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钧俣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浅析我国酒后代驾行为
——以酒后代驾合同为重心
盛钧俣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采用对比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以酒后代驾合同为突破口,罗列国内主流观点和已判案例,重点分析了酒后代驾合同的效力和性质,以及酒后代驾行为导致的侵权问题。研究指出:虽然酒后代驾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分类,但其行为仍然受到已有法律的规范,可根据不同的酒后代驾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明确酒后代驾双方的法律关系适用和酒后代驾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承担,对于酒后代驾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酒后代驾合同; 合同效力; 责任承担
根据交警部门的统计,近十年来酒驾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人数占总事故死亡人数的比例由2%上升至4.4%,平均每年以7%的速度增长。[1]46-47这使得立法机关不能再袖手旁观。从2011年酒驾入刑到2013年新《交通安全法》中加大了对酒驾的惩处,国家对酒驾的打击力度前所未有。嗅觉敏锐的商人抓住机会,酒后代驾行业应运而生。酒后代驾行业在这些先行者的带领下迅速发展,但在实际实施中,由于缺乏市场规范,责任分配不明确等问题带来了许多法律纠纷。本文拟就我国酒后代驾行为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1.1 酒后代驾兴起的原因
酒后代驾行业兴起的原因,须从传统观念和现代发展多角度分析。首先,要从我国的酒文化说起。酒在国人心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无论是商业交往,还是亲朋聚会,无酒不成席的观念根深蒂固,自古就有“晚来天欲雪,能引一杯无?”的说法。可见酒是一种人际交往的方式,并且已融入国人的日常生活当中。其次,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和城市化规模扩大,传统的交通工具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全民汽车的时代逐渐到来。从汽车进入百姓生活到今天汽车的普及也不过三十余年。目前,汽车不仅是一种代步工具,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最后,国家对酒驾也进行了严厉的打击。近年来因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剧增,国家对酒驾也采取了严厉的打击,立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给没有意识到酒驾危害的群体敲响了警钟。正是在这一现代潮流与传统观念碰撞的背景下,以国家的严厉打击为契机,酒后代驾行业得以迅速兴起。
1.2 酒后代驾的类型
根据发展顺序和行业规模,酒后代驾行业从初始的亲朋好友代驾到私人代驾业务,再到形成有规模的代驾公司,其不断发展壮大,酒后代驾行为可分为四类:(1)无偿酒后代驾;(2)个人有偿酒后代驾;(3)代驾公司;(4)酒店等餐饮娱乐场所的酒后代驾业务。
1.3 我国酒后代驾存在的问题
酒后代驾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国家对于酒驾的管制,但国家机关对于酒后代驾行业的监管却没能及时跟进。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人们的法律意识差异等,导致各地的该行业发展情况良莠不齐,但大多都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如从业主体混乱、驾驶员缺乏行业标准、服务收费混乱、车内财物丢失、代驾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等问题。[2]28-29这些问题看似无序,但笔者认为大多数纠纷可用酒后代驾合同的形式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其问题可以归纳为两类:(1)酒后代驾合同的效力及性质;(2)酒后代驾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
将酒后代驾行为置于《合同法》框架内,即用法律形式既可给予双方最低的权利义务保障,又可以充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规范双方约定的行为。这样不仅明确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而且也给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酒后代驾合同的特殊性,在学术和司法实践上对合同的效力和性质均存在争议。
2.1 酒后代驾合同的效力
在我国《合同法》中,缔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合同生效要件之一,并根据年龄和是否是精神病人划分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对饮酒等社会因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作出规定,这将直接关系到合同的生效与否。按照请驾人当时的状态,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1)当事人虽然已经饮酒,但是其意识清醒,可以做出完全意思表示。(2)当事人已经饮酒,意识模糊,处于意思表示不完整的状态。(3)当事人已经完全醉酒,失去意识,由他人代替做出约定。对于第三种情况可以适用表见代理,在此不做讨论。
针对饮酒是否影响行为人缔约能力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没有对行为人醉酒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变化做出规定,但可参考《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中,“对因醉酒或服用精神药品导致意识降低而对他人造成的侵权或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推定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酒后代驾合同有效”。[3]106-109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过于绝对。饮酒对多数人的认知能力存在影响这点毋庸置疑,《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中忽略饮酒导致行为能力降低的观点是建立在对他人权利保护的基础之上,而酒后代驾合同并未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一概承认其有效有失偏颇。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能够意识到酒驾的危害并寻求代驾,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是意思表示能力受到限制,其所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合同无效或可撤销”。[4]106-109笔者也较为倾向这一观点。但是在何种条件下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国内尚无统一规定。我们可以参考英国的多个判例来确定因饮酒丧失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1)饮酒人对合同的内容已无辨别能力;(2)对方明知当事人醉酒仍与其订立合同。[5]89笔者认为,此观点有改进之处,可只针对与醉酒人不利的条款认定无效或可撤销,从而保证合同的其余条款正常履行。
2.2 酒后代驾合同的性质
随着酒后代驾市场的不断发展,我们对不同酒后代驾合同的定性也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将直接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差异。本文中对酒后代驾类型的总结基本涵盖了目前所有的酒后代驾类型。这些类型既有相互交叉,也有明显差异,须分别定性。
对于无偿酒后代驾行为,主要有好意施惠说和无偿合同说两种观点。两种观点的相同之处都在于其无偿性,不同之处在于无偿合同是双方行为,好意施惠则为单方行为,无偿合同也有着比好意施惠更强的法律约束力。[6]14笔者认为,应区分对待。对于已经失去意识的醉酒者或驾驶员单方表示的驾驶行为,则可视为好意施惠,对于双方达成合意的无偿代驾,可视为无偿合同。
对于有偿酒后代驾合同的定性,针对酒店等娱乐场所提供的酒后代驾,学界认识基本一致,认为它属于消费合同的延伸。这里主要讨论个人酒后代驾和代驾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性质,对此学界存在较大分歧,主流观点由雇佣合同说和委托合同说逐渐转变为承揽合同说和无名合同说。以下主要讨论目前主流的两种观点:(1)承揽合同说认为,酒后代驾行为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点。其特点包括:承揽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并依据自身技术完成工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期间与定做人法律地位平等,但是受到定做人的监督;承揽人自己承担潜在的风险,以一定的工作成果获得报酬。并且此观点认为,承揽合同是典型的提供服务行为的合同类型,酒后代驾行为的部分不符也不影响把其划分到承揽合同下。[7]85-87(2)无名合同说认为,酒后代驾行为在《合同法》所罗列的有名合同中没有找到对应类型,只是与部分合同类型的特点存在重合,若将其按照吻合程度来确定它的归属则有拘泥于形式之嫌。因为不同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这样的类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8]笔者也较为倾向于无名合同的观点。根据《合同法》124条规定,酒后代驾合同可以参照任何与之相似的法律规定。不同案件的问题不同,我们应根据问题来选择最优适用法律,从而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
虽然酒后代驾行为在请驾人与代驾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当这一行为造成对合同双方损害或对第三人的侵权时,因双方对合同属性不清晰,责任分配也不明确,就会出现了许多《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竞合的情形。以下通过国内已有司法案例来分析在各种代驾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3.1 无偿酒后代驾的责任承担
无偿酒后代驾主要出现在亲朋好友之间,醉酒人基于对亲朋好友的信赖而提出代驾请求,代驾人则基于对自己驾驶技术的认可而欣然代驾,从而形成这种一对一的模式。我们从下面案例中来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2014年8月,重庆的廖先生开着自家轿车搭载荣先生去外地赴宴,廖先生喝了酒,返回时便让滴酒未沾的荣先生代为开车,荣先生爽快答应。在返回途中,荣先生不慎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蒋先生,导致蒋先生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荣先生承担全部责任,蒋先生事后向廖先生和荣先生提出索赔。法院最终判决对蒋先生的赔偿,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其不足部分应由荣先生和廖先生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荣先生无偿为蒋先生代驾,属于帮工行为;廖先生为受益者,荣先生在代驾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原则上由被帮工者廖先生承担,但荣先生因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属于重大过失,应与廖先生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无偿代驾中存在公益代驾。这种代驾主要是由基于对酒驾有着深刻认识并乐意伸出援助之手的志愿者组成。公益代驾行为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视为好意施惠。若代驾人在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其赔偿之后,也可以向请驾人追偿,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仍是车主。当然,如果代驾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责任承担也不能因为其公益性而例外。
3.2 个人有偿酒后代驾的责任承担
个人有偿酒后代驾主要是指那些没有依靠任何公司或酒店的驾驶员,在酒店等消费场所外等候,与请驾人口头约定协议,把请驾人及其车辆送到目的地的有偿服务行为。这种模式因为其快捷性和廉价性具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但也存在极大隐患。首先,这种模式缺乏相关资质,没有行业标准,完全依赖双方的信任;其次,给违法行为提供空间。客户在醉酒时意识模糊,失去一定的防范能力,一旦财物受到损失,难以得到救济;最后,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监督和约束,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一定的隐患。
对于责任的承担,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在学界也处于争论阶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相似规定。但是个人代驾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情况还无明确结论。笔者认为,鉴于个人酒后代驾的无序性,亟需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上述法条中的核心要素是“人车分离”,个人酒后代驾行为基本符合这种情况,该法条可做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依据。
3.3 代驾公司业务的责任承担
通过代驾公司提供服务已成为请驾人的主要选择。虽然代驾公司与客户之间签订的酒后代驾合同性质存在争议,但代驾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雇佣关系明确,代驾公司的赔偿能力相对其他类型更强,在司法实践中赔偿也比较明确。但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不少代驾公司为开拓市场而推出了手机客户端预约服务。手机客户端预约服务对驾驶员的管理模式产生很大变化,致使许多兼职驾驶员的出现,这从根本上动摇了代驾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基础,从而使代驾公司承担的替代责任也出现争议。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我们来分析手机客户平台对代驾公司责任承担的影响:潘某在饮酒后通过“e代驾”手机客户端预约服务,司机赵某接单后赶到饭店与潘某签订酒后代驾协议并开始代驾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把陶某撞伤,经鉴定陶某为伤残十级,于是陶某将潘某、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赵某辩称自己属于职务行为,应由“e代驾”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之后依职权追加“e代驾”公司为被告。代驾公司则称公司仅仅提供业务信息并获得一定的信息费,并未与驾驶员形成雇佣关系。[9]笔者认为,赵某与代驾公司的雇佣关系存在一定的弱化,但代驾公司仍然享有对赵某在业务上的管理权限,并且享有定价权,不能因为其人身约束力的减少而否认雇佣关系。法院最终也认定,赵某与“e代驾”公司属于雇佣关系,代驾公司承担保险之外的赔偿部分。
3.4 酒店酒后代驾业务的责任承担
目前,许多酒店为招揽顾客,也推出了自己的酒后代驾业务,但因此类业务所引发纠纷的案例也不少。2012年底,马先生和朋友去一家饭店用餐,在得知饭店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后,马先生便开怀畅饮起来。马先生酒足饭饱后支付了4 000多元餐费,并另外支付了150元代驾费用,后由酒店的工作人员小李驾驶马先生的车辆回家。在返程途中,因为小李操作不慎,发生追尾事故,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小李负全责。因马先生车辆较为高档,小李无力承担其维修费,饭店认为这是小李的个人行为而拒绝赔偿,马先生无奈告至法院,要求饭店和小李承担责任。法院认为,马先生与酒店达成的代驾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且是有偿合同,饭店有义务保障代驾行为的完成,并为其出现的结果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饭店承担马先生的汽车修理费,驳回了对小李的赔偿请求。[10]36-37本案中酒店提供的酒后代驾业务牵扯到三方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但我们可以变换思维,把酒店提供的服务视为消费行为的一种延伸,是消费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在酒店酒后代驾业务中,无论是否收取代驾费,这笔费用都已包含在请驾人的消费中,其实质仍旧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而代驾人不论是否是酒店员工,在代驾行为上都是与酒店存在雇佣关系,酒店都应对其行为负责。
我国代驾行业管理真空的现实,没有妨碍代驾行业的急速成长,虽然其问题层出不穷,但它还是靠着代驾人与请驾人之间这种无形的契约继续发展。这样一种模式不能给予消费者足够的安全感,双方权利义务模糊等都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障碍。
本文以酒后代驾合同为出发点,分析了其中的诸多问题,通过规范合同的方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首先对合同存在的效力和性质两大问题,综合国内外主流理论观点做出分析;其次针对酒后代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责任,通过参考国内的司法判例,从中吸取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以引导其理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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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亘稼)
Analysis on the Behavior of Designated Drivers in China—With the Focus of Designated Drivers Contract
SHENGJunyu
(CollegeofLawScience,AnhuiUniversity,Hefei,Anhui,230601,China)
Wit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case analysis,based on the designated driver contract,the paper presents major viewpoints and cases in China,and mainly analyzes the effectiveness and property of designated divers contract and the infringing problems that are caused by designated driving behaviors.It is pointed out that although there is no definite legal classification in the behavior of designated driver,its behavior is regulated by the current law,and different behaviors of designated drivers are applicable to different legal relations.In our modern legal system,declaring the legal applicability of both designated drivers and substituted drivers,and the commitment of infringing responsibility caused by designated driving,can be of significance in the regulation development of designated driving service.
designated drivers contract;contract effectiveness;commitment of responsibility
2015-04-16
盛钧俣,男,安徽宿州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专业。
D924.399
A
1008-5645(2015)05-0076-04