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梦琳,胡 勤
(贵州大学 外国语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作为“断案”文学,公案小说以其独特的创作手法与视角在中国小说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众所周知,唐传奇作为一个时间节点标志着中国古代小说的成熟。那么在唐传奇以前的公案小说或包含有此类断案因素的文学作品只能看作为中国公案小说的萌芽阶段,而直到唐代,唐传奇中的公案小说才能被看成为中国公案小说产生的标志。可以说,中国公案小说萌芽于唐,成熟于宋,至明清发展至鼎盛,转型消亡于晚清。在清末走向衰微之时,是高罗佩为中国公案小说注入了新的活力,使西方人了解到远在中国还出现了能与《福尔摩斯探案全集》相媲美的《大唐狄公案》系列小说。
高罗佩,原名罗伯特·梵·古力克(Robert Van Gulik),出生于荷兰的著名汉学家、外交家。高罗佩自幼便对东方文化着迷,从小学习中文,痴迷于对汉学的研究与公案小说的创作。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在中国公案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的启发下,高罗佩通过融合同类型文学——中国公案小说与西方侦探小说的创作模式,创作出了《大唐狄公案》系列小说。该系列小说一经出版便广受读者欢迎,在世界范围内声名远播。本文即通过对比中西方同类型文学,从结构模式、叙事视角和情节设置三方面,深入探析高罗佩所作《大唐狄公案》的叙事手法,以及其对传统公案小说的改进与发展。
中国公案小说的经典叙事模式为“案由—告状—诉讼—判案”,案件的审理注重的是公堂之上的口供的采集,而案件的推理与侦破往往是被忽视的一环。因此,“判案”是中国传统公案小说所描写的重点,衙门的官员只需高坐于公堂之上,听取各方证词便能判案。作为“判案”文学,中国公案小说的主旨并不是描写案件的侦破过程,而是通过案件来宣扬封建统治阶级所提倡的伦理道德,以达到其统治的目的。因此,案件线索的收集与侦破并不是公案小说创作者所关心的重心,其重心往往在于公堂之上的青天大老爷是如何审案并且对涉案人员进行惩处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讲究人伦纲常,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父是家君,君是国父。这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人伦关系扩大至社会组织中,则是对国家君主的无条件伦理服从。而传统的公案小说,作为用来维护封建阶级统治的一种重要途径,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宣传统治阶级所提倡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德观念。
相较于中国的公案小说,西方侦探小说在结构模式上,则是遵循了“案件—侦查—推理—破案”的叙事模式,案件的侦破与推理成为十分重要的一环。西方侦探小说成型于19世纪初期,其产生的标志为1841年爱伦坡发表的《莫格街谋杀案》。那时,资本主义制度已经在欧美不少国家确立,民主思想也已经得到广泛的传播,完备的司法制度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都促使侦探小说不仅看重破案的结果,同时更强调科学的犯罪证据的搜集以及合乎逻辑的推理。读者在书中侦探的带领下,一同进行着案件线索的搜集,证据的推演,以及经过实地考察后一步步的抽丝剥茧,最终找出答案,这无疑是西方侦探小说最吸引人之处,也是其与中国公案小说的最大不同之处。“中国古代所谓的断案小说,同现代意义上的侦探小说的一个重要区别,大约可以说是,有没有逻辑的推理的探究。”(赵南荣,中国现代通俗文学评论·侦探卷·前言,4)
高罗佩在创作《大唐狄公案》之时,则融合了西方侦探小说的情节创作手法,使读者能随着书中狄公一道进行案件的推理。《五朵祥云》中描写到:贺春帆的夫人被发现悬梁死在家中后花园,狄公闻讯赶到,在认真勘察犯罪现场后发现“她(贺夫人)的太阳穴上有伤痕,十分可疑。再有她虽说是吊死,但颈脖似乎没有受伤和脱位”。(高罗佩,五朵祥云,101)由此怀疑贺夫人并非自杀,而是他杀,随后狄公通过与死者身边人的调查谈话中发现了可疑凶手,最终将其绳之以法。由此可见,在小说创作过程中,高罗佩摒弃了中国公案小说过多宣扬封建统治阶级所提倡的伦理道德观念,转而重点着墨于狄公对案件的现场勘察与线索的推理。这无疑是高罗佩在受到西方侦探小说影响下的有意之举。
目前对于叙事视角的分类并无定法,例如斯坦泽尔将小说划分为三种叙述情景:全知的叙述情景、叙述者就是书中人物的第一人称叙述情景,以及以人物的眼光为视角的第三人称叙述。而法国叙述学家热奈特则提出了三种模式聚焦划分法,北京大学的申丹教授则提出了四大视角的划分方法。虽然学者们在研究叙事视角时有自己不同的出发点和依据,但总体说来,叙事视角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全知视角、限制视角与纯客观视角。全知视角指叙述者无所不知,对书中故事所发生的一切都了然于心;限制视角则指叙述者获得的信息同书中其他人物一样多,叙述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例如叙述者可以是从自己的角度来讲述一起案件,也可以是若干第三人称叙述者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来描述案情。而纯客观视角则是指叙述者用直叙的方式来讲述案情,不添加任何的个人主观判断。
中国的公案小说从其发展历程来讲与宋元的“说话”艺术有着紧密的联系,苗怀明在《中国古代小说史论》中提到“真正的具有文学价值的公案小说则是产生在宋元‘说话’艺人之中”。(苗怀明,30)“说话”即“说书”,运用第三人称进行叙述讲故事,所以在公案小说中普遍采用全知视角进行叙述,作者运用全知视角掌握着案发的经过,对涉案人员的心理更是了然于心。如传统公案小说《图龙公案》中,文章多处出现诸如“话说……”这类暗含说书人全知视角韵味的话语,此处的叙述者实际上也就是后来的说书人,叙述者如站在高地俯视众生一般,对案件的经过一览无余,对书中人物的内心活动也是了如指掌。但对于西方的侦探小说而言,由于作者注重的是案件的推理与侦破,强调悬念的设置,所以通常采用限制视角进行叙述——作者往往以书中某一人或某几人的视角出发来观察感知案件。而此种方式也被高罗佩运用到了《大唐狄公案》小说的创作中。
在此系列小说中,高罗佩常常借用狄仁杰的视角,通过他对现场的勘察以及案件的走访来获得有用的线索。《雨师迷踪》中就描写到狄公来到死者钟慕期的尸首旁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死者是个干瘪精瘦的老头,葛衣绸裤,装扮不很起眼。满身血污和泥巴,眉须头发略略斑白。满是皱纹的脸上,五官挤作一团……”(高罗佩,雨师迷踪,146)此处,高罗佩运用限制性视角,描述了狄公见之被害者尸首的第一印象,狄公所见即读者所见,读者和狄公一同获得等量的线索并跟随狄公一道进行着案件的分析。除此之外,高罗佩在小说中还为狄仁杰设置了几名随从,有时运用他们的视角来进行叙述。例如《铜钟案》一开篇,高罗佩就运用狄公随从“洪参军”的视角来描述了一起案件背景,通过“洪参军”对这起案发经过的回忆,读者与狄公一道开展着“智力角逐”。由此可知,高罗佩运用西方侦探小说惯用的限制性叙述视角,其目的在于增加小说的可读性与悬念,让读者与书中人物一同获得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无论是案件的发生以及现场的勘察还是案件的调查走访,读者与侦探一起思考、一起推演,直至最后找出真凶。
对鬼神的崇拜早在原始社会就存在,此种崇拜来源于人们对超自然力量的信奉以及对自身力量的怀疑。中国古代小说中,无论是小说或其他类型的文学,关于鬼神的情节随处可见,公案小说也不例外。“据统计《百家公案》中案情带有神异色彩的共54则,占全书一半还多;《图龙公案》中靠鬼神解决的也有34则。”(鲁迅,中国小说史略,219)作为封建统治阶级施行道德教化的主要手段,公案小说常被用来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观念。由于相信因果报应,当案件面临困境之时,官员往往就会寻求前世鬼神的帮助,以期通过托梦、占卜等手段破解案件,由此让平民百姓深信“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从而麻痹百姓的心理,达到其统治教化之作用。
此外,公案小说中鬼神因素的出现还与当时频繁出现的冤假错案密切相关。古代中国实行的审案机制为州县自理制,即辖区内的事物由辖区地方官员自行处理。这就意味着,州县官员对于自己管辖区域内的案件有全权处理权,这种大权集于一身的情况,“很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一些品行欠佳、贪婪好财的地方官很容易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谋取个人私利”(苗怀明,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283),以致形成大量的冤假错案。公案小说中大量的冤案情节便形象地反映了这一社会现象。当底层百姓蒙冤受屈之时,他们便希望诉诸鬼神显灵来为自己提供线索,希望通过超自然因素为自己沉冤得雪。不得不说,公案小说中频繁出现的鬼神显灵、托梦等情节正是当时百姓有冤无处诉,只能把希望寄托于鬼神相助的无奈之举。
与公案小说不同,西方的侦探小说在破案过程中看重的是科学的逻辑推理以及悬念的设置,强调案件的侦破过程,即侦探是如何运用科学手段一步步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最终解开谜团,找出真凶,以及读者跟随侦探一同进行“智力角逐”时所获得的心理体验。深受西方文化影响的高罗佩,在进行小说创作之时不免难以理解公案小说中频繁出现的鬼神显灵的情节,其在《狄仁杰奇案》的序言中曾说道:“然此类书籍,见有狗獭告状、杯锅禀词、阎王指犯、魔鬼断案,类此妄说,颇乖常识,不足以引今人之趣。”在高罗佩心中,他认为公案小说应更多地注重案件的侦破与悬念的设置,而不是当官员对案件不得进展之时转而寻求鬼神的帮助,也不是当百姓蒙冤受屈而无处诉之时,转而求助鬼神的显灵。所以高罗佩在处理《大唐狄公案》中的鬼神因素时,采取了融合中西的方法,运用公案小说中这一常见的元素来烘托神秘的气氛,同时在案件结尾处给予读者一个科学合理的解释,让其更富有西方侦探小说重科学精神的特质。
《黄金案》中描写到,狄公自荐外放于蓬莱县接替屈死王县令,由于王县令含冤被人杀害,故在县衙内常常可看见其灵魂显现,甚至狄公也亲身撞见一位与王县令长相身形极似之人,不由让狄公心中纳罕:“莫非正是遇上了王县令的鬼魂?”(高罗佩,黄金案,20)但待真相查明,此鬼魂乃王县令之弟也。王县令遇害后,其弟暗中在县衙里调查,因长相与王县令相似,故被误认为是其鬼魂显灵。同样在《雨师迷踪》里,被害人钟慕期死于哑女黄莺儿家中。当狄仁杰前来调查时,不料黄莺儿却写下“黑妖杀雨师”五个字,顿时让气氛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但当狄公查明真相后才知,“雨师”乃被害人钟慕期,由于其相中黄莺儿的样貌又知她天性痴呆,故常在雨夜时假扮“雨师”与之幽会。而“黑妖”乃是与被害人有多年纠纷的质铺二掌柜,由于在杀人之时身穿黑袍被黄莺儿认为为“黑妖”所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高罗佩在进行《大唐狄公案》小说创作之时,常常运用鬼神因素来烘托神秘之感,为读者营造一种悬念,同时又融合西方侦探小说重实证推理的特质,在案件结尾处给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解释。这样既能符合传统公案小说的故事情节,同时又能突出案件的神秘氛围,以真实可信的故事内容与紧张悬疑的情节设置来激起读者的兴趣。
不得不说,《大唐狄公案》一经问世便广受欢迎的重要原因之一乃是高罗佩在注重传统公案小说故事情节的同时,又自觉融合了西方侦探小说的创作手法,使该系列小说博采众家之长,呈现出独特的魅力。同时不可忽视的是,高罗佩对于中西方文化的理解以及同类型文学创作手法的相互借鉴,都为我们今后进行文学创作提供了可鉴之处。
[1]高罗佩.大唐狄公案.黄金案[M].陈来元,胡明,等,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11.
[2]高罗佩.大唐狄公案.五朵祥云[M].陈来元,胡明,等,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11.
[3]高罗佩.大唐狄公案.雨师迷踪[M].陈来元,胡明,等,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11.
[4]鲁迅.中国小说史略.鲁迅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
[5]苗怀明.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赵南荣.中国现代通俗文学评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
[7]杨星映.古代文论研究与文学理论的学术范式[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8]王委艳.通俗小说的标出性悖论[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