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我省关停企业“二次创业”的对策建议(摘要)
“二次创业”泛指企业取得高速增长后,为谋求进一步发展而进行的战略转型,其实质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进行的内部变革过程。本报告所指“二次创业”,是指我省在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关停企业,充分利用存量资产,通过产业转型和模式再造,从而实现浴火重生的经济现象。
我省是偏重型工业结构,传统产业占80%,其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占较大比重。但随着市场“倒逼”作用增强,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由于近年来雾霾天气持续出现,环境承载能力已达极限,传统的重化工业结构已到了非调不可、非转不行的地步。对此,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系列部署,以高度的责任感,立足全局,果断决策,以背水一战的决心、壮士断腕的勇气,全力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在我省化解过剩产能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一系列问题也随之出现。特别是由于企业关停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有可能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因此,积极推进关停企业“二次创业”,是保增长、稳就业、扩财源、化债务、促转型的迫切需要,意义重大而深远。推动关停企业“二次创业”作为一项新情况、新工作、新任务,目前全省还处在酝酿起步阶段,“总体上力度不够”,工作中还存在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部门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政策不到位、救助不到位和企业主素质偏低等方面。
一、推动关停企业“二次创业”的对策建议
我们认为,推动关停企业“二次创业”,是一项等不起、靠不得、躲不过的硬任务,必须在全局中定位,在大局下行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价值规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要“给予各方面的足够优惠”,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从我省实际出发,通过建立“三大机制”,推动关停企业以更大力度、更快速度“二次创业”。
(一)建立关停企业援助机制,为推动“二次创业”创造条件。企业关停与“二次创业”密切相关,不可分割。要妥善处理“加法”与“减法”的关系,把“退出”与“进入”有机结合,切实解决好企业关停后续问题,为“二次创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1.提高思想认识,关爱关停企业。关停企业服从大局,为推进节能减排、经济转型付出了重大代价,作出了突出贡献。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动关停企业“二次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要位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对关停企业给予更多的关注、关心和关怀,把对关停企业的人文关怀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调动关停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二次创业”的内生动力,释放民间资本潜力,使其尽快投入新的产业领域,走上“二次创业”转型发展的道路。
2.落实奖补政策,力争足额兑现。为鼓励产能过剩企业多退早退、多淘汰早淘汰,省、市及有关县设立了压减过剩产能补偿资金。对企业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按规定支付补偿款。但实际执行中,由于财力困难,缺口较大、欠帐较多。各级政府要克服困难,力争使确定的奖补资金足额拨付,及时到位,确保关停企业及时解决人员安置、债务清偿、社会保险等问题,有足够的资本实施“二次创业”。
3.做好分流规划,妥善安置职工。对关停企业职工下岗失业情况,要提前介入,制定预案,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先建后关、启新停旧”的原则,科学把握企业关停的力度、幅度、进度,防止集中压减造成短期内大批量、密集性企业裁员。对于无裁员、少裁员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包括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认真落实职工分流安置各项政策规定,将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帮助关停企业努力做到多分流、少失业,不向或少向社会直接排放富余人员。对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落实好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接续等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要加大社会救济力度,帮助渡过难关。
4.尊重历史事实,消化遗留问题。关停企业中,相当一部分是从过去的村镇企业、个体企业发展演变而来。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GDP和增加财税,鼓励企业大干快上,“先上车后买票”,部分企业在用地、用工等方面的手续不规范、不齐全,或根本就没有手续。随着企业关停,过去掩盖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对这些既成事实,应历史地看待,以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发展、有利于“二次创业”为原则,在逐一甄别每个企业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实事求是加以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逐步依法进行规范,避免节外生枝,造成新的矛盾。
(二)建立政策支持机制,用更加优惠的政策推动关停企业“二次创业”。
省委、省政府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三个“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和《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对推动企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的基础上,针对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依靠行政手段关停企业“二次创业”的特殊情况,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
5.出台“足够优惠”的配套政策。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力量,下大气力,对全省关停企业“二次创业”情况进行全面调研,摸清底数,掌握真实情况,有的放矢地制定对策。由省工信厅牵头,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汇总,按照“给予各方面足够优惠”的总要求,制定支持关停企业“二次创业”的一揽子配套政策。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关停企业
二次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全省各级政府和所有关停企业,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推动关停企业“二次创业”。
6.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纳入国家、省压减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转型发展的企业用地,按国家规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关停企业原来的工业用地,可由政府收储后依法出让,出让收益可以用于支持原关停企业转型发展。零散分布的关停企业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现有用地可调整使用,实现集约高效利用。依法收回的工矿废弃用地,用于新项目引进。
7.加大就业政策支持力度。主动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信息。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关停企业职工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对关停企业职工,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关停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开展企业家培训,鼓励其创办新企业。自主创业的,给予小额贷款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其中10万元以内全额贴息,10万以上贴息50%。对实施“二次创业”后的新企业,凡是新录用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定额培训补贴。
8.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省关停企业“二次创业”专项资金,提高省财政预算安排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奖励资金规模。省、市财政对关停企业重点市、县,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弥补当地对关停企业的财政支付。对“二次创业”的新项目,采取先建后补、后奖、后返还的方式,在中介组织评估的基础上给予奖励。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行政性收费,省级以下分享部分全部免缴。对用于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项目建成投产五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9.加大融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成立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对化解过剩产能拟拆除的企业资产、资源进行评估回购,提前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协调,盘活资本。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利用市场机制,采取政府财政、金融机构、社会力量分担的方式,成立融资额度50亿元的河北“二次创业”投资基金,以创投资金的介入,降低“二次创业”的风险。鼓励各地开发新型融资产品,发展互联网金融,打通民间资本进入关停企业“二次创业”的通道。
10.加大科技政策支持力度。对新上国家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整合现有的、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创新鼓励和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二次创业”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行业检测站的建立与升级,支持“二次创业”企业进行节能改造、环保改造、技术改造。围绕新创企业、园区内企业所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加大对创新创业型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形成有利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
11.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关停企业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公共事业。对于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各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要优先给予补助支持,补助额度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支持,项目完工投产后,前2年参照该企业新增税收区域留成财力的50%给予扶持,后3年给予30%的扶持。对于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实验验证、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企业,各级科技等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支持,自纳税年度起,连续3年参照该企业新增税收区域留成财力的100%、75%、50%给予扶持。省级技改专项资金也要给予补助支持。
(三)建立工作推动机制,确保“二次创业”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关停企业“二次创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问题多、推进难度大,必须动员各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强力推进。
12.成立省关停企业“二次创业”领导小组。由省政府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工信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人社厅等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全省关停企业“二次创业”的组织领导、规划制定、政策研究、工作督导。任务较重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3.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制度。省、市、县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可统筹安排或自主选择1家“二次创业”企业作为基层联系点,进行“一对一”、“点对点”式定点联系,安排一定时间深入企业调研指导,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14.加大对关停企业主的培训力度。企业主是“二次创业”的主体力量,要围绕新兴产业的市场前景、县域经济的总体布局和新的产业定位、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内容,加强学习培训,大力宣传民营经济政策和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负面清单”意识。通过学习,消除其“小富即安”和“不想转、不敢转、不会转”的思想,更新观念,提振精神,增强再创业的信心。通过学习,提高企业主素质,改变传统的依赖资源发展的惯性思维,引导其由企业主向企业家转变,企业管理由家族式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投资领域由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传统的高耗能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延伸传统产业链条等新领域转移。
15.大力推动关停企业进行项目对接。围绕关停企业“二次创业”,有针对性地发布招商项目、组织洽谈会,为企业选择项目提供平台。有关市、县要主动组织关停企业负责人外出考察,特别是要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有利契机,开展定向招商。积极支持关停企业“走出去”,到省外、境外投资办厂,促进过剩产能转移,实现异地“二次创业”。
16.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关停企业“二次创业”情况复杂,制约的政策性、体制性因素比较多,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认真总结。鹿泉市集中力量关停水泥企业,先行一步,在推动关停企业“二次创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可在鹿泉市设立省级关停企业“二次创业”绿色发展示范区,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和职能机构,配备具有创新精神的领导干部,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围绕推进关停企业“二次创业”,在土地利用、转岗培训、资金支持、体制机制、投资融资、项目对接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
二、积极呼吁国家赋予我省特殊的优惠政策
跳出河北看河北,站在全局看河北。我省是全国化解过剩产能的主要省份,为改善京津冀环境质量作出了重大贡献,无论是作出的牺牲还是承担的责任,是任何一个省市区无法比拟的。关停企业“二次创业”所涉及的许多政策性问题也不是省级层面能解决的。要积极向国务院如实反映这一独特的“河北经济现象”,以引起国家有关部委高度重视,加大对河北的支持力度。
1.在京津冀产业布局调整中向河北倾斜。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顶层设计时,在产业布局调整上,重点安排国家规划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布局河北省,推动北京相关产业向河北转移,支持河北在压减传统产业的同时,新产业、新项目能及时跟进。
2.支持河北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由国家工信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部门,抓紧制定出台产能过剩行业“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实施办法。对产能置换的企业新建项目按照“先建后关、停旧启新”的原则,在新建项目正式投产前再拆除旧设备,以利于职工就业,维护稳定。
3.加大对河北化解过剩产能资金支持。设立国家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并在使用上向河北倾斜,缓解化解过剩产能给河北带来的财政压力,适当弥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支持因化解过剩产能造成的下岗失业职工安置。
4.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和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的整合重组。对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尽量不压贷、不抽贷。支持企业走出去,对重组企业提供并购贷款支持。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集中处置企业“呆坏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5.在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请国土资源部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增加河北工业用地指标,为关停企业“二次创业”提供土地支撑。请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政策上对关停企业实施“二次创业”实施特殊优惠,延长税收优惠时间,扩大税收优惠覆盖的范围和税种。
(本文由省政协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