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不会为“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开门
编辑同志:
某地乡村干部多次“动员”刘某等农户将其承包的一块山地,以一百年的期限租给了一位城里来的商人用于建设山地旅游度假村。请问这种“以租代征”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改革的精神?
读者:曹 某
曹某读者: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新形式。国土资源部早在2005年8月22日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于政府介入的“以租代征”搞商业开发等侵农、夺农现象仍是持反对态度的。《意见》接连规定了几个“严禁”: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针对现实,当前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必须注意和严守“四个边界”:一是政府权力的边界,二是规模经营的边界,三是资本下乡的边界,四是农民权益的边界。其中“政府权力的边界”就是指乡镇甚至县(市)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不正当干预。●
王景龙 黑龙江大庆林甸法院 16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