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以来我国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消解问题研究述评

2015-02-24 15:43杨汇泉丛晓峰
新疆社科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小农委托社员

杨汇泉 丛晓峰

新世纪以来我国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消解问题研究述评

杨汇泉丛晓峰

摘要文章立足于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消解视角,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方面梳理了新世纪以来国内合作社治理的相关研究成果。研究指出,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的消解是学者对如何辨识合作社基本原则、如何均衡各主体利益争议的集中体现;平等委托代理互动关系下委托人主体的有效培育以及其组织化程度的提升,既是均衡各主体利益的前提,也是消解委托代理困境的关键。

关键词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

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近十年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高速的发展。据统计,到2013年1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合作社已达98.24万家,入社农户达7412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28.5%,涉及林业、养殖、种植等产业①。伴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大农与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困境问题逐渐成为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大农领办的合作社为各方带来利益的同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大农代理小农进行交易时往往背离合作社成员福利的最大化,极易发生“大农吃小农”现象,从而偏离合作社的价值;另一方面,如果严格遵照合作社原则进行规范,大农因利益受限、参与合作社积极性下降的同时,小农由于经营和组织能力不足等原因仍无法解决与外部主体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如何消解合作社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困境,不仅涉及如何辨析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本质,而且也涉及如何对经济主体进行利益均衡问题。我国学术界已认识到探讨此问题的重要性,并运用制度经济学等理论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鉴于此,本文从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消解的角度梳理了新世纪以来国内的相关合作社研究文献,以期对消解合作社的代理困境问题有所裨益。

一、正式制度与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的消解

21世纪初以来,随着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我国学者开始纷纷借鉴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从产权、决策、激励与监督等正式制度方面对合作社代理困境消解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由于我国合作社的起步相对较晚、规模较小、积累不多等原因,国内学者围绕合作社代理困境问题的探讨,主要是以中小社员(委托人)与合作社核心成员(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困境作为研究对象,具体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产权制度安排与委托代理困境。

合作社自愿加入和成员资格开放、成员民主控制、共同经济参与等法律规定,使合作社呈现一系列模糊界定的产权集合。杜吟堂和潘劲(2001)②、傅晨(2003)③等较早借鉴了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提出可以通过惠顾返还制、限制成员制等合作社原则明晰传统合作社模糊公共产权的办法,来增强合作社社员的产权激励,从而达到解决合作社运行中的控制难、委托代理者监管难等问题;苑鹏(2001)认为作为社员“所有、自治、自享”的合作社,须从产权入手加强社员与合作社的产权联结,而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保障则是基于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使用权基础之上的④;张康之(2006)⑤、郭晓鸣和廖祖君等学者(2007)⑥主张明晰的产权关系不仅是合作社有效治理的前提,而且是确保社员可以通过运用惠顾合同、解散等解决代理困境的重要保障;徐旭初(2006)根据对浙江合作社产权现状的调查提出基于组织能力的产权理论解释,他认为涉农主体间利益、能力的异质性和耦合性决定了合作社产权安排呈现偏于股份化合作的趋势⑦;林坚、黄胜忠(2007)认为异质性条件下的合作社,大农因掌握关键性稀缺要素等原因实际掌控合作社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这种产权安排由于能避免代理问题和集聚生产要素而存在合理性;马彦丽等(2008)则提出合作社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下目前呈现出“核心—外围”型的产权结构,并认为产权明晰是一个动态、不断发展过程,产权制度安排可视为一定约束条件下各利益主体间权衡产权界定的成本和收益后博弈均衡的结果⑧;任大鹏、郭海霞(2008)则从明晰合作社的公共积累部分产权入手,提出可通过成员付出与回报比例化、公平取代平等等手段,促使合作社核心成员得到不同于集体利益的选择性激励,从而达到实现集体行动、解决代理困境的目的⑨;王曙光(2010)尝试从契约—产权视角对合作社历史变迁进行解释,认为平等契约关系和充分财产保障是委托方、代理方间博弈过程后达成的结果,这既是退出权实施前提,也是解决代理困境的必要条件⑩。

(二)合作社决策机制与委托代理困境。

应瑞瑶(2002)提出由于传统意识观念束缚、制度环境缺失以及资源要素短缺等因素的影响,合作社的发展正发生民主决策控制趋向于大股东决策控制等“异化”现象。而消解现象的重要原则,就是要坚持民主管理、社员经济参与等合作社质的规定性,但同时其也提出社员的民主管理可以灵活,不必非“一人一票”;牛若峰(2002)则进一步指出为防止大农控制合作社情况发生,在“一人多票”的情况下一定要明确合作社成员的持股限额以及股金投票权的比例;黄祖辉、徐旭初(2006)认为合作社决策权的实际控制者往往是关键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一般社员为换取市场进入、价格改进等实际利益而选择放弃决策权,从而掌握市场、销售渠道和资金等的大农必然建构利于他们的股份化产权安排和控制机制,民主控制会失去基础,内部监督也将处于虚置;林坚、黄胜忠(2007)进一步基于成员的能力、要素贡献视角,提出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在合作社决策中掌控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据此,黄祖辉、徐旭初在构建的合作社控制权分析框架中进一步指出,把握加快发展与规范提高的关系,在社员能力和关系基础之上形成共同的治理结构,即将完备的投票、异议和退出权作为中小社员行使决策控制权的主要途径;陈合营(2007)、崔宝玉等(2012)等论述了合作社代理困境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认为政府相关的法律政策等正式的规则和合作信任、成员承诺诸非正式制度是规范和消解合作社内部人控制的关键。

(三)激励、监督制度与委托代理困境。

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消解的重要制度保障就是如何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促使代理人作出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为,从而规避道德风险、降低合作社代理成本。林毅夫(2005)运用博弈理论分析认为合作社激励问题最终需要靠成员的退出权来进行保障。因为合作社克服监督困难,需要靠社员间达成一种基于承诺的“自我实施协议”,且只有在重复博弈情形下才能维持;而“重复博弈”的前提就是社员拥有退社自由;马彦丽和林坚(2006)强调强制性社员资格制度和选择性激励机制的作用,认为强制性的社员资格制度有利于保证合作社的稳定性,而选择性激励可以通过提供声望、尊敬、友谊等使社员得到不同于个人利益的集体利益,从而增强合作社组织的吸引力,激励集团成员采取一致行动以实现共同利益;罗必良(2007)认为合作社监督收益的公共性和成本付出的私人性二者是不对称的,而这无疑会对监督力量造成影响。据此,其提出合作社社员进入和退出威胁两种机制是消解合作社代理困境的重要保障;潘劲(2011)则从社员持有股份的角度明确指出,合作社社员出资持有股份不仅应成为成员获取资质的标志,而且也是合作社成员行使民主监督的基础;崔宝玉、陈强(2012)也提出确保中小合作社社员的退出权和对核心社员的监督和约束性,对消解合作社的代理困境具有根本性作用。

二、非正式制度与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的消解

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信任与成员承诺、合作意识以及以人际关系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是消解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的有效机制。周立群、曹利群(2001)根据山东莱阳市农业产业化调查情况指出,组织成员间拥有高信誉是具有高价值的无形资产,不仅会降低合作经济组织主体的运作成本,而且使联合行动成为可能;而社员与合作社建立起来的高信誉还意味着彼此相信契约的可履行性和承诺的可靠性,从而也意味着交易不确定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降低;柳晓阳(2005)则指出合作社发展的初期阶段,正是由于合作成员基于“信任”的合作才减少了彼此间的交易与管理成本,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等问题;陈合营等人(2007)也认为中小社员对于核心社员控制合作社所存在的信任恐惧,正是合作社陷入代理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徐旭初(2005)则认为,信任和成员承诺只能建立在社员同质化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产生,激活群体意识,培养合作精神,激发农民发展合作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才可能为合作社克服委托代理困境奠定必要的思想文化基础;黄胜忠和徐旭初(2008)则进一步指出国内合作社的发展根植于以人际关系为核心的我国传统文化土壤中,合作社大农和小农的合作发展不是正式制度和对合作社理念的认同,而是在相当程度上基于关系的非正式制度;也正是基于大农和小农间的血缘、地缘、信任等关系网络构成了大农控制的有效约束。

苑鹏(2013)则认为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既缺乏平等、民主、自治的市民社会环境,又面临着国内外市场、工商资本的双重竞争压力。压力面前为求生存的小农参与合作社的文化,已并不是传统合作社意义上、建立在集体主义一致性的共同理念和信仰基础上的互助合作,而更多的是个人实用主义价值观指导下“为我服务”的互惠合作。这种互惠合作,一方面是个体基于回报动机基础上对自身利益追求的结果,另一方面则使受惠者在承担回报义务、没有改善福利条件下,达成了一种利益群体间的联盟;仝志辉、温铁军等(2013)进一步认为由部门、资本与“大农”等主体“利益共谋”形成的盘剥“小农”的合作社,要消除其组织变异的实际逻辑,一方面需要国家对合作社宏观战略和投资层面的调整,另一方面则可以从建立类如日本农协的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发解决合作社的困境,尤其是应重视和加强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文化建设工作,这样既能提高成员的合作意识、民主意识,也能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三、简要评论

围绕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消解问题的探讨,本文认为这既是对如何辨识合作社基本原则和本质争议的集中反映,也是学者们对如何均衡委托—代理关系中各主体利益问题的关切。对于辨识合作社基本原则和本质问题,黄祖辉、邵科(2009)的合理“漂移”说、徐旭初(2012)“合意性与合宜性的权衡说”等,都对此问题作了充分论述,本文不在赘述;而对于各经济主体利益均衡和连结问题的讨论,学者们也纷纷表达了自己的关切,如温铁军、仝志辉(2009)等对部门和资本“下乡”背景下所产生的“大农吃小农”合作社的批评等。立足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组织互动层面,本文认为合作社理想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应是建立在委托方和代理方互动基础之上的。这种互动关系是建立两个平等的组织主体之间,不平等或者单极的主体只能意味着一方的支配和另一方的依附。任何一个主体缺失,委托—代理关系将无从谈起。结合合作社越来越由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性、成员自愿进出向产权逐步明晰化、资格限制化和承认差别化转变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对“如何培育和提高合作社的委托方——小农的组织化程度”、“如何在保持大农的积极性和维护小农利益之间进行度的权衡”等问题的深入探讨,对消解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当然,这个过程也离不开“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以保证合作社社员身份同一性为目的的外部正式制度安排的支撑。

总之,综观新世纪以来我国关于合作社委托代理困境的相关研究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国内学者主要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框架下,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方面探讨了该问题。而合作社正式制度的有效实施和非正式制度的长足发展,一方面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合作社大、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困境,使合作社不至过度偏离其质的规定性;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在平等的委托—代理互动关系中培育出合作社有效的委托人主体、提升其组织化程度,再健全的合作社制度安排也难免流于形式,小农和大农间的委托代理困境依然难以消解。

注释:

①农业部网站: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数据[D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2/13/c119327481.htm。

②杜吟棠、潘劲:《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的雏形——京郊专业合作组织案例调查及理论探讨》[J],《管理世界》,2000年第1期,第166页,第167页。

③傅晨:《“新一代合作社”: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源泉》[J],《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6期,第79页。

④苑鹏:《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71页,第72页。

⑤张康之:《基于契约的社会治理及其超越》[J],《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第101~107页。

⑥郭晓鸣、廖祖君、付烧:《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比较》[J],《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第4期,第43~46页。

⑦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基于组织能力的产权安排》[J],《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第182页。

⑧马彦丽、孟彩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兼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J],《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5期,第55页,第61页。

⑨任大鹏、郭海霞:《合作社制度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J],《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3期,第90~94页。

⑩王曙光:《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历史演进:一个基于契约、产权视角的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11期,第25~26页。

杨汇泉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

丛晓峰济南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石梦华〕

●社会发展

作者简介:(

基金项目:本文系济南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农民合作社的建构与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协同研究”(X12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献标识码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42A

文章编号1671-4741(2015)02-00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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