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文荣(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酒泉 735009)
上肢力量与投篮命中率的关系
严文荣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甘肃酒泉735009)
摘 要:采用分组训练的方法,对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男子篮球队运动员进行为期一学期的分组分配训练,监测上肢力量与投篮命中率的变化情况,旨在探讨上肢力量对投篮命中率的影响,并通过统计学小样本等组检验T值,比较两组队员投篮情况,结果表明,影响投篮命中率的因素除了队员的心理素质、投篮的技术、投篮的时机选择、瞄准点、球的旋转、抛物线及入篮角以及防守队员防守技巧等外,还有一个主要因素之一,是力量素质问题,特别是上肢力量对投篮命中率有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上肢力量命中率影响作用
篮球是一项技术综合性较强的运动项目,投篮得分的多少,决定着比赛的胜负。因此,在一场比赛中,要想取得最后的胜利。就必须提高队员的投篮命中率,
众所周知,比赛中影响投篮命中率的因素是诸多的,如队员的心理素质、投篮的技术、投篮的时机选择、瞄准点、球的旋转、抛物线及入篮角以及防守队员防守技巧等这诸多因素都直接关系到投篮命中率的高低[1-2]。
在教学训练过程中,通过实验证明,影响投篮命中率还有一个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力量素质问题,特别是上肢力量。投篮是从准备姿势开始,用下肢瞪地发力,腰腹用力向上伸展,手臂向前上方伸直,手腕向前上方伸直,手腕前曲(翻转),手指拨球,全身综合协调将球投出[3]。如果在一定的远度投篮时,投篮手力量不足,投篮技术就会变形,从而影响投篮命中率。因此,上肢力量的训练,对于提高投篮命中率具有很大的作用。
1.1研究对象
以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男子篮球队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1.2.1分组教学实验法
表1 研究对象一般情况(x±s)
表2 研究对象实验后情况(x±s)
将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男子篮球队20名学生随机分成两组,其中一组为对照组,一组为实验组。
1.2.2数理统计法
对研究中所获得的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即用统计学小样本等组法来检验t值,比较两组间的握力数据和投篮命中率,根据实验资料进行统计整理,作投篮命中率与上肢力量的相关分析。
2.1实验组与对照组之间初测结果分析
实验开始,将队员随机进行分组,并分别进行了平均年龄、身高、体重及握力和一分钟三秒区外投篮命中率测试。对两组数据用SPSS12.0软件作独立性样本t检验。该研究中实验组和对照组两组研究对象的一般情况如表1所示。两组对象以随机分组的握力及一分钟三秒区外投篮命中率的差异经独立样本t检验证明均无显著性(P>0.05)。两组资料在统计学上具备可比性。
2.2实验方法
对照组队员严格按训练计划进行,实验组除了按训练计划进行外,额外进行了促进上肢力量发展的专项训练项目,过程为一学期。
2.3实验后实验组与对照组投篮命中率对比分析
一学期后,对实验组和对照组队员上肢力量和一分钟三秒区外投篮命中率做了测试,为避免偶然性,两组队员先进行了投篮练习,直到自我感觉良好时进行了正式测,每人3次,取3次平均数。将握力和一分钟三秒区外投篮命中率数据与实验前数据进行对比,如表2所示。
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实验前后对照组所有学生投篮命中率的平均数从6.7个上升到8.1个,平均每人上升了1.4个。而实验组在实验前后所有学生投篮命中率的平均数从6.6个上升到8.7个,平均每人上升了2.1个,比对照组平均每人上升了1.4个多0.7个,从而说明实验组通过一学期投篮技术动作的教学和结合上肢力量训练教学,外加学生们自身的练习,在投篮命中率上有非常显著的提高,两组的结果有非常显著的差异。
因此,增加投篮手的力量,是提高投篮命中率的前提之一,从实验比较可以看出,由于投篮手力量的加强和掌握了正确的投篮动作,投篮命中率有明显的提高。
(1)一般的单手肩上投篮时,肘关节的动作较多,运动幅度较大,这必然会引起过多肌肉群参加工作,当投篮手力量不足时,特别是手指手腕力量不够时会出现补偿性动作,即通过身体其他部位的发力来弥补出手力量的不足把球推出去,而推的动作幅度大,会使正确的技术动作受到影响,这样命中率也就会受到直接影响。
(2)投篮技术的提高与身体素质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迸的,身体素质是完成各种技术动作的物质基础,身体训练水平的高低,对投篮命中率有着明显的影响。再者身体素质的加强,能促进投篮技术的全面发展,特别是有利于掌握和巩固正确的投篮技术,打好基本功,更好地提高投篮命中率。
(3)结合运动员的生理特点,在篮球教学与训练的过程中,除了让队员掌握正确投篮技术外,有针对性地采用某些练习,提高投篮手的力量能更好地提高投篮命中率。
参考文献
[1]刘新堂.影响篮球投篮命中率的因素[J].师道,2009(10):124.
[2]武军,盖文亮.影响篮球投篮命中率的主要因素[J].2003(31):203-204.
[3]朱国权.篮球[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中图分类号:G8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5)03(a)-00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