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撰文《实质法治:中国法治发展之进路》指出,尽管用“形式”与“实质”、“单向度”与“多向度”等来修饰、限定法治或者法治理论确有失之简单之嫌,但它们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它们有助于挣脱“法治”与“非法治”的二元对立范式,帮助我们理解“法治”这一指称的强弱含义;其次,它们有助于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发展模式,跳出法治实践的西方中心论;最后,它们有助于构建法治的社会维度,释明法治与其他社会价值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法治的“形式”与“实质”、“单向度”与“多向度”之分,可以更为清楚地看到各个国家和地区是如何在理论上阐释或者论证自身的法治实践,并把自身的发展目标纳入法治之中的。因此,上述划分并非十分精确,但作为参照,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法治是当前中国法律实践的基本目标,是中国社会特定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当我们在中国语境下理解法治时必须清楚,“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追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它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它也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的社会、政治诉求。”中国的法治建设旨在解决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所面临的问题,这注定是一场由中国人民主宰的波澜壮阔的伟大社会实践。
摘自《学术交流》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