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释放”到“赋权”:自媒体语境下媒介素养教育理念的嬗变*

2015-02-21 03:38闫方洁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赋权大众媒介

闫方洁

2010年以来中国进入自媒体高速发展期,截至2012年底,在5.46亿中国网民中,微博、微信用户均超过3亿人,在11亿移动用户中,移动互联网用户超过2.2亿人。①然而,自媒体正向功能的发挥程度与其普及程度并非向成正比的方向发展。尽管自媒体以其强大的传播和组织动员功能在某些社会事件中释放出强大的正能量,但由其所导致的违背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的失范现象也时常发生。从实然层面来看,面对从根本上不同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第一代互联网等旧媒介的自媒体,大众并未全面而深刻地理解其文化特质,也未能形成与其相匹配的媒介素养。因此,厘清自媒体时代与传统媒介时代媒介素养教育理念和实践的差异性,推动大众媒介素养教育模式的嬗变迫在眉睫。

一、传统媒介语境中的“释放”式媒介素养教育

所谓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时所具有的能力,从完整意义上来说,它至少包含两个维度,即“理解媒介的能力”和“回应媒介的能力”。换言之,人们既要不被蒙蔽,还要能够改变现状。相应地,完整意义上的媒介素养教育旨在使大众获得双重能力,正如台湾学者吴翠珍等人一贯主张的那样,既要对大众进行“释放”又要对其进行“赋权”。“释放”与“赋权”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提高大众正确“理解”媒介而非“回应和应用”媒介的能力上。

在传统的媒介语境下,由于媒介的进入壁垒极高以及媒介与大众二元对立关系的存在,大众根本无法在被释放的基础上享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权,而通过赋权和建构来改变现状更是奢谈。例如,在20世纪中期,报纸、杂志、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媒介均由为数不多的制作机构所掌握,它们作为信息“守门人”构成了公共空间的垄断者,它们有权决定哪些议题是重要的、哪些人物是公众人物,它们负责选取、解释信息,并通过强化宣传在大众中形成支配性的共识。由于技术壁垒和资金限制,社会大众无法从源头上改变信息的生产模式,只能作为“受众”处于被支配与被管理的地位上。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人们所看到的经常讨论的事物……不过是媒介的宣传操纵和评论员辛辣连续的时事评论所带来的短暂结果,而消费者则浸淫在媒介中”②。

在上述不对等的信息传授关系中,大众被理所当然地设定为无助的受害者,即大众在媒介面前只是被操纵的对象,且一元性地认同于媒介信息,这便构成了“释放”式媒介素养教育理念得以确立的现实与文化心理基础。因此,当1933年英国文化研究者F.R.利维斯与丹尼斯·桑普森提出要在学校中展开针对大众媒体的能力教育时,其首要目的是为了使学生免受媒介所传播的不良文化、道德观念或意识形态的负面影响。英国由此开启了西方媒介素养教育的先河,事实上也确立了以防御、保护、免疫为核心的“释放”式媒介素养教育理念。在此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媒介看作“洪水猛兽”,将媒介素养教育的目标确定为培育大众的理性和批判意识,引导大众的觉醒和抵制,从而尽可能地降低被媒介所欺骗和蒙蔽的程度。例如,由加拿大安大略省发布的《媒介素养教育索引》中提出的八项核心概念都着重强调了媒介对真实的“隐匿”“虚构”“建构”等,旨在提醒人们注意媒介所隐含的意识形态功能,“此定义可简化为小心地观看与批判地思考这样一句话”③。英国学者莱恩·马斯特曼评价道,避免将媒介环境视为现实环境导致的认识和行为误差,培养公众对媒介负面功能的觉醒和反省能力,始终是媒介素养教育的首要任务。④

如前所述,传统的媒介素养教育以防卫性、家长制的理念作为准则,认为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将大众从由媒体建构的迷障中“释放”出来,使其能够自主地分辨、选择、评估媒体及其内容,不被媒体所左右,确立对于媒体的批判性态度和理性接受方式。“释放”式媒介素养教育理念基于人们对个体和媒介权力关系的悲观主义判断。然而,在自媒体语境下,由于话语权力关系的转变,这种消极认知与现实的社会文化情境存在巨大的偏差。因此,要培育新时代大众的媒介理性就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从“释放”走向“赋权”。事实上,即使在话语权力绝对不对等的“第一媒介”时代 (马克·波斯特语),“释放”式媒介素养教育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它旨在解放媒介对大众的束缚,但由于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抛弃“大众之于媒介的客体属性”以及“媒介的单向性”这两大观念,客体的逻辑依旧是主导逻辑,因此受众作为消费者和观看者只能被保护以避免不受蒙蔽,而根本不能作为主体获得彻底解放。

二、自媒体的特质及其对大众媒介素养的新要求

综合西方学者丹·吉莫尔、谢因·波曼和克里斯·威理斯等人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将自媒体理解为“公民用以发布各种信息的载体”,其中个人构成了传播的自主主体,他们完全基于自由意志决定内容的发布。自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根本之处在于,它塑造了新的信息生产与传播秩序。显而易见,从信息生产的角度来看,自媒体允许使用者积极参与,他们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而成为了内容的积极生产者,它赋予了每个使用者独立发布信息和创作文本的权力。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看,信息随时随地对所有人开放,通过“互播”直达受众,而无需再经过“把关人”的中介。从信息影响力的角度来看,人们通过“复制、转发、点赞、分享、链接、评论”等行为实现了真正的即时互动,受到普遍关心的话语极易通过意见的融合和群聚上升为“公共话题”,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由此可见,自媒体打破了“第一媒介”时代不对等的话语权力关系,而随着信息话语权向大众的回归,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角色和作用都相应发生了变化,他们也因此必须发展出与自媒体语境相适应的媒介素养。

首先,大众需具备建构“有益”信息的能力。自媒体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开创了“草根式”文化行为,被赋权的公众要能够有效地运用自己的权利,通过创造思维和动手能力成为有意义的文化生产者。“有意义的文化生产”包括以下基本要素。其一,大众需具备较强的信息追踪、信息收集、信息整合能力,可以对来自不同个体的信息源进行有效地选择和重组,借助多样化的渠道、技术和平台完成二度加工和“再混合”以生成新的信息文本。当人们有能力去利用一切文化表达的时候,人们便拥有了无限的“超文本”,知识的边界也将不复存在,基于自媒体平台“知识社区”便得以形成。其二,大众应具备提升社区文化品位的能力,避免过分娱乐化、浅薄化的信息生产。要做到这一点,大众需要充分认识并发挥自媒体的“公共空间”属性。大众应通过主动发起话题、设置议题、参与讨论等方式积极表达自己对于公共事务的观点,通过交流与合作把分散于个人的见解与技能结合在一起,从而解决社会问题、发展公共生活、形成集体智慧。这样一来,自媒体的意义就超越了个人媒体的概念成为公共媒体,成为公众作为“社群”成员的生活一部分,成为公众获得广泛民主参与并实施政治影响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当代中国,自媒体的公共性并没有得到充分释放,大众往往沉溺于娱乐化的叙事和无用的信息碎片堆积中,其建构“有益”信息的能力亟待提高。

其次,大众需拥有较强的信息责任感。在自媒体语境下,信息生产变得“去中心化”,由此大众参与也往往呈现出“极端民主化”的倾向,此时如何确保个体能够有节制地运用话语权便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当人们把媒体掌握在自己手里时,结果可能极具创造性;当然对所有涉及的人来说也可能是坏消息”⑤。从表面上看,自媒体的使用者是个人,它构成了绝对的“私领域”,但事实绝非如此。因为对个体而言自媒体不仅是信息的发布平台更是社交平台,各个自媒体间形成的是一种散布性的网状传播结构,该结构中任何一个节点上所发布的信息都能够以非线性的方式发散开来。自媒体实现了以往传媒都无法实现的“超人际互动”,信息可以通过层层叠加呈现螺旋上升和爆炸式扩散态势。个体“陈述”同时亦是“分享”,均会产生不同程度或不同类型的社会互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自媒体所推动的是公共反应而非个人模式的反应。换言之,自媒体虽然强调个体的地位,但绝不等同于提倡极端的个人主义,恰恰相反,新集体主义更加符合建构健康媒介生态的要求。新集体主义要求具有契约精神的独立个体,要求大众具有个体意识和自主判断的能力,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的责任。延引至对自媒体的应用中,就是要求个体需具备良好的“共同体”意识,在生产或传播信息文本时应对其有可能产生的社会反应有充分的预判和考量,既要考虑自身的诉求,又要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

再次,大众需养成信息规范意识。通常而言,责任的完成都需要通过细化的规范来实现。在“第一媒介时代”,信息“守门人”的权力集中在少数机构手中,大众并不直接承担审查核实信息的责任,由于长时期在传播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大众在习惯性的单向接受模式中极易形成“信息无意识”的心理机制。而在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全面来临的现时代,自媒体使每个人都成为“潜在”的记者、电影人、艺术家、作家或节目制作人,个体可以通过各种平台轻而易举地直接推送自己的信息。然而,在“信息无意识”的惯性作用下,个体往往容易陷入信息生产、发布及评判标准丧失的困境中,缺乏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性,从而导致媒介生态的失控和无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提升大众的信息规范意识。自媒体语境下大众的信息规范意识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其一,信息的生产、发布与传播者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道德为底线、以法律为边界、以安全为前提。具体而言,大众要以质疑的态度去筛选和辨别海量信息,尽可能加以核实,避免人云亦云,更不能伪造信息、散播谣言;大众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和名誉,不能为了获得关注而做出猎奇、诽谤、侵权等行为;大众要传播正能量、塑造高雅形象,避免猎奇、审丑等扭曲行为等等。其二,坚守多元化准则,多样化地接近信息平台和信息源。自媒体语境下的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接近哪个平台或支持哪种观点,但正确的做法是,大众要有意识地把自己暴露在各种各样甚至是矛盾的信息和资源前,从不同的视角了解不同的观点,从而达到全面获取信息、准确理解信息、正向传播信息的目的。

三、构建以“赋权”为核心的新型媒介素养教育

综上所述,自媒体的产生导致了一系列有别于传统媒介文化的现象和行为,它要求大众具备建构有益信息的能力、信息责任感以及信息规范意识,而大众要养成这些素质不仅要“理解”媒介,更要在此基础上“回应和应用”媒介。相应地,媒介素养教育不仅要培养大众对媒介负面功能的觉醒和反省能力,更要培养其有效运用媒体成长为民主社会中积极成员的能力,即媒介素养教育需要从“释放”走向“赋权”。

事实上,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初露端倪,一些境外研究者已就媒介素养教育的转向初步达成了共识。例如,美国学者Henry Jenkins认为,“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媒介教育的目标,以便让年轻人能把自己看作是文化生产者和参与者而不只是挑剔或相反的消费者”⑥。英国学者Livingstone建议应有更广义的媒介素养内涵,应该使得大众能够洞悉文本、能力、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升其行动力;⑦Hartley则称,媒介可以是社会控制或规范的工具,更是争取解放的进步武器,因此今天的阅听人不但要有理解、诠释、思辨的能力,更要有主动参与社会的能力,也就是从消费者转变为有行动力的公民。⑧我国台湾学者吴翠珍认为,新的媒介素养教育应该使教育对象有能力去“近用媒体”等等。⑨而早在1989年欧洲国家教育部长会议所发布的“媒体与新科技教育”的决议已然提出,为了适应新科技与新媒体的需要,教育必须具有“赋权”与“解放”的积极目的,使未来的公民具备政治的敏觉。

通过总结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得出,所谓“赋权”就是以提升大众的行动能力为宗旨,增强个人、人际或集体的力量,使个人、团体或社区有权力和能力采取行动以改进现状的过程。“赋权”蕴含了两层基本含义,其一,要使原本的弱势者获得且强化权力和能力;其二,各类主体均是主动地采取行动,并以此改进公共生活的状况。其中,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和条件保障,后者是结果、构成了赋权的根本意义。赋权以“行动”为最终目标,且这种行动基于主体的自觉意识,赋权的本质是“自我赋权”而非“外部赋权”。“自我赋权”意味着大众在与媒介打交道时要将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大众要意识到自己是有能力影响自己周围所发生事情的人,面对媒体时自己并非无能为力,而是可以自我造就、自我实现的。

从其本质内涵来看,以赋权为导向的媒介素养教育就是要教导大众正确、正向地使用自己的权利,使其积极介入媒介内容的制作,针对公共议题发表个人或团体意见,通过交流形成集体智慧,以此参与并改进公共生活状况,顺利完成自我赋权。在此基础上,赋权式媒介素养教育的基本理念应被确立为,以质疑为基础、以建构为导向、以完善公共生活为目标。

从其教育内容来看,以赋权为导向的媒介素养教育包括以下三个基本维度。其一,要启发大众的思辨能力,使其得以觉察到媒体信息环境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失当和失范状况。当大众认为来自媒体的消息不正确或有害的时候,就有道德责任去质疑,因而自媒体平台上的信息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转发”和“分享”阶段,人们有义务去探索事物真相,反驳那些不准确的、具有伤害性的或错误的信息。其二,要提升大众有效使自用媒体的能力。大众不应该将媒体看作威胁而应该视其为“资源库”,要能够通过自媒体快捷地获取资讯、延伸视野,通过自媒体顺利展开互动、实现社会沟通,通过自媒体有序、自由、公平地发表意见;同时,还要提示大众重视对信息内容的预先规划,重视问题分享讨论过程中所凝聚的实践动力等等。其三,要教育大众全面认识自媒体的属性,由于自媒体具有平民性、开放性、快捷性等特征,因而它不仅是个人娱乐和休闲的平台,而是先天地具备了成为公共空间的独特优势。赋权式媒介素养教育要着重培育大众重视由周遭社会现象而引发的问题意识,主动回应不仅只是留心与个人有关的东西,而是要用心思考媒介如何影响社会生活,积极利用自媒体加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督,通过与其他个体的交流来整合意见、达成共识、凝练集体智慧、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科技的发展,大众传媒在提供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及时的资讯的同时,也将受众弃置于平面化、碎片式信息的汪洋里。因资讯贫富的差距,又可能产生“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现象。今天传媒给予受众的时常只是资讯,而资讯提供的只是初步资料,受众如何将“资讯”加以观察、分析、辨别形成“知识”,并进一步在思考中力加反省,使人格日趋成熟与圆满,这才是真正有益于社会与人类的“智慧”。⑩

从其根本属性来看,赋权式媒介素养教育隶属于“实践型”教育范式。由于其最终目标是要培养新媒体时代下会思辨、有见识、讲道德、颇具行动力的公民,因此它所涉及的绝不仅是一套知识或技术,而更多包含了原有思维结构和方法的重组;它不仅注重个体的认知能力,更注重个体在情感、道德、理性、媒体等方面的反思;它不是要将既存的客观价值或独立于个体之外的理论灌输给大众,而是要培育出个体主动性的行动力量。因此,赋权式媒介素养教育并不属于传统的知识型教育,其焦点并非内容而是过程,其目标的完成有赖于个体不断地自我诠释和调适,具有动态性、累积性和建构性的特质。

尤其是在自媒体时代,大众并非以“真空”状态接受教育,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拥有了大量的媒介体验,偏离了“实践为本”的教育模式必定会变得毫无说服力。因而在各级学校和机构开设媒介素养类课程时,便不能再遵循传统的教学路径——学生依赖老师获得知识、反复加以练习、接受标准化的测验,这种路径将无法达成赋权式媒介素养教育的目的。取而代之的是,教育者可充分借鉴“行动研究”的思维方法,将观点与实践整合起来创设各种情境,使教育对象经由行动来反思和滋养自身的批判能力和创作能力,建构其对于自我判断的自信。除此之外,自媒体语境下大众的参与行为会无时无刻随时随处发生,因而十分有必要将赋权式媒介素养教育转化为个体的终身教育。例如,本世纪初台湾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媒体素养教育政策白皮书》中便提出要将媒体素养教育视为终身教育,将其内容融入小学、中学、大学和成人教育的各个层面等等,这种做法不无道理。总的来说,虽然赋权式媒介素养教育的定位、涵义与目标已经比较明确,但是世界各国的具体研究和实践依旧相对薄弱, “赋权”是一个过程,传统媒介素养教育中未曾涉猎过的课题如今都有待一一解决。

四、结语

综上所述,单纯以“否定媒体”为要义的媒介素养教育理念的局限性过大,且已经不能满足全新媒介对大众素养的要求,因此需要加以突破,从“释放”式媒介素养教育走向“赋权”式媒介素养教育。然而,这里并非要将二者对立或者割裂开来。相反,自媒体时代下的媒介素养教育应该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在“释放”基础上实现“赋权”。释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持主体的自由认知与思辨力,而这些恰恰是建构性行动的前提,在任何媒介语境下,不断质疑、检视与反思信息传播中的伦理与人本议题,都应该成为公民使用媒体之一切行为的出发点。离开批判和质疑而一味强调赋权,所带来的结果必然是盲目的、无序的甚至是破坏性的。

注释:

① 唐绪军编:《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② Habermas.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Cambridge:Polity Press;MIT Press.1989.p.245.

③ 袁军:《媒介素养教育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

④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Media Education Organizations.Retrieved October 11,2006.http://interact.uoregon.edu/MediaLit/CAMEO/index.html.

⑤⑥ [美]亨利·詹金斯:《融合文化:新媒体和旧媒体的冲突地带》,杜永明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9页。

⑦ Livingstone.S.Media Literacy and the Challenge of New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Communication Review.7(1):3-14,2004.

⑧ Hartley,J.Communication,Cultural and Media Studies:The Key Concepts.London:Routledge,2002.

⑨ 参见吴翠珍等:《公众近用媒体之完全攻略手册》,台北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2004年版。

⑩ 郑贞铭:《电视人的知识与智慧》,《新闻前哨》,2007年第11期;刘俊:《文化·传媒·青年:台湾传媒教育开路人郑贞铭的教育观》,《现代传播》,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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