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2-0598(2015) 05-0116-08
doi: 12.3969/j.issn.1672-0598.2015.05.019
*[收稿日期]2015-04-2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YJCZH211)“民国时期伪造之风的历史考察与现实启示——以湖南为例”;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3YBLS116)“抗战时期西南地区货币伪造现象的历史考察研究”;重庆工商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351015)“抗战时期伪造现象的历史考察”。
[作者简介]徐德莉(1978—),女,湖南邵阳人;重庆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重庆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抗日战争是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华民族发动的最为严重的侵略战争,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的灾难,对于近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众心理造成极大的破坏与冲击。抗日战争使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产生巨大社会变迁,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破坏力,造成严重的社会压力。过度的社会压力超过个体心理承受的基本限度,成为犯罪动机的催化剂与加速器。犯罪个体行为在一定程度折射出社会心理,层出不穷的军人伪造案正是一定时期社会心理的外在反映。解读细化了的伪造个案,亦能透析诸多犯罪现象并揭示出社会结构的嬗变。笔者曾对伪造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 ①,可以说为本文研究提供一定学理研究基础,为此,本文试图以湖南事关军人伪造案为中心考察,通过解读军人伪造案例的历史文本,透视民国政治、经济、军事与司法实践的概貌,折射出日本侵略战争给中国社会及中国人民在物质、精神、文化层面的破坏,呈现伪造具案之个体心理因素与社会心理层面之关联,亦透视抗日战争背景下伪造案所反映的多种社会面相。
一、心理张力之彰显:避征逃役之伪造公文书案所呈现
生存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需求。旧中国人们普遍生存境况困苦,大多数士兵服役出于生存的考量,正如陈志让所说“由于士兵大多数来自于穷苦农民,当兵是穷苦的人谋生之路” [1]。冯玉祥亦对此有类似分析:“旧军队的兵士,有的因为穷所迫而当兵,有的因没有妻子而当兵,有的因与妻子不和睦而当兵,更有因在家赌博输了钱,或者因为闹奸情,或是因为在家杀人放火犯了罪而当兵。” [2]然而当兵并非完全能够解决士兵的生存问题。抗战时期各地灾害频发,社会经济凋敝,战时物价的不断上涨,这些都影响到士兵的生存问题,以至于出现“亲睹诸路旁屋檐遗留之伤病兵颇多,均无完衣饱食,虽有地方机关以及医院等之设立,但多不予设法救济,啼饥号寒之声,不绝耳鼓,尤以最近风雪交加……每见死亡者不下十数具之多,往来行人无一忍睹……” [3]的局面。
国民政府为补充兵源而制订了相应的征兵政策。但当兵打仗本是流血牺牲之苦差,加上部队后勤保障尚艰,让老百姓害怕入征,导致抗战期间出现民国政府所特有之“抓壮丁”现象,也出现一些图骥逃避应征而行伪造情事之案例。犯罪现象的不断滋生必定是在犯罪个体内在心理支配下进行的,而个体的犯罪心理又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因为,社会因素只有作用于个体的心理,才可能导致犯罪。同时,个体的心理又极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所以社会因素在个体犯罪中的作用也应值得重视。
侯建林、李荣国伪造关防以制造假差证等公文书案 [4]:侯建林、李荣国及随行李秋保、李学林、李荣国、尹关生、姚立华等六名曾在南寻师区补充团当兵,及县政府当书记,解职后回原籍,因路费不足合伙做生意,由买猪在浏阳售出,因猪死一双其余在途中杀了,被巡警查诘,因无正式符号臂章,并查出箱内有伪造南寻师区关防二颗。法院问讯笔录,问讯得知,李荣国为铜鼓县政府书记,1943年3月请假时,因伙食费与县府庶务员争执被押释放后欲返家,而无证件为避免沿途军警检查,恐通行不便利,计乃伪造关防加盖于伪造之路单,其他人员也皆为曾系军人或因解散或因请长假回家而伪造关防以图行使之便利。
笔录: (因篇幅所限,只节录关键问题)。
问:你叫什么名字?答:李荣国。
问:你在县政府作事批准长假怎么会没有县政府证明书通行啊,还要造假关防究竟用意何在?
答: 1943年3月离职,因老接家信知家母病危,请长假回家但未获得通行证,只有刻一个假关防证之用。
问:你身上的钱哪来的?
答:身上一千多元钱是工资积下来并做生意得的。
问:你叫什么名字?答:候建林。
问:刻这个关防是不是替敌人侦探军情?
答:不是的,因为路途不便利刻假证并无别的用途。
问:你是募所遣散人员有证明书并不影响通行,何以要造司令长官关防有何企图?
答:我的钱是做生意来的。知道造假证是犯国法,只因急着回家一时糊涂,时间不允许没有领请差假证,
问:你叫什么名字?答:李学林。
问:你多大了?答:年二十九。
问:你是做什么的?
答: 1941年与侯主任一起进部队的(第六招募所),侯主任在南寻师第四补充团当营长,后来补充团被遣散后他便当募所主任,我在那时当传令兵。
笔录问讯并经法院侦查调悉,南寻师管区司令部本部受理候建陵等伪造文书一案,讯据该犯供称原系贵部第六招募所准尉司,于1943年二月底该所命令遣散,四月间才离开,驻地武宁,同时因四个补充团先后被遣散三个团,不能安插预备回原籍,遣散时所有官兵一律无证件发给。可见解散之官兵因无关防证而确影响其行使之便利也实为其伪造关防原因之一,当然其中也有因经商而图收益之利而为之。
该案系关候建陵部分,查候建陵又名侯建华,原系南寻师管区第六招募所文书上士,1943年二月未遣散前充准尉司书,旋该所奉令裁撤所有员兵一律遣散,该被告以编遣证尚未奉到,因家事请假回家,恐沿途不便通行及伪造关防,意在伪造军用差假证便利行路之用,因伪证防刻不佳,尚未使用,被告供认不讳,并与李荣国共营小本商业,此行为应依刑法第二百十八条第一项问拟(最高刑期五年),惟查该被告伪造关防系在编遣以后之行为,已无军人身份,有南寻师管区复又查其情虽无可恕,但依法不属军法管辖,应由职部判决抑或移送司法机关审判。其余几名皆为侯建陵、李荣国同乡一路随同返家,对于二人所犯之事不知情,尚无犯罪事实,谕知无罪,一并送长沙县政府服充兵役。另由第九战区执行监处令姚立华、李秋保、李学林、尹关生等四名人犯发充兵役交由独立分监部接收。南寻师区司令部战友(喻兆元、宋绍员、刘俊硕)具保候建陵(因公奉派来浏阳因嫌疑被押查该兵并无非法行为) ;并同时具领邓明发:确系南寻师区模范队士兵派来浏有文件是资证明批准交保,并将所搜获之法币979元毕业证书等具领。
该案主要伪造之情事即是为做差假证而伪造假关防证。从本案口录中,不管他们说是“只因急着回家一时糊涂,时间不允许没有领请差假证”,还是“老接家信知家母病危,请长假回家但未获得通行证,只有刻一个假关防证之用”,从字里行间无不反映出,农民不管是当兵还是逃役最本真的出发点是为了生存,是为了维持最直接的个体的物质生命意义。
当然,安土重迁等心理因素亦在此起着作用。大多数士兵原本从军的根本目的就是出于吃饭等最基本生存问题。现因军队连吃败仗,家园不断沦陷,部队供给也非常困难,那么,显然这一切都远离他们原本从军的初衷,而这些却改变了他们原本的生活现状。因此,高远的国家利益面对个体安土重迁的心理显得非常无力,他们唯一的愿望就是回家!安土重迁的心理因素在此显得力量无穷,此刻,脑海里那幅“老婆孩子热炕头”的家园图片已经成了他们一切行动的巨大动机,以至于不惜行伪造犯罪情事。
上案略见犯罪的内驱力来自犯罪人的需求。这种需求决定了犯罪人的行动目的。 [5]从基本的法理得出,本案被告从事伪造军关章的目的就是制造伪造的差假证,而行假差假证的意图就是逃避兵役,这正是被告犯罪的原动力。犯罪是个人行为的社会活动,在个人动机背后隐藏着“在行动者的头脑中以这些动机的形式出现的历史原因”。如吴得胜伪造关防以制造假差证等公文书案 [6]: 1939年6 月22日,吴得胜(男,三十岁,湘乡人,退伍军人,原系军界服务),近因退伍回原籍,冒充陆军新编第三十八师上尉副官,伪造师部大印一颗、官章一颗、私章两颗,差假证三十纸,寄本城北门谭生盛店,被本邑前公安科警缉获,并由县长兼检察官提起公诉,此案判处吴得胜伪造公文书及公印文冒充公务员处有期徒刑一年,大印一颗、官章一颗、私章两颗、差假证三十纸,均没收之。此案说明案犯犯罪动机非常直接与明显,就是要逃避兵役,伪造假章假证应当是当时逃避兵役的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体现出逃役的普遍性与严重性。
当然,其他规避兵役更为直接更为繁多,例如直接暴力抗征亦不在少数。1941年9月13日,四川三台县中兴乡十六保农民梁尚志、梁光文“为拒服兵役”,持刀将上门征兵之壮丁队队丁苏延奎砍伤。事发后,乡长呈报县长处置。梁尚志等表示认错,称“民等疾愚,一时畏服心切,遂至发生误会,事后自知非是于法,于情实有未合,拟请安心服役,并祈转恳钧府(县政府——引者)免予究办念”。县长随即批复,念其“自觉悔过,姑予免究”,“送交师管区暂编团第二营验收,列抵该乡征额”。 [7]从中可见,县长以二人认错,随即批复“姑予免究”之情,即反映此类事件非常普遍,已成为县政视域里常犯之事,因此,县长不足以重罚,随即处置,十分轻巧与随意。另外,该案二梁犯案之动机并非其他,仅因“一时畏服心切”,当然此类轻淡描述之词说明该文出自乡绅之手笔,并非一般农家之口,也有为其从轻处罚之意图,但却反映出对于从征的心理恐惧占其首位是真实所在。其他规征的方式诸如转移避征、自毁自残避役、冒充单丁规避、买丁顶顶替等等方式逃避兵役的案例不一一在此列举,皆体现乡民的心理因素占有重要原因。
客观上来说,中国人并非没有经历战争的心理承受力,但破坏性如此之大的抗日战争对于人们心理的创伤超过历次战争。此时此刻,战争的恐怖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它能直接或间接减低作战的雄心并增加征兵的难度。从一次调查中一个女人的话可见,“我觉得战争势必延长下去,已经无法停止的,这对于我很重要,我会因此而整天思想以至失眠。我的儿子(情人或好友)实在过不惯军队的,但他已准备去从军或已去从军(或竟为国牺牲了),他简直没有想及他的身体,这是爱国的光荣,我没有法子去他,我知道战争是什么……他的安全使我觉得异常可怕,如果发生不幸,我此生就完了,你看,像我这样的还会活下去么……。”这个女人的恐慌心理不仅仅会体现在她的身上,还会辐射到远在战场上的她的兄弟或父亲或是情人与丈夫,并影响他们的心理。在战场上,我们的军队官兵亦承受着同样乃至更为严重的战争心理恐怖,他们不仅要承受着随时可能遭受的生命危险的恐惧,还要承受因为战争的不断扩大,家土的沦丧而产生对于他们家人安全的担忧而带来的苦恼。这两种战争恐怖心理都会对战争产生严重影响,而后者所带来的是更为直接与直面的后果,直接影响抗战的前途,导致战士的严重的厌战要素。 [8]可见,当时的国民对于战争没有深刻的认知与充分的思想准备,因为战争给既有的生存环境带来破坏,导致现有的生存方式的改变,由此而产生对于战争的讨厌心理而造成战争恐怖心理症。由于战争而导致人们对于战争的恐怖以及对于生活的无望,加上客观现实生活的困苦,亲人无时不在失散与死亡,生命时刻面临危险,生活随时无法保障,因此而产生的战争恐怖症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犯罪、失业等诸多不良社会现象发生。
基于上述对于战争恐慌症的阐述足见人们对于战争的害怕与恐怖,那么种种企图逃避兵役之状况则在情理之中,甚至不惜犯罪。从法学观点分析,过失犯罪是不存在犯罪目的和动机的,人们的意图(“自由意志”)背后总是隐藏着以个人动机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历史原因,而社会历史原因是与其社会过程相联系的。而这种心理导致的犯罪现象不仅是一种偶然,还呈现一种社会现象的必然。因此,此类伪造情事的犯罪亦并非个体,亦呈现一种社会意象与社会规律。
战事之胜负,兵力是重要的决定要素。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非常重视征兵,认为征兵关乎救亡图存。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建构一系列征兵制度并颁布相应之政策,为抗战补充兵力及抗战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国民政府于民国29年(1940年) 6月颁布了《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条例》规定:应服兵役壮丁隐匿不报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对编选现役壮丁名簿有不实之记载者,处7年以下徒刑;对缓、免、停、禁、除役出具虚假证明者,处5年以下徒刑;对兵役人员放纵壮丁潜逃者,处5年至12年徒刑。为防止新兵逃亡,各级管区和部队加强联络,规定新兵以籍贯住址相近者编组,取本县五人联保连坐,互相牵制。各连队组织侦探网,派可靠士兵或便衣侦探,随时随地密查,如有逃兵嫌疑,随时公报。由于整个国民党政权腐败积深,贪赃枉法之风盛行,加之民心相背,厌恶兵役,虽有惩治兵役弊端的严刑酷法,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无法扭转兵役的颓势。1943年5月27日修改《妨害兵役该条例规定》,该条例对于妨害兵役所犯之事进行了更为严厉的惩罚,然而也并未能阻止人们逃避兵役的脚步。
各类为逃避兵役之违法乱纪之事层出不穷。诸如保、甲长之买卖壮丁,体检官受贿作弊,义壮常备队和补充团(营)官员之买卖顶替,成为县以下机构最严重也最常见的舞弊行为之一。此类案例亦比比皆是,如三台县金石乡第八保保长张和松、前保长张鸿图(保长之兄)、前团正张承基(保长之父)父子三人在征集壮丁中协同舞弊蒙骗国家案。保长张和松本人出面追丁,其兄张鸿图推荐承买,其父张承基主笔主具(买卖双方具结)。 [9]张氏父子三人已将征兵抗战做成了非常完整的买卖流程。然事发后,张和松仅呈上一份悔过书,承认“职错误已极,违反兵役法”,“甘愿具结悔过自新”。 [10]至此,县府亦不予追究,无不呈现此类事件过于普遍,司空见惯,或者说,县府根本就没有把逃避兵役之事视为重要事项。显然,此处说明基层政府和民众与国家在抗战征兵事宜上存在利益上的差异,这也正是抗战时期逃避兵役类情事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上述案例也反映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兵役政策存在严重问题。当然,对于时处国难期的国民政府,也许我们尚不应过于苛求于此,但至少折射出期间政治的混乱,经济的困顿,役政的不完备。战时经济的萧条,物价的高涨,服役军人物资境况尚为困难,何况解散与退役之军人之困境呢,从时人王禀自述的生活状况中得知一斑。王禀退伍后到上海谋事,无着,遂骗了一件毛线衣,因而被移送法院。在接受审问的过程中,其竟当庭要求法官加重判刑。他说:“与其在上海饿死,不如暂且关在牢间里度过年关,再等出路。” [11]自由是人生而所向往的,然作为退伍军人王某则宁愿关在牢里度过年关避免饿死,而不愿意获得自由,足以反映当时人们无法生活之困局。类似情况在伪造另案中亦同样得以呈现。
段五中(男,原军人现无业,住茶陵)曾因伪造文书诈欺,经醴陵县司法处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嗣以患病交保,尚未讯行完毕,出狱后,希图避免兵役,及乘车免费起见,复伪造关防印章公印文纸,及军用差假证,因事公干证明书,与符号证章等项,冒用军官服饰。据此可见本案被告伪造公文书之目的,为希图避免兵役及乘车免费起见,本案被告段五中本系服役过的离退军人,因从事伪造之案而入狱,出狱后又为“避免兵役”而复伪造关防印章公印文纸等,其犯罪动机亦反映其内在心理,内在心心理更体现其犯罪之意图,其个人犯罪动机亦揭示社会心理之动态,个体反映群体,亦从伪造个案中尚可透视那时国民生存之样态与整个社会存在之面貌。 [12]
上述案件及事例不管其情事发生境况差异及判处结果不同,但都反映出抗日战争时期类似避征逃役事件层出不穷,也说明此类社会现象亦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常态,因而在基层政府处理情事中不管是行政处理还是司法审判中都体现趋轻之情态。分析出现规避兵役情事之缘由,心理害怕占其主导地位,乡民心理上害怕是他们规避出征的一种基本情愫,由此反映应役出征类伪造情事的一种内在的心理张力。
二、物质利益之直指:倒买倒卖伪造公文书案所折射
犯罪现象的产生,不可能是由于社会整体的各部分之间和谐的作用,相反,正是各类不良社会因素如经济不平等(超过合理限度)、社会压制、社会失范、不良文化等,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犯罪产生。抗日战争加剧社会矛盾,使得经济陷入非常困顿状态,导致人们心理面临崩溃边缘。但不管在哪个社会,导致人们违法与犯罪的根本动机都与利益有关,正如马克思所言“有一种心理学专门用细小的理由来解释大事情。它正确地猜测到了人们为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通过考察与分析系列相关军人伪造个案来解读战争与伪造案的历史关联,亦能反映人们走向违法犯罪之基本动机源于获得利己之利益。以此案试分析之。
周铁华伪造关防贩卖米业等公文书案 [13]:
周铁华(男,二十六岁,无职业,居无定所)脱离军籍后与赖智基经营米业,为图偷运免税,遂于1943年9月4日冒用军服领章及佩带证章,又伪造陆军第三十一军军长、陆军第四十六军政治部新编第十一师第五五团政治指导员木质关防各一颗,军事委员会任官令三纸,及军部师部团部各种公文纸与军用差假证送院证多张携至湘潭十三总怡和旅社住宿,经该县警察局侦缉队检查拘获,解由湘潭县政府转送湘潭地方法院检察官侦查起诉。
周铁华不服一审判决 ①,向湖南省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44年2月26日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如下:查上诉人所携带之伪造公文书有空白者,有盖印公印及官章者,是其有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罪,已属明显,而其冒用军服佩带领章证章各项,应并触犯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罪,属无疑,惟其所犯各罪名,均系一行为应从一重处断,乃原审仅依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论科。而将其所犯各罪名置之不顾,“自嫌未合”,又上诉人之伪造各件系属一个意思,一个地为并无显然有间断之状,“原审论以连续犯罪不尚欠允”,上诉意旨虽非对于上述情形攻击,但原判既有未当,应仍认其上诉为有理由,关于伪造各件并依法没收。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判处:原判决撤销,周铁华伪造公文书处有期徒刑一年,伪造陆军第三十一军军长木质关防一颗,陆军第四十六军政治部新编第十一师第五五团政治指导员木质关防一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任官令三纸,陆军第三十一军司令部军用差假证七纸,军政部荣誉军人第五休养院军用差假证二纸,陆军第三十一军司令部,陆军第十四师司令部,陆军第十九师司令部,陆军第四十六军政治部新编第十九师第五五团政治室公文纸各一束,陆军第三十一军第一野战医院送院证三纸,军服领章二枚,第五休养院宣传队及全国慰劳总会证章各一枚,均没收。
该案经湖南高院调查,周铁华对于警察局侦缉队所查获之伪造关防文书等,承认为其所持有。他供称,“我朋友赖智基广西榴江县人,他在衡阳中南公寓时常住宿,他是一个很大的米商,我的这两个关防是赖智基要我在绿口刻字店里记得的,公文纸也是在绿口志成印刷店印的,刻字金七十八元,印刷洋七十元,据赖智基说伪造三十一军关防是想到柱洲(当系株洲二字之说)偷运军米到柳洲等用的,这四十六军总师部新编十九师五五团指导员关防是伪造离职文件,到四战区长官去谋事,还没有启用”。调查供述之词表明周铁华已将所携带之伪造各件来源及用法等等自白无遗,至此,周铁华尚无推脱狡辩之余地。
本案周铁华伪造军用关防是为图偷运免税,即为图谋物质利益而行使伪造之情事。利益是维持生命的物质性存在,由于生命在本质上永远以个体形式存在,因而图谋利益是一种人性的常态。1940年后,由于后方农业严重歉收,农产品供应锐减,粮价猛涨。同时,西南国际通道断绝,使物资供应愈加匮乏,后方物价普遍上涨,通货膨胀严重,财政支出亦急剧扩张。国民政府有鉴于此,逐渐改变其粮食政策,实行粮食统制,对粮食销售予以限价,实行田赋征实、征购、征借以保证军粮供应。湖南省政府于1940年成立省驿运管理处,对粮食、食盐等物品实行政府或军队垄断转运,商人和一般民众不准进行。人们生活境况非常困顿,其中以军人生活的低下最为突出。 [14]经济的恶化使得政府财政短细、兵役及训练机构经费拮据,加以人员的贪污,对于壮丁的征集、训练、待遇等每况愈下。 ①这种情况也引起某些军队的自动遣散,加之逃兵不断和因战争失败而溃散,这就产生了有过军旅生涯却无职业的社会“军人”。
无独有偶,类似伪造情事亦时有发生,是以下案为例再行考察以期透析些许社会现象或社会本质。唐禹才伪造公印诈取食盐一案正反映其时境及社会问题,唐禹才 ②(男,二十八岁,解散军人,湘乡人),陈良生(男,三十岁,湘乡人),周伯陵(男,三十一岁,湘乡人)等伪造陆军第三十集团军补充三团力本部关防,及陆军第三十集团军补充第四团一营第一连给记文团,本部与第一连条戳及团长赵涵私印章与符号徽章及团连长之公文书。在讯问中,唐等交代其伪造行为目的不外藉以向食盐公卖处,诈领军警食盐,初审以伪造公印私印及行使伪造公文书与冒充军官各情,为诈欺之方法应从一重处断,并连续诈领食盐尚未遂,本案显示,离队军人伪造军籍公印文书行使诈欺的目的,是诈领军警食盐或为买卖以图利,来解决生计之难,或为解决本身吃盐之困难。食盐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内忧外患使得人们许多必要品非常紧缺,而湖南当时对于食盐实行统制统管政策更加剧了这种景况,使得老百姓吃盐存在巨大困难,人们为了吃盐而千方百计,乃至不惜犯罪。这与当时的盐税政策与政府管理联系紧密。 [15]这些曾经有过军旅经历的社会军人,面临生活困境更易利用部队之特利以图现实之利益。上文分析之伪造个案反映此意较为显明。
又如郭斌等伪造公文书以便诈财案:被告郭斌(郭玉正,男,年三十五,住一路吉祥振兴旅社,无业,此前在第十军独立团当排长于1935年离开部队)、彭金龙(即彭云生,男,年二十九,住长沙,开售吸所,此前在第二军第五师十三团三营十一连当排长下士,1928年解散出来的)、李华林(男,年四十一,住长沙,现无业,原在第二军军械科当保管军械员,1929年离开)。郭斌、彭金龙自1936年起连续伪造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营国防批示陆军第四路残废军人善后工厂图记训令启事,捐款收据游艺入场券证明书符号证章等件,与李华林连续在外行使诈取款项与巨,事经侦缉队查悉将其捕获,该彭金龙郭斌之为本案共同连续伪造公文书公印等件正犯,以共同连续行使诈财,至为明显。 [16]
上述伪造案件发生有其复合因素,一方面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另一方面,也有该类军人或人们认知的差异。从国家层面来看,抗战是高于一切的国家利益,然而利益的天然存在样态只能是与个体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说“利己”是人之本性。本文所犯之事的解散之军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并非经过相当训练过的有相当国家责任感的职业军人,缺少其根本的军人之心与气魄,国家安危、国家利益并未深入他们的心底,他们从本质上还是农民。因此,部分人图个人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底层民众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随处可见,也呈现出当时社会的本来面目与基本社会样态。
三、结语
侵华战争是近代日本对华残酷的政治、军事、文化侵略战争,文化的侵入对于一个被侵略民族的影响更为残酷。这种外侵的文化模式与本土文化模式碰撞时,这个被分离出来的漂泊的文化因素,由于这种胡乱放逐而一下子失去了原来的“存在理由”,同时不再受原先的抗衡因素的制约,因此在异国他乡更加胡作非为。 [17]当然,被侵略社会对外来文化那种制造痛苦与分裂的入侵的抵抗可以说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其结果却往往具有妖魔般邪力的破坏性。一方面,战争确实带来了大量的灾患,另一方面,却是给人们的心理带来严重的恐慌。
战争导致的巨大灾难使人们对战争产生恐怖。产生害怕战争、逃避兵役、乃至为一己之利而破坏战争等各种情事皆有可能产生。从前文选取的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从事伪造行为的大多为离开了军队的军人,并且因其曾经的军人身份和职业,所选择的伪造对象也就具有相应的特殊性,如部队关防印章、公印文纸、军用差假证和军事委员会任官令等,他们伪造行为之目的或用来制造假的差假证用以通行试图逃离军队,或用于帮助篡改壮丁登记之户籍名册,以便日后逃避兵役时无人查,或伪造关防章用于贩卖粮食等专卖物资。具体个案呈现其独立之个性,然个性与共性有其必然之关联性,每一个案件的个体犯案具情迥异,然反映的社会因素则具有共性。由此可见,民众内在的畏惧心理是规避兵役行使伪造行为的心理张力;民众作为社会底层,特别是在战争艰苦时期,他们更多关注自己眼前利益,而与抗战胜利的国家利益相去较远,为解决个人眼前利益(诸如吃饭或是吃盐问题)而贩卖专卖商品伪造关防,呈现出民众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较为常见,也反映当时的社会常态,至少反映出当时社会生活的真实面目。
抗日战争对于社会结构、社会心理与民族文化心理等各个层级的影响极为严重。通过对以上伪造个案的分析,不仅使我们从案卷本身得知民国司法实践之概况,也使我们从社会变动的维度来观察与分析战时中国社会的复杂。同时,对伪造个案的分析也使我们从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与文化各个层面加以解读历史文本,透视社会变迁的方方面面,解构社会结构嬗变之层级,折射个体心理与社会心理之关联,揭示社会新常态与异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