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差异及其文化溯源——《中国文化要义》法律与文化关系思想探析

2015-02-22 01:19尹华广
长春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西方宗教中国

中西法律差异及其文化溯源——《中国文化要义》法律与文化关系思想探析

尹华广

(绍兴市“枫桥经验”研究所,浙江绍兴312000)

摘要: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梁漱溟认为,西方与中国法律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与礼俗、权利与义务、法治之有与无、民治制度的有与无、好讼与厌讼、和奸不为罪与为罪等方面。这些差异的形成有浅层与深层文化根源,浅层文化根源在于中西的社会构造不同,深层文化根源为西方是宗教文化,中国是道德文化。浅层文化根源由深层文化根源所决定。这种法律思想为梁漱溟寻求近代以后的中国法律发展出路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中国;西方;法律差异;社会构造;宗教;道德

收稿日期:2014-08-20

基金项目:浙江省社学科学规划重大课题(GKDF004ZD)

作者简介:尹华广(1970-),男,湖南邵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

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梁漱溟没有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 而是将其置于文化的视野,在中西文化比较中论及中西法律的差异。基于此,对《中国文化要义》中的法律思想研究,我们可以“文化”、“中西对比”两个关键词为线索,采取倒溯的方式,即法律差异文化溯源方式进行。具体而言,就是先例举出中西法律的差异,然后再以中西对比方式,揭示其差异背后各自的文化根源。而其各自的文化根源,又有两个不同层次:浅层文化根源是社会构造不同,深层文化根源则是(西方的)宗教与(中国的)道德不同,浅层根源是由深层根源所决定的。本文以此为线索展开探讨。

1中西法律差异

对于中西法律的差异,梁漱溟有自己的认识。从《中国文化要义》可以看出,梁漱溟认为中西法律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1 法律与礼俗

梁漱溟认为,中国的社会组织与社会秩序存在于礼之中,而西方存在于法之中,相对于西方而言,中国是“以礼俗代法律。”[1]199梁漱溟认为礼俗与法律的区别表现为:

第一,两者的归属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以国家形式制定,由国家推行实施,强调保护国家利益,所以它归属于国家。礼俗形成于相同的风俗习惯、社会意识之上,依靠个人修养作为基础,以个人内心确认与自愿践行作为推行的方式,所以,它归属于个人与社会。

第二,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靠外力,即国家暴力作为强制力保证实施,而礼俗靠内力,即内心确认与自愿践行保证实施。当然,这是一般情形,在中国礼俗的实行,不仅是依靠内心确认与自愿践行保证实施,还靠礼俗以外的作为国家强制力的刑罚保证礼的实施,即“出礼入刑”。

第三,形成方式不同。法律是人为制定的,是外加于国家、社会的,而礼俗是由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它好象就是社会自身的组成部分。所以,法律容易推翻,礼俗不容易推翻。

第四,两者的本质不同。礼俗与理想、与主观、与内心、与道德相连,它是一种人们追求的美好愿望,是一种可能实现也可能实现不了的社会理想,它主要是靠人们自己内心督促、勉励来实现,所以,它总是与道德联系在一起,它是道德的通俗化。而法律与现实、与客观、与人身、与强制力相连,它是立法者的一种客观的现实要求,是一种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它是靠外在强制力强迫人们来遵守的,它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不能有道德的规定,也不能依靠道德让人们去遵守法律。

第五,两者实施的效果不同。中国社会治理依靠礼俗,其实质是依靠个人的道德自律。礼治的效果很容易走向两个极端:如果所有社会成员,在古代中国就是皇帝、士、农、工、商都能以修身为本,做到内圣外王,则礼治就会有“大效果”,就会形成“治世”;而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不能以道德自律,出现礼崩乐坏,道德伦丧之局面,则礼治就会有“恶果”,就会形成“乱世”。而西方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你有权,我有权,大家都有权,权利之间互相制衡,互相推动,既不容易形成“治世”,也不容易形成“乱世”,它容易形成的是“治世”与“乱世”之间的“平均效果”。

1.2 权利与义务

西方权利与中国义务的差异,是中西法律最大的差异。西方权利是法律上的权利,而中国的义务则是道德上的义务、伦理上的义务。西方权利与中国义务的主要区别及其延伸出来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西方是权利本位,中国是义务本位。梁漱溟认为,西方处处是权利观念,而中国无处不是义务观念。西方重视物权债权,中国忽视物权债权。梁漱溟认为,这一现象是说明西方重视权利、中国重视义务的最好例证。西方公私法、民刑法分,中国公私法、民刑法不分。梁漱溟说:在中国,“就没有公法私法的分别,刑法民法亦不分了。”[1]85从权利、义务的视角来看,西方的公法私法之所以分开,是因为西方公民团体的权利如公民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如自由权是严格分开的,规定团体权利的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与规定个人权利的私法,如民法等就要严格分开了;民法刑法之所以分开,是因为民法是权利本位之法,而刑法是重点规定义务之法,所以两者要分开。而中国调整社会关系的是礼,无论是公事,还是私事,无论是民事关系、还是刑事关系,都包含在礼中,都由伦理义务或道德义务调整。因而在中国,公法、私法无需分,民法、刑法也无需分。

1.3 其它方面

梁漱溟认为,中西法律的差异除表现在法律与礼俗、权利与义务两个基本方面外,还表现在法治之有与无、民治制度的有与无、好讼与厌讼、和奸不为罪与为罪等不同方面。

2中西法律差异的社会构造溯源

梁漱溟认为,要对中西法律的差异进行文化溯源,首先就必须从中西社会构造入手。何谓社会构造呢?梁漱溟认为,“所谓社会构造,即指一个社会里面,这个人与那个人的关系,这部分人与那部分人的关系,这方面与那方面的关系,方方面面种种的关系而言。或者说一个社会里面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各种制度,即叫社会构造。再换句话说,社会构造就是一个社会的秩序,一个社会的机构。所谓‘社会构造’‘社会制度’‘社会秩序’‘社会机构’等等,名词虽不同,实在是一回事。”[2]梁漱溟认为,西方社会构造之本在团体,近代其社会构造是个人本位,阶级对立;中国社会构造之本在家庭,传统中国的社会构造是伦理本位,职业分途。

2.1 法律差异的团体与家庭溯源

西方的社会构造以团体为基础,中国的社会构造以家庭为基础。由此,西方人生活在集团生活之中,而中国人生活在伦理关系之中。这是中西社会构造差异的前提与基础。中西法律上的许多差异都缘于此。

第一,法律是团体的产物,礼俗是家庭的产物。梁漱溟认为,“法律是团体的产物。”[3]“重团体则非讲法,非讲纪律不可”[4]。如果说法律是团体的产物,则完全可以说,礼俗是家庭的产物。因为“中国礼俗之本则情与义也。”[5]第二,好讼与厌讼原因之一在于团体与家庭。法律是一个团体内界定个体权利与集团权利的标准,法庭是一个团体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最佳场所。生活在团体生活中的西方人当然好诉;而礼俗是维持一个家庭遵守伦理道德、形成伦理关系的最佳手段,礼俗要求不用法律解决问题。生活在家庭生活中的中国人自然就会厌讼。

2.2 法律差异的个人本位与伦理本位溯源

西方的个人本位,是指西方人把处理一切事物—包括家庭关系、个人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的基本准则都纳入个人范畴,都从个人的认识出发[6]。特别是指在个人与团体的关系中,以个人为出发点。而“伦理本位云者:相互关系的两方,彼此互以对方为重而非以任何一方为其固定本位也。”[7]中西法律上的许多差异都缘于个人本位与伦理本位的区别。

第一,西方重权利缘于个人本位,中国重义务缘于伦理本位。

近代西方社会以个人为本位,就是在个人生活、团体生活中都以个人为重,以个人为出发点。 于是重视“自由权”、“公民权”等各种基于个人本位产生的权利。所以,梁漱溟才会说,“在社会组织上是个人本位;到法律上,就形著为权利本位的法律。”[1]93

从具体的法律制度看,西洋重视所有权制度,重视物权债权问题,正是由个人本位的社会构造所决定。其逻辑理路是:个人本位社会构造决定个人本位的权利,而所有权制度、物权债权问题,属于财产权的问题,是个人权利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是其它权利的物质基础。因而,个人本位社会构造也就最终决定了所有权制度、物权债权问题。而中国忽视物权债权问题,因为中国是伦理本位,是从义务角度考虑财产问题,当然就不会重视物权债权了。公法私法分开,亦同此理。公法主要是限制公权利的法,对于公共机关而言,它更多的是义务,而私法主要是保障私权利的法。所以公法与私法分开,是意在保护权利。而这种权利又是由个人本位的社会构造决定的。

第二,和奸不为罪缘于个人本位,和奸为罪缘于伦理本位。

西方规定和奸不为罪的实质是保障个人的自由权,而这种权利来源于个人本位的社会构造。中国规定和奸为罪实质是以刑法维护个人私德,为什么要以刑法维护个人私德?是因为这种私德是“人之大伦”,是伦理社会的根本。

2.3 法律差异的阶级对立与职业分途溯源

梁漱溟认为,近代西方社会主要是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对立的社会。而在传统中国社会主要有士、农、工、商四个职业阶层,传统中国是职业分途的社会。中西法律上的许多差异也缘于阶级对立与职业分途的区别,梁漱溟主要论述了民治制度之有与无的差异。梁漱溟认为,西方有民治制度,西洋的民治制度正是“以阶级作阶梯而逐步展开”的。而中国无民治制度,“问题就在阶级缺乏,社会形势浑论不明。特别是秦汉后的中国,阶级以隐于伦理而浑,以化为职业而散,复何有形势之可见?”[1]255

3中西社会构造差异的文化溯源

梁漱溟认为,中西法律的差异,首先根源于中西的社会构造不同,而中西社会构造之所以不同,又根源于西方的宗教文化与中国道德文化的不同。

3.1 宗教决定西方的社会构造

梁漱溟认为,西方的宗教即基督教从精神、事实、自身三个方面开出了西方社会构造之本的集团。

首先,从基督教精神上开出超家族大集团组织。基督教与旧宗教相比,其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神绝对唯一。第二,兼爱同仁,以上帝为父,人人皆如兄弟之相亲。第三,超脱世俗。”[1]56-57从此三个方面来看,“第一,神绝对唯一。”这使权威统一,有利于形成集团中的“主脑(中枢机关)”,此为形成集团的必备条件之一,易于团体成员形成向心力。“第二,兼爱同仁,以上帝为父,人人皆如兄弟之相亲。”这使集团成员之间从感情上易于团结,从而对集团有共同的认同感,易于形成集团的凝聚力。“第三,超脱世俗。”这使集团成员之间无现实利益争夺,易和平共处而不易内哄。

其次,基督教所引起的血的斗争从事实上锻炼了集团生活。具体体现在:①基督教在其刚刚兴起时的革命,形成和巩固了西方的集团生活。基督教兴起时,从两个方面对社会进行革命,“它推翻各家各邦的家神邦神,反对一切偶像崇拜,不惜与任何异教为敌。”[1]57②欧洲历史上的政教合一,巩固和加强了西方的集团生活。

最后,基督教自身之团体组织西方人学得了团体组织之本。基督教的教会组织自身就是一个大团体,从这个大团体中,西方人学会了团体组织之本。

从西方的历史看,团体是与宗教联系在一起的,有宗教就有团体,无宗教就无团体。西方历史上的个人本位,不过是团体生活统制过强而引起的一种反动。其前提与基础仍然还是团体。阶级对立,当然也离不开团体,因为一个阶级本身就是一个大团体。所以从此角度,完全可以说,西方的宗教决定了西方的社会构造。

3.2 道德决定中国的社会构造

西方的宗教决定西方的社会构造,主要是宗教决定西方社会构造的基础——团体组织。而中国的道德与社会构造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关系,而不是道德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因为家庭虽然是伦理产生的基础,但并不是伦理本身,这也是伦理本位与家庭本位或家族本位、宗法社会的区别之所在。所以,研究道德与中国的社会构造之间的关系,应该主要研究道德与伦理。当然,也应研究道德与伦理本位、职业分途之间的关系。

首先,道德与伦理的关系。梁漱溟认为道德有属于个人、是主观的一面,他甚至用私德这个概念来强调其个人性。他认为,伦理中包含着道德,道德决定伦理,特别是决定由伦理所形成的秩序。梁漱溟说:“在伦理社会,既仿佛一切都是此一人对彼一人之事,社会秩序条理寄于各人之私德,私德遂为其所注重。似此注重私德之教化,即是上而国家政府下而乡里自治所有事,……。”[1]250

其次,道德与伦理本位、职业分途的关系。中国的社会构造有好与坏两种不同的结果,好的结果是“社会构造见其妙用,一切关系良好,就成了治世。”坏的结果是“社会构造失其妙用,关系破裂,就成了乱世。”[1]209社会构造的这两种结果由什么决定的呢?梁漱溟认为由道德特别是个人私德决定,“惟治乱之机,系于人心敬肆(或振靡)之间,则上下数千年无二致。在中国,恒见其好为强调个人道德之要求,实为此之故。”[1]219这就与儒家“内圣外王”同理了。

4结语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的法律与文化关系的思想可简单地概括为:西方的法律是由西方的社会构造决定的,西方的社会构造是由西方的宗教文化决定的;中国的法律(主要是礼俗)是由中国的社会构造决定的,中国的社会构造是由中国的道德文化决定的。

最后,应该注意的是,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的中西法律对比,主要是近代西方社会的法律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之对比。中西法律的文化溯源,也主要是近代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溯源。

参考文献:

[1]梁漱溟. 中国文化要义[M]∥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三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梁漱溟.中国社会构造问题[M]∥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五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843.

[3]梁漱溟.中国文化的两大特征[M]∥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六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144.

[4]梁漱溟.乡村工作中一个待研究待实验的问题——如何使中国人有团体组织[M]∥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五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76.

[5]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M]∥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169.

[6]董小川.中西文化共性论纲[J].东北师范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6.

[7]梁漱溟.中国——理性之国[M]∥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四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460.

责任编辑:沈宏梅

DifferencesbetweenChineseandWesternLawsandTheirCulturalOriginsAReviewonIdeasofThe Substance of Chinese Culture

YINHuaguang

(ShaoxingFengqiaoExperienceResearchCenter,Shaoxing312000,China)

Abstract:InThe Substance of Chinese Culture,LiangShumingthoughtthatthedifferencesinlawbetweenChinaandwesterncountriesarereflectedinfollowingaspects:lawandcustoms,rightsandobligations,theruleoflaw,democraticsystem,litigationandrape.Thereareshallowanddeepculturalrootsintheformationofthesedifferences,theformeroriginatesfromthedifferencesofsocialstructurebetweenChinaandwesterncountries,whilethelatterliesinthatwesterncultureisakindofreligiouscultureandChinesecultureisakindofethicalculture.Shallowculturalrootisdecidedbydeepculturalroot.ThelegalthoughtshavelaidafoundationforLiangShumingtoseekChina'slegalwayforthefuturedevelopmentofmoderntimes.

Keywords:China;westerncountries;legaldifferences;socialstructure;religion;mor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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