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迪
中国城市社区研究述评与分析视角探索
王迪
文章在梳理中国城市社区研究脉络的基础上,指出“国家代理人”、“市民社会”、“社区权力”等研究路径各自存在的不足,并尝试通过“行动者选择”的视角和分析工具,对城市社区研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加以回答:面对具有异质性的国家角色和分化的居民群体,社区组织的定位在国家代理人和居民利益代表之间不断变化和调整,存在着矛盾和张力。
社区研究;行动者选择;社区组织;国家角色;居民群体
新中国成立之后,新政权为了整合社会、重建秩序,在城市中实行了单位制和街居制相结合的治理体制,以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总体性控制”[1],形成了“对邻里的完全支配”[2]。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的逐渐解体与单位制整合模式的日趋式微,城市生活中愈发呈现出“原子化”个人以及逐渐“碎片化”社会[3]的特征,曾经嵌入在单位模块中的社会服务和公共事务逐步市场化与社区化,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也需要在社区中得到解决。这些现象都使得街居制在城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应地也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涌现出了众多关于中国城市社区的研究。回溯这些讨论和观点,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类研究路径,并对其局限作简要述评。
(一)“国家代理人”路径及其局限
关于中国城市社区的第一类研究可概括为“国家代理人”视角,主要是关于社区行政化色彩及其对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影响的讨论。这类研究认为,尽管20世纪90年代中期兴起的“社区建设”[4][5][6]一直强调要实现社区管理和居委会的自治化,但实践证明,由于行政主导力量过大,加上制度性约束,居委会难以成长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建设”的结果大多是国家权力在社区的渗透和居委会工作的进一步行政化,居委会的角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基层政权的辅助组织、派出或延伸机构,也是国家在社区层面的“治理单元”[7][8],贯彻和执行着国家的各项政策和行政性任务[9][10][11]。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居委会为代表的社区组织也可被称为国家权力的代理人。
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体系中,居于中间位置的“代理人”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很多经验研究的关注,并在“国家-代理人-民众”的模式下发展出了若干概念和理论,如针对中国传统社会基本结构的“双轨政治”[12]、“士绅操纵”[13]、“皇权-士绅-小农”三层结构[1]、“经纪体制”[14]等;另有“蜂窝状结构”[15]、“庇护关系”[16]等概念,指出了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中,类似于帝国时期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层力量,提供了一个现代组织形式和顽固的前现代社会共存、集权型体制与不完备的技术手段之间存在着张力的图景[17]。无论涉及到传统社会还是当代社会,这些理论都强调“代理人”是国家政权到达民间社会的中介和纽带,是实现社会整合、自我组织与形成秩序的重要社会力量,认为“代理人”能够起到缓冲国家权威的压力、保护地方民众利益的作用。
正如我们在这些经典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中所看到的,“代理人”的角色和作用始终充满着不确定性: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又对社区稳定和民众生活起到保护作用,也具有自身的群体目标和利益诉求。然而,关于“代理人”的多元角色的讨论,在已有的关于城市社区行政化的研究中却十分鲜见——这些研究的局限性在于“代理人”角色的单一性和脸谱化,只看到了城市社区组织作为国家派出机构的属性,却未能呈现出其异质性角色和多重定位,以及由此形成的复杂的日常运作实践与内部行动规范。
(二)“市民社会”路径及其问题
第二类研究可称之为“市民社会”视角,特别着眼于观察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地位与功能是否逐步得到确立,进而探讨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社区基层民主能否在中国出现等问题[18][19][20]。
西方社区研究的观点认为,社区作为政治事务的一个集体性参与单位,应当是市民社会的典型形式;社区民众中的代表组成委员会来参与到城市的政治事务中,对社会建设提出意见、帮助实施发展计划,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协商过程[21]。比如,美国社区居民协会(Residential Community Associations,RCAs)使得具有相同背景和价值观的人们聚合成具有强烈社区感的群体,以解决邻里间的共同问题,进而孵育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意识[22]。又如一些在不同国别的研究中得到的共同发现:经历了国家权力分散、下放而发展起来的社区,充分反映了城市公民意识的发展和居民们的多样化需求,体现了“民主化的进程”[23][24]。在赞同此类西方观点的学者看来,国家应该进一步与社会分离,二者之间应该界线分明、关系规范,社会要有自己的独特的活动空间(或领域),从而使国家与社会双方都可以保持活力。
在“市民社会”的研究脉络中,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维权运动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有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公民社会的先声,业主维权运动表明了国家与社会关系处于重构之中,而且是市民社会发育的一种迹象[25];同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结构在城市社区出现,社区空间成为由国家和社会二元力量共同决定的具有市民社会性质的新公共空间[26]。在这一背景下,有关研究对业主维权运动中的主要影响因素[27]、动力机制和关系网络[28]、社会冲突[29]、行动力和制度限制[30]等方面进行了考察与讨论,认为虽然新型社区的自治道路仍将艰难而漫长,但以业委会为代表的广大业主为了自身权益和社区发展而进行的维权运动,拓展了属于自己的社会公共空间,是社区自治的真实反映,将成为新型社区未来发展的方向[31]。
“市民社会”视野下的社区研究在经验层面提供了大量丰富的事实材料。然而,这类研究普遍持有“国家退出论”的看法,认为中国的社会转型,就是改变改革前的全面控制状态,国家权力从社会领域内有序退出,还权于民众、让权于社会,从而为市民社会和自治空间的发育创造条件,促进社会自主性的逐步提高[32][33][34]。但是,这种论调忽略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形成市民社会的群众基础方面的差异;也不能解释以居委会为主导的传统社区趋于行政化以及社区组织对上级政府部门的依附现象;而即便是在业主委员会发挥重要作用的新型社区中,市民社会和新公共空间的发育也并不完全是简单的自发过程,而是作为体制改革和国家建设的一部分,始终在国家的关注下并在其限定的空间之内进行[35]。因此,对中国城市社区的研究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社会发展的各种要素来比照社会转型过程的特征,仅仅关注西方的“理想型”市民社会是否在中国形成;而是既要考虑到国家背景所形成的制度约束,又要把居民内部的独特分化纳入分析的范围。
(三)“社区权力”路径及其不足
第三类研究可归纳为“社区权力”的路径,这种视角在西方社区研究中有长期的传统。最早开辟此类研究的是林德夫妇[36][37],他们在《中镇研究》中对社区内不平等的描述,引起后来学者对社区权力的关注[38]。弗洛依德·亨特在1953年出版的《社区权力结构》,是研究社区政治权力的代表性著作,同时也标志着西方的社会学家开始了以社区权力结构为中心的研究,促使社区研究从日常生活的描述性研究逐步转向以理论为基础的科学分析[39]。此后,对于社区权力结构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西方现代城市社区研究的重要内容。
依循“社区权力”路径的国内社区研究,重点考察社区中的权力重心的转变[40]、权力资源和组织关系[41]、组织间权力矛盾及其协调[42]、权力结构的重组[43]、互动中形成的社区权力格局[44]与实践中的权力秩序构建过程[45]等问题,并形成了“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权力的三叠组织网络”、“多级权力格局”、“三驾马车”的权力关系等一系列概念。这类研究强调社区治理中的权力秩序属于一种横向竞争、冲突、合作的秩序;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并非来源于国家自身的权力,而是来源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实践过程,即国家力量和各种社会力量在社区空间中展开博弈,共同建构着城市社会中新的权力秩序[46]。
“社区权力”视角下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点不足:
首先,一部分研究在讨论社区权力资源的分配问题时,将秩序、制度、角色看作是固化的、静态的、相对稳定的结构,使研究停留在凝固化的结构层面;而即便是看到了动态的权力秩序构建过程,也显得宏大有余、细微不足,缺乏对社区政治中各主体的行动逻辑、互动过程及其对权力秩序建构的影响的深入讨论。当然,这点不足已经在一些研究中得到了改进——比如关注社区中各方行动者的微观互动过程,着眼于更加具有流变性和实践性的权力关系,试图通过观看社区治理的实践来考察其权力秩序的动态建构过程。这些学者富有解释力地指出:第一,社区组织不仅具有结构化的角色,同时也是在活动空间、流动资源面前的理性行动者,具有自身独特的权力运作逻辑[47];第二,社区秩序并不是一种静态的平衡,而是社会成员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维系这种状态的规则本身就是社会成员在不断的博弈过程中形成的,社区的权力秩序始终处于不断构造与再构造的过程中[48]。
其次,“社区权力”研究共同存在的关键问题是,被纳入分析框架的国家是整体的而不是分化的,是单一形态的而不是多元的;将国家假设成为一个具有“同质性”的行动者,即国家是“铁板一块”的[49]。实际上,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利益的多元化,“国家”不断地在被多元行动者进行着解构。从形式上看,国家可由其职能部门所代表;但不同的政府部门控制着不同领域,不同层级之间也有着不同的政绩目标和发展计划;即使这些政府部门能够在发展目标上达成一致,在具体执行上仍旧持有不同意见,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意扩大自身的利益[50]。因此,在城市社区所面临的环境和背景中,区别讨论国家的不同层级、将政府机构中各部门的不同意志彰显出来,是社区研究的应有之义。
基于对上述三种研究路径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已有的城市社区研究主要留下了三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第一,被“国家代理人”视角所忽略的城市社区组织的多重角色和实践规范是如何呈现的?第二,在“市民社会”视角所关注的社区发展过程中,作为理论上的重要参与者和实际中的关键影响因素的居民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第三,在动态的“社区权力”互动当中,内部分化的“国家”形象是如何构成基层社区行动与发展的背景的?
为了回答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认为,将行动者选择作为研究的视角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尝试,即将行动者在实践中的操作置于日常生活的不确定性、实际情境的可变性与多样性以及行动者改变制度一般形式的自主性与创造性当中讨论。这种视角的特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展示行动者所面对的“势”[51]的复杂性和流动性,既包括自上而下的国家意志与制度约束,也涉及自下而上的居民分化与实际诉求;另一方面强调行动者在结构限制之下所呈现的理性判断力、认知能力和主动选择的能力(而非机械、被动地服膺于结构压制和功能指派,成为简单意义上的“代理人”或执行机构)。在这样的视角下,本项研究回溯了街居制背景下的城市社区演变,通过对北京市城市社区组织(包括居委会、党委、工作站等)日常工作实践的长期考察和扩展个案研究[52]掌握了丰富的经验事实,并在深入分析调研资料的基础上尝试回答前述三个问题。
(一)充满张力的社区组织角色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下,国家建设、市民社会、社会中间团体与中间层、以城市社区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为表现的中国基层社会秩序的重构等等,都是当代中国研究的热点话题[50][53];而城市社会中社区组织的角色定位,则可以看作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如果将其定位于国家政权的辅助组织、国家的代理人或权力触角,就意味着接受一种“强国家-弱社会”[54]的取向,认同国家对基层社会的全面控制与占领;而如果视其为群众自治组织,有着独立自主的活动空间和功能领域,则体现了一种“弱国家-强社会”[55]的态度,认为国家逐渐从社会生活各个维度中退出,与基层社会之间形成一种界线分明的关系。
实际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不能截然放在一个由强及弱的连续谱系当中来加以定位,二者并不是此消彼长、完全对抗的关系,而有可能是共生共长、相互融合的过程[40];同时,在政治经济生活的不同领域中,国家能力往往是不平衡的,不可能拥有平均的干预能力[56](P351),国家与社会的强弱关系也会随之有所差别。相应地,以居委会为代表的城市社区组织的角色定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领域的切换而有所不同。
比如2000年前后在北京市出现的“民选街聘”改革(居民选举居委会、并由街道办事处聘用),是加剧了社区组织角色矛盾的重要事件。居委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在名义上,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然而,聘用体制带来了劳动报酬的性质转变,在办公经费和成员工资水平大幅提升的同时,居委会也不得不依附于街道办事处,成为政府部门行政体系在社区的支点。从自治组织变成了承接大量政府工作的办事机构,这种变化不仅在理论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也由于结构上的缺陷、角色上的矛盾而产生了严重的问题:居委会作为“政府部门一条腿”和“居民娘家人”的混合体,同时承载了过多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
随后发生的“议行分设”改革创制了一个在技术、结构与合法性上都能够有效承担政府行政职能在基层延伸的机构,也就是负责社区具体工作、按相应程序聘任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社区工作站(即“执行层”);而对于居委会,则强调居民直选,复归社区自治,剥离行政职能,恢复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还原其民主议事和民主管理的组织使命(即“议事层”)。然而,城市社区组织的角色迷局并未就此解开:在“议行分设”改革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的行政工作需要,对改革的实际形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如维持原有的人员配置,又将工作站打造成新的政务服务平台、受聘于街道办事处;再加上新居委会无法切实履行议事、决策和管理的职能,只能将民主权利让渡出去。种种因素导致,无论是议事还是执行,无论是接受政府任务还是解决居民问题,实际上在社区各项事务中发挥作用的主体变成了社区工作站,其在职能、人员、办公场所、民众心目中地位等各方面都完成了对旧居委会的替代,保留了社区的旧有秩序和运行模式,当然也重新陷入了自上而下的制度压力和自下而上的居民诉求之间的困局当中。
从这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城市社区组织既不是简单地扮演国家代理人的角色,亦非完全是市民社会自治的代言人,作为介于上级行政力量和普通民众之间的组织,其角色和地位并不明确且多年以来一直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的过程之中,充满着复杂性和张力。
(二)差异性群体:城市社区中的居民
针对居民群体是否能够培育出独特的“公民性”[57][58]、进而形成独立于国家的公共领域[59][60]的问题,学界已有很多的讨论,看到了居民群体在社区生活中的参与行为的不同类型,甚至认为民众的参与能力与民主意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政治力量进行约束和限制[61],而无论是哪一种参与类型与互动形式,都不能够涵盖日常生活中全部领域的情况,也无法适用于整个居民群体,换言之,“居民”的概念并不是统一的、总体性的,而是内部具有细分差异性的群体,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中,其活跃程度、自身诉求都有着很大的不同。更有学者认为,居民的参与行为与社会结构的分层密切相关[62],因此,社区组织所面对的“民众”或“居民”,从来都不应该是一个笼统的、完整的存在,而要把居民内部的区别和分化的特征纳入到分析的范围中来。
首先,同一社会领域中,不同群体的态度会存在显著差异。以社区政治生活为例,在诸如居民代表推荐、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和委员选举之类的活动中,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经济能力的社区居民或单位人员往往会坚持独立的意见、看重民主原则、对选举过程施加一定的影响,社区工作人员也会特别留意这部分人。而更多的普通居民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相对现实、具体的事务上,对政治参与、民主权利并不十分看重,即便意识到选举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也不会发出反对的声音,再加上不了解情况、不知道该推荐谁、提名谁、选举谁,所以自愿将民主权利让渡给了社区工作人员。
其次,同一群体对社区生活不同领域的积极性也会有很大变化。比如参加一些例行公事的文化活动、配合完成上级检查的情况,对普通居民而言既缺乏充分的权责或利益的驱动,又没有足够的福利性和娱乐性可言,即表现为一种被动配合与毫不关心的漠然型参与状态;而在一些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当福利性资源(如发放生活用品)或服务性资源(如入户灭虫灭害)出现的时候,社区居民的“利益表达因子”[63]就会开始发挥作用,使相关社区服务项目或公共物品引起居民强烈的参与意愿和权益诉求。
另外,对于社区组织而言,处在不同类型事件中的居民群体具有不平等的重要性和不同程度的压力感。比如在涉及财产纠纷或家庭矛盾的调解案件中,居民的态度和需要就不会对社区组织的行为构成特别重要的影响因素,可以简单处理甚至敷衍了事;而在可能会发生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群众上访的事件中,居民就变成了需要被充分重视、开导和安抚的群体,形成社区工作中无可回避的影响变量,带来实实在在的压力。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来看,如果说民众参与能够给中国城市社区发展带来一定的促进和推动的话,这种作用是随着人群的分化、社会领域的性质变化和社会事件的类型差异而有所不同的。因此,对社区人口的区分、将居民看作是有着内部差异性的(而非总体的、统一的)群体,是研究城市社区运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国家的多面性与多重制度考核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视角下,学界往往充分强调社会的复杂性,而把国家固化为中央政府的政策文件或是具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地方政府,对国家角色的讨论则相对较少,从而忽略了国家也是以复杂多元的形态而存在着的事实。区别于笼统地将“国家体系”或“各级政府部门”作为研究背景的做法,本研究看到,“笼罩”在城市社区组织之上的国家,并不是一个动机、原则、规范都高度统一的行动整体或“同质性”的行动者[49],而是被具有不同目标的多元行动者分解,因而具有分化的利益格局和多元的表现形态。因此,对国家概念进行分层[64]、区分讨论国家的不同层次和不同组成部分,充分考察国家存在形态的流变性和多面性,是非常有必要的。
国家的多面性在前述“议行分设”改革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所追求的目标、所面临的压力各不相同[55](P17),对改革的态度、提出的思路和确立的规范也有着巨大的差异:改革伊始,中央政府决策背后体现出来的原则和规范,是城市社区管理当中的民主化与职业化,分别以直选居委会的去行政化自治以及聘任工作站的专业化执行来体现;然而,这样的改革初衷在地方政府的实际操作中,被一定程度地扭曲和转向为政治性和行政化的逻辑和规范,强调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将新生的社区工作站重新纳入到行科层体系中,以确保行政工作在基层的落实。同时,改革除了是在压力型体制下不得不完成的一项行政任务之外,各级政府推行改革的目的还明显带有政绩性的色彩,不断探索和挖掘能够成为本辖区特色和政绩的新模式。所以,在“国家”这个概念框架下,各级政府及其官员面临着各种不同的压力背景,也有着不同的行为方式。
再者,国家的角色和表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同情境下呈现出不同的角色和状态。一方面,在推行某项改革或政策、在基层社会中贯彻其意志的时候,国家近似地等同于各级政府部门的总和,是一套可以自我协作的组织行动体系,表现为能够制定并且有能力追逐自身目标的、具有自主性的实体行动者[56](P9)。另一方面,在社区日常工作中,国家的行政指令和任务指派不再简单地通过以往的庇护主义模式[16]或国家动员模式[65]来实现,国家也呈现出以法律、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国家意志和国家形象等形式所表达的“抽象的国家”[35],并以此影响社会行动者的行为方式、群体目标及其实现手段[56](P11)。比如城市社区组织所面临的多重制度背景,既有社会生活日常治理层面的数字化考核,又有政治稳定与社会安全层面的“一票否决”[66]。治理方式和考核指标的多重性,造成了基层社会中制度的流变性,也给行动者留下了区别判断、灵活应对的可能性。
以各级政府行动者所代表的实际存在的国家,与以法律、政策、体制所呈现的抽象意义上的国家,共同构成了城市社区组织生存、活动于其中的正式体系和制度空间。而政府中不同层级所贯彻的治理规范,以及制度中不同领域所实施的考核标准,都在不同方向上、以不同的程度影响着社会行动者的实践操作。
通过“行动者选择”视角来回顾已有城市社区研究的三个遗留问题,本文认为,城市社区组织所面临的国家是分化与多元的:作为实存国家的各级政府有着差异化的目标和治理规范;而作为抽象国家的制度体系中具有多重考核标准,这些都构成了社区行动与发展的复杂背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另一端,作为“市民社会”发育要件的社区民众,其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活跃程度、自身诉求、参与形式等方面都具有多样性。而在这样的行动约束和实践背景下,城市社区组织的角色具有很大的弹性——既非单一的“国家代理人”,也不是纯粹的居民利益代表,其日常活动和运行实践都是在充分审视过往的经历和体验、判断自身与其他群体的关系、认知上级政府部门与社区群众的要求与关注点、评估自身角色及可利用的资源、理解制度和体系的约束力的情况下作出的策略性选择。
与很多社会现象一样,中国城市社会中正在发生、发展的过程是极其复杂和充满不确定性的,无论是实践方式还是组织规范,都远远超越了传统的社会决定论所能解释的范畴。一方面,传统社会学直接观察到的通常只有阶层、地位、角色、权力关系和社会秩序等结构性要素,却忽视了改革的推行、制度的形成、日常的运作往往并不完全由社会结构支配,而是离不开实际情境的可变性与多样性以及行动者改变制度的自主性与创造性。另一方面,规范的确立也并不仅仅来自于制度的规定或是惯习(habitus)的内化[67],行动者的主动性、反思性和选择性会驱使他们在复杂的情境下挖掘并重构规范性、合理性与正当性,而且行动主体间的选择与互动的过程也完全可能生成不同的规范。因此,规范并不超然于社会和个体,而是与实践不可分割——规范的内容和含义需要由具体情境下的人类行为来理解、谈判、协商、妥协直至界定,人们虽然受到规范的约束,同时也在使用着规范、改造着规范[68]。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行动者选择”视角下对中国城市社区的讨论不仅有着解决城市基层社会中所存在问题的现实意义,以及补充和发展此领域相关研究的理论价值,更重要的是,这种视角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看待中国社会变迁与发展、组织运作与规范重构的分析工具,可以在更广泛的研究领域中加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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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庆瑄]
王迪,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社会学博士,北京100871
C91
A
1004-4434(2015)03-0082-07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国家在城市基层社会的权力实现与话语传播——基于北京市某居委会运作的分析”(12YJCZH 193);2013年北京市社科联青年社科人才资助项目“北京社区治理模式研究”(2013SKL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