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波, 刘利才
(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南充637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依法治国是治理现代国家的重要理念,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更“需要社会主体具备先进的法治观念”[1]603,特别是作为法治国家建设主体的公民。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公民涵盖了依法治国各个环节的所有参与者,既包括立法者也包括执法者以及普通民众。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直接影响其个人工作、生活中的行为表现,更关乎依法治国大业的顺利实施与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3]。但是,公民个人的法治观念不是一朝一夕能形成的,必然要经历一系列复杂的心理和认知活动,才能最终形成自身高度认同的法治观念。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对全体公民法治观念的教育培养,深入分析公民法治观念形成的心理认知机制,积极探索在心理认知视域下提高广大公民法治意识和形成良好法治观念的思路与方法。
所谓公民法治观念是指公民对法律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等问题的认识与看法,也就是依靠法律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基本观念。“法治观念是一种意识、一种精神,也可以成为一种自发的秩序。”[4]法治观念于个人是一种思想意识,于社会是一种意识形态。不难看出,法治观念本身就是一种人们在心理上高度认同的思想观念,它内含了意识、兴趣、情感和意志等心理成分,这决定了法治观念的形成必然要经历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换言之,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过程就是人们思想意识活动过程的完整体现。所以,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过程必然伴随着人们复杂而丰富的心理认知活动,其内生的心理学诉求显而易见。
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是在人丰富的心理活动参与下进行的,也是在人的心理调节指导下最终完成的。要想把所从事的事业推向前进,就必须遵循人的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最重要的莫过于在全体公民中培养高度认同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每个人对某一事物的理解和认同都要经历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在全体公民间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然要遵循人的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
心理认知是一个人心理活动过程的简要概括,是人们内心深处对一事物从认识到认知再到认同的复杂心理过程。要让全体公民形成高度认同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就要充分重视人的心理认知特点和规律。一方面,依据人的心理认知特点和规律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重要体现,更是对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权的高度尊重。这不仅有利于人们从情感上产生对法治教育的亲和感,更重要的是,对个体心理认知特点的极大关注对于创设良好的育人氛围、形成一种人人乐于参与和谐的法治教育环境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另一方面,只有尊重人的心理认知特点和规律,才能真正提高法治教育活动的有效性。对公民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尊重人的个性心理特点,遵循人的思想形成与发展规律,就能使教育活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公民法治教育过程的迟滞或失败。忽视客观存在的心理活动与发展规律,不仅直接影响教育效果的有效实现,更可能造成普通大众对法治教育的逆反心理,抵制和否认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与相关活动。因此,在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过程中,一定要依据人的思想活动与发展规律来展开教育引导,同时尊重每个受教育者的个性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必须重视人的心理认知过程与公民法治观念形成的重要价值意义。
能否对公民进行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使其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和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意义非凡。要做好对公民的法治教育,使其真正理解和认同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内涵,并最终形成高度认同的法治观念,需要深入分析广大公民法治观念形成的心理认知机制,从而切实提升法治教育的有效性。
从人的心理认知过程看,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它经历了心理活动过程中的认识过程和意向过程[5]23,实现了法治教育由表象认识到情感意志的连续性的心理意向递进过程,并最终转化成为一个人高度认同的法治观念。从人的法治观念形成的心理过程来看,认识过程是法治观念形成的第一个阶段。认识过程一般分为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即感知(观察)与思维两个阶段[6]160。也就是说,在法治观念形成的认识阶段主要完成两大任务,一是要帮助公民形成对法治教育内容的初步感性认识,二是要促成人们认识程度上的深化,实现对法治教育内容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质的飞跃,这也是公民法治观念形成过程中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第一次飞跃。当然,这只是人们心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却起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此阶段,首先要完成对公民的法治基本内容、法治常识的普及性教育,使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形成较全面的认识。其次是要推动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内容从通识性理解上升到对本质内涵的理性认知,帮助公民形成初步的法治意识。最后,要通过各种方法推动人们法治意识的进一步深化,促成公民法治感情和法治意志的初步形成,将法治教育的心理活动历程推向第二阶段。
人们法治观念形成的初始状态是对法治教育内容的深刻认识,只有对法治教育所要传达的信息进行有效的接受并产生深刻认识,才能有助于公民法治观念进程的持续深入,即达到心理活动过程的第二个阶段——意向过程。意向过程包含了需要、注意、兴趣、感情和意志等心理活动,以便通过它们去对待和处理客观事物[6]161。在此阶段,事实上是一个人在心理活动过程中对某一事物意识层面上的定向与动力相结合的观念形成的最后阶段。公民法治教育价值的有效实现,意向过程阶段起着决定性作用。一方面,它为法治观念的形成起着定向作用。当然,这种观念既包含正向性的,也包括负向性的,源于人们对法治教育内容所形成的需要、情感等因素的影响。这也是公民法治观念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极大的变动性因素,直接影响着公民法治观念形成的时效性。另一方面,它为人们提供了动力上的有效支撑。在意向阶段受感情和意志的影响,必然会产生对法治教育内容的高度认同,这是推动公民法治观念最终形成和长久维持的重要保障。同时,在感情和意志的双重推动下,会促成法治观念的行为转化,使公民的法治观念外化为日常生活中的个人法治行为。这也是公民法治观念形成过程中所要完成的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第二次飞跃,即实现公民法治观念向现实行为的有效转变。总之,在公民法治观念形成的意向阶段,必须正确处理好方向和动力两大问题。只有帮助人们树立明确的前进目标和方向,并形成持之以恒的法治情感和法治意志,才能促成公民法治观念的最终形成。
认识过程和意向过程构成了人们心理活动的基本过程。但是,认识过程与意向过程也不是泾渭分明、互不相干。事实上,由于人心理活动的特殊性,即“心理活动的持续性、心理活动的广延性及心理活动的间断性与不间断性的统一”[6]158,造成了在人的心理活动过程中认识过程和意向过程的相互交织与对立统一。概括地说,“意向总是认识指引之下的意向,而认识总是意向主导之下的认识”[5]23。公民法治观念的教育培养过程是人们内心认识过程与意向过程相互交织的复杂心理过程。就整体来看,在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过程中,认识过程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意向过程则起着关键的主导作用。这要求我们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意向过程的主导作用,善于将心理活动的过程由认识过程阶段推向意向过程的心理深化阶段。只有强烈而持久的法治情感和法治意志,才能保证公民法治观念形成之后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另一方面要注重认识阶段的重要辅助作用,只有认识的深化才能带来强烈而持久的情感意志倾向。认识与意向虽有阶段性的矛盾主次之分,但从长远来看,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关系。所以,在公民法治观念形成的心理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不能将二者的联系割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要实现依法治国,构建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是教育和培养全体公民形成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对公民进行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民主、法治意味着文明,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扩散是一个社会昌明进步的表现”[1]605。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培养在广大公民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需要教育者充分重视人的法治观念形成的心理机制,并严格遵循人的心理认知特点和规律开展法治教育。
以人为本是当今社会推崇的重要价值理念,是对人及人的个性自由的尊重,是对过去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见物不见人”弊病的历史性革新。以人为本,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个性自由,是一种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价值理念。在对公民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只有尊重人、重视人的个性特点和人的心理活动规律,才能更好地实现法治教育的价值和意义。首先,要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教育内容的构建和选择过程中。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教育背景、不同社会经历和不同社会职业的人,所进行的法治教育内容要突出层次性、递进性和差异性,万不可千篇一律,齐头并进。只有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个体接受力、理解力和心理需求的差异性,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真正提高法治教育的有效性。其次,要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教育方法的构建和选择过程中。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探索和形成更多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对公民进行法治教育的方法有很多种,但不是每一种方法都适用于每一个人。不同人群的认知习惯和特点不尽相同,俗话说“好的方法等于成功的一半”。如果选择的教育方法缺乏针对性,则有可能产生事倍功半的效果。最后,对公民法治教育目标的设定和效果的评估要体现以人为本。教育目标的设定要充分考虑个体差异,教育效果的评估要尊重实际,不能人为变更和主观武断。总之,在对公民开展法治教育的过程中要时刻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法治教育的顺利实施,帮助人们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
法治教育内容是影响法治教育成效的重要因素,法治教育内容的系统性优化对于公民法治教育的顺利开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要经历认识过程和意向过程两个重要的心理发展阶段,每一阶段的顺利实施对于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要保证教育效果的有效实现,就要重视对教育内容的系统性优化。法治教育内容的系统性优化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突出对法治教育内容的优化。伴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持续深入,法治教育的内容也在不断完善与革新。特别是新中国成立至今,法律条文、法律制度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决定了对公民开展的法治教育内容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必须做到对法治教育内容的即时性优化。不仅要加强对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优化,如对社会主义的法治内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等基本理论的大众化研究与优化;还要着重对一些与公民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内容的系统性优化,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等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优化。另一方面,突出对法治教育内容选择的优化。不同人生经历和社会背景的人所能接受、理解和需要的教育内容会有差异,如对立法者、执法者和普通公民开展的法治教育内容必然会有差异。同时,在受教育者心理活动的不同阶段,法治教育内容的重心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体现一定的差异性。也就是说,在对人们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在保持教育基本内涵完整性的基础上,要切实提高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层次性和时效性。因此,对公民的法治教育要高度重视对教育内容的系统性优化。无论是处于法治教育的何种阶段,都要重视对教育内容的合理性优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治教育内容的价值最大化。
从公民法治观念形成的过程看,需要推动实现人们思想认识上的两次飞跃:第一次是实现公民对法治教育内容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第二次是实现公民法治观念向行为实践的转化飞跃。应该说这两次飞跃从根本上保证和促成了公民法治观念的最终形成。法治教育首要的是进行细致有效的法律常识教育,让人们形成基本的法律知识架构,进而形成初步的法治意识。然而,“目前,我国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的普法教育通常将普及一般法律常识作为其工作的主要内容,而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未必能够树立法治意识”[7]。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人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只是经历了多次的法律知识普及,并非真正在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崇敬、信服和认同。这就需要教育者积极探索更多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教育方法,帮助人们深化对普法教育知识的理解,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3]等生活化的教育路径,促使人们把对法治知识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在公民经历了第一次法治认识的飞跃后,内心深处已经产生了初步的法治意识,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使这种意识成长为公民感情上接受和意志上高度认同的法治观念。在公民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普法是开端,形成法治观念是重点,但其效果的最终体现则是公民现实生活中的自觉法治行为和表现。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推动公民法治观念的实践转化,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第二次飞跃。在法治教育的外化阶段,需要教育者通过多种手段促进公民由知法到用法的现实性转变,如构建公益法律援助机制、健全依法维权机制、提高相关法治服务部门的办事效率等,为公民的依法办事提供良好的实践基础。人们法治观念的有效践行是法治教育价值的集中体现,同时公民日常生活中的法治行为也有利于强化人们已形成的法治观念。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积极教育和引导公民通过法律手段处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通过法治观念的有效践行来帮助人们形成稳固而持久的法治观念。
公民法治教育和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都要经历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发展过程。法治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科学、有效的教育方式让人们形成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如何判定法治教育的有效性,需要构建完善的教育效果评估机制。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不仅是对教育效果的真实反映,更是对教育工作者的极大肯定。构建完善的法治教育效果评估机制,一方面可以对教育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状况做出准确评判;另一方面,对教育效果的即时性评判有利于教育者对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及时调整与更新,帮助人们更加有效地接受和认同教育内容。公民法治教育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复杂、长期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问题与矛盾,需要构建一个有效的法治教育过程矛盾动态协调机制。一方面,从人的认识发展规律看,公民对法治教育内容的认识和法治观念的最终形成,受个体意识、兴趣、需要、感情和意志等多种心理因素的直接影响,其随时可能出现反复。同时,人的心理活动历程不是一成不变,它表现为持续性与广延性、间断性与非间断性的统一,需要通过一种机制来有效调整和解决这些可能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另一方面,公民法治教育的顺利开展还要受复杂的外部环境影响。法治教育实施的环境大到国家、社会,小到社区、学校,都会直接影响公民法治教育的有效性。创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有效化解突发环境变化对公民法治教育的负面影响,是推动法治教育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通过环境建设来提升法治教育的有效性,“使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8]。因此,只有构建起完善的法治教育矛盾协调机制和法治教育效果评估机制,才能真正确保法治教育效果的实效性和长效性。
[1]孙国华.社会主义法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5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4]陈福胜.当代中国法治观念的价值及培育[J].学术交流,2004(7):33-35.
[5]潘菽.心理学简札[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
[6]燕国材.理论心理学[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7.
[7]焦艳芳.国家法治现代化与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J].人民论坛,2014(14):98-100.
[8]吴爱英.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N].人民日报,20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