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信访治理的若干思考
——基于中部某省基层信访工作的调研

2015-02-27 18:48桂胜陆朋桂晓伟卢安宁
学术论坛 2015年10期
关键词:信访工作基层

桂胜,陆朋,桂晓伟,卢安宁

新时期信访治理的若干思考
——基于中部某省基层信访工作的调研

桂胜,陆朋,桂晓伟,卢安宁

基于中部某省信访工作的调研,我们发现当前的信访工作存在职权不对称、人治色彩浓厚、考核不合理、人员素质不足等问题。据此,文章就新时期的信访治理提出了十点思考。更具体地说,要形成信访治理的事前、事中、事后机制,在事前阶段,要变“堵塞”为“疏导”,加强信访工作的预警、防范和排查工作;在事中阶段,要变“稳控”为“化解”,增强化解疑难问题的能力,扩大群众参与,并推进制度化解决信访问题的实践;在事后阶段,要健全信访积案化解机制,正确引导舆论,并坚持诉访分离。唯有如此,才能顺利推进新时期的信访工作。

新时期;信访治理;动向;思考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晴雨表”。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深水区,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推进,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结构深刻调整,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这既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活力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这些矛盾通常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并呈现出一些新动向、新特点。从1993年到2004年,全国信访总量连续12年高涨[1]。虽然这一数量从2005年至今持续下降,但其绝对数字仍处于每月60万件次的高位水平。更为严峻的是进京非正常上访数量居高不下,并在2013年达到近7年的峰值[2]。信访潮长时间不退,且矛盾越来越向上转移,使信访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新时期信访活动的若干动向

(一)信访问题复杂化

改革过程中的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格局重组等举措势必触及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当这些变革忽视或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许多过去未及显现或并不突出的问题,可能逐步凸显,并变得愈发复杂。就信访的成因而言,一些利益集团攫取公众利益不择手段,某些领域的资源分配不公,少数干部处理问题的官僚主义作风,社区纠纷解决过程中以模糊的“尊重多数人利益”而牺牲少数人利益的做法,城镇化建设、行政区划调整、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扶贫开发以及企业改制所带来的利益调整问题等都可能诱发群众上访;就信访的手段来说,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介,缠闹甚至自残、自虐等过激行为,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部分上访人借信访闹事甚至谋利等现象时有出现;此外,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案件明显增多,一些过去未曾遇到的问题,或在今后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如此种种,既为社会和谐稳定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也给基层信访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二)信访主体多元化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农村和城市之间,不同城市之间人口流动性进一步加大,这使信访主体的构成进一步多元化,不再像过去那样单一。信访主体的构成已从过去的社会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为主(比如贫困户、残障人士、农民工、下岗职工),转变为包含社会各个阶层、各种职业在内的复杂群体(比如小区业主、私家车主甚至教师、医务人员群体)[3](P241-252)。同时,城镇居民信访量逐年上升,外地人员来信来访数量也逐年增多。

(三)信访诉求多样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访人的诉求日益多样化,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并存,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情理的诉求时有出现。而随着信访人法律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除了最常见的针对具体事件的利益表达之外,信访人针对某一类事件的关于相关制度安排和完善的政治性诉求明显增加。此外,信访人的诉求事项呈现多因性,涉及面广、牵涉面宽,这大大增加了妥善解决信访问题的难度。

(四)信访事件传播快捷化

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传播的手段日新月异,互联网、手机,以及以之作为媒介的各类自媒体(比如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为人们的思想交流和信息传递开辟了更加便利和快捷的新途径,这为人们的沟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上述传播手段也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从而将一些不良的信息迅速扩散,不断发酵,以此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挑起人们的不满情绪,导致一些信访群众偏听偏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谣言,从而采取过激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企图通过扩大舆论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并给政府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二、新时期基层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信访部门的职能和权力不对称

首先,与诉讼相对,信访经济成本更低,受案范围也更广。信访人可以就任何问题请求相关政府部门予以解决。信访救济的这一独特优势,为很多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所青睐,但它同时也使信访机构无法清晰地界定其工作职能,从而不得不疲于应对数量庞大的信访诉求[4]。其次,相对数量庞大的信访诉求,各级信访机构的人员有限,协同不够,加之个别信访工作人员素质欠佳,容易导致信访部门遇到问题相互推诿,甚至“踢皮球”,信访人因此常常投诉无果,以致“民怨”加剧。再次,基层信访部门的职权有限,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不够,往往只是群众反映问题的“中转站”和“收发室”。其督促检查手段无力,协调处理很难到位,改进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缺乏权威,对有关部门无关痛痒。一些信访问题通过信访部门交办、转办后,仍很难在规定时间内让群众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很多案件因此从简单拖到复杂,从小拖到大。这样的结果不仅不能令群众满意,有时甚至容易激化矛盾,造成部分上访人到信访部门无休止地进行缠访闹访,不仅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了影响,而且大大浪费了有限的信访治理资源,增加了信访工作成本[5]。

(二)信访治理的“人治”色彩仍然浓厚

在访谈过程中,我们发现目前很多信访问题的解决仍然取决于领导的意志和重视程度而不是司法机制。领导若重视,工作力度大,则往往能够顺利解决问题,反之则久拖不决。信访人习惯性地只信领导而不信司法,致使信访机制充满了浓重的人治色彩。

(三)网络信访建设亟待加强

网上信访以其便捷高效、私密性强成为新时期我国信访的新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国信访工作的改进和网络环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访工作实现了网络化、无纸化、信息化和高效化。然而,在调研中不难看到,由于各基层网络建设状况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基层网络信访建设总体水平不高,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仍然有限,群众对其满意度难以提升。

(四)网络舆论效应不容忽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尤其是具有草根性、自由性、匿名性的自媒体的快速兴起,为一些别有用心者蓄谋制造轰动性和爆炸性新闻以博得眼球提供了机会。从近年来的一系列公共性事件(比如钱云会事件和宜黄事件)不难看出,一些信访纠纷往往被迅速传至网络,并被别有用心者加以利用,大肆渲染,恶意炒作,力图激起官民对立,甚至是对党和政府的仇视[6]。如此情境下,普通的信访纠纷很可能会迅速演变为公共性事件,其负面效应经由网络酝酿发酵往往被无限放大,从而给政府工作带来被动。

(五)现有信访考核体系导向不合理

虽然国家信访局在2013年取消了对各省的信访排名,但目前对基层信访工作考核的科学体系仍未形成。一些部门对于信访工作的认识和考核仍然停留在“重结果,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阶段,这给本来就任劳任怨的基层信访干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事实上,上述考核对相关责任单位也不公平,因为很多信访问题的产生和激化并不是某一责任单位单独造成的,其化解的关键也不在这一责任单位,因此不能简单地把信访问题留给某一责任单位,这容易挫伤基层信访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信访问题的最终解决。

(六)基层信访人员缺乏系统培训,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首先,由于当前信访问题成因的复杂性、涉及领域的广泛性,传统的处理方式和手段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而很多基层信访干部长期专注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缺乏系统的理论培训和学习,其知识储备和工作能力均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其次,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处在信访一线的工作人员大都比较年轻,基层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比较浅,他们往往疲于应付日常工作,难有闲暇接受系统的培训,工作起来,常感力不从心。

三、新时期基层信访工作的对策

针对新时期基层信访工作的严峻形势,围绕存在的问题,通过调研,我们将信访治理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并提出了10条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以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切实提升信访法治化水平。

(一)信访治理的事前机制

信访治理的事前机制,是指在信访问题尚未充分暴露之前,防患于未然,将信访问题消解在萌芽阶段的一系列措施和建议。

1.转变观念,将信访工作的指导思路由“堵塞”向“疏导”转变。“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纠结于心便会暴戾于形。堵和塞只能起一时作用,但“堰塞湖”的水位只会越蓄越高,带来更大的隐患。因此,信访工作首先要在观念上树立起疏导和引导的观念,即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要怕,更不要压不要堵,而是要尽可能保证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的畅通。民意不畅通,就容易出现群体性事件,并激化人民内部矛盾。建议在有条件的社区创办议事大厅,畅通言路。建立劳资三方协调制度、重大民生听证制度、重大改革项目和工程项目的民众咨询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加政府与民众的相互理解,形成良性互动,消弭对立情绪。要注意群众感受,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有理有节有据的答复,用真诚消除矛盾,用宽容感动群众。要慎重对待初访的群众,对初信初访,要迅速组织力量,制定科学方案,及时加以解决,提高一次办结率和办结质量;在畅通群众表达渠道的过程中要注意发现苗头和问题,把群众信访作为掌握民情、反映民意的“前哨站”。多做双向思维,变上访为下访,主动深入基层,真实掌握群众内心深处的所思、所盼、所忧、所急。不断完善基层民主工作,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依法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建设。

2.建立健全信访预警机制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机制,把隐患控制在源头。目前信访部门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往往疲于应付各种激化的信访案件,充当救火队的角色,但是往往按下葫芦又浮起了瓢,经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我们建议将信访工作的战线前移,打主动仗,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建立或者借助专业的研究机构和队伍,积极收集和分析重点监控信息。通过研究信访中收集到的信息数据,把握地区的社会动态,掌握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及其特点,从而对这些矛盾进一步升级恶化的可能做出准确预判。通过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防控进一步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此外,我们强烈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现社会矛盾由被动调处向主动化解、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在出台新的重大政策和决策前,尤其是对那些可能出现不稳定隐患的事项,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听证评议,以便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稳定的隐患。

3.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当前信访问题涉及的行业多、领域广,单靠一两个部门无法完成排查调处任务。鉴于信访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有效协调、整合社会管理资源,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听证等方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超前联动的矛盾排查调解机制,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多管齐下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调、综合治理、齐抓共管、高效运转的“大信访”格局,进而达到综合治“访”的目标。更具体地说,在信访治理的事前阶段,应该充分重视调节成本更低、更便捷、群众参与度更高的人民调解的作用,积极引进社会调处力量,建立党政、社会、民间多种力量参与的联合调处机制。重视“两代表一委员”(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探索律师、心理咨询师、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接访的制度;发挥和谐促进会、巡调小组、“和事佬”、“老娘舅”、共青团、工会和妇联等群众组织和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模范的作用,构建包括街道社区基层调解、行政单位调解、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在内的开放式、参与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将各种信访争议快速调解。此外,还应重视道德教化,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重视社区建设,尤其是文化建设;重视乡风乡俗、乡规民约和基层民间组织在诉讼之前的化解矛盾、调解纷争、舒缓压力的功能,实现社会治理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促成信访工作联动群治的局面。

(二)信访治理的事中机制

信访治理的事中机制,是指在信访问题经群众反映进入相关职能部门的视野之后,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这些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建议。

1.改革信访工作考评体系,从重稳控向重化解转变。根据我们的调研,现有的信访工作考评体系主要致力于考核地方各地政府对赴京到省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和个人重复上访的处理结果,并据此对处置上述问题不力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采取小到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大到一票否决甚至党纪、政纪处罚的惩罚措施。上述考核内容在整个考核体系中占据的分值过重使得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时畏首畏尾,将“停访息诉”作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政治任务”,进而不惜采取种种法外措施拦截、稳控信访人,从而使信访制度偏离了其“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设计初衷。据此,我们认为应该对现有信访工作考评体系作出如下修改。

首先,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刚性压力,对赴京到省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和个人重复上访的考核仍然有其合理性,但应该逐渐降低它们在整个考核体系内的分值比重。如果上述上访中,信访人的问题已经获得过解决,且已经记录在案,甚至可以考虑不再将其计入考核。

其次,现有的信访考核主要强调对信访问题的控制和解决,而忽略了对信访问题的排查和预防。对此,应该将是否就重大社会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和听证议政程序,是否建立健全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以及是否拥有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汇集和报送网络等信访事前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信访考核,并增加其在整个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比重,进而引导相关部门认真对待这些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最后,为了更切实有效地处理信访问题,还应该将如下配套工作纳入信访考核。一是考核多元、畅通的信访渠道的建设情况,比如民生热线、绿色邮政、专线电话、视频接访以及网上信访等;二是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按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的情况,因为他们认真履行职责是信访问题得以化解的关键;三是考核信访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交流、和使用情况,因为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并增强其工作能力,是信访工作能够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四是考核信访部门的基础建设情况,比如群众上访接待场所的建设,以及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的落实情况等。

2.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基层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现实中,大多数信访问题发生在基层,信访工作的重心也在基层,而国家渗透和控制社会,并有效贯彻其意志和指令的“基础性能力”是基层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的关键。要增强基层组织的这一能力,首先,必须加强基层信访机构的建设,确保每个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都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其次,必须抓好基层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县、乡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按期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解决信访疑难问题,要深入一线指挥处置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并及时作出指示,要及时协调并亲自推动各个相关部门就某一信访问题的协调合作。如上文所述,这些内容必须纳入各地领导干部的考核,并实施责任追究。再次,必须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要探索建立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的制度;要加大信访干部队伍行业间的交流力度,加大信访干部队伍纵向间的上挂下派交流力度,以及加大信访干部队伍与高校间的交流力度;要建立科学的职业评价机制,激发基层干部的工作热情,重用政治过硬、能力突出、业绩优异的信访干部;要及时推广和树立好的信访干部典型;要定期对信访干部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鼓励他们进行信访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如上文所述,这些内容必须纳入信访考核体系才能得到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最后,必须充分重视和引入各项互联网时代的新兴措施增强基层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一是引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将街道、社区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单元网格,通过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对这些网格进行迅捷、精确和高效的管理。这一手段既可以有效预防社会矛盾的出现,也有助于在信访问题发生之后做出及时处置;二是加强网络分析能力。建立信访问题数据库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形成预测和研究报告,定期进行总结交流,为信访工作提供科学及时的工作建议;三是健全网络疏导机制。通过政务微博、民生微信、民情QQ等方式,搭建体察民情、回应民意的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化时代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水平。

3.扩大群众参与,提高信访制度的民主监督功能。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地解决信访问题,必须依靠群众的充分参与和监督。对此,应该加强网络信访建设,推行“阳光信访”,把受理、办理、结果等重要环节通过网络公开,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此外,还应该推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群众以往只能在纸质的信访报告中对信访工作给出评价。然而,由于这些报告很少曝光,并且由政府部门保管,所以其评价并未被充分重视,甚至时常被篡改。与之相对,依托网络信访信息系统实行群众满意度评价则可以规避上述弊端,让老百姓能更好地充当信访工作的“裁判员”,督促相关部门的工作。

4.推进制度化建设。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主要是实现由注重结果的信访治理到兼顾程序和结果的信访治理的转变。更具体地说,在处理信访问题时,除了强调及时妥善地解决信访问题,还应该注意解决问题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依法而行。比如,是否对重大社会事项进行了风险评估,是否就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进行了公开听证,是否严格遵循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查、督办、结果告知(比如应该有符合规范的调查报告,并经信访人亲自过目并确认)等各项要求。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的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区分不同类型的上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诉求合理的要解决问题到位,不能解决到位,也要尽可能进行帮扶;而对于诉求无理的,如果其信访事项已经严格遵循了上述程序并已审核办结,对于信访人同样或类似的要求可以不再受理,对于其违法的缠闹行为可以依法处理。通过制度化信访过程不仅有助于区分合理和无理上访,节省有限的信访治理资源,还有助于依法终结信访事项,从而维护信访工作的权威性。

(三)信访治理的事后机制

信访治理的事后机制,是指一个信访事项在走完了所有程序之后的一系列旨在停访息诉、安抚(或惩戒)上访人,并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权威的措施和建议。

1.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现行信访制度的一个主要弊端是以信访干预司法,承担了大量本该由司法承担的权利救济功能,并由此破坏了司法权威,加剧了人们信“访”不信“法”的错误思想。因此,必须严格实行诉讼和信访分离。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必须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不应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对于因涉法涉诉信访所导致的赴京进省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和个人重复上访也不应再纳入信访考核体系。此外,各级党委和政府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尽一切可能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歪风邪气。通过对上述建议的有效落实,我们便可以引导信访人向政法机关表达诉求,并逐步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2.健全信访积案的化解机制,杜绝信访法外治理。处理久拖不决的信访积案耗费了基层大量的资源和精力。更有甚者,一些地方为了停访息诉,不惜采取种种诸如截访、销号、监控甚至赎买上访人的法外手段,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后果。因此,必须健全信访积案的化解机制,杜绝信访法外治理。首先,必须在处理信访问题的各个环节(比如听证、风险评估、受理、办理、结果告知)严格按照程序而行。在此基础上,对已经审结的信访案件不再受理。其次,对此类案件的不予受理,往往不可避免地引发部分上访人的赴京进省上访。对此,不应再将这些上访计入对相关部门的信访考核,但必须要求这些部门依法承担接访、教育、扶助甚至处罚上访人的责任。更具体地说,依法接访是指要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上访人的接回工作,从而杜绝“黑保安”的介入;依法教育和扶助是指对于信访人的问题必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做到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依法处罚是指对于信访人违法缠闹的行为绝不姑息,坚决依法给予处理。最后,为了更好地化解信访积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还必须建立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我们的调研,一些信访问题虽然有理,但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一些信访问题,因为年代久远,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一些信访问题,由于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此外,还有一些信访问题,虽然没有道理,但信访人确有生活困难,且长期上访投入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对上述案件的上访人实施适度救助,既体现了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有利于消解这些上访人心中郁结的怨气,停访息诉。因此,适当运用经济补偿的手段,并结合疏导教育,是一个现实可行的信访化解之道。当然,为了防止专项资金的滥用,必须严格其使用范围,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监管制度,每结一案都必须有责任人签字,确保“案结事了”“息诉息访”。

3.强化舆论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网络化和信息化时代,是否能够抢占舆论制高点,对于信访工作的开展往往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我们的调研,广大群众对基层信访工作多有不满和怨言,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对信访工作缺乏了解和理解。与之相对,上访人,无论是否有理,却往往被塑造成维权斗士和民主先锋,受到人们普遍的同情和支持。上述对政府和上访人“脸谱化”的理解为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了很多阻碍。因此,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委和政府为信访工作所付出的艰苦努力和取得的巨大成绩,要大力推广信访治理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向社会曝光无理缠访闹访、违法聚集滋事而受到惩处的事例。通过上述方式发出主流声音,树立正确导向。

除了上述关于信访治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对策,还有一些与信访治理相关的基础性工作也非常值得我们重视。我们将这些工作称为“源头治理”,他们是促进信访问题得以根本解决的治本之策。更具体地说,要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首先,要编织社会安全网络。平安是福,平安是民众最基本的需求。因此,对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安全、生命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问题要予以足够的重视,为居民建构安心、安康、安全、安宁的大环境。其次,要编织民生幸福网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增加居民收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尊重人民的合法劳动创造,维护人民的尊严,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满足民众的社会归属,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再次,要编织社会公平网络。促进流动人口、农民工与所在地的居民在就业、社区参与、住房和社会保障(比如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上的均等化;加强司法公正,加强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促进民众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教育权益、社会权益和生态权益平等,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最后,要编织困难救助网络。做好基础民生、热点民生和保底民生工作,做好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为需要帮助的群体、家庭、个体伸出援助之手。

根据以往的国际国内历史经验,维护群众权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不做好这项工作,往往会导致社会不满,并使一些地下组织、黑恶势力、境外机构有机可趁,从而引发社会动荡。因此,我们必须时刻将维护群众权益作为我们工作的第一要务,并以此树立和维护党和国家的威信,加强培根固土建设,避免境外势力打“松土”主意。

[1]于建嵘.信访制度改革与宪政建设[J].二十一世纪,2005,(3).

[2]钱昊平.信访改革“坚冰”撬动非正常进京访不再通报排名[EB/OL].http://www.infzm.com/content/96624,2013-12-12.

[3]Bernstein,Thomas P.,and Xiaobo Lü.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in Contemporary Rural China[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4]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J].法学研究,2004,(3).

[5]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J].中外法学,2011,(2).

[6]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J].社会,2012,(3).

[责任编辑:刘烜显]

桂胜,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陆朋,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武汉大学外语学院讲师;桂晓伟,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政治社会学博士,武汉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卢安宁,武汉大学新闻学博士,武汉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副处长,湖北武汉430072

D632.8

A

1004-4434(2015)10-0103-06

2014年度湖北省重大调研课题“湖北省近期社会治理体系对策研究”(ZBGX201403)阶段性相关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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