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
晚清县碰教肓机构的职能探究
——以南部县劝学所为例
马丽
作为近代县级教育机构的雏形,劝学所内部职能设置已基本完备,主要包括创办新式学堂、主持私塾改良、筹集新式学堂经费、培养新式学堂师责、传递相关学务信息等。劝学所内部机构职能的确立为后来的县级教育行政机构——县教育局的职能设置提供了借鉴,促进了中国近代地方教育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晚清;教育机构;劝学所;职能
1905年,严修在直隶境内设立劝学所,后经清政府强力推广,全国各州、县纷纷响应,近代地方教育机构的雏形——劝学所正式形成。劝学所在具体的学务管理上以分定学区的形式进行管理,清政府颁布的《学部札各省提学使分定学区文》指出:“照得教育之兴,贵于普及;而兴办之责,系于地方。东西各国兴学成规,莫不分学区,俾地方自筹经费,自行举办。事以分而易举,故能逐渐普及教育盛兴。”[1]63因此,清政府规定各州、县应在“所辖境内划分学区,以本治城关附近为中区,以次推广至所属村坊市镇,约三四千家以上即为一区,少则二三村,多则十余村,均无不可。”[2]当时四川省南部县在整个县域内分为9个学区,即中区、正东区、正南区、正西区、正北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和东北区[3]。后又进一步划分为20个学区,宣统二年(1910)五月省视学到县调查又重新裁并学区,分东、南、西、北、中5个区[4]。这种实行分学区管理学务的办法,改变了科举时代由地方行政官员直接管理地方学务的状况,便于基层学务信息能够迅速上传到相关教育机构,加快了学部对地方学务情况的了解与掌握,提高了决策的时效性。同时,分学区可以把每个学区的办学状况汇总到劝学所,劝学所再根据各区的办学情况进行对比研究,根据办学情况的好坏对学区进行奖惩,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区劝学员和学董的办学积极性。这种兴起于劝学所的学区管理制度成为了近代学区制度的肇端,使教育行政体制由学部发展为提学使司,又由提学使司发展为劝学所,于是,自上而下的近代教育行政系统逐渐建立起来。劝学所作为最基层的教育行政机构,具有重要的职能。
近代新式学堂的建立虽然产生于洋务运动时期,但是,真正大规模的发展则是在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教育行政机构,兴办新式学堂是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首要任务。当时的新式学堂根据主办单位及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为三类:一是以官府办理的称为官立学堂;二是以地方公款建立由地方管理的称为公立学堂;三是以私人捐资建立由私人管理的称之为私人学堂。从《癸卯学制》对各级学堂的分类来看,各州、县创办的新式学堂类型主要有专门教育学堂、实业教育学堂、师范教育学堂、师范传习所等。后来,清政府对各级学堂的管理虽作了少许改动,各地对各级学堂的称呼也有所不同,但大体上仍是按照《癸卯学制》来发展各级学堂。不过,由于受到各府、厅、州、县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因此各地兴办新式学堂的种类也不尽相同。而作为县一级的行政机构,由于经费缺乏、地理位置较为偏远,因此在新式学堂设置上主要偏重于专业学堂、初等学堂、半日学堂等。如截至宣统二年(1910)南部县所设立的新式学堂主要有农业学堂1所、高等学堂3所、初等学堂125所、半日学堂1所、女子学堂1所、模范初等学堂1所。由于南部县教育经费缺乏,因而新式学堂主要集中在初等学堂。光绪三十三年(1907)南部县劝学所成立后,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兴办各类学堂,其中初等学堂的增长最为迅速,由光绪三十二年(1906)的70所增加到宣统二年的127所,增幅达81%,并新办了2所高等小学堂,开设了半日学堂、女子学堂以及模范初等小学堂。劝学所作为地方县级教育行政机构,对这些新式学堂的建立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在清末的教育改革中,推广学务是地方办学机构的主要内容之一。劝学所成立之后,继续秉承了这一理念,多渠道、多形式地采取各种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创办新式学堂的积极性。最初,由于在各乡镇新式教育理念尚未普及,创办学堂的主要方式仍是通过劝学所员绅的劝导,使所管辖的区域内“学龄儿童已届入学年岁之子弟”能到学堂学习,而有“急公好义品行端方之绅耆”[5]襄助学务完成。但是,随着各地劝学所的建立,以及劝学所内部职能的发展与完善,在创办新式学堂上劝学所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使各乡镇按要求纷纷建立或完善了新式学堂,还使新式学堂的类型更加多样化,有利于晚清基层教育制度的发展。
随着各地新式学堂的纷纷建立,如何对原有的私塾进行整顿改良,成为晚清整个教育系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光绪二十八年(1902)的《钦定蒙养学堂章程》规定将义塾改为公立学堂。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及《高等小学堂章程》规定了塾师设馆要求:如果塾师招集附近儿童就读且人数在30人以上,就可以遵照官定章程办理,此类学堂称之为初等私小学[6]416。各地教育行政机构成立后,也把改良私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宣统二年(1910)颁发的《改良私塾章程》明确规定地方劝学所对所在地的私塾改良承担主要职责,“筹办改良私塾事宜,应先由地方劝学所划定学区,分区调查”,继而劝学员劝导有志改良塾师的人到附近已经改良的私塾及学堂参观,最终由劝学所认定是否完成改良。同时,劝学所还负责经办私塾学生毕业考试,“其考试地址,由劝学所指定”,“校阅试卷,应有省视学或劝学所总董、县视学经理”[7]311。就南部县而言,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劝学所成立刚一年的时间,就极为注重私塾的改良,劝学所刻有私塾改良表,由劝学员交学董,由学董同私塾所在地的保甲照表填写所在地私塾改良表,经劝学员统一交劝学所查阅存案,并规定“私馆塾师若有并未学习者,均一律到传习所学习三个月,然后准教私馆”[8]。并同时规定,如果其中中学较好,虽对办理新式学堂章程不熟悉的私塾先生,仍可以当教员,而前提必须是仿照公学模式进行教授。如果发现故意违章,或中学不通而执意继续教授者,经学董或劝学员报告后,劝学所有权禀请监督封闭其私塾。
南部县劝学所于宣统元年“设立私塾改良会,各学区设立分会以考验塾师,并为讲明管理教授之法,其及格者给予准教私塾凭单,不及格者如尚可造就,即就各分会随时讲习,再予考验。”[9]但鉴于当时南部县视学汪膦洲在任劝学所总董时监督不够,致使各区分会多未设立,而各塾师亦未实行考验。宣统三年(1911)关于私塾改良的问题再次成为南部县办学员绅关注的重点,并被列入劝学所年度主要议题,最终南部县劝学所研究决定,成立改良私塾会办理私塾改良的相关事宜,以期简而易行。在南部县改良私塾会成立后,各学区私塾改良发展迅速,有力地促进了南部县新式学堂的发展。
清末国家财政危机严重,不能对各地新式学堂提供充足的资金,如何发展新式学堂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了解决办学经费短缺的问题,康有为就如何解决兴办新式学堂经费的来源,提出“各直省及府州县,咸有书院,而中学小学直省无之。莫如因省府州县乡邑公私现有之书院、义学、学塾,皆改为兼习中西之学校,并鼓励绅民创学堂”[10]132。张之洞在《劝学篇》中对如何办理学堂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州、县书院经费少,屋宇狭小且简陋,甚者有些地方没有书院[11]94。可见,当时各阶层对办学经费的筹集都极为关注,劝学所成立后在以前筹集经费的基础上继续采取了多种渠道筹集款项:一是整旧从新,将原有学田局产业,包括书院、义学、社学田产拨归劝学所管理。如南部县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成立劝学所后,把宾兴余款、书院、义学、田地、铺房并考棚佃租一并归入劝学所经管,这是劝学所运转经费的主要来源。将旧有的资产财物充作后者的校产费用,解决了地方劝学所的日常开支,支持发展了地方兴办新学堂的校舍和设施。二是通过提留地方公款,如加抽肉厘、契底等,达到完成兴学指标的目的。三是奖励私人捐款兴学或凭借个人财力创办或维持各种类型学堂运行的行为。四是提拔各种庙会、神会、行会、善堂的产业充当办学经费。五是由学生缴纳相当数额的学费作为新式学堂的办学经费。
从现存南部县档案资料看出,南部县劝学所在宣统二年(1910)的学务岁入筹集合计5 846,分别为:产业租入2 255、存款利息352、官款拨给854、公款提充2 099、其他286[12]。可见,南部县劝学所的经费筹集主要来源于书院田产和提抽地方公款。当然,各区办理学堂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筹集,劝学所的办学员绅包括劝学员和学董都担任筹集经费之责。
四川新学出现较晚,且在创办之初,新式学堂师资较为匮乏,许多学堂由于缺乏教师不能按规定设齐学科,且没有适合新式学堂所需的课本和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为了解决师资缺乏的问题,当时全国各地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解决师资问题:一是派遣人员赴国外留学,当时主要留学目的地是日本。为此,清政府在成都、重庆等地设立了专门的留学机构,逐年派遣出国。二是在各省建立师范教育机构,主要以短期师范教育为主。三是延聘外国教习充当教员。清政府对于外国教习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要求各地方教育机构要查明某人系在某国某校出身,有无毕业文凭,现在由何人介绍,拟定明功课若何,期限若何,俸给若何,各项权限,逐一声明[13]。而对于县级各新式学堂师资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开办师范传习所进行培训,到宣统二年(1910)南部县共有新式学堂教师199人,其中187人毕业于师范传习所,占教员总数的94%。
中国古代除少数官学外,各书院、私塾所用教科书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规范化、统一化。自近代以来,伴随着西学东渐,西方教科书大量涌入中国,但这仍然不能满足迅速增多的各地新式学堂的需要。这就急需统一的机构对教科书进行管理和审定。光绪三十二年(1906)学部设立编译图书局作为编篡各级各类学堂教科书的专职机构,主要负责编篡出版官修教科书,以实现教科书的编篡由无序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定的最终目标。在学部编译图书局的统一管理下,全国有了统一的教科书,但各地初等小学仍然存在“教科书至不划一亦多”[14]。如当时四川提学使司指出:“以前各学堂每自为风气,有随意教授不遵奏章者;有用坊间编辑之书”[15],更有甚者由于教科书的缺乏,由教师买一本,然后由学生照抄,导致讹脱贻误等,严重影响了新式学堂的教育质量与学生的学习效果。鉴于此种状况,四川提学使责令各县劝学所“照部章酌收初小学费,每年每人一钏,专备购教科书之用”,各地教科书在劝学所的统一组织和订购下,逐步实现了全国教科书的统一化与规范化。
作为县级教育行政机构的劝学所,自成立以来便担当了一项重要的职责,即把中央、省及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相关学务文件传达到所属县域内学堂及其教育单位,并根据文件精神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把辖区的学务状况如实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建立后,作为统管全国学务的中枢,学部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的章程法令。为使学部所定的章程法令能够迅速传达到各地,学部从建立之初便特别注重对有关信息决策的传达。在《学部奏酌拟学部官制并归国子监事宜改定缺额折》中拟设案牍科“掌收储各种公文、函电、案卷、册籍,编类编号;又编篡统计报告兼掌管各省学务报告等事”[16]11,建立了中央的传达机构。在《学部奏陈各省学务官制折》中明确规定:“提学使所办事务,除随时禀报督抚,有督抚咨报学部外,每学期及年终,将本省学堂办理一切情形详报于学部以备考核。如有重要事件,仍可随时径达学部。”同时还设立了总务课,办理“机密文书事件,收发一切公文函电案卷册籍,编篡统计报告及各种学务报告。”[16]44而对劝学所内的劝学员、各村学董同样规定了必须按照学部要求的格式,绘成各表,包括所在地学堂数量、每所学堂的斋室情况,随时报明本地劝学所存查。同时,规定学生人数、班次、课程及学堂收支等都必须分别造表册,报明所属劝学所。劝学所把资料汇齐,另造表册,交由地方申报提学司衙门,且要求半年报送一次。这样就形成了学部—提学司—劝学所—各地方学堂的信息链条。在学部对整个学务的管理过程中,作出科学决策的一个决定因素便是对各地学务状况的了解,只有掌握了确切的学务信息才能作出科学的决策。而科学决策的传达也必须靠各级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准确传达,当时的四川总督赵尔巽分析创办新式学堂过程中存在不合格的原因就在于:“地方官未将递次部文分行各校”[17],从而要求各县劝学所收到学务部的相关文件和章程要迅速检查编号,并限一个月内由该劝学所抄成排印分发各学堂。由此可见,当时劝学所主要充当了地方学堂与上一级教育机构之间的桥梁,对相关常务信息的传达起主要作用。
清末教育制度的改革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中国教育近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是中国在近代新式学校教育推动下产生的,促进了中国教育近代化的发展,为中国近代教育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而地方劝学所内部职能的完善,也为现代县级教育行政管理提供了重要借鉴。
[1]朱有瓛.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G]//中国近代教育史责料汇编.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
[2]学部奏定各劝学所章程[N].四川官报,1906-07.
[3]南部县档案:Q1-18-539[Z].南充市档案局藏.
[4]南部县档案:Q1-18-823[Z].南充市档案局藏.
[5]学部奏定各劝学所章程[N].四川官报,1906-07.
[6]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责料:中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
[7]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8]南部县档案Q1-18-1198[Z].南充市档案局藏.
[9]南部县档案Q1-22-657[Z].南充市档案局藏.
[10]汤志均.康有为政论集: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1.[11]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G].张之洞.劝学篇(外篇第三)[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
[12]南部县档案Q1-22-619[Z].南充市档案局藏.
[13]四川学报:第12册[N].1905-07.
[14]南部县档案Q1-18-1198[Z].南充市档案局藏.
[15]南部县档案Q1-22-651[Z].南充市档案局藏.
[16]朱有瓛.中国近代教育史责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G].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
[17]南部县档案Q1-18-1290[Z].南充市档案局藏.
(编辑:文汝)
G40-011
A
1673-1999(2015)03-0049-03
马丽(1932-),女,成都医学院(四川成都610500)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2015-03-23
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部区域文化研究中心课题“清末民初劝学所研究”(XBYJC1401):成都医学院校级课题(12S0011)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