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萍
关于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相关法律适用
王萍
摘要《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的出台,对穿戴蒙面罩袍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为今后治理此类宗教极端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通过对违反《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阐述,厘清了穿戴蒙面罩袍这一行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同时笔者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等统一实施,构成犯罪的,按犯罪对待,相关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批评教育或加以处罚。
关键词禁止蒙面罩袍法律适用
2014年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乌鲁木齐市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出台这样一部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地方法规不仅表明了新疆对依法打击宗教极端活动的高度重视,也昭示出全疆上下“去极端化”的坚强决心。《规定》共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详尽规定了公共场所的范畴,遵守和组织实施该《规定》的主体以及违反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的出台,对穿戴蒙面罩袍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为今后治理此类宗教极端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通过对违反《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阐述,厘清了穿戴蒙面罩袍这一行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同时笔者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等统一实施,构成犯罪的,按犯罪对待,相关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批评教育或加以处罚。
一、《规定》中涉及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就是需要承担的责任单位、组织或者部门,也包括自然人。依据《规定》第三条①、第八条②、第十二条③的精神,该法规涉及的责任主体应包含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人员,这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人员等如果违反了《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此次颁布的《规定》应结合《刑法》《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等统一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批评教育或加以处罚。
1.一般违法行为。
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的违法行为涉及到了多种情况,如自愿穿戴行为,被胁迫、强制穿戴行为,组织、纠集多人穿戴行为等,而且每种情况的严重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要分门别类进行教育或加以处罚。
针对违反《规定》情节很轻微的情形,应以说服教育为主,按照《规定》精神,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引导说服,劝其主动终止行为,如有拒不改正的情况就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针对违反《规定》行为情节相对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加以处罚:如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④的规定,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来进行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若有妨害公务行为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⑤的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来进行处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针对组织、纠集多人穿戴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⑥的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可依据《规定》第十一条⑦的规定给予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胁迫、强制他人穿着宗教极端服饰、佩戴宗教极端标志、标识的行为人,其违反了《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得胁迫、强制他人穿着宗教极端服饰、佩戴宗教极端标志、标识”,应按照《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⑧的规定进行处罚。
2.与禁止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有关的犯罪行为。
穿戴蒙面罩袍或在公共场所穿戴其他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服饰、佩戴或者使用徽章、器物、纪念品和标识、标志的行为是一种宗教极端行为,该行为若严重则可能构成犯罪。《规定》第十条也明确规定该行为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为依法惩治这种构成犯罪的宗教极端行为,应以《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为依据来定罪处罚。
第一,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行为。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等具有宗教极端内容标识、标志的,或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挑衅执法管理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等具有宗教极端内容标识、标志的,或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挑衅执法管理,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当然,该行为若以犯罪论处,情节必须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及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并要结合这一行为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来综合认定。
第二,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的行为。组织、纠集多人或者鼓动、诱使穿戴蒙面罩袍,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组织、纠集多人或者鼓动、诱使穿戴蒙面罩袍的行为,要依据其侵犯的客体来判断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三,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行为。参加以营利为目的,设计、生产、制作、销售、散发蒙面罩袍或者带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内容标识标志的配饰、服饰、器物等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参加以营利为目的,设计、生产、制作、销售、散发蒙面罩袍或者带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内容标识、标志的配饰、服饰、器物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严格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来定罪处罚。
3.完善与禁止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一,按照《规定》第六条⑨的精神,禁止穿戴蒙面罩袍必须依靠多部门(如教育、工商、质监等)并联合广大群众共同来完成,这就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完善与禁止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有关的规定。如针对禁止学生穿戴蒙面罩袍的行为应该在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设计、生产、制作、销售、散发蒙面罩袍或者带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内容标识、标志的配饰、服饰、器物等的行为,应该在相应的生产、销售、工商、质监等领域内的法律法规中以禁止性条文加以体现。
第二,应尽快出台《规定》的实施意见,并在意见中增加主管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增加公安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时应承担的相应行政责任以及构成犯罪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三,应尽快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宗教极端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于2014年制定《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乌鲁木齐市已于2015年制定《规定》。另外,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五部门又制定了新高法[2014]110号文。以这些地方法规及司法解释、文件等为基础,再结合新疆打击宗教极端活动的实践,当前自治区已具备制定“去极端化”地方法规的基础。因此,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宗教极端化条例》切实可行。此条例应突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哪些是宗教极端行为,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宗教极端行为进行划分。目前,对宗教极端行为的划分有不同版本,如文件中有一些不十分明确规定的,一些地方的宣传册当中也有宣传的。这些内容大致相同,但不完全一致。这就亟需宗教理论界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对此作出一个全面、准确的界定,以利于执法部门及其他部门更好地去把握和打击宗教极端活动。二是准确规制每一种宗教极端活动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现有的这些法规、司法解释等对一些宗教极端活动适用法律没有严格的界限。如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显然是违反了《规定》第十条⑩,按照这一规定,哪些情况是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果进行处罚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其他法律。这样不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执法的困难。另外,目前这些涉及到犯罪及刑罚处罚的规定却只是以文件的形式做出,将影响法律的威严。因此,如果能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制每一种宗教极端活动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将更有利于实施对宗教极端行为的有效打击。三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宗教极端化条例》的规定要做到与《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较好地衔接。如在证据的审查方面,对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做到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
注释:
①《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规定。”
②《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制度的落实;(二)做好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引导说服,劝其主动终止行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③《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工作消极懈怠的,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⑦《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⑨《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民宗、工商、质监、文化、教育、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宗教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宣传、执行工作。”
⑩《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4]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
[5]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2014年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6]新高法[2014]110号文.
〔责任编辑:郭嘉〕
●“去极端化”专题研究
作者简介:(自治区党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女)
文献标识码中国图书分类号D927A
文章编号1671-4741(2015)02-00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