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威
国家在场的慈善事业:经验局限与转型进路
刘威
在中国,慈善事业从来就是国家的事业。作为“中国式慈善”与生俱来的特殊性质,国家在场所蕴含的力量和权威渗透在慈善组织的萌芽、生长和发育之中,塑造着慈善事业的组织生态和总体性格,也制约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和转型路径。在历史脉络中思考慈善转型的来龙去脉,可以发现,“慈善事业的国家在场”是一种贯通古今的历史传统。它使慈善组织生态显现出浓厚的中国特色,亦使慈善发展模式隐藏着不可调和的深层悖论,即对行政权威性的依附和对组织自主性的寻求。国家在场的经验命题决定了破解“中国式慈善”困局并非去行政化那样简单,相反,我们要充分发挥国家在场的经验优势,从根本上破除“官民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超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的体制藩篱,建构国家与社会和谐共生的大慈善格局。
国家在场;中国式慈善;认同危机;转型进路
无论是“郭美美事件”引发的“爱心地震”,还是“免费午餐计划”等网络微公益的异军突起,抑或是陈光标演绎的“真金白银慈善秀”,这一系列争议事件和舆论喧嚣不仅表明慈善事业正进入一个狂飙突进、大浪淘沙的转型时代,而且将矛头直指官办慈善体制。在此情形之下,“中国式慈善”的转型与升级已经刻不容缓。然而,在探讨“转型”之前,我们应该清楚:“中国式慈善”的传统属于什么“型”?要转向什么“型”?转型的核心任务是什么?[1]进一步追问,面对史无前例的大转型,我们如何理解“中国式慈善”的总体性格?为何慈善事业会跌落舆论低谷、陷入公信力危机?如何认识中国慈善事业延续至今的组织传统和不可预知的转型未来?慈善如何转危为机,重拾公众信任?所有这些问题都构成了我们破解“中国式慈善”困境的基本前提,是许多学者和公众念兹在兹的议题。
笔者以为,求索“中国式慈善”困局的“结”与“解”,“国家”总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因素[2]。笔者眼中的“国家”,是存在于特定地理空间内的一系列组织机构,以及附着于机构之上的结构性权威及其汲取和调动社会资源的能力[3]。在慈善事业的常规发展和慈善组织的日常运作中,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了“国家”的真实存在,同时也看到了国家力量对慈善发展历程的深刻影响。诸如国家权威所赋予的体制、机制、法规、政策、权力、资源等制度性条件与社会慈善组织的策略性回应相互交织、彼此牵制,不仅塑造着中国慈善事业的总体性格,也制约着慈善组织生态的转型发展。
目前,社会转型浪潮与公益慈善变革的交织,使慈善领域成为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空间,面临着运行机制的革新、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组织生态的变局。在慈善事业的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中,如何理解慈善事业的中国性格和本土经验、摆正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理顺慈善运行机制中的官民关系,进一步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和世界潮流的慈善转型之路,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
有趣的是,面对上述变动不居的局面和莫衷一是的难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却表现出十分一致的学术姿态。慈善领域的研究者、参与者和观察者们往往从“官民二元对立”的角度理解“中国式慈善”及其运行机制,官方与民间、官办与民办被当作考察中国慈善事业历史、现状与未来的既定框架。依照此框架,他们将中国慈善活动和组织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官办慈善与民办慈善[4]。在此基础上,他们分析认为,“政府公益”和官办慈善是中国慈善事业长期以来的总体特征,也是转型期“中国式慈善”跌落舆论漩涡不能自拔的始作俑者,自然而然地,“官主民辅”“官退民进”分别构成了“中国式慈善”的“结”与“解”。在此逻辑的支配和引领下,慈善去行政化的呼声不绝于耳,甚至升温为一种极端狂热的大众情绪。
不难看出,在上述固化的理解框架和线性的思考路径中,暗藏着一种非常明显的思维定势,即这些“热心”公益事业的人,都怀揣着对公民社会的美好期待,并认定其对中国社会发展是个“好东西”,在这一价值预设的牵引下,他们认为慈善事业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只能由“社会”承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化是一种无可替代的发展宿命[3]。在这些人的视界中,对市民社会、公民精神的绝对信赖和对慈善事业志愿化、民间化的乐观想象,使“社会”被放大到了无以复加的境地;反过来,政府主导被视为慈善意识滞后、组织认同缺失、舆论丑闻频现的体制性根源。上述社会中心主义的分析逻辑使人们在把脉和问诊“中国式慈善”时,都不约而同地树起“国家垄断”“政府主导”的靶子,大家“群起攻之而后快”,似乎只有“政府退出、民间主导、公民参与”才是中国慈善事业转型的唯一出路。
就理论渊源而言,“官民二元”的分析框架脱胎于“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范式,是此种二元分析范式在公益慈善研究中的简单套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西方社会理论的舶来品,“国家-社会”研究框架与市民社会理论在社会学研究的诸领域颇为流行,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转型的研究取向和分析视角,确立了“社会”这一维度的中心地位。在“国家-社会”简单二分框架的支配下,中国慈善事业的转型研究亦汇入这种“社会中心主义”的潮流。众多学者针对慈善公益的现代转型议题,提出了许多充满智慧的构想和创见,诸如“价值内核的自由化、参与主体的公民化、组织流程的专业化、运作模式的社会化”等等。然而,我们仔细审视不难发现,如此丰富的构想并未脱离市民社会和公民参与的理论窠臼。对公民社会的迷恋和对公民参与的信赖,从根本上遮蔽了“国家”这一角色的行动力量。
循着上述或隐或现的内在思考理路,人们对中国慈善进行“官”与“民”的二元划分,将“官”与“民”简单对立,使人们对慈善性质和转型路径的理解孤立起来,脱离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的历史情境,陷入了“非此即彼”“非官即民”的狭隘境地。同时,“官民二元”的惯性思维将“中国式慈善”的困局归罪于它的官办属性,将“中国式慈善”的出路诉诸于回归民间,武断地将“去行政化”或“社会化”视作治愈“中国式慈善”病症的一剂良药,忽略了社会生活实际的限制和社会历史结构的约束。
事实上,中国慈善事业不能简单地用“官民二元框架”来定性,官办抑或民办都只是慈善运作的表象,国家在场才是中国慈善绵延不息、影响深远的经验精髓。作为中国慈善事业与生俱来的特殊性质,国家在场所蕴含的力量和权威长期渗透在各类慈善组织的萌芽、生长和发育之中,塑造着慈善事业的组织生态和总体性格,也制约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和转型路径。同时,在各类慈善组织的实际运作之中,“官”与“民”的边界模糊、权责不清,呈现出一种相互依赖、难分难解的局面。换句话说,它们之间是一种建基于持续互动、相互嵌入之上的共生关系,而不是一种边界清晰、权责明确的二元对立关系。故而,国家在场导致慈善组织往往给人亦官亦民、非官非民的模糊印象,很难简单地用官办或民办来界定[5]。这种“官民二重性”是难以分割理解的有机整体,任何试图对它“一分为二”的简单理解方式都是严重的误识,不符合慈善组织的生存状况和运作实际,更忽略了国家的动员能力和整合作用。
在中国,慈善事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空间,不仅是社会力量表达公益情怀的重要渠道,而且是国家权威展现自我形象的表演舞台。慈善活动的开展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始终在国家与社会的交互下进行,承载着地方性知识与国家意识形态的双重表达。换句话说,慈善不仅是完善福利、增进公平的社会事业,更是治国理政、安民惠民的国家战略。在慈善活动的开展中,时刻受到国家意识形态和行政权力的渗透和影响,国家通过对慈善仪式的象征性操控,或对行善标准的规范性引导,或对公益模式的选择性接纳,旨在倡导某种价值观,制造某种价值共意和集体认同,从而达到巩固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民心的目的。
在既有文献中,有关慈善转型的理论和经验研究常常“就事论事”,针对具体事件和现象,立足理论和实践问题,寻求解决路径。对于事件、问题与对策的过度强调,使这些研究普遍缺乏历史感,甚至透露出反历史主义倾向。诸如“社会结构的多样性、变迁的时代限制和可选择的可能性、结构背景与群体经验的交点,以及与时俱进的事件与行动的展现”[6](P7),均成为被学界遗忘的角落,缺席在慈善事业转型的研究文本之中。少有的关于中国慈善史的研究,也多分成官办慈善、民办慈善或官督民办慈善两条线索来展开[7](P8),它们对中国慈善事业进行简单的二元切割,失去了慈善事业作为一个社会领域的整体价值。
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历史维度的“缺席”以及历史敏感力、历史想象力的“销蚀”[6](P3),使它们均曲解了中国慈善事业的总体性格,忽视了官办慈善产生、存在及延续的历史合理性,以及这种历史合理性如何成为一种贯通古今、经久延传的传统。对这一历史传统的准确解读,是我们恰当分析官办慈善在转型期遭遇种种危机的前提。同时,“官民二元”的分析框架和历史维度的缺席,使当下的慈善事业转型研究呈现出高度同质化的状态。在众多研究中,“官民对立”“官退民进”的分析路径颇为流行,近乎成为一种不言自明的学术共识。但是,依照这种解释路径,人们把脉“中国式慈善”,却往往不追溯它的历史和过去,即人们探寻“中国式慈善”的“转身”,却不问其“出身”。中国慈善事业的过去、现在与将来都被简单、幼稚地处理,慈善事业的转型升级议题亦无法获得全面、深入的探讨。因此,我们研究“中国式慈善”的转型问题,突围“中国式慈善”的发展困境,不能忽略社会生活行动的结构和历史背景,更不能脱离中国本土的历史经验和传统知识。
同质化的研究状态、“共识化”的学术立场,使慈善事业转型研究呈现出颇为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十分丰硕;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成果在解释框架和分析路径上极其相似,并未呈现出异彩纷呈的局面。这一局面不利于研究的推进和学术的争鸣。为了摆脱这种高度“雷同”的研究状态,笔者认为,可以尝试运用历史社会学的眼光和想象力,在国家在场的理论前提和视域中,将“‘社会文化多样性’‘时间过程’‘具体事件’以及意义性行动和结构决定因素的辩证关系”[6](P5)重新纳入到慈善事业转型的解释及研究中。
实际上,在中国社会,慈善事业的转型是一个颇具历史感的议题。为了恰当地理解和解释“中国式慈善”,就必须对它进行历史取向的社会分析。正如斯考切波所指出的,社会学从来就是一门以历史及其取向为基础的学科[6](P1)。在他看来,历史社会学是一个持续的、复兴的研究传统。这种传统“强调过程”,“致力于理解大规模结构和基本变迁过程的实质与影响”,“注重行动意义与结构背景的交互作用,以清晰地呈现个人生活与社会转型中的意图和非意图的结果”[6](P2)。如何理解中国慈善事业与众不同的气质?如何解释“中国式慈善”延续至今的传统及其蕴含的特殊动力?史无前例的大转型怎样塑造着人们对它的认识?社会大转型能否打破慈善的固有传统、催生慈善的新形式?这些经典问题及其回答都存在于历史社会学中。
如果我们在历史脉络中思考中国慈善转型的来龙去脉,那么不难发现,在中国,慈善事业从来都是国家的事业。在中国慈善历史的浩瀚长河之中,国家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从思想基础、精神动力、体制机制、组织资源、运作形式诸方面主宰着慈善的命运浮沉,决定着慈善的生存机会和发展空间。在不同时期的国家话语体系中,慈善的地位和社会影响是大相径庭的,在不同阶段的政治语境和政策环境中,慈善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亦是截然不同的。
入春秋,孔子倡导大同社会的“仁爱”之基,孟子强调“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的社会互助观。这些关注民事、安定民心的重要论述,提供了国家介入慈善活动的理论依据,抚恤鳏寡孤独、救助老弱病残成为稳定政权、安定天下的战略国策。汉唐之际,在国家政策的容许和鼓励下,佛教兴盛,寺院慈善快速发展、僧侣布施异常活跃,成为社会救助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至宋元,国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备荒救灾措施和赈贫恤患制度,大规模兴筑义仓、常平仓、广惠仓和社仓,施粥赈饥、移粟救灾;在各地普设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惠民药局,体恤孤老、行善济民;设立举子仓、慈幼局、慈幼庄和幼儿局,育婴惠政、慈幼兴邦。明清时期,国家继续完善覆盖鳏寡孤独残疾人和妇孺的慈善救济网络,同时提倡民间社会设立善堂善会,同善会、栖流所、恤孤局、广仁堂等民间慈善机构盛极一时。
从总体上看,在“民本”理念的驱使和“仁爱”政治的引领下,慈善在不同朝代的境遇虽略有差别,但一直被国家承认和接纳,占据一席之地。历朝历代统治者均从治国理政的高度看待慈善的意义,他们非常重视养老慈幼、抚残助孤对收揽民心、安定社会的重要作用,纷纷把慈善救助纳入国家福利体系和官僚行政体制,上升为强国固本之基和治国安民之策。因此,救人济世、福利民众成为开明君主的“恩赐”和良善政府的“仁慈”[1]。
近代中国以来,在欧风美雨的席卷和内忧外患的困扰下,国库空虚、政府羸弱、军阀混战,依靠民间力量设立的综合性慈善堂开始兴起,弥补了政府慈善救济的不足。特别是民国时期,国家政权的衰弱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活动预留出一定空间,民间慈善发展渐入佳境,教养并重,官绅商教多元参与的慈善模式初具规模。随着西风东渐、西俗东移,中国红十字会等专业慈善团体应运而生,现代慈善组织和文化初露端倪。总的来说,近代慈善呈现出古今贯通、中西会聚的总体特征,慈善活动与民族存亡、国家兴衰紧密联系在一起,救民必先救国,慈善事业被赋予了民族复兴、国家强盛的历史使命,在宣传和动员全民族拯救国家危亡中产生了重要作用[8](P99)。
新中国成立初期,慈善事业的社会地位受到冲击。在政治挂帅的社会,旧有慈善机构陆续被新政权接收和改造,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间。随着极左思潮的泛滥和阶级斗争严重扩大化,慈善被贴上了各种政治标签,慈善事业被卷入阶级斗争的漩涡。“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慈善被视为洪水猛兽,当作资产阶级‘人性论’、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腐蚀和瓦解人民群众革命斗志的毒药和砒霜,‘狠批猛斗’,以致使人们避之尤恐不及,谈‘慈善’而色变,直到我们几乎忘却了这个词。”[9]因而,在国家政治的排斥下,慈善在主流话语系统失去了存在的合法基础,慈善事业走向中断。
改革开放拉开了慈善事业恢复和发展的帷幕。1994年2月24日,以辽宁省慈善总会成立为契机,《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为慈善正名》,吹响重启慈善事业的响亮号角:“社会主义需要自己的慈善事业,需要自己的慈善家。”[9]这篇社论富有转型的标志性意义,从此,党和国家“为慈善正名”,慈善事业获得承认和新生,它不仅再次以正面形象呈现于国家主流话语系统,承担起辅助社会建设的应有角色,而且重新回归日常生活空间和社会公共领域,在媒介平台和社会空间渐趋活跃[10]。
如上,我们用深邃的历史眼光窥见中国慈善的生命踪迹,可以发现,慈善事业的国家在场是一种贯通古今的历史传统和惯习。它始于先秦,经汉唐延续到民国,直至社会主义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时期,纵使跨越千年,其间虽有盛衰起落,但从未停歇间断。在漫漫历史长河中,国家与慈善貌似一对形影不离的“孪生兄弟”。从古代、近代到新中国成立,国家的长治久安始终是统治者发展慈善事业的根本动力,反过来,慈善的起落浮沉与国运兴衰亦牢牢绑定在一起。进而言之,国家在场和统治者的接纳,使慈善文化犹如涓涓细流,绵延不绝地流淌在历史长河中,成为中华民族繁衍兴旺的重要人文传统。
为了发挥社会慈善组织的治理功能,国家主导的制度环境和政策话语进一步调整,为慈善松绑。特别是近年来,中央政府陆续释放出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积极政策信号。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十二五”时期的总体部署,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公益慈善组织,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以中央政府名义颁发的专门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
在党和国家力推下,中国慈善事业进入黄金发展期,走过了一条颇具特色的“再国家化”之路。为了恢复和发展慈善事业,“国家采取‘社会的方式’进入社会,但是进入社会的国家已经不同于‘纯粹的国家’,而‘社会的方式’又打上了‘国家的’烙印,国家对第三部门组织的干预和影响无处不在”[11](P288)。显然,在慈善“再国家化”历程中,党和政府不仅是掌舵人,还是划桨者,最终决定着慈善事业发展的动力、方向和道路[12],中国慈善事业在政府组织、运营和支配下逐步成长为“中国式慈善”,富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和官办属性。
慈善事业的“再国家化”不仅肯定和接纳慈善的社会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慈善组织的发育和成长。调整政策口径、释放行动空间是党和国家对慈善组织的最大支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党和国家赋予慈善组织存在的合法性,并保障它们行动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资源的注入,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诸如场地设备、人员培训、能力建设、注册协助和小额补贴等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和物质帮助,使中国慈善组织的数量持续增长、发育程度显著提升、功能明显增强。
反过来,国家权力的扩张和越界在一定程度上亦影响了慈善事业的正常发展,使慈善组织生态背离了自身的社会本性,从而导致慈善发展模式呈现出或隐或显的经验局限。
首先,正是在政府部门和党群组织的干预之下,慈善组织夹缝求生,自治性和自主性有限。具体表现在:在组织结构上,一些行政色彩浓厚的公益组织居于垄断地位,呈现出“一家独大”“一枝独秀”的局面;在资源来源上,众多公益组织过度依赖国家“输血”,自身“造血”能力不足,独立性和持续性较差;在活动领域上,公益慈善组织主要在扶贫、助学、宣传等政府鼓励的领域展开活动,而鲜少涉足社会运动倡导、维权、艾滋病防护等政府敏感的领域;在功能发挥上,慈善组织功能严重失衡,准政府组织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而民间组织仅仅扮演着“拾遗补缺”的角色。总之,对于中国式慈善组织而言,“民间性”更多只具有制度文本层面的意义,而不具有实际操作的价值[13](P53)。
其次,作为“中国式慈善”颇具特色的总体性格,“国家在场”即对行政权威性的依附和对组织自主性的寻求,使慈善事业隐藏着不可调和的深层悖论。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度转型,慈善组织所暗含的内在张力逐渐显现出来。一方面,随着政府控制的松动和社会自由空间的拓展,包括慈善机构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都得到极大释放,成长为促进多元社会整合、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它们正在权威体制缝隙中寻求更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国家力量虽然在社会公益领域逐渐退场,但仍然以隐蔽的方式增长并向民间社会渗透,是慈善组织生长和发展赖以依靠的权威资源。这种行政性和社会性交织的组织特性赋予的深层悖论,为慈善危机的爆发、慈善认同的转变、慈善生态的重构埋下了伏笔。
最后,强势崛起的网络公益和政府慈善的负面舆论相互交织,改变和重塑了慈善事业的社会认同。一方面,新媒体应用于公益行动,带来慈善思维的革新和行动方式的创新。传统慈善活动往往聚焦于社会精英的大额捐赠,然而,随着网络社会的来临和网络快捷支付方式逐渐普及,参与广泛、过程透明、实时监督、形式丰富的小额捐款被人们广泛接受,在网络空间蔚然成风。在互联网的网聚效应下,即使个体捐款一元钱,也会带来可观的捐赠收入[14](P7)。据《2013中国网络捐赠报告》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9月,包括支付宝E公益平台、新浪微公益平台、腾讯网络捐款平台在内的中国网络捐赠平台总共筹集善款超过5.2亿元。网络技术的新发展成全了无组织的组织力量,创造出许多轻松愉悦的平民公益项目,如邓飞的“免费午餐计划”。在这些依托网络、依靠民众的公益行动中,慈善事业正迈向一个“人人时代”。另一方面,长期以来,诸如红十字会和慈善会等行政化慈善组织主导着中国慈善募捐市场,发挥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组织优势。由于官办慈善机构的挤压和正式制度支持的缺失,民间慈善和私人捐赠在中国社会处境艰难。然而,诸如行政垄断、权力依赖、监管缺失、效率低下、官僚作风等组织文化特征,为官办慈善机构陷入信任危机埋下了伏笔。随着一系列负面舆论事件的爆发,官办慈善体制沉疴日显,慈善领域的长期积弊和深层矛盾暴露无遗。与之相应的是,以“壹基金”为代表的民间公益机构和以“免费午餐计划”为代表的民间公益行动,凭借它们透明的管理、创新的手法、务实的工作,赢得了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在此背景下,募捐市场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2013年4月,在芦山抗震救灾启动之时,注册不足半年的民间公募基金会——深圳壹基金一日募捐总额远超中国红十字会。截止2013年9月30日,超过600万人次向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定向捐赠雅安救灾款物高达3.5亿元。民间组织领跑中国公募市场,“国退民进”的迹象首次显现[14](P4),这在中国公益慈善史上很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分界线,标志着公众对慈善的认同和理解已经发生深刻转变。
当下,对于身处迷途的“中国式慈善”,大众表现出爱恨交加的集体情绪。一方面,“郭美美事件”等乱象迭出,激发出人们对官办慈善腐败的痛恨与问责,引发社会各界对公信力重建的反思;而另一方面,“免费午餐计划”等网络公益行动,展现出浪潮汹涌的民间公益热情,推动慈善事业进入全民公益的年代。这些看似矛盾的社会情绪,成为一种迅速蔓延的公众态度,共同推动公益慈善回归民间社会的进程,从而加速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治理的转变。
那么,究竟怎样推进“中国式慈善”的转型呢?许多业内人士痛斥现行慈善管理体制的种种弊端,把“去行政化”当作治愈“中国式慈善”痼疾沉疴的一剂良药,但是,如何“去行政化”却一时茫然不知所措。笔者以为,革除慈善组织骨子里的行政沉疴,并不能一蹴而就[1]。去什么?保留什么?怎么去?只有充分理解中国慈善事业的实践逻辑和规律,我们才能进行清晰理性的判断,而不是盲目地高喊“去行政化”口号。
实际上,在慈善机构的建立、运营、管理中,我们既可以看见社会力量参与的踪影,又能够发现政府行政干预的烙印。正是政府部门、党群组织与民间力量的复杂互动过程,为慈善组织预留了生存与发展的机会空间。特别是近年来,政府职能的转变、利益格局的分化、公民意识的觉醒,不仅让慈善事业获得了更多的制度空间和社会资源,而且使慈善机构重新显现公民社会组织的原初意义。在此背景下,公众的意愿、需求和行动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贴近民情、关注民意、依靠民众亦日益成为新型慈善组织发展的力量源泉。然而,由于“大政府、小社会”治理格局的固化和延续,党和政府在合法性给予、资源提供、政策保障诸多方面依旧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15]。
因此,完善慈善管理机制、推进慈善转型升级,我们不仅不能盲目地“去行政化”,而且还要充分发挥“国家在场”的经验优势。细言之,我们不能陷入“官民二元对立”的惯性思维逻辑,盲从“非此即彼”的“二选一式”发展逻辑,一味崇尚“官退民进”的“去行政化”发展模式;相反,国家在场的经验命题要求我们发挥国家与社会的共生优势,构建官民合作、政社互补的慈善组织生态体系。换句话说,推进中国慈善事业的顺利转型和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支持、社会组织的壮大和公众个体的参与,更离不开三者之间的通力合作。其基本进路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促进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恢复慈善组织的公共本性,必须打破传统慈善政策的唯政治性特征,使慈善机构走出单纯对政府负责的自上而下的线性关系困局。一般而言,慈善事业有三大主体,即个人、组织和国家。国家承担主要责任但不是主要的行动者;组织是主要的行动者但必须善尽义务,坚守规则;个人不仅是慈善救助的受益者,而且是爱心资源的提供者。在慈善发展的理想模式中,个人、组织和国家是一种配合与合作的亲密关系。可是,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和转型却呈现出迥异的历史路径和经验。在“强国家-弱社会”的独特治理格局中,政府普遍运用行政干预的模式引导慈善事业的发展,使慈善组织生态打上了浓厚的权力烙印。在这种强弱分明的组织关系中,慈善组织与政府的边界模糊,导致大量慈善组织依附于政府权威,在“中心-边缘”的社会治理模式下夹缝求生,自主行动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和挤压。然而,培育慈善机构、发展慈善事业,不仅是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辅助国家政权建设的必要手段,而且是表达公民权利诉求、促进社会力量发育的基本方式。因此,发展和壮大慈善事业,既有政治性的需求和工具性的目标,又有社会性的需要和价值性的使命;慈善事业的良性发育和持续发展,既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也需要社会自下而上的主动参与和创新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的在场和主导性地位决定了破解“中国式慈善”困局、推进慈善事业转型并非“去行政化”那样简单。在中国,慈善活动的顺利开展、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必须有国家在场,但是,国家的主导并不能排斥社会力量的介入和参与。一个得体、健康、阳光的慈善生态系统,需要多种力量的参与和协作,政府、企业、媒体、慈善机构、志愿者、普通公众都是慈善组织生态中缺一不可的平等参与主体。
其二,作为慈善事业的发展主体之一,国家及其派生机构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保持积极而适度的姿态。在治理和监管过程中,政府不应通过行政权力管制慈善机构的日常运作,而应“加大政府职能转移管理力度,舍得向社会组织‘放权’,敢于让社会组织‘接力’。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都要逐步地交给它们”[16]。只有政府转变职能、赋权社会,才能拓展慈善组织的自主空间,激发公民社会的行动能量,创造社会转型的持续动力。而政府自我限权与简政放权,并非“退出”和“不作为”,而是旨在营造政府、企业、媒体、社会组织、爱心人士、普通公众共同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在促进多元参与、搭建合作平台的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大有作为。
其三,慈善事业的良性治理需要依托国家法律的重塑和保障。随着政策环境和法律体系的改进,慈善组织能够依据法律赋权增强自主性和行动力,媒体机构可以依托制度渠道引导社会表达和公益传播,普通公民则能依靠公共平台参与公益、实时监督;反过来,慈善组织、媒体机构、普通公民的力量增强又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在这种良性互动关系的推力下,持续性的制度改良就此形成,各个慈善事业的发展主体可以基于平等的法律身份、公正的法律程序进行对话,从而使慈善事业转型和组织生态重构获得了制度化的保障和内生性的动力。在职业化、专业化、制度化力量的助推下,一种合作型的组织生态格局[17]应运而生。
质言之,建构国家与社会和谐共生、不同慈善实践形式有序竞争的“大慈善格局”,必须从根本上破除“官民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明确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权利边界,超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的体制藩篱,实现国家主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良性治理。这既是建构新型慈善组织生态的题中之义,也是促进慈善事业转型的战略之举。
要准确理解中国慈善事业的总体性格和经验局限,追寻“中国式慈善”的转型进路,就必须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在时空语境的限制中审视慈善。如果我们承认慈善是个体爱心的自由表达,那么慈善本身的实践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回顾中国慈善史,不难发现,国家的在场造就了慈善事业的独特形态,也孕育了慈善发展的本土经验。一方面,国家适时地接纳慈善的生存与发展,赋予慈善在社会话语体系中存在的正常角色和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及其在场深刻影响着慈善的实践和运作,塑造着慈善事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在国家的介入下,政府与慈善的关系十分密切,慈善救助实际上成为政府职能的一种延伸。在当下,发展慈善事业仍是一个典型的国家行为,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慈善尚未完全发育。所以,国家在场的慈善事业是“中国式慈善”与众不同的一个独特景观。如果我们承认慈善是个体爱心的自由表达,那么慈善本身的实践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在中国,国家的在场造就了慈善事业的独特形态,也孕育了慈善发展的本土经验。
正是基于上述思想前提,笔者尝试在转型语境和历史脉络的交汇中透视“中国式慈善”,突出社会结构及其变迁模式的独特性和多样性对群体或组织行为的限制,从而考察国家在场的慈善事业的历史命运,以及大众对其认识和理解所发生的深刻变迁。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国式慈善”能否顺利“转身”,取决于我们能否客观地理解和解释它的历史“出身”,以及慈善事业本身在社会变迁中的传承与流变。所以,回归历史脉络,通过古往今来的历史考察,深入挖掘“过去的路径”和“早期的选择”[6](P2)对慈善事业内在属性和现实发展的影响,探寻“中国式慈善”的“结”与“解”,推进慈善事业的转型和升级,既是必要的学术尝试,也是重要的学术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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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庆瑄]
刘威,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讲师,社会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吉林长春130012
C91
A
1004-4434(2015)10-0090-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信力危机背景下官办慈善组织的社会认同重构研究”(14CSH04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创新和推进路径研究”(12&ZD06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