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认定和防控——以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损害商誉罪为视角

2015-02-20 18:32:34
关键词:信息化环境防控对策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认定和防控——以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损害商誉罪为视角

张强,陈勇,张雷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800)

摘要:在当今网络时代的信息化环境下,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主体复杂化、实施行为便捷化、作案手段隐蔽化和损害后果严重化的显著特征。在这些伴随计算机网络而生的犯罪新变化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现行立法依据不足、犯罪证据搜集受阻和犯罪情节认定复杂等问题。在认清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区别后,需要采取完善法律规范、改进侦查技术、量化评价情节和增强防范意识的对策来防止和控制计算机网络犯罪。

关键词:信息化环境;计算机网络犯罪;认定困难;防控;对策

随着计算机网络应用的不断普及和深入,科技的力量带来了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根据《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6.18亿,互联网的普及率已上升到45.8%。这意味着全国有将近一半的人在使用计算机网络,并受到计算机网络的影响。然而,在计算机网络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许多传统犯罪一旦与计算机网络联系在一起,就会呈现出新的特点,并衍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在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基础上,结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个与计算机网络密切相关的罪名,通过探讨该传统犯罪在计算机网络化背景下的新变化,希望以小见大,从而实现更好地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目的。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辨析

自从计算机和网络相关的犯罪产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这类犯罪下过各式各样的定义,学术界也形成了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和网络犯罪的说法。然而众说纷纭,学术界对这三个概念至今仍没有形成共识。在实践中,人们也经常混淆这三个概念。毋庸置疑,概念的模糊使用会影响研究的准确性,因此,下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义是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首要前提。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与相关概念辨析

当今社会,计算机和网络二者密不可分。与计算机网络犯罪相关的概念主要有两个: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因同样涉及计算机设备和高科技,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犯罪三者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一个概念或是同一种犯罪形式。事实上,它们相互之间虽存在一定的交集,但有不可否认的界限。

1.计算机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

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所有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都是计算机犯罪的广义说、计算机犯罪仅限于计算机作为犯罪对象的狭义说,以及认为计算机可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的折衷说。其中以折衷说为主流观点,即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针对正在使用中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数据资料或与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紧密相连的硬件设备,通过计算机操作或其它手段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1]。

计算机犯罪先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出现,二者可以说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后者是前者在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发展。但计算机网络犯罪更多的是强调计算机在网络环境中作为一种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出现,其主要因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而展现出与传统犯罪不一样的特性。

2.计算机网络犯罪与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产生于计算机犯罪之后,关于网络犯罪学术界流行三种说法:第一种认为网络犯罪就是计算机犯罪的等同说;第二种认为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为犯罪工具,以网络和网络信息为犯罪对象的独立说;第三种也是现阶段的主流观点,即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危害或滥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行为[2]。

可见,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在互联网时代下发展的一种表现。与计算机网络犯罪相比,网络犯罪的外延更加广泛。在智能手机、3G和4G移动终端设备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并非所有的网络犯罪都依靠计算机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只是网络犯罪中的一部分。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界定

首先,通过对与计算机网络犯罪相关的概念进行辨析,可以发现上述三个概念有一定的时间传承性。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计算机与网络之间关系的不断变化,概念的内涵也会不断改变。因而对这三个概念进行孤立的、绝对的区分是不合逻辑的,而且也会脱离实际。

其次,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来实施类似传统犯罪的行为究竟是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还是传统犯罪,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以损害商誉罪为例,从计算机网络具有物理性质的视角来看,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损害商誉罪只是将计算机网络系统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其实质是在实施传统犯罪;从计算机网络具有虚拟性质的视角来看,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损害商誉罪不论行为方式还是损害结果都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它虽脱离不开传统犯罪的构成要件,却因实施犯罪的平台发生改变而表现出与传统损害商誉罪不同的特征[3]。笔者从计算机网络具有虚拟性质的视角出发,认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类似传统犯罪的行为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并主要对该种类型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研究。而单纯针对计算机进行物理损害的犯罪,因计算机只是作为一种普通财物,属于传统犯罪的规制范围,所以没有必要将其视为计算机犯罪,更不应该归入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范畴。

最后,结合三个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区别,站在虚拟视角的立场上可以将计算机网络犯罪定义如下: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对网络系统和网络数据进行破坏或利用网络实施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

在诺顿发布的《2014年网络犯罪调查报告》中显示:全世界每天有将近100万人受到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侵害,每年因计算机网络犯罪所带来的直接损失达到1 140亿美元。有将近1/3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更容易遭受的是计算机网络犯罪,而不是传统犯罪。可见,计算机网络犯罪正以猖獗之势威胁着人们的生活。无论是类似黑客入侵、散播网络病毒等具有专业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还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类似传统犯罪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如网络诈骗、侮辱和诽谤等,它们都因实施犯罪的平台——网络具有特殊性而表现出与传统犯罪迥异的特征。

(一)牵涉主体的复杂化

计算机网络犯罪所牵涉的主体不像传统犯罪那样单一和明显,而是因主体类型的增多和主体隐蔽性的增强变得更加复杂。以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损害商誉的犯罪为例:一方面,由于在互联网中参与信息交流的主体非常广泛且形式多样,使得一条在网上发布的损害他人商誉的虚假信息除了涉及它的捏造者和散布者两种在传统犯罪中所具有的主体外,还可能牵涉到许多基于网络而存在的特殊主体,如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供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信息转载者和网络媒体等。这些特殊主体与犯罪行为的损害结果有着或重或轻的影响。另一方面,虚拟的网络世界为在其中实施损害商誉罪的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屏障。除少数网站采取实名制外,大多数情况下在网络发表言论可以匿名。匿名发表言论者若再运用一点技术,就会使犯罪行为不容易被追查出来。可见,计算机网络犯罪所牵涉的主体已不再像传统犯罪那样大多是“点对点”的关系,而是发展到了“点对面”甚至是“面对面”的复杂关系。

(二)实施行为的便捷化

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普及使得计算机网络已经不再是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才能操纵的高端工具,而是变成平民大众日常的生活娱乐工具。人们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基本可以完成在现实空间想要做的大部分事情,从工作、看病的大事到购物、交友的小事,都能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而且实现范围还在不断扩大。正因为计算机网络的获得和使用越来越方便,也让利用计算机网络或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变得越来越便捷。受犯罪空间单一性的影响,有些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虽没有传统犯罪丰富,但网络空间约束少、成本低和高效率等特点使得行为人在互联网实施各种犯罪行为更加便捷。凡是具备连接网络功能的计算机都能被利用来实施犯罪行为。而计算机的普及特别是手提电脑和平板电脑的日渐广泛应用,更使得犯罪分子拥有了能够随时随地犯案的工具。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博客、微博等丰富多样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也为类似利用网络实施损害商誉罪的行为提供了便利,大大提高了行为人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可能性。

(三)作案手段的隐蔽化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案对象大多是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它们既可能是富有价值的资料和程序,也可能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虚拟财产等。传统犯罪的犯案对象则大多是有形的人身或物质财产。犯罪对象的不同使得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作案手段相比具有明显的隐蔽性。传统犯罪大多是采取物理损害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如采用暴力方式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财物毁损等,这类犯罪基本都可以根据犯罪对象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情况推断出作案方式。信息数据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所以针对信息数据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实施后几乎不会对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造成任何物理损害[4]。若犯罪分子稍加运用高科技手段,会使犯罪不留任何作案痕迹,导致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作案手段不容易被发现和识别,大大增加了通过作案手段侦破案件的难度。

(四)损害结果的严重化

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覆盖面广、高度共享、高效运作的世界。计算机网络犯罪不受时间、地点的约束限制,一个网络病毒可以在短短的几秒钟内使得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网络系统瘫痪,网络系统的瘫痪又可能使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秩序发生紊乱。以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商誉罪为例,即便是普普通通的损害他人商誉的虚假信息,一旦在网络中散布,都有可能如泄洪般一发不可收拾。网络的随机性使得这条虚假信息可以迅速且轻易地扩散到世界的每个角落,给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的严重影响。一个经营者的商誉受到损害可能会波及所属的整个行业,给该行业造成重大的打击,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此外,社会公众对大多数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辨别能力不高,但对网络的依赖程度却越来越高,使得计算机网络用户极容易受到虚假的网络舆论或隐蔽的网络陷阱影响,不知情地成为加剧犯罪行为损害后果的助推手,造成更加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认定困难

立法、司法的滞后和不完善给实践中认定计算机网络犯罪带来了不少困难。该类犯罪评价体系的缺失和滞后使得司法机关对日益剧增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有些不作出处理,有些借扩张解释的名义、实为类推解释,进入了处理和不处理均不妥的两难境地。

(一)现行立法依据不足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虽有第285~ 287条对计算机犯罪作了相关规定,但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网络犯罪不完全相同,而上述规定并没有提出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或网络犯罪的概念。除了《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外,其他的计算机网络犯罪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专门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现行立法主要依靠概括式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而有针对性、具体规定如何规制某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条文少之又少。各种顺应计算机网络发展产生的新事物带来了不少新的犯罪问题,如关于盗窃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犯罪以及网络水军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曾一度挑战传统刑法的条款,引发各界的争议,可见在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时传统刑法会出现缺位和脱节已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类似传统犯罪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单纯依靠传统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方法已无法很好地判断和规制因网络而生的种种犯罪新情况。

科学严谨的立法要求与计算机网络日益俱新的更新速度相比,难免会表现出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在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时的明显滞后性。纵观我国近年的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虽然与计算机网络犯罪相关的规定不断增加,但仍然不能满足实践中爆发式增长的犯罪规制需要。一种类型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特性刚被找到合适的立法、司法解决对策之后,很可能迅速地被新的犯罪形式替代,从而给立法和司法带来更大的挑战。现行立法依据的不足使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很多案件争议点时难以找到统一的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运作效率,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判决。

(二)犯罪证据搜集受阻

传统犯罪有现实存在的犯罪场所,因此即便是作案技巧再高的犯罪往往也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蛛丝马迹来搜集犯罪证据,继而侦破案件。但计算机网络犯罪发生在虚拟的数字空间,除了作案的计算机以外,它既没有像传统犯罪那样的实物证据,更不会有目击证人的存在。再加上现在大多数计算机网络都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匿名操作,像黑客那样的犯罪分子往往躲在无人察觉的地方独自操纵计算机,然后利用各种木马、电脑病毒来远程攻击或毁损别的计算机与网络。侦查人员虽然可以根据计算机的网际协议(IP)地址搜寻到作案的计算机或作案地点,但因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和行为人大多不是一一对应的物主关系,通常难以根据计算机的信息识别和逮住犯罪嫌疑人。如在利用网络实施损害商誉罪的案件中,被散布的虚假消息可能会被成千上万的网络用户转载亿万次,而那个最初捏造并散布虚假消息的人只要将其最初发布消息的痕迹删除,就会大大增加侦查机关搜集有用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为的难度。可见,传统的犯罪证据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几乎不存在,或虽存在但发挥的作用不大,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原始证据又面临搜集困难的问题。

虽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承认电子证据的效力,但电子证据的提取本身是依赖技术支持的,这就需要一支庞大的掌握高新技术的侦查队伍,我国目前形势下的侦查队伍状况显然不能满足这个要求。此外,无法直接感知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容易受到质疑。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益革新,各种新兴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对侦查人员搜集犯罪证据的挑战也会越来越大。

(三)犯罪情节认定复杂

基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实施犯罪时具有牵涉主体复杂化、实施行为便捷化和损害结果严重化的特征,无论是从犯罪手段还是从犯罪后果来看,实践中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在犯罪情节认定上存在不少困难。以利用网络实施损害商誉罪的犯罪后果情节认定为例,刑法对结果犯大都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类似条件,损害商誉罪也是如此。但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损害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的特征,即一个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损害行为,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常会因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而难以在短时间内查明。计算机网络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也不像传统犯罪那样简单,在虚拟空间犯罪给损害者造成的无形财产损失往往要比有形财产损失更加严重。因为有形财产大多可以通过数量和市场价格来计算,但像商誉那样的无形财产价值计算要受到时间、地域、社会形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通常需要评估等复杂途径才能加以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潜伏的损害结果大小难以判断,无疑给犯罪情节轻重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另外,对《刑法》第13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在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情形下须谨慎使用。因为计算机网络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难以预料,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一些在短期内难以估计或发现的危害后果,轻易对犯罪情节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能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影响案件的公正。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认定及其防控对策

在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种种困难面前,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是解决棘手问题并降低该类案件发生的应有之策。

(一)完善法律规范

现行立法依据不足给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认定和规制带来了重重困难。关于如何处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网络犯罪只是现实世界的延伸,该种犯罪行为不过是犯罪分子使用的一种新犯罪手段,不需要创造新的法律,只要对现行的法律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即可[5]。还有学者认为,可在刑法分则中单独将计算机网络犯罪列为一个章节或专门制定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单行法律[6]。于志刚教授认为,当前仍旧套用增加罪名的思路去处理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既不实际也不经济,比较可行的方法是探索传统刑法的罪名体系如何适用于计算机网络空间[7]。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说法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到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显著区别,计算机网络犯罪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是无法通过解释或界定传统刑法解决的。第二种关于制定计算机网络犯罪单行法的说法值得商榷,因为考虑到在计算机网络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种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和刑法自身完整性、稳定性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立法水平和法制现状仍不适宜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单行法。第三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不能以偏概全,毕竟传统刑法的罪名体系有其自身的缺陷,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技术都不可能通过适用一部传统法律来解决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因此需要对法律不断地作出符合实际的修改和完善,通过增加新罪名的手段来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笔者认为出于刑法体系完整性和稳定性的考虑,可以在适应网络时代需要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或修改一些法律条文,像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体范围、过失能否构成实体定罪这些实践中争议不明的基本问题,亟需在现行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犯罪分子钻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漏洞。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类似传统犯罪的行为,要提高立法和司法技能,尽量通过合理变通使用传统刑法体系的方法来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所表现出来的新问题。此外,尽管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推行网络实名制、规范网络信息的使用和收集等作出了规定,但该决定的法律位阶不高,且没有规定违反网络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执行难和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笔者认为,网络使用的可匿名性是计算机网络犯罪难以遏制且不断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推行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这需要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其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同时,明确各类网络主体在网络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实现更好的法律保护。而明确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震慑力,防止和控制犯罪的发生。计算机网络的惊人发展速度无疑影响着犯罪的规律和趋势,并给立法和司法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只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减少法律漏洞,才能在法律方面做好对犯罪的有效防控。

(二)改进侦查技术

“因技术因素介入形成的刑法真空与理论真空”[8]不仅需要上述立法理论研究的与时俱进,也需要侦查技术紧跟犯罪形势的变化需要,甚至要有超前的技术储备。在计算机网络犯罪证据搜集存在种种困难的形势下,改变传统的侦查理念,改进侦查技术,提高侦查队伍的素质颇为重要。加大对侦查技术的科研投入和资金投入,引进和更新技术设备,密切和专业高校与科研队伍的合作,总结借鉴国内外侦查经验,培养更多掌握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和侦查技能的高素质侦查人员等一系列措施,对防止计算机网络犯罪进一步恶化大有裨益。

由于当前网络犯罪的发现率低且存在打击不力等问题,与传统犯罪相比,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间接风险较低。很多行为人在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所具有的危害性,几乎没有犯罪的心理风险。这就需要公安、政府、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部门加强合作。第一,要建立强大且有效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监控系统,即各部门之间要扩宽信息反馈的渠道,加强信息交流,做到网络上一旦有异动就能迅速反映到侦查机关,并被侦查机关掌握犯罪证据或犯罪动向;第二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使计算机网络犯罪有效的监控系统在综合严厉的法律惩治和先进的侦查技术的前提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大非法分子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时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直接风险,降低发生犯罪的概率。

(三)量化评价情节

复杂的犯罪情节认定给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带来了重重障碍。只有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犯罪情节作出科学的评价,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在认定犯罪情节时,我们要充分结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征,可以通过制定科学的量化评价标准来作出认定。如针对某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损害结果持续时间长的问题,可通过科学分析,给该类计算机网络犯罪量化一个认定损害情节的最短期限,或给受害人主张损害责任的追诉期限,以避免因为认定时间短暂而忽略长远损害的问题。除此以外,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所带来的无形财产损害情节认定,可以综合各种影响无形财产价值的因素如时间、地域和社会形势等,制定科学的量化评价标准,以此来认定犯罪情节的大小。虽然这种量化认定犯罪情节标准的方法不一定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犯罪情节大小的实质,却可以给司法实践提供一个相对科学的参考标准和行动指南,减少因为仓促片面地认定犯罪情节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四)增强防范意识

在计算机网络日益占据我们越来越多生活空间的今天,计算机网络用户更多的是看到先进技术给我们生活带来的种种便利,而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却很少有认识,普通大众甚至会觉得计算机网络犯罪离自己很遥远。事实上,计算机网络犯罪就像无可计数的网络终端一样,可能会遍布全球各个角落。我们可能很轻易地就成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如莫名其妙地被木马程序攻击导致电脑瘫痪、因点击危险链接导致银行账户被窃取、遭受网络诈骗或网络诽谤等。但我们也可能在不经意间成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不法分子,如我们随随便便地在网上发布一条损害他人商誉的虚假消息,有可能构成损害商誉罪;或出于玩乐心理转发带有病毒的电子邮件、IP地址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有可能构成相应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可见,提升计算机网络用户自身辨别各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能力,增强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侵害的意识非常重要,不仅可以减少他人犯罪所带来的侵害,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计算机网络用户不经意间成为不法分子的可能性,从源头上防控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董玉庭.再论计算机犯罪概念[J].当代法学,2005(6):70.

[2]胡坤.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概念之辨析[J].法制与经济,2013(2):29-30.

[3]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8-9.

[4]王云斌.网络犯罪[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38-41.

[5]卓翔.网络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22-24.

[6]昝强龙.网络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95.

[7]于志刚.网络、网络犯罪的演变与司法解释的关注方向[J].法律适用,2013(11):19-20.

[8]于志刚.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3.

(责任编辑:张璠)

Identification and Prevention of Cybercrime From Perspective of Taking Advantage of Internet Goodwill Impairment Crime

ZHANG Qiang, CHEN Yong, ZHANG Lei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Youyang County, Chongqing 409800, China)

Abstract:In today’s Internet a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nvironment and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crime, the cyber crime is more complicated, more convenient and more serious of consequences. Under these new changes, there appeared insufficient judicial practice, hindrance of collecting evidence and difficulty of identifying a crime. After know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ybercrime and traditional crime, we need to improve the legal norms, improve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of the plot and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strategies in order to prevent and control cyber crime.

Key words:information environment; computer network crime; affirmation difficulty; prevention;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297(2015)04-0044-05

作者简介:张强(1970-),男,重庆人,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陈勇(1971-),男,土家族,重庆酉阳人,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学;张雷(1992-),男,苗族,重庆酉阳人,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警,法学与新闻学双学位学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和新闻学。

收稿日期:*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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