目的。这种合作意愿不能达成,将极大地制约高职院校企合作的成效。
1.学生对校企合作的认同度不高。学生是校企合作过程中的重要参与方,更是最重要的受益者。但现实中学生对学校开展的校企合作不怎么认同,影响了校企合作的成效。据田智慧的调查结论是,只有7.28%的大一学生认为从大一就开始校企合作的,62.27%的大二学生则认为是从大二才开始有校企合作,竟然有30.45%的大三学生认为到大三时才出现了校企合作。同样,表示清楚本专业校企合作的大一学生仅占8.84%,大二学生占30%,大三学生占95%。学生对学校开展的校企合作认同度很低,其中大三学生认为校企合作效果较差的竟占15.86%,认为不是很好的占45.56%,认为合作良动的只有38.58%[1]。由此可见,学生对学校开展的校企合作成效的认同低,成为校企合作较差的首要原因。
2.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主动意识与能力不强。表现在:一是主动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识不强。在有的学校,真正关心校企合作的部门和人员,只有部分学校领导、校企合作主管部门、二级学院院长及其校企合作办法室,而其他领导与职能部门则往往认为与己无关,甚至有些二级学院的书记及副书记、教研室主任、教师等,都是在要评职称时才参与校企合作工作,而不是真正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面的需要来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二是工作被动。在许多学校,校企合作是在主管部门引见、行业协会推荐、私人联系、企业主动提出的情况下开展的,几乎没有见到、听见有哪个高职院校为开展校企合作而通过各种媒介寻求合作企业的现象,看不到鼓励师生参与校企合作的奖励政策。三是学校对企业期望过高,自身合作能力又不够。学校希望企业能够接受学生就业、提供实习基地、进行实习指导、出任兼职教师、参与专业 (课程)设计等,但却忽略了自身能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客观来讲,目前的绝大多数高职院校确实没有这样的能力,这也是校企合作成效差的原因之一。
3.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由于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企合作无法获得政府的税收优惠、培训补贴、荣誉称号等效益,也无法通过参与高职院校企合作获得共培优秀人才、优质技术服务、组织流程再造等利益回报,导致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据张利庠、杨希调查,在114个有效样本中,只有35个企业参与了校企合作,而未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却高达79个[2]。
1.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用人标准存在差距。表现在:一是开办专业缺乏深入调查研究,不能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会计专业凡校都设,且招生规模越来越大;再如许多高职院校设置金融专业,却不考虑金融界招工不但要求本科以上且是 “211”、“985”高校,专科生连招考资格都没有。二是人才培养目标偏离企业用人标准。家长希望孩子成 “龙”成 “凤”,学生希望能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国家、社会希望高职教育能培养出技能型人才精英,这些愿望却很难实现统一。高职人才培养目标不仅混淆了教育的目的与手段,而且忽略了学校教育的滞后性与技术及管理在日新月异地发展,培养的高职技能型人才只能适应昨天,却不是明天。比如,福特制企业需要的是专门型技能人才,丰田制企业则需要复合型技能人才,温特制企业却需要知识型技能人才[3],目前单一的精英型技能人才目标是显然无法满足企业的用人标准的实际需要。
2.教师参与合作的能力达不到企业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没有达到 “双师素质”的标准。根据 《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的通知》的规定 “双师素质”标准,教师在取得讲师以上教师职称后,还应取得相应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但这种教师在高职院校是凤毛麟角、屈指可数。二是教师教研重于科研,社会服务能力不断弱化。高职教师科研能力低下,不仅制约着教师自身的发展水平,更深刻影响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成效[4]。韦弘、黄晓东、唐锋调查后发现,在被调查者中,6%的教师认为自己的科研能力 “很弱”,10%的教师认为自己的科研能力 “较弱”,50%的教师认为自己的科研能力 “一般”,只有29%的教师认为自己的科研能力 “比较强”,5%的教师认为自己的科研能力 “很强”。同时,“有41%的教师近5年没有发表过论文”。他们多数(分别占14%与59%)倾向于认为学校的科研平台较好和一般,但科研成果仍难以实现向生产力的转化[5]。显然,这样素质的教师能力是很难争取到与企业合作的机会的。
3.学校的校企合作管理难以见效。表现在:一是校企合作管理机构不全。据张鸿雁调查,在50所高职院校中只有15所学校设置了校企合作部门,6所学校将其职能并入了科研管理部门,其余29所学校则既未设置独立的校企合作管理部门,也未明确校企合作的管理职能归属何处[6]。另据赵善庆调查,在35个学校中有17个学校将校企合作工作机构设为了一级机构,有10个学校将校企合作工作机构设为二级机构[7]。二是只重视就业阶段的合作,却对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合作重视不够。三是缺乏整体推进、统筹运作的能力。四是忽视校企合作制度建设[8],如缺少教师培训上岗制度、工学交替运行方面的制度、 “双师型”团队工作制度、校企合作评价制度等[9],导致校企合作水平不高、深度不够。
4.企业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企业的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其参与校企合作的出发点与终结点。但这一愿望很难得到实现。沈雕认为,由于高职院校难以让合作企业获益,所以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10]。胡海青、朱家德反问道:企业决定参与校企合作的一个重要考虑是自己参与培养的人才是为己所用,还是被其他企业所雇用[11]?企业公民理论认为,企业也是国家的公民,不能只顾自身的利益,道德等社会责任也是其做出行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但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都达不到这种要求[12]。
信息沟通是达成合作意愿与实现共同目标的前提,但目前校企合作中信息不畅是普遍现象。一是学生并不清楚参加校企合作的真正目的,学校只是想当然地要求学生参加校企合作活动,学生的积极性得不到发挥。二是与企业的联络往往不是通过市场力量,而是人情力量在推动,往往需要靠亲朋好友、同学、校友等牵线搭桥。三是校企合作不能实现本地化。如中西部地区的学校要与东部地区的企业合作、北方的学校要与南方的企业合作等,成本既高,学校又不能获得当地政府与企业的支持,严重制约着校企合作的成效。
1.构建基于命运共同体的职教集团,并借其平台实现有效交流与沟通。职教集团是一个权威组织,具有联系行业的功能,能够实现行为统一、有机整体、资源共享、利益公平、分工协作、内生发展等特点[13]。因此,应当加强职教集团建设,完善集团组织结构。其中,理事会应主要负责制定修订集团章程、重大且宏观的管理制度、讨论提案及重大合作项目,秘书处主要负责监督工作方案、加强宣传与联络工作,职能委应当包括校企合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技能鉴定委员会、科技服务委员会,监事会主要负责资本使用与工作落实情况等,各项工作都要有人来做。要建立健全理事会议召开管理办法、资金筹集与投入及使用管理办法、成员责权利管理办法、集团师资建设管理办法、集团学生质量培养管理办法,明确各方职责。政府要对职教集团进行补贴、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宏观引导,高职院校要为企业免费培训员工,优先提供毕业生、提供场地及其他资源,不断提高自身的合作能力。行业要提供合作项目、新专业开办建议、课程内容更新建议,组织行业内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乃至加入职教集团。企业要全程参与人才培养,提供实训基地、提供实习岗位,制定培养标准,参与教师能力提高,提供就业机会等。只有发挥了职教集团这个很好的沟通平台,才能使其互通信息、有效交流,碰撞出更多的校企合作项目。
2.加强校企合作信息的沟通管理。一是通过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沟通。高职院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形成一个以学校为核心、辐射众多企业的合作共同体,便于企校之间、企业之间的沟通与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便于学生了解企业、了解市场,拓宽专业视野,为顺利就业奠定基础。高职院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开辟多个空间,设置企业、学院、学生三个入口,为学校及时掌握行业企业的发展方向、科研技术领域动态、人才供需情况等提供信息支撑。企业可方便地发布招聘信息,学生可方便地更改求职信息。二是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实现信息沟通。如通过校企合作理 (董)事会、区域合作委员会、“厂中校、校中厂”、企业专家工作站、教师工作站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沟通,确保校企合作信息在校、企双方间的沟通,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
1.政府要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翟帆指出:“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并不高,缺少吸引力,老百姓的子女选择职业教育还属无奈之举。”我国著名学者纪宝成说:“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受市场化大潮中出现的拥抱资本、疏远劳动、轻视劳动者风气的裹胁和影响,我国的职业教育事实上处于地位不那么高、实力不那么强、人们不那么看重的境地,受教育者也几乎全部是平民百姓的子女。”[14]他指出:“关于职业技术教育,大家谈起来都认为很重要,现实生活中又离不开,打心眼里却瞧不上。”他说:“现在几乎没有市委书记、市长与县委书记、县长的孩子上职业院校,就连说职教重要的人的孩子一般都没有上职业院校。”[15]认为国内职业教育现状已陷入 “很重要、离不开、瞧不上”的尴尬境地[16]。对此,政府要努力创造有利于职教良性发展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在全社会树立劳动最光荣的价值导向,改革考试制度,改变职教毕业生就业的歧视性政策,改变职业晋升中只能升到高级技师的制度,加大职教投入。只有大环境改变了,社会才会重视职业教育、家长及学生才愿意接受职业教育、企业才可能产生参加职业教育及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
2.构建以政府为主的校企合作多元融资模式。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有许多成型经验。如美国1976年颁布的 《高等教育法》规定,要建立合作办学基金,为校企合作提供了经费保障;德国则由政府与企业承担全部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的经费;日本则由国家、地方、企业共同承担职业培训经费,其中公办学校国家承担50%,企业办学则是上述三方各承担1/3[17]。政府应从财政资金中设立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校企合作的高职院校与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同时,不仅要继续落实对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而且也要对其投资、加速折旧等给予优惠,从而促进校企合作意愿的达成。
3.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促进作用。行业组织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应进行全面合作,如指导高职院校制定切合社会新时代特征的人才评价标准,协助高职院校调整教学内容与改革教学方法等。同时,行业组织可以在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及评价标准制定中与其进行深度合作,如制定符合行业需求的专业与课程标准,促进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等。根据岗位能力要求,协助高职院校完善人才培养标准的制定。
1.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德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如培养技术工员、缴纳职业教育基金、提供实训技师等[18]。美国的 《帕金斯职业教育法》要求企业必须与当地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促进校企合作的开展。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制定 《职业培训法》、《校企合作法》、《职业教育劳动保护法》等[19],来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2.不断增强高职院校吸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能力。高职院校要更新职业教育理念,增强开展校企合作的迫切性,认识到自身能力难以吸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严峻性。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专业带头人等都要到行业、企业去,向相关企业家及技术骨干等了解人才需求规格和科技需求等,找准合作项目。要有效提升学生综合素质,通过技能竞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按照职业资格标准构建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对学生的专业选择、职业规划及就业指导。
3.校企共同建设实训基地。要实现校企合作共同目标,就必须树立既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又服务于企业员工培训及技术开发的 “双服务”思想。要支持企业来校建设校内实训基地,由企业出资或提供设备与技术,学校提供实验场地、人力资源、科研项目等,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学校也要到企业建设校外实训基地,企业提供实验车间、门店、岗位及实践指导教师,学校派出教师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研究开发、学生实习实训等,从而把实训基地建设成为集教学、培训、实践于一体,能够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多功能、全方位的合作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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