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曦 陈庆文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论媒体为社会生产的产品形式
刘 曦 陈庆文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产品是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1]。社会上的任何组织都要依靠为社会提供的产品而生存,组织生产的产品包括物品也包括服务。
社会生产的产品分为服务和物品两类,按照产品中有形物品和无形服务所占据的比例,我们可以将市场上的产品按以下5种类型划分。
1.1 纯粹物品
即纯粹的产品,不附带任何的服务。如市场上贩卖的牙膏、牙刷等。
1.2 附带服务的物品
附带旨在提高对顾客有吸引力的一种或多种服务的有形商品。如家电销售厂商必须提供售后服务。这些服务是为了促使客户乐于购买该有形产品。
1.3 附带物品的服务
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服务,物品是用于提高顾客兴趣的附带环节。如某个知识讲座上出了提供讲授服务外,很可能在结束时散发免费的小册子作为附赠品。
1.4 有形商品和服务的混合
产品和服务几乎各一半,如餐馆、酒店中其有形服务和无形服务几乎就是并举的。受众实际上会为其所享受到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买单。
1.5 纯粹服务
几乎不含任何的有形产品在内,如心理咨询服务等。
从本质上看,服务与产品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界限。很多时候,无形的服务会利用有形的产品或与之结合来发生作用,如教室、医疗等服务需要教室、课桌、医疗设备、药品等有形物品来支撑,而纯粹不需要服务的产品也是很少见的,如心理咨询服务也很可能需要借助药物来支撑治疗效果。因此我们认为,任何一个组织所提供的产品都应该是“有形产品+服务”的混合,只是各部分占据的比例不同。
了解了市场上产品的类型,我们接下来可以仔细研究传媒产业以及它所生产的产品的内在属性。“传媒产业”是指传播各类信息、知识的传媒实体部分所构成的产业群,它是生产、传播各种以文字、图形、语言、符号等形式存在的信息产品并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的特殊产业。
可以看出,传媒产业不仅是一个以提供信息为己任的产业机构。事实上,它也是生产交易各类信息、知识、思想娱乐产品的媒体所构成的组织群体(新闻业、出版业、广告业等)。从宏观上看,它还涉及生产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商品供求关系、产业组织等。但无论如何,它所生产的传媒产品终归属于产品的5种形式中的一类。
传媒产品不同于物质产品,它是由传媒组织生产的,通过媒介(如纸质媒介、广播电视媒介、网络媒介等)传播的,为受众服务的东西[2]。一般认为,由于大众传媒各部门的媒介工作原理、生产方式的不同,其为大众带来的传媒产品是不同的。根据产品的固有属性和传媒产品的特征,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将传媒产业的信息产品进行以下划分。
3.1 以传统媒介为代表的大众传媒所生产的传媒产品属于“附带物品的信息服务”。
传统纸质媒体以提供信息为己任,其贩售的产品是信息,而纸质媒介如报纸、杂志等纸张属于信息载体。换句话说,信息是“服务”,而纸张是附送的“物品”。受众在购买报纸、杂志这类产品时,实际上是在为产品上承载的信息付款,而报纸、杂志这些纸张是大众媒介在受众购买其产品时附送的。根据产品的划分标准,我们将该类产品称为“附带物品的信息服务”。
3.2 以互联网、电视、广播为代表的现代大众信息传播手段提供的是“有形商品和服务的混合”。
首先,互联网、电视、广播等现代大众媒介在向受众传达信息时必须借助于是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中心这一类中介服务场所,而这一中介场所的服务并不是免费的,受众必须付费购买。换言之,受众在接收信息的过程中需要两次付费,一次是购买现代大众传媒所提供的信息,另一次是向接收这些信息时所享受的服务付费。我们可以以数字电视为例,在安装机顶盒等设备时需要向通讯公司付费,即为服务费。而用户要想看电视,必须缴纳收视费,这一费用可归为信息费。
其次,这一类大众传媒产品的信息载体是电脑、电视机、收音机等。受众要想从电视、网络、广播上得到信息,必须具备上述设备,但这类设备并非由现代传媒附送给受众。换言之,受众必须同时购买“信息”和“接收设备”才能享受到大众传媒提供的信息产品。
据上文我们对传媒产业的分析,传媒产业是包括信息产品及各种增值服务的特殊行业。电视、收音机、电脑等产品表面上与提供信息的传媒产业(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无关,实际上从大的产业范围来看,它与传媒产业内部其他关联行业相关。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受众在为消费现代大众传媒所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为信息产品和物质产品同时付款,即现代大众传媒产业所提供的信息产品实际上是“有形商品和服务的混合”。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传媒产业在为大众提供信息时需要物质载体,传统大众媒介在提供产品时将物品附送给消费者,因此它所提供的产品是“附带物品的信息服务”,而受众在消费现代大众媒介所提供的信息产品时必须同时购买电子设备,因此现代大众媒介所提供的产品属于“有形商品和服务的混合”。
参考文献:
[1]方林佑,李松龄.传媒产品的商品属性及其产权特征[J].经济评论,2005, (6):21-30.
[2]李睿,赵亮.论传媒产品的多重属性[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