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的分析

2015-02-27 16:55高习智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 2015年17期
关键词:罪名刑罚自然保护区

高习智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辽宁沈阳 110031)

基于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的分析

高习智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辽宁沈阳 110031)

中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不但在立法体例和罪名体系中存在问题,而且在刑罚处罚上,也有不足,急需引起重视。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措施:一是确立合理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体例,将环境犯罪的罪名独立成章,并把分散的其他环境犯罪内容纳入其中;二是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增设破坏草原、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等罪名,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三是完善环境犯罪的的构成要素;四是完善环境犯罪中的刑罚适用原则及适用种类。

中国 环境犯罪 刑法立法 完善措施

一、前言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条件,对环境的保护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我国对环境犯罪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刑法中,但是立法者将环境犯罪归于中国现行刑罚分则的第六章内,使其无法成为独立法,具备一定的局限性,加上环境犯罪的罪名设置比较分散,淡化了环境犯罪的特征。因此,急需一套独立、完整、可行性较高的环境犯罪刑法来约束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并增加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犯罪内容,以保护我国脆弱的环境。

二、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出现的问题

2.1 立法体例中出现的问题

2.1.1 环境犯罪位于刑法的低位阶

立法者将环境犯罪归于中国现行刑罚分则的第六章内,使其无法升级为独立法,这是由于其认为环境犯罪的层级较低的缘故。由此可知,立法者的环境保护理念比较落后,无法与世界环境法等接轨,具备一定的局限性。

2.1.2 环境犯罪的罪名设置比较分散

环境犯罪的罪名主要设置在现行刑罚分则的第六章内,但是还有部分派生性质的环境犯罪罪名被分散于其他章节内,此类分散的立法现象,将环境犯罪的特征淡化,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治理。

2.2 罪名体系中出现的问题

2.2.1 罪名规制范围狭窄

环境刑法中规定的罪名范围仅限于自然环境,忽视了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犯罪现象。同时,自然环境的犯罪也存在局限性,未将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区等涵盖其中,为犯罪分子留下法律惩治的空白。

2.2.2 罪名结构单一

环境犯罪的罪名均是对已造成环境危害的人给予惩治,属于事后惩治的一种,忽视了事前的预防及事中控制环节。而对于环境的破坏,如湿地、森林、草原等破坏,属于长期性和永久性的,一旦破坏后很难恢复,由此可知,事后惩治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2.3 刑罚处罚中出现的问题

2.3.1 刑法适用原则中出现的问题

⑴并未引入严格的责任制度,从而降低了刑罚的威慑度;⑵责任推定原则并未法定化,认定因果关系较难。

2.3.2 刑罚适用种类中出现的问题

⑴在环境犯罪刑法体系内,并未确立资格刑的地位;⑵非刑罚措施的相关条例未确立[1]。

三、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措施

3.1 确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体例

可将刑法分则内第六章关于环境犯罪的罪名直接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一章,并将分散于其他章节的环境犯罪罪名纳入其中,从而体现出环境犯罪客体具备的独立性。同时对现有环境犯罪罪名体系的位置进行调整,以充实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

3.2 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

增加破坏湿地罪、破坏草原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和虐待动物罪,具体内容为:⑴破坏湿地罪:就是针对违反国家的规定,进行非法开垦和围垦,并随意侵占我国的湿地,或破坏湿地的行为,同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⑵破坏草原罪:就是非法对草原进行开垦,以及在沙化、石漠化、荒漠和半荒漠等严重退化的草原采挖植物或破坏草原的植被等,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种违法行为;⑶破坏自然保护区罪:就是违反国家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狩猎、开矿、开垦、放牧和捕捞等违法活动及其他的破坏行为,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⑷虐待动物罪:就是虐待动物并导致其永久性的残疾,甚至死亡的犯罪行为。

3.3 完善环境犯罪的构成要素

3.3.1 扩张犯罪对象的范围

将环境犯罪的对象由单一的自然环境扩展到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并将草原、湿地、荒漠、自然保护区等对象纳入保护范围。对于土地的犯罪行为,不仅指非法占用农用地,还可将其他的非农用地犯罪纳入其中。

3.3.2 扩张危害行为的种类

针对部分环境犯罪中危害行为较狭窄的现象,可适当对其进行扩充,如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可增加非法生产、收购和运输境外的固体废物行为;森林资源损毁可增加非法加工和出售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以及放火和人为传播害虫损坏森林的行为等。

3.4 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

3.4.1 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的原则

从宏观动态角度严格责任制,在完善环境犯罪的理论时,也积极引入严格责任;中国“隐性”采取推定原则是一种事实推定,需在中国刑法内确立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3.4.2 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的种类

⑴完善财产刑:扩大环境犯罪罚金刑适用的范围,增设环境犯罪内过失犯罪的罚金刑;对环境危害小的犯罪仅处以罚金,对环境危害性大的犯罪需处以罚金和其他相应处罚;⑵完善资格刑:对于单位或者个人环境犯罪者,需处以罚金和资格刑,即剥夺其规定时期或者永久性的从业资格,而单位的环境犯罪还需增加刑事破产的资格刑;⑶完善非刑罚处罚的措施:除了适用刑法内的非刑罚处理外,还需对犯罪分子增加补救、恢复原状和限期整治等义务性的命令措施[2]。

四、结束语

环境资源问题已经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因此,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迫在眉睫。环境资源犯罪在我国的立法中并不完善,在刑法立法中,其无法单独立法,并且环境犯罪的罪名设置比较分散,已经不适应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需求。因此,在实践中探索并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显得比较重要。

[1]张涛.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J].法制博览,2013(7):141.

[2]胡玉姝.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2(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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