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提高居民消费率的政府行为选择※

2015-02-26 15:30:18谢春玲
现代经济探讨 2015年11期
关键词:消费率支配差距

谢春玲

新常态下提高居民消费率的政府行为选择※

谢春玲

近年来,虽然我国居民消费率呈现出短期内止跌且微幅回升的趋势,但居民消费率偏低的一般态势并没有根本改变。提高居民消费率需要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的配合。然而,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创新驱动代替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是一个长期过程,与之相随的是当下企业和政府都面临着各自的困难,使得居民消费率提高的回旋余地和空间趋窄。为此,应把提高居民消费率作为政府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在规范政府行为、发挥市场在初次分配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要强化政府的再分配功能。

经济新常态 居民消费率 劳动报酬 收入差距 政府行为

一、需求结构失衡下的居民消费率变动及其影响

高投资、低消费既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也是经济高速增长、创造世界奇迹的重要原因。同时,投资与消费的长期失衡也蕴藏着经济运行的巨大风险,最主要的是造成外部风险加剧、产能过剩、经济效益下降和金融风险积累。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市场需求萎缩,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出口受阻,投资与消费长期失衡造成的产能过剩急剧凸显,同时显示了主要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难以为继。

面对金融危机造成的困境,我国政府迅速做出了回应,提出了保增长、保稳定的短期目标和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中长期目标。然而,我国经济增长的路径依赖、权威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短期内进行大量投资的便利性、金融控制以及货币投放倒逼机制下基于GDP增长政绩激励的投资饥渴、解决危机造成的企业停产倒闭失业急剧增加问题的急迫性等因素,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注重保增长、保稳定的短期目标实现,改善需求结构、拉动消费增长等更有益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长期目标则被一再拖延。明显的事例是中央政府出台的4万亿巨额投资计划,其短期效果异常明显。然而,由于投资方式粗放,重复投资和低效投资明显;投资结构上,巨额投资主要流向基础设施、房地产、资源等领域,对有益于居民消费增长的民生建设则投入不足,使得最终消费率不增反降。数据显示,2007-2011年,投资率由41.6%上升到48.3%,最终消费率从49.6%下降到49.1%,作为最终消费主体的居民消费进一步下滑,居民消费率从36%下降到35.5%。这表明金融危机后,需求结构非但没有得到有效调整和优化,还有进一步失衡的趋势。在经济增长短期目标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的中长期目标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况下,过于注重投资促进短期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发展的不协调性、不平衡,使投资与消费之间的结构进一步扭曲,而且延缓了利用市场需求萎缩形成的倒逼机制,错过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巨额投资的短期效应过后,我国GDP增长由2011年的9.3%下降到2014年的7.4%,经济下行趋势明显。这种下行趋势表面上与“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方针相关,是主动选择的结果;深层次原因则是国际和国内环境下的结构性减速,是在外需不振的环境下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导致的投资效应弱化、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的必然结果。

其实,我国消费需求不足、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结构性矛盾早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就已经暴露,需求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也迫在眉睫。在外需萎缩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主要依靠政府主导的投资急剧增加保证了经济增长的相对稳定。危机过后,伴随国际市场的复苏,尤其是加入WTO之后的有利因素,我国出口贸易迅速增加,投资与消费的结构性矛盾暂时缓解,需求结构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方式也得以延续。直到2008年的金融危机爆发,长期积累的投资与消费的结构性矛盾以更加严重的后果再次充分暴露。

事实证明,我国周期性的经济特征预示着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忽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一味采取短期强刺激政策的过度杠杆化,则无法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把握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国家对我国经济的运行态势进行了战略性判断,并用“经济新常态”进行概括,其特点为:经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到创新驱动。显然,就目前而言,经济新常态在很大程度上是目标状态而非现实状态。新常态下,以需求结构调整为重点的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使得提高最终消费率,尤其是提高居民消费率变得急迫且具有多重意义:一是顺利完成再生产过程,促使投资的价值实现和提高投资效率,保证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关键性作用的经济意义;二是有利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富裕、和谐的社会意义。然而,经济新常态下,阻碍居民消费率提高的固有因素未除,伴随经济增速的回落则是政府财政收入增幅的下降和企业效益的下滑,从而使得居民消费率提高的回旋余地和空间变得狭小。此时,政府行为选择的方向、方式和效率尤为重要。

二、我国居民消费率的现实态势

我国居民消费率的现实态势表现为:短期内止跌且微幅回升,但居民消费率偏低的一般态势未根本改变。支出法GDP显示,2012年我国投资率、最终消费率和居民消费率分别为47.7%、49.5%和36%,消费率多年来首次超过投资率,居民消费率同时止跌且微幅反弹。2013年和2014年依然保持了这种势头。但是,短期内居民消费率的提高并未改变居民消费率偏低的一般态势,更无法说明增长动力由此从投资驱动转向消费驱动。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我国居民的储蓄总额和居民储蓄率目前依然居高不下,而且利率敏感性差。在此情况下,最终消费率和居民消费率的微幅上升是相对于投资率的下降而言的,可以说是一种“衰退式上升”。由于影响居民消费率的两个最主要因素,即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边际消费倾向并未根本改观,我国居民消费率提高的长期前景并不确定。

1.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宏观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占比依然偏低

在不同的消费函数中,收入永远是影响消费最重要的基础因素,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居民消费率也一直存在着稳定的正相关关系。由于统计口径、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和基本用途不同,目前我国存在两个差异较大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分别是住户调查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于住户调查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才是反映宏观收入格局中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正确指标(许宪春,2013)。因此,如果不做特殊说明,文章中使用的居民可支配收入都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中(实物交易)计算得出。到目前为止,由于资金流量表只编制到2012年,我们还无法得出2013年和2014年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

2007-2012年,我国居民(住户)可支配收入在宏观收入分配格局中占比分别为57.9%、57.1%、60.5%、60.4%、60.8%和62%,相对于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依然偏低。即使在2009年之后有所回升,也仅占60%强。这无论与当前的发达国家、某些发达国家同期、部分新兴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中等收入阶段应有的比例相比,都是偏低的。

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偏低,其蕴含的可能事实是: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比过低,或政府再分配功能偏弱,或二者同时存在。以下数据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上述事实。2007-2012年,我国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比分别为 58.1%、57.2%、60.7%、60.5%、60.7%、61.7%(根据资金流量表计算得出)。对比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和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比可以发现,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和发展趋势与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比和变化趋势几乎一致,其共同特点是:占比偏低,都是60%左右,2009年之后略有回升;经过再分配,政府收入上升,企业收入下降,居民收入几乎没变化。2007-2012年,居民可支配总收入与居民初次分配总收入之差分别为 -0.20、-0.10、-0.20、-0.10、0.10、0.30,说明政府的再分配功能非常弱,甚至一度出现了逆向调节,其中的2007-2010年,居民可支配总收入与初次分配总收入之差为负数,表明居民成为收入再分配的净损失方。

以工资为主的劳动报酬是居民初次分配收入的主体,一般占80%左右。劳动报酬多年来的低位徘徊,可以从方向、趋势和数量上为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偏低比重作出解释。2007-2012年,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为47.8%、47.6%、49.1%、47.8%、47.5%、49.5%(根据资金流量表计算得出)。劳动报酬占比明显偏低,且呈现出2个百点之内的微幅波动,但即便在最高峰的2012年,依然没能超过50%。

偏低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要素的回报长期低于边际劳动生产率以及劳动报酬增长长期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结果,违背了按生产要素贡献获得初次分配收入份额的市场经济原则,既显示出效率不足,也有失公平。在政府收入再分配功能弱化,甚至逆向调节的情况下,劳动报酬增长长期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直接导致了居民收入增长长期低于经济增长,进而成为居民消费率偏低的根本原因。受劳动力供求变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国货币工资快速增长,甚至赶上并一度超过劳动生率增长,但由于历史欠账过多,“补旧账”似的工资上升难以改变劳动报酬偏低的分配格局。

2.城乡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呈下降趋势

在居民可支配收入既定的前提下,影响居民消费率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就是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即居民消费意愿。在过去的10年,我国居民尤其是城镇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下降幅度超过20%(李永友、钟晓敏,2012)。导致城乡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下降的原因是多重的,主要有:

(1)居民收入差距依然过大。近年来,在收入分配调节政策的作用下,我国收入差距迅速上升的态势有所遏制,但差距依然偏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总体基尼系数2008年达到0.491的最高点之后逐步回落,已降至2014年的0.474。即便如此,基尼系数还是远远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我国收入差距不仅体现在传统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行业差距方面,还体现在城镇内部差距、农村内部差距和行业内部差距。其中城镇基尼系数是影响全国基尼系数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城乡差距(程永宏、张翼,2015)。我们以城乡差距为例,根据住户调查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对比,二者的差距已经由2007年3.33:1降至2014年的2.92:1,多年来首次缩小到3倍以下。但接近3倍的城乡收入相对差距仍然偏高,而且差距的绝对值还在继续拉大,已经由2007年的9645元扩大到2014年的18355元。

(2)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障水平和覆盖面不断提高,但社会保障体系仍然不健全,最突出的表现是总体保障水平不高且普惠性欠缺,使得其社会“安全网”、“稳定器“的功能未完全发挥出来。这导致居民的预防性储蓄动机较为强烈,即期消费动机受到抑制。尼尔森于2014年初发布的有关我国消费者储蓄观的调查显示,一线城市年龄在40到60岁之间的消费者的储蓄率甚至超过70%,“为养老做准备”、“筹备失业准备金”均是消费者愿意储蓄的最重要原因。

(3)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且不均衡。大量的事实和研究证明,政府在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就业服务等领域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居民消费之间呈明显的互补关系。然而,长期以来,政府往往强化的是自身的经济建设功能,本应由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则被淡化,导致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不仅如此,在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领域进行的过度市场化和过度商品化的改革,对居民消费率更是产生了巨大的抑制效应。此外,在公共服务供给的内容、范围和标准等方面,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又通过劳动力素质、就业机会、就业质量等途径转化为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并通过代际转移的方式延续下去。尽管近年来政府在民生领域投入增加,并有意识向农村、落后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但仍然难以弥补巨大的历史欠账和满足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基本需求。

三、新常态下提高居民消费率面临的困境与障碍

提高居民消费率离不开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的配合。因为,作为居民可支配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报酬净额正是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对居民部门的支付。再者,政府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支出规模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再分配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以实现缩小收入差距、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的目标。但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创新驱动代替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是一个长期过程,与之相随的是当下企业和政府都面临着各自的困难,使得居民消费率提高的回旋余地和空间趋窄。

1.企业效益下滑,利润分享空间狭小

企业既是就业载体,也是居民劳动报酬的主要来源。令人堪忧的是,目前许多处于转型期的企业,尤其是处于产业链低端,又是就业主要载体的中小企业面临着成本上升、产能过剩、效益下滑的困境。以制造业为例,2015年1月的制造业PMI为49.8%,已经跌破了50%的荣枯线。这不仅预示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在微观层面上也意味着劳动报酬的上涨因企业效益下滑而缺乏有力的支撑。不仅如此,还出现了下列不利现象:一批企业停产、倒闭造成失业增加;拖欠工资,企业主“跑路”;为度过危机,有些企业终止或推迟了有益于工资正常增长的工资集体谈判,并获得了地方政府的默许;为降低劳动力成本,在替代弹性高的部门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资本替代劳动的资本深化。由于中小企业和低端产业中农民工就业比重较大,这必将从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抑制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加和居民消费率的提高。

2.财政收入增幅下降,财政收支矛盾凸显

财政收入是履行政府职能的资金来源和基础保障。经济新常态下,提高居民消费率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题中应有之意,同时也需要雄厚的财政支持。现实情况是,伴随经济增长水平的回落和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推行,虽然我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总量依然增长,但增幅连续下滑,已经由2007年的32.4%下降到2014年的8.6%,创造了23年来的最低增长。与此相反的是公共支出的刚性增长和支出基数的日益固化,财政收支矛盾凸显,赤字规模和赤字率面临继续上涨压力。就地方财政而言,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作为地方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收益严重下滑,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进而不利于居民消费率的增长。

3.居民收入满意度下降、消费预期趋于悲观

伴随经济增长率的下降,各级政府相应地调低了收入增长目标,居民的收入满意度下滑,消费预期同时趋于悲观。中国人民银行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2012-2014年第四季度,居民收入感受指数分别为51.8%、50.3%、49.2%,收入信心指数为56.3%、54.1%、53.4%,储蓄和投资倾向为80.6%、80.8%、81.3%,消费倾向为19.4%、19.2%、18.7%。由此看出,城镇居民收入感受指数、收入信心指数和消费倾向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居民的储蓄和投资倾向则呈上升趋势。

四、提高居民消费率的政府行为变革

我国已经跨入工业化中后期和中高收入阶段。与这个阶段相伴而生的应是大众消费社会的到来,但这并不完全是自然演进的结果。相反,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维持不同居民收入的平衡、改善消费环境、提供公共服务等政府行为的积极影响至关重要。同时,作为市场投资主体和劳动力就业载体的企业面临的困难也应进入政府的视野,在促进投资与消费的良性循环中提高居民消费率。

1.转变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把提高居民消费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平正义是现代政府,尤其是现代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追求的核心价值取向。居民消费率的高低及其背后的居民收入的多寡、收入差距的大小、消费环境的优劣、社会保障的完善和公共服务的均衡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这种公平正义。根据国际比较和我国的发展阶段,我国居民消费率应该为50%以上,目前却只有36%,提高空间和政府作用空间巨大。面对提高居民消费率的急迫性和面临的困境,当务之急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把居民消费率提高到50%作为约束性指标写入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此引导和规范政府行为,也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树立一个可衡量的标准和尺度。

2.规范政府行为,发挥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

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初次分配领域出现的劳动报酬偏低、收入差距过大、竞争秩序和收入分配秩序混乱、企业行政成本过高等问题,既有市场经济自身和市场失灵的原因,也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政府行为不当和不规范造成的市场扭曲。因此,要发挥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在规范政府行为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1)制定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初次分配的效率与公平。市场主体根据各自拥有的市场要素的数量、价格和贡献获得分配份额体现着初次分配的效率与公平。为此,需要制定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规制,以保证市场主体在竞争中获得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规制的制定主体只能是超越了市场主体利益、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因此,在科学定位政府职能的前提下:一是强化政府的规制意识,提高政府制定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规制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二是在强调政府“自我革命”的同时,更要强化人大、政协、司法机构、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政府的监督,以防止政府职能部门利益化或被利益集团“俘获”而偏离甚至背离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保证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三是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加快清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理顺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释放市场活力、社会活力和基层活力。四是建立科学严格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划清政府和市场的权力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

(2)推动关键性要素市场的完善,为市场在初次分配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基础条件。通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清理不合理的就业管理政策等途径,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减少市场分割给劳动者,尤其是给农村劳动者带来的职业障碍、工资损失和社会保障损失。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在充分体现土地市场价值、确保农户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前提下,给农民带来更多的、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放松金融管制和严格金融监管,通过完善金融市场,发展普惠金融,在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增加其财产性收入的同时,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

(3)严格劳动执法,强化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市场活力增强、企业效益增加是工资和劳动报酬增长的微观前提,但受资本逻辑的支配,后者并不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此,在提倡企业对员工社会责任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执法、劳动监管、劳动保护责任。新常态下,作为劳动法规重要执法主体的劳动行政部门,应顺应刘易斯转折点到来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态势转变的趋势,严格劳动执法,强化劳动监察,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性、企业参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引导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福利机制与劳资双方建立工资谈判机制等措施,最终形成结构优化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工资+社会保险+职业福利”三位一体的劳动报酬体系,促使劳动报酬总体水平逐步提高(郑功成,2011)。

3.强化政府的再分配职能,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稳定居民消费预期

国民收入再分配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经济新常态下,为提高居民消费率,促进消费与投资的良性循环,强化政府原来偏弱的国民收入再分配职能是当务之急。

(1)发挥好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再分配作用。为此,应适度扩大财政赤字规模,提高赤字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减少购买性支出、维持性支出和经济性支出,增加转移性支出、保障性支出和社会性支出。

就税收政策而言,应该在继续推行结构性减税、防止企业税负“逆周期”加重的同时,增加更符合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原则、有益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通过实行信息联网、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等途径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尽快实施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通过完善房产税,开征遗产赠与税等财产性税种,防止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的代际转移。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此:应部分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尽快推动城乡医保制度与管理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覆盖面;在提高政府转移支付水平的同时,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提高国有资产划转社保基金的比例,同时,推进社保基金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资运营,为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3)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此,在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提高转移支付水平,增加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就业服务等基础公共服务更多地向农村、落后地区、低收入群体倾斜,缩小城乡差异、地区差距和居民之间的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同时,稳定居民的消费预期,最终提高居民消费率。

1.许宪春:《准确理解中国的收入、消费和投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2.李永友、钟晓敏:《财政政策与城乡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

3.许宪春主编:《中国收入分配统计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版。

4.郑功成:《国家发展的核心使命:保障和改善民生》,《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 8期。

[责任编辑:沈卫平]

F047

A

1009-2382(2015)11-0013-05

谢春玲 ,青岛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副教授(青岛 266000)。

※本文为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计划“新常态下提高居民消费率的政府行为研究”(项目编号:J15WG23)和青岛大学基金项目“审视与期待:经济新常态视角下的收入分配改革研究”(项目编号:QDXY201504)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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