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及其批评者
——兼论“分配正义”理论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2015-02-25 11:36朱学磊
学术探索 2015年1期
关键词:桑德尔罗尔斯正义

朱学磊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及其批评者
——兼论“分配正义”理论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朱学磊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作为公平的正义”表达出罗尔斯对于平等的特别关注。在罗尔斯之后,诺齐克、桑德尔、阿玛蒂亚·森分别从“持有正义”理论、社群主义立场,以及能力、权利、发展与自由的关系等角度,展开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和讨论。总结不同学者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对于更好地认识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有裨益。

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迈克·J·桑德尔;正义论;分配正义

“正义”是政治哲学领域永恒关注的话题。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代,西方古典政治学就已经开始系统地探讨正义问题。[1]而政治哲学所关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关于正义的问题。概略地说,从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主流希腊思想开始,正义理论在西方先与中世纪基督教的良心观念相融合,后吸收自然法的启蒙观念,形成了自由主义的体系,并在此母体上吸收社会主义思想的部分影响,最终形成西方正义概念迄今发展的主脉。[2]到了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则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关于正义问题讨论的一个巅峰,它被称为“西方20世纪最重要的道德和政治哲学著作”。[3](P1)罗尔斯本人也成为关于正义问题研究的集大成者。整体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关于如何更好地实现“分配正义”的理论,他提出的正义两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支配着西方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罗尔斯正义理论最大的特色在于其对于平等的特别关注,因此他的学说可以被最精简地概括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然而,针对罗尔斯对于平等问题的这种特殊关注,其他学者展开了对正义问题的广泛讨论。对于罗尔斯的学说,追随者有之,批评者亦有之,并且无论是从方法论角度,还是从价值立场角度,对于罗尔斯学说的争论一直持续不断。必须承认,在有限的篇幅内对这场堪称经典的学术辩论进行全面的评介是不现实的。因此,本文选取“分配正义”这一视角,试图梳理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产生较大影响者的观点,以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究竟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才最符合正义理念。同时,这种对于分配正义的深入理解,可以为我们更加深入地反思我国当代社会诸多领域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视角,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更好的正义观和发展观。

一、罗尔斯:正义两原则与分配正义

在继承西方自由主义契约论的基础上,罗尔斯通过对“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条件下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的设计,逐步推演出他的正义理论。概括来说,罗尔斯认为,在一个“良序社会”(well ordered society)当中,正义理论由两个原则组成。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3](P47)罗尔斯的这种正义理论主要是关于“社会基本结构”(the basic social structure)的理论。[3](P6)他试图探讨究竟什么样的社会结构才能最好地实现正义。具体来说,在上述的两原则中,第一个原则主要针对社会基本政治制度之构建,要求保证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在此基础上,第二个原则主要针对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之构建,它又被称为“差别原则”,要求“机会平等”和“前途向才能开放”。并且,在上述两原则之间存在一个“词典式的序列”——即存在一种优先规则:“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3](P196~197)在罗尔斯看来,要尽可能地接近正义,就必须克服一切可能导致不平等的因素,甚至连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的差别在罗尔斯看来也是恣意的、不合理的,也应该通过上述原则的调整而使之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3](P56-57)这种对于平等的追求几乎体现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每一个论证环节中,也正是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论被概括为“作为公平”的正义。

在罗尔斯的论证体系中,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理论占有核心地位。罗尔斯的理论之所以能够引起人们高度重视和热烈讨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他运用新的方法,系统地论证了分配正义的原则。他的所有理论能否站住脚,也在于他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论证是否能成立。[4](P38)具体说来,分配正义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范围限于一国之内。罗尔斯认为可以有三个层面的正义:首先是局部正义(直接应用于机构和团体的原则);其次是国内正义(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最后是全球正义(应用于国际法的原则)。分配正义主要针对的是国内正义。第二,分配正义的主要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因为它将自始至终地影响每一个人;更重要的是,它将避免由于“配给正义”原则可能导致的不正义分配的积累,保证一国之内的分配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是符合正义要求的。第三,分配正义实现的主要方式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同时,罗尔斯承认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几乎不可得,但是人们可以选择最符合这种程序正义模式的基本制度,如一部体现政治正义的宪法,在其指导下构建社会基本制度。

然而,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两大主题,自由和平等一直存在于学者们的讨论之中,二者之间的张力似乎也一直存在而难以弥合。这种自由与平等的张力也直观地反映到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当中,并且有学者认为罗尔斯在对平等的追求上无疑是成功的,但他却没有做到对自由的同等兼顾。[5]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在罗尔斯所处的时代,自由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而社会的主要问题则集中在处理平等的问题上。“相对而言,自由的问题容易解决,并且在目前西方社会中已经基本解决了,而平等是一个更难的任务,现在到了对平等问题加以认真对待的时候了。”[6]具体到分配正义而言,罗尔斯的上述价值追求和论证方法,在西方社会引起了巨大讨论,无论在伦理学、政治学还是法学领域,不同学者之间见仁见智,展开了一场极其精彩的学术辩论。

二、罗尔斯的批评者——以“分配正义”为视角

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以后,迅速占领了西方社会关于正义问题讨论的高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成为后来者必须要认真对待的学说。同时,围绕着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西方学者展开了新的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在针对罗尔斯的诸多批评声音中,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是第一个在批评罗尔斯观点的过程中确立起自己的正义理论的学者。甚至有学者认为,罗尔斯和诺齐克在自由主义政治传统中为正义理论确立了独立的两段,其他自由主义者通常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找自己的位置。[7](P112)因此,要梳理其他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就需要首先理解诺齐克与罗尔斯的争论。以下,本文以“分配正义”为视角,对诺齐克、桑德尔以及阿玛蒂亚·森的正义理论进行梳理总结。

(一)诺齐克:“持有正义”与“资格理论”

作为自由主义者,诺齐克与罗尔斯关于权利问题有许多地方是一致的。比如,他们都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并以此共同反对功利主义;都重视维护人的权利,主张人是目的,而不能被用作手段。但是,如果把权利嵌入他们的整个理论体系中,两者的分歧立刻就显现出来了。[7](P78)

如上所述,罗尔斯的理论可以被称为一种关于平等的正义观,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消极自由处于基础地位,在此基础之上,国家可以对诸如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源进行分配,即可以对公民的积极自由做出必要的干涉。然而,在诺齐克的理论体系中,权利的地位则是最高的。并且,诺齐克持有的是消极自由的观念。诺齐克所坚决捍卫的权利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各种具体权利,特别是指洛克所主张的生命、自由、财产权。为什么人们没有权利要求积极权利的实现呢?因为存在着一种对人的行为的道德约束。“人们可以把权利当作所要采取的行动的边界约束。”[8](P4)他人的权利构成了对其他人的行为的约束,要求其他人在任何行动中都不能违反这种约束。因此,权利是界限性的道德约束,而不是直接追求的行为目的。人们必须服从权利的道德约束,但不能把权利当作目的加以追求。并且,权利自身不是目的,不能对权利进行功利主义的解释。如果将权利当作正面目的来追求,可能会导致“权利的功利主义”。为什么权利不可侵犯?为什么这种不可侵犯性构成了对所有行为的“边界约束”?诺齐克从康德的义务论出发,认为权利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归根结底是因为个人是不可侵犯的。边界约束以一种否定的方式表达了义务论的命令: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他人。[8](P36~40)

在此基础上,诺齐克提出“持有正义”理论。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论题组成:第一,持有的原初获取与对无主物的占有;第二,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第三,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不正义的矫正。对应以上三个论题,分别有获取的正义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转让的正义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以及矫正原则。在诺齐克看来,以上三种原则尤其是前两个原则所表达出的,是一种对资格的表达形式:(1)一个人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2)一个人依据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外一个有资格拥有该持有物的人那里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3)除非通过上述两种原则的重复应用,否则任何人对一个持有物都是没有资格的。[8](P181)这就是与持有正义相关的“资格理论”。综合以上论述,诺齐克认为:“分配正义的完整原则简单说就是,如果每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8](P181)

不难看出,此时“权利”在诺齐克的理论体系中已经具有了最为重要的地位,并且由国家主导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也丧失了正当性。因为,在上述关于持有正义的三原则中,所谓“获取原则”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是很小的——现实世界中的无主物毕竟越来越少。与此同时,“转让的正义原则”就显得更加重要。而在诺齐克看来,转让必须是由作为个体的公民自己完成的,国家或社会没有“资格”参与对公民资源的转让。理由如下:第一,“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哪有国家插手干涉的必要?[8](P183~184)第二,由国家主导的再分配过程,只确认了接受者的权利,而没有承认给予者的权利。因为分配正义的关键是“再分配”,而“再分配”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将一部分资源转给社会处境最差者,这是一种倾向于社会底层群体的理论。诺齐克批评这种理论不是中立的,认为分配正义只考虑接受者的利益,没有考虑给予者的利益。第三,再分配仅仅注意到分配问题,只关心谁得到什么东西,而没有注意生产问题,不问这些东西从何而来。正义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分配或者再分配,而在于承认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7](P92)另外,人的自然天赋是否应该被作为再分配的对象,罗尔斯和诺齐克也有不同的主张。在罗尔斯看来,自然天赋的分配是随机的、任意的,从道德角度来看,应该被再次分配以符合正义的要求;而诺齐克则批评罗尔斯的做法,认为罗尔斯关于自然天赋的再分配主张忽视了人的自主性,没有认识到人的主观努力与财富和地位的关系。

通过以上梳理可知:对于罗尔斯,正义意味着平等,而对于诺齐克,正义意味着尊重财产权。诺齐克的理论和罗尔斯之间之所以存在很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两者逻辑论证的出发点是不同的。诺齐克将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而罗尔斯则将平等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石。由于诺齐克对于个人财产权的极度维护和对国家的排斥,他被贴上了“极端自由主义”的标签。①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诺齐克的理论是无政府主义的。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的第六章,他提出“最低限度的国家”的概念,作为维持秩序的必要工具。并且,诺齐克的权利理论更倾向于保守主义——它倾向于维护既定的事实,而非追求正义的理想。它仅仅告诉我们权利是不可侵犯的,而没有告诉我们可以去要求什么权利。他的理论对处于社会顶层的人具有重大意义,而对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意义有限。相比较来说,处境较差的人更倾向于接受罗尔斯的平等,更愿意接受作为公平的正义。[7](P92)而以上诺齐克对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也成为其他学者提出自己的正义观的“支点”,其中之一便是以迈克尔·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理论的出现。

(二)桑德尔:社群主义与正义

在桑德尔(Michael J.Sandel)看来,正义是有限度的,自由主义也是有限度的。但是,这种限度是理论上的,而不是实践上的。桑德尔不是说正义理想在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得到完全实现,而是说这种理想本身存在着问题。“对于一个为自由主义精神所激励的社会,问题绝不单单是正义总难完全实现,而是这一洞察存在缺陷,这一渴望并不完善。但是在探究这些局限之前,我们必须更清楚地了解正义的首要性所诉求的是什么。”[9](P13)

具体到分配正义的领域中,桑德尔通过评价诺齐克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评,提出自己的社群主义观点。在桑德尔看来,诺齐克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诺齐克批评罗尔斯“共同的财富”的观点。罗尔斯在社会经济问题上主张差别原则,而差别原则的道德基础持这样一种观点:个人天赋的分配是一种共同的财富或集体的财产,他们不应该被用来为个人谋福利,而应该为社会成员所分享。罗尔斯认为这种“共同的财富”的思想表达了自由主义的理想。诺齐克提出,将人的自然天赋看作共同的财富与自由主义思想是矛盾的。因为自由主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并重视个人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这就意味着,“共同财富”的观念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立场可能是不一致的。面对诺齐克的上述诘问,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可以这样为自己辩护:共同的财富观念并不取消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也没有将某人当作别人福利的手段,从而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因为不是“人”而只是“人的能力”作为别人福利的手段。但是,桑德尔认为,从罗尔斯或者任何自由主义的观点出发,诺齐克对差别原则的批驳都是无法克服的。而要想证明差别原则并没有将“我”用作达到“他人”目的的手段,不应该求助于“被使用的是‘我的能力’而不是‘我’”的主张,而应该表明分享“我的能力”的那些人不应被称为他人——共同的财富必须属于共同体。也就是说,必须抛弃个人主义的自我观念,而求助于主体之间的自我观念。[10](P98)此时,桑德尔的社群主义观点已基本有所体现。

然而,从桑德尔自己的观点出发,他并不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而是反对罗尔斯的主体理论。他并非批评差别原则不能被当作正义的分配原则,而是批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其个人主义的主体观念是不一致的。桑德尔关心的问题不是差别原则在实践上是否能行得通,而是它在理论上有没有道德根据。桑德尔认为,差别原则只能建立在共同体的基础之上。如果差别原则要想避免把某人当作达到他人目的的手段,它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才是可能的,即主体不是“我”而是“我们”,而这种环境意味着共同体的存在——桑德尔的共同体观念在此处已经彰显无遗。

诺齐克对罗尔斯的第二条反驳是,即便如罗尔斯所述——人的天赋是偶然的和任意的,从道德的观点看是不应得的——差别原则也未必是唯一的结论。其他原则如权利理论也可能是真实的。即便任何人对其天赋都是不应得的,但这并不妨碍对他们是有权利的。如果对自己所有的东西是有权利的,那么这种所有就是正义的。[10](P227)]针对诺齐克的此条反驳,桑德尔认为,人与天资之间存在三种关系:即人是天资的拥有者、监护者或者收藏者。第一种是诺齐克的主张;第二种在桑德尔看来同社群主义的观念是一致的;对于第三种主张,则不需要按照差别原则进行分配,因为这些天资既不属于任何特殊的人,也不属于任何共同体,从而没有道德上的根据按照差别原则进行再分配。诺齐克主张,个人对于天资虽然不是应得的,但却是享有权利的。桑德尔在此处提出了对于诺齐克理论的批评,在他看来,诺齐克没有认识到“应得”与“权利”之间的差别。而桑德尔此处更接近罗尔斯的观点,认为“应得”是一种道德概念,在这种意义上,“应得”先于并独立于制度和规则。相反,“权利”则是在制度和规则已经建立起来的条件下产生出来的要求,而这些要求作为产生于制度的东西是不具有道德力量的。[10](P115)]因此,资格理论和权利概念不能提供一种首要的正义原则。[10](P119)

在此基础上,桑德尔进一步阐释自己的社群主义观点。罗尔斯提到,个人的天资是一种共同的财富,从而社会对这种共同财富的总体权利具有一种要求。那么这种要求是应得的要求,还是权利的要求?如果是应得的要求,那么这将和罗尔斯自己的个人主义观点不一致;如果是一种权利的要求,那么这种权利只能存在于原初状态之中,即缔约者们同意将自然天赋当作共同的财富来分配。桑德尔认为,此时罗尔斯面临一个两难处境:是否要将应得要求归之于一个共同体?差别原则在正义论中的地位将迫使罗尔斯接受这个预设,而这种做法无疑又会削弱其个人主义的观念而被迫接受共同体的观念。[10](P122)

虽然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使得社群主义的主张全球闻名,但如果仔细考察其方法论基础,却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判严重依赖罗尔斯的“人”的观念,而罗尔斯的“人”的观念是桑德尔自己在所谓的“哲学人类学”中重构出来的。在重构中,桑德尔把罗尔斯的“自我”解释为“离群索居的主体”(unencumbered subject),这种主体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是意志主义的,在心理学的意义上是认识论主义的。桑德尔的批判完全建立在这种离群索居的人上面,以至于如果桑德尔对罗尔斯的“人”的观念的重构是错误的,那么他对罗尔斯的批判就全部失去了根基。[10]

(三)阿玛蒂亚·森:能力、权利与自由

如果说诺齐克和桑德尔关于正义问题的阐述具有较强的论辩色彩的话,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的正义理念则相对更为关注现实,同时森也将对正义问题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但即便如此,森也是在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础上寻求可能的超越。森继承了罗尔斯在正义理论中对平等的追求。“我认为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同其观点,即对公正的追求应与公平相联系,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前者源于后者。”[11](P48)可以说,森沿着罗尔斯的思路,将其正义论具体化,使其视野更加开阔的同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在此过程中,森对罗尔斯的方法论展开批评。第一,森认为,立场的中立无疑是公正原则要保证的,但由初始状态可能发展出的公正制度却未必像罗尔斯主张的那样是唯一的。无偏见原则的多样性恰恰反映了中立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和表现,而并非只有“作为公平的正义”一种选择。第二,罗尔斯将自由置于绝对优先的位置这一点过于极端。因为“不同的权重赋值能使各个因素具有不同程度的优先性。”[12](P58)第三,在差别原则中,罗尔斯通过人们所拥有的手段来评判其获得的机会,而不考虑在将基本善转化为美好生活时可能出现的巨大差异。罗尔斯的理论过于模式化,简化了许多复杂的问题,即如何把公正原则的运作与人们的实际行为结合起来,而这正是对社会公正进行实践理性思考的核心。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森提出了几点扩展正义理论的主张。第一,“实际行为的必然相关性”。即要求对正义的考量不仅要关注制度,也要关注在制度框架下的行为方式。“事实上,我们应该认识到,追求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行为模式的逐步形成”。[12](P61)]第二,探讨斯密的“中立的旁观者”作为契约论方法的替代途径的可能性。第三,政治论之全球视角的相关性。即试图超越国家的边界,在全球范围内评价一国内部的公正,以解决可能存在的“狭隘的地域观念”的局限性。

具体到分配正义领域,和罗尔斯的思路相似,森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分配正义观。森的分配正义观可以被概括为“内在的能力决定论”和“外部的权利平等论”。人的基本的能力包括:(1)很好营养的能力;(2)很好居住的能力;(3)逃脱可以避免的死亡和未成年的死亡;(4)其他。[12](P4)]在此基础上,森说明了收入、基本需要与能力之间的关系。森一方面反对仅仅强调收入、经济、效用的狭隘的发展观念,认为它更多重视外在的手段,忽视了能力发挥和发展的多种多样的因素,否认了自由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即“收入、财富和其他影响因素在一起时是重要的,但其作用必须被整合到更广阔、更全面的成功与剥夺的图景中去”[12](P14~15)]。同时,森从人的自由的价值目标来认识权利。在他看来,人的自由是经济发展的目的,提高能力是实现自由的决定性手段,权利平等是保证自由和能力发挥的根本条件。“权利中包含着自由,有某种权利才有某种自由。个人需要自由与权利,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是达到社会自由境界的根本保证。”[12]相比较而言,罗尔斯从“平等的自由”出发,阐述自己的分配正义理念,而森则将自己的理论源头追溯到更加往前的阶段,无论是“内在的能力决定论”还是“外部的权利平等论”,其目的都在于努力创造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或许具有更大的借鉴意义。

三、“分配正义”对于当代中国的启示

以西方理论来研究中国的问题,似乎给人一种“关公战秦琼”之感。然而在笔者看来,除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说辞,在事实层面上我们无法否认某些价值和思想是全人类的共同的财富。就正义问题而言,中国古代同样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思想。而现代西方社会在经历过工业化之后对正义的问题反思,对尚处于工业化阶段的中国来说无疑是值得借鉴的。

正如阿玛蒂亚·森所主张的,正义问题需要关注实际的生活与现实,而不是只停留在抽象的制度和规则上;需要关注如何减少不公正,而不是局限于寻找绝对的公正;我们的视野可以遍布全球,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个国家的边界范围以内。每个国家和社会都可能有狭隘的地域观念,而对此需要从全球视角进行审思,因此唯有此才能拓展所思考的问题范围与种类,并且唯有此才能通过其他国家或社会的经验,对潜藏于特定的道德与政治评判之后的事实性假设加以思考。[12](P63)观察今日之中国,经过三十年快速的经济发展,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问题开始凸显。我们的社会中无论是教育、医疗、住房抑或食品安全等领域,无一不存在着严重的违反正义理念的现象。蛋糕已经做得够大,但如何更好地分配蛋糕,却是我们一直没有解决好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或许有人更加倾向罗尔斯所主张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致力于减少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或许会有人更加倾向于桑德尔的社群主义观点,希望能够在共同体的视野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或许会有人支持阿玛蒂亚·森的正义理念,去致力于提高公民个人的发展能力,消除仍然广泛存在的贫穷与饥饿,等等。

总而言之,“改革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社会公平正义应当作为一个目标。一种活动既不能没有过程,也不能没有目标。我们现在提社会公平正义是比较好的,可以回应改革的目标问题”[13]。而无论是哪一种正义理念,都要求我们直面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根植于我们文化传统的同时广泛吸收已有的智慧成果——无论是东方的或者西方的。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廖申白.论西方主流正义概念发展中的嬗变与综合(上)[J].伦理学研究,2002,(2).

[3]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李志江.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4.

[5]姚大志.自由与平等的张力: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评述[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1999,(2).

[6]姚大志.罗尔斯:从自由到平等[J].开放时代,2003,(1).

[7]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8]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34).

[9]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上海:译林出版社,2011.

[10]姚大志.何谓正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其他[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1).

[11][印度]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12]孙君恒.阿玛蒂亚·森的分配正义观[J].伦理学研究,2004,(5).

[13]张千帆.应将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改革目标[N].组织人事报,2013-5-9.

John Raw ls’s“Distributive Justice”Theory and His Critics——And the Revelation of Raw ls’s Theory for M odern China

ZHU Xue-lei
(Law School,Peking University,Peking,100871,China)

John Rawls’s justice theory ismostly concerned about“distributive justice”,and“justice as fairness”expressed Rawls’s special consideration to equality.After John Rawls,Robert Nozick,Michael J.Sandel and Amartya Sen criticized this theo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holding justice”theory,communitarianism,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bility,rights,development and freedom.These plural theories about“distributive justice”may offer us different viewpoints to study social issues in China.

John Rawls;Robert Nozick;Michael J.Sandel;theory of justice;distributive justice

D081

:A

:1006-723X(2015)01-0023-06

〔责任编辑:左安嵩〕

朱学磊,男,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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