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金融学》精品课程内容重构与实践

2015-02-23 03:41胡进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0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商业银行

胡进

(长江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货币金融学》精品课程内容重构与实践

胡进

(长江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摘要:以论述流动性创造机制与调控机制为宗旨的《货币金融学》应该引入影子银行内容体系,为此,从机构、业务和工具视角,从中美两国比较视角,以及与商业银行比较视角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影子银行体系的教学设想。

关键词:影子银行;商业银行;信用中介

近10年来,影子银行体系形成与发展极大地影响了传统的基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为主轴设计的货币政策体系,也对基于这种逻辑构造的《货币金融学》内容体系提出了更新的要求。但是,影子银行体系又是一个崭新的复杂金融概念,不容易理解。因此,在《货币金融学》教学中如何论述该概念内涵是一个现实的教学问题。为此,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在《货币金融学》教学中如何论述影子银行体系内涵的教学设想。

一、从机构、业务和工具综合层面认识影子银行体系

传统上,货币金融理论认为,只有存款性金融机构可能承担“信用中介”并进行信用创造。由此构造了一个中央银行——存款性金融机构为主轴的流动性创造与调控体系。然而,美国次债危机爆发以来,人们发现,在传统的中央银行——存款性金融机构流动性创造体系之外,许多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也广泛地参与到流动性创造活动中来,从而形成了第二类流动性创造体系。并且,人们习惯于将中央银行——存款性金融机构为主轴之外的流动性创造体系称为“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或者平行银行体系(Parallel Banking System)。

影子银行体系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体系,至今没有一个通用的定义(穆迪,2015)。于是人们探讨从是否是通过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角度来划分影子银行体系,并认为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通过债权类融资活动而进行信用创造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在金融市场通过证券化方式从事融资活动并创造流动性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险公司等一切从事股权类和债权类融资活动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但是,在金融创新日益丰富与复杂背景下,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有时很难从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方面去简单区分影子银行的类型。所以,从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视角去分类影子银行是属于广义上的还是狭义上的影子银行是很难的。

2011年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对影子银行体系给出了一个相对全面的概念,即影子银行是全部或部分在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与机构。由此可以看出,理解影子银行体系需要从机构、业务和工具属性上全面去解读。从机构层面上看,影子银行是指能够执行商业银行职能但是在传统的存款保险体系之外的一些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如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和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等。从业务层面上看,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的存款保险体系之外从事的一些信用中介活动,这里面不仅包括了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也包括了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存款性金融机构通过表内或表外业务从事的影子银行业务。从工具层面上看,影子银行往往是指某些证券化产品,例如,按揭贷款证券化(MBS),担保债务凭证(CDO)和信用违约互换(CDS)。

通过上面三个维度的分析,由此可以定义,影子银行是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从事信用中介活动的各类正式的或非正式的金融机构,以及由此开展的金融业务或使用的金融工具的总称。具体而言,第一,影子银行体系是类似商业银行一样的信用中介系统;第二,影子银行有时是指一种有别于商业银行传统信贷活动的业务或工具、有时指的是一种不在金融监管之内的某些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第三,并非只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才从事影子银行业务,传统的商业银行也会通过表内业务或表外业务形式从事影子银行业务,并且统计表明,很多影子银行业务就是由商业银行发起或提供信用支持的;第四,并非所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都从事影子银行业务,如证券公司主要还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股票承销业务,这些业务并不是影子银行业务。

二、从国际与国内两种背景角度认识影子银行体系

上述从抽象角度论述了影子银行体系,为了加深学生对影子银行体系理解,应该选择有代表性国家金融市场图景去具体论述影子体系的构成,以给学生一个具象的影子银行体系图景。其中,中国与美国两个国家影子体系最具有代表性,能够较好地解析不同金融市场环境下,影子银行体系发展格局。

在国际上,美国是金融市场与金融创新最发达的国家,自然也是影子银行体系发源地与最为盛行的国家,以美国为样本最能说明影子银行体系在全球发展状况。一般而论,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由五类组成[1]:一是市场型金融公司,如独立的金融公司、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和各类私人信贷贷款机构等;二是结构化投资工具、房地产投资信托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通道等;三是由投资银行、房地美和房利美等多种机构参与的证券化安排;四是经纪人和做市商从事的融资和融券活动,以及第三方支付的隔夜回购等;五是银行之外的各类支付、结算和清算便利。截至2012年9月,美国影子银行总资产为20.59万亿美元,远远高于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的17.51万亿美元,商业银行的15.11万亿美元。

在中国,没有纯粹的影子银行,但是,很多金融机构都通过各类融资与投资活动参与了影子银行业务。涉及到的机构有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证券公司和小贷公司等。以他们的资金投向为标准,可以将中国影子银行分为三类[2]:第一类为实体支持类影子银行体系,这类影子银行体是指服务实体经济或者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体系,它包括信托贷款与租赁、委托贷款、非金融企业债(包括实体经济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票和短票等)、未贴现的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同业代付、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租赁等,这类影子银行业务或机构主要是为获取利差;第二类为金融交易类影子银行体系,这类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服务于资本市场专门用于二级市场交易的传统业务体系,它包括非贷款类信托、银行理财产品、买入返售、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管、证券公司资管和证券公司自营等,这类影子银行业务或机构主要为获取利差与价差;第三类为杠杆放大类影子银行体系,这类影子银行体系是指金融衍生产品所承载的流动性,它包括利率衍生品、外汇衍生品和信用风险释放工具等,这类影子银行业务或机构主要为了放大交易杠杆。其中,截止到2014年8月,在中国,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的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这类影子银行业务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相当于GDP的35%,并且远高于名义GDP的增速[3]。

由此看出,尽管中美两国都将传统信用创造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称之为“影子银行体系”,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异与相似之处一样显著[4]。美国主要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影子银行体系,并往往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形式出现。较之于美国影子银行体系金融创新程度与产品复杂性而言,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还处于相对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对传统商业银行存贷业务的替代,涉及的产品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民间借贷、理财产品、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小额贷款、典当行贷款等,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占比不高。

三、从与商业银行业务模式比较视角认识影子银行体系

影子银行体系与商业银行体系一样都是通过信用中介(Credit Intermediation)角色参与流动性创造,因此,都有一个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过程,通过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将全社会的融资者与投资者联系起来,并在这个过程中参与流动性创造。但是,二者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

第一,资产负债表内容不同。所有金融机构都有一个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问题,从而构成了其基本资本负债结构。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方式获得绝大部分经营资金来源,然后,通过发放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给资金需求者。由于影子银行不能向商业银行一样公开吸收公众存款获得全部经营资金,于是影子银行通过向金融市场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票据和ABCP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进行回购交易获得经营资金,或者有时向证券借贷公司、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等中长期投资者发行中期票据与债券等获得资金。在资金运用上,影子银行将融资来的资金购买抵押贷款协议,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创新,设计与对外销售MBS、ABS、CDO和CDS等。

第二,,经营方式不同。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存款性金融机构经营领域主要在货币市场上,并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持有到期)零售模式开展经营;影子银行经营领域往往在证券市场与场外衍生品市场上,他们突破了商业银行的发放并持有的经营模式,在金融市场上融资,并采取类似打包、捆绑和组合批发销售模式开展经营。在这种经营模式中,影子银行产品结构复杂程度和交易的市场化程度都远远高于商业银行。

第三,信用创造乘数不同。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存款性金融机构信用创造过程受到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贷存比例等条件约束,而影子银行在信用创造活动中虽然受到抵押扣减率影响,但无需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受贷存比例限制,因此,影子银行信用扩张的货币乘数远远大于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货币乘数。

第四,信息透明度不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形式相对简单,透明度比较高。影子银行体系本身产品结构复杂,信息透明度低。以证券化为例,影子银行为了提高证券发行规模和收益率,在淡化基础证券的同时,强化证券化过程中的附加值,并潜意识减少信息披露。由于证券化产品过于复杂,投资者对证券产品定价没有深入了解,而仅仅根据产品的信誉评级投资,产品的过高信用评级容易导致投资者非理性投资,导致风险积聚,从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第五,受到金融监管方式与程度不同。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存款性金融机构信用创造活动主要受到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等监管,并且监管法律法规比较多,如国际上有《巴塞尔协议》,国内有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信贷额度等。影子银行受到金融监管主要以市场约束和自律式监管为主,其产品既不受政府保护,也缺少传统存款保险保护,缺少资本缓冲。因此,影子银行有可能面临因固有的期限错配和缺乏公共金融安全网而面临“挤兑”风险。

第六,风险程度不同。影子银行经营具有三高特点:一是偏好高信用风险,即由于对高收益追逐的冲动,影子银行往往从事商业银行不愿意或不能从事的业务,如次级抵押债券、垃圾债券和CDO等;二是高杠杆率,即影子银行资本杠杆率往往达到30倍,而商业银行的资本杠杆率往往只有10倍左右;三是高期限错配,即影子银行核心模式就是借短投长,从而内生地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参考文献:

[1]邵宇,王鹏,陈刚.影子银行:国际图景与中国形态(上)[EB/OL].http://bg.panlv.net/report/3365a43da554e92f.html.

[2]邵宇,陈刚.影子银行:国际图景与中国形态(下)[EB/OL].http://bg.panlv.net/report/3365a43da554e92f.html.

[3]穆迪公司研究报告.中国影子银行季度监测报告[EB/OL].http://www.fao.com.cn/art/Trg.

[4]穆迪公司研究报告.Shadow Banking in the West and China[EB/OL].www.kaixian.tv/gd/2015.

责任编辑 胡号寰E-mail:huhaohuan2@126.com

作者简介:王璇(1982-),女,湖北荆州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外国语言文学研究。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指导性项目(20142030)

收稿日期:2015-07-06

文献标识码:分类号:G642.474A

文章编号:1673-1395 (2015)10-00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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