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中进,姜虹
(1.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 510450; 2.南方医科大学,广州市 510515)
◁探索与研究▷
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履行与政府的作用研究
姚中进1,姜虹2*
(1.广州医科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 510450; 2.南方医科大学,广州市 510515)
民营医院是否可持续发展与其社会责任履行存在密切关系。目前民营医院履行社会责任存在自身能力不足、自我意识不够和外在监管不力等阻滞因素,但政府与民营医院的社会责任履行存在契合性,政府可以发挥引导者、推动者、规制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促进民营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可持续发展。
民营医院;社会责任;政府作用
【DOI编码】10.3969/j.issn.1672-4232.2015.04.004
目前我国共有民营医院约1.15万家,占医疗机构总数的46%,民营医院的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具有较大的规模,在医疗服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民营医院现在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只占10%,必须改善当前民营医院的经营状况,民营医院才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发展。而要改善民营医院的经营状况,务必要考虑民营医院的社会责任承担以及由此获得患者的响应,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和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鼓励和支持民营医院的发展,其根本目的是希望民营医院能够承担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也就是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时,这些政策文件之所以会陆续出台,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当前的民营医院发展不尽如人意,没有达到政府想要的效果。目前民营医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极为有限,可持续发展受阻,需要从政府层面予以突破和推进,使得民营医院能够发挥自身的优势,既服务患者,又获得可持续发展。民营医院只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才能赢得患者的信任、政府的认可和社会的放心,从而获得可持续发展[1]。
1.1自身能力不足
民营医院历经数十年的发展,机构数量近年来每年以17%左右的速度增长,全国民营医院数量已经接近全国医院总数量的一半,但是民营医院整体规模仍然偏小,有86%的医疗机构规模床位数不到100床,仅1%的民营医院为三级医院,服务能力不强,与公立医院相比尚未形成竞争力。在门诊诊疗人次上,民营医院仅占全国医院总诊疗人次的10%左右,在每年超过万亿元的医疗市场中,民营医院的整体医疗收入占比不足7%[2]。民营医院规模小、服务水平低、营利能力差,这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存在不平等的待遇,如税收、资源的配置等,条件不一样,必然导致民营医院的能力有限,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自然就非常有限。
1.2自我认识不够
民营医院承担社会责任有赖于经营和管理者的思想观念,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履行社会责任是公立医院的事情,与民营医院的发展战略无关,履行社会责任只会增加医院的负担和成本。民营医院大多是属于营利性质,相比非营利性质的公立医院,有追求利润的压力和动机,导致经营者缺乏开放式的经营和长远的发展战略,更多的是注重眼前利益和自身利益,未能把医院的经营与社会联系起来,甚至不惜牺牲整个社会的利益来满足医院的经济利益,没有意识到民营医院只有融入社会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没有把社会责任融进医院发展战略[3]。
1.3外在约束缺乏
民营医院社会责任看似是自律问题,但实质上民营医院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又是一个社会组织,因此,其经营活动应该受到社会的影响和制约。民营医院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的多少,必然受到各级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公众和媒体等社会力量的影响。但是,目前缺乏各级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强有力推动,而作为主要舆论的媒体对民营医院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也很不够。从制度层面来说,虽然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例,但是执行的效果不好,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惩罚不足以对企业产生约束。由于社会的普遍违法成本过低,诱发一些民营医院敢于实现利润最大化,增加利益相关者的成本,从而导致其他想履行社会责任的医院放弃社会责任。由于医疗的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作为民营医院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患者无法通过维权的方式去约束民营医院的责任履行,因为需要花费很多的人力财力,从而也失去了对民营医院的监督。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民营医院是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组织,其行为不只是其自身的行为,是整个社会大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民营医院作为一个社会系统中的组织,必然要对其利益相关者负责,这种责任就是民营医院的社会责任。作为契约的存在,民营医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作为社会组织,民营医院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实践证明,民营医院的长期利益是通过社会责任的履行来实现的。
2.1市场失灵是政府实施规制的逻辑开始
民营医院承担公众的医疗服务,政府有职责对其行为进行规制。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政府具有征税权,政府可以通过减少税收和转移支付手段提高民营医院的经营能力;二是政府具有控制权,政府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法规限制民营医院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三是政府具有惩罚权,政府对于违反限制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惩罚;四是政府具有信息优势,政府对医疗市场有信息收集渠道和分析能力,并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公开,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民营医院的投资主体是社会资本,这就可能使得民营医院不可能完全自发承担社会责任,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有可能做出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鉴于此,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应当介入民营医院的宏观管理,规制民营医院的行为,使得民营医院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其行为符合社会利益,保障公众合理就医需求。因此,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时,可以社会利益维护者的身份,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引导和推动民营医院的社会责任建设。
2.2政府介入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建设符合法理精神
从法理方面来说,法制社会中的各个主体都应当守法,包括履行法律义务(职责)和行使法律权利(权力),两者相辅相成。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建设就是履行相关的社会职责,也是政府履行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一种方式,政府在推进民营社会责任建设中行使法定职权,使相关法律制度在民营社会责任建设中起作用,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和有效运作。根据社会责任理论,政府、患者、社会公众都是民营医院的利益相关者。民营医院的社会责任建设目的是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核心是追求效率、秩序和正义的价值目标[4]。政府需要为公众提高良好的公共服务,改善社会福利,保障社会公平,这与民营医院的社会责任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2.3政府介入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建设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本质要求
社会公正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种资源、利益和负担分配上的公正;二是社会利益冲突解决上的公正。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建设的价值核心就是维护社会的公正,即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医院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合理公平地负担医疗服务产生的负担,公正可以促使民营社会责任利益相关主体承担社会责任。政府重要的价值目标就是维护社会公正,通过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履行的方式达到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
2.4政府介入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建设是履行其职责的要求
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其行为的目标应当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安德森认为,政府的任务就是增进公共利益。民营医院的社会责任包含于政府的职能中,政府介入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建设,制定和执行促进民营医院社会责任的相关政策,是政府履行职能和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的必然。政府在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建设中,协调和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切实推动民营医院发展和社会责任治理的有效性;而民营医院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有助于政府职能的发挥和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
一个医院能否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关键在于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平衡兼顾。根据社会责任的内涵,这种利益兼顾的实现,即意味着社会责任的有效实现[5]。在目前公民社会还不够成熟和民营医院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程度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又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和发展民营医院,那么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配置主导,需要定位其在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履行中的角色,从而保证民营医院既能可持续发展,也能够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3.1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履行需要政府的引导
政府应该成为民营医院社会责任的引导者,引导民营医院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度,这需要政府为民营医院构建一个系统的认知平台,强化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履行机制,转变政府执政理念。一是转变政府的政绩观念,民营医院的发展不能单纯地看发展的数量和服务规模,更要注重服务的质量和社会效益;二是完善治理理念,由行政指令方式管理转向社会管理,为民营医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政策和市场环境;三是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纠正民营医院社会资本的短视行为,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达到利我与利他的局面,在关注当下发展的同时要考虑长远发展;四是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政府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作用,一方面宣传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医院,另一方面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让公众监督民营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营造民营医院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
3.2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履行需要政府的推动
如果说政府引导是通过软环境间接影响民营医院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那么政府推动则是以公共伦理为逻辑出发点,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强化民营医院履行社会责任。一是政府制定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发展战略,如政府制定加大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给予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发展尽量同等的待遇,从而提高民营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民营医院通过在医疗市场中的良好生存和发展,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有利于政府发展战略与民营医院自身发展战略的契合。二是建立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建设政府协调机制,政府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因为民营医院发展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税收部门等,只有各部门保持价值目标一致,才能突破部门的利益藩篱。三是建立健全民营医院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对于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民营医院给予适当的政府财政补贴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激励,或者采取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和社会责任投资,设立社会责任奖励基金。
3.3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履行需要政府的规制
民营医院投资主体是社会资本,具有逐利的本性,这使其存在推脱社会责任的倾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需要做好规制者的角色,因为在我国,目前公民社会不成熟,社会力量难以达到规制的目的,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制权力进行引导和推动。首先,政府完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体系,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民营医院的自省自发行为,而是通过外在的力量影响其行为。目前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健全,而区别于目前的公立医院管理、专门针对民营医院的具体规定更加不够健全。同时,要加大落实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其次,构建民营医院社会责任评价机制。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已日趋完善,但是民营医院与企业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开发自身的评价指标,并且根据责任的法定性分为强制性法定指标和非法定性倡导指标。政府依据评价的结果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评价结果优良的民营医院,政府可给予税收等优惠;对于评价合格的民营医院予以督促;对于评价不合格的民营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处罚措施。
3.4民营医院社会责任履行需要政府监督
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强制性规范和政策后,还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民营医院社会责任的实现,因此,政府要充当好监督者的角色。首先,完善民营医院政府监督机制,一是规范政府规制主体的行为,因为政府在权力运用中,由于存在部门利益,不可避免存在权力寻租或规制俘获的产生,最终使得政府失去了规制的能力和效果;二是建立民营医院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信息披露,让民营医院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显现出来,有助于公众对民营医院的评价和作出就医行为选择,使得履行社会责任较差或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民营医院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其次,政府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引导非政府组织发挥监督作用。如医院行业协会具有专业性,能够提供信息咨询等,有助于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
[1]王介明.担当社会责任,促进民营医院持续发展[J].中国医院,2009,13(7):75-76.
[2]庄一强.中国民营医院发展报告(201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46.
[3]徐爱军,周春红.转型时期我国医院的社会责任及其影响因素[J].中国卫生经济,2009,28(1):18-20.
[4]李斌,任荣明.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公立医院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3,(9):188-189.
[5]王军,王伟,迟桂华,等.民营医院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探讨[J].医学与社会,2013,6(26):65-66.
修回日期:2015-06-09
(编辑马兰)
Study on Private Hospitals’ Performanc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Government Role
YAO Zhong-jin1,JIANG Hong2*
(1.College of Health Sciences,Guangzhou Medic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450,China; 2.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515,China)
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rivate hospitals,but there are problems of the lack of self-capability,and insufficient self-awareness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However,there exists the agreement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private hospitals performing social responsibilities,that is,government can guide,promote,regulate,supervise and promote the private hospitals performing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i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ivate hospital;social responsibility;government role
2015-05-19
R197.3
A
1672-4232(2015)04-0013-03
姜虹(1969- ),女,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公共卫生政策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